消费贷款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分析_银行论文

消费贷款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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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贷款(也称消费信贷)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个人或家庭为对象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这种贷款是目前西方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业务之一,也是银行取得利润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我国,人们对消费者贷款还很陌生,对消费者贷款的认识也未真正统一,消费者贷款在各家银行的贷款业务中基本上还是空白。因此,如何进一步加深对消费者贷款的认识和了解,探讨我国银行开展消费者贷款的可能性是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过程中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

消费者贷款起源于西方商业银行,兴盛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在美国、日本等信用发达的国家中,消费者贷款规模之大、发展之快、范围之广,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扩大经营、开展竞争、充分运用资金盈利的重要手段。到目前为止,消费者贷款已开发出很多品种,他们依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

1.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付款性贷款和一次性偿清贷款

分期付款性贷款是指借款人将欠款分若干次,按周、按月或按年偿还,每次偿还的金额一般是等额的。

一次性偿清贷款是指借款人一次偿清全部债务的贷款方式。在多数情况下,一次性偿清消费者贷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按贷款的提供方式可分为直接消费者贷款和间接消费者贷款

直接消费者贷款是贷款人直接向提出申请的消费者发放贷款。这种贷款方式迫使贷款人(通常是银行)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调查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有无固定收入,有无还款能力,以前的偿清记录是否完好等。特别是还要由训练有素的信贷人员亲自与申请人谈话,从中观察、了解、推断借款人的实力,为贷款的发放提供依据。

间接消费者贷款是指银行从向消费者销售消费品的零售商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机构那里购买这些消费者与这些企业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票据。这些合同、票据及相关的文件通常被称作“经纪人票据”。这是因为这些零售商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扮演了一个经纪人角色的缘故。利用这些“经纪人票据”,零售商可以从银行得到一笔贷款,从而解决零售商由于以分期付款方式推销商品而产生的资金周转困难。对银行来说,间接消费者贷款不但可节省评估消费者的花费,而且向经纪人贷款比向消费者贷款更安全。

3.按贷款形式可分为场地计划、支票计划、信用卡计划

购买诸如汽车、洗衣机、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者,最愿意看到这些商品展示在商店的空地上或室外的停车场上,以便于比较和挑选,因而针对这些消费品的消费者贷款计划被称为“场地计划”。

支票计划把信用范围扩大到支票帐户,它们虽采取不同形式,但却集中体现了本票、旅行支票、保付支票及透支支票的特点。支票计划有二种最常见的形式。一种是利用个人的普通支票帐户并提供一个预先设定的透支限额,这个透支限额在顾客透支时就会发生作用。被批准的透支限额从100美元到500美元,甚至更多,这个帐户也叫透支帐户。在这种支票计划中,一旦支票开出的金额超过其帐户中的余额,一笔贷款就自动生成。这笔贷款通常在日后的周转中偿还。第二种支票计划是开立一个特殊的支票帐户并提供一种特殊支票。这种支票的设计与别的支票显著不同,并且输入密码,使顾客向银行出示该支票时,银行可以识别。有时,兑现这种支票的同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信用卡计划是银行消费者贷款的重要形式之一。与支票信用不同,信用卡计划体现的是银行、用户和零售商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先给用户的信用卡,向零售商证明银行已批准给予持卡人以一定的信用额度。零售商同意以卡支付商品金额后,向发卡行或其分支机构出示它的销售凭证,即可马上从银行得到付款,然后银行再记入客户的帐户。对不同的客户,每一个卡都有一个可变化的信用额度,其变化主要取决于客户的偿债记录和银行对风险的谨慎程度。大多数银行对零售商也设立一个限额,即未经银行批准零售商可以成交的规模。

消费者贷款之所以备受西方商业银行青睐,并为广大居民所接受,有着各方面的原因:

首先,消费者贷款是扩大银行盈利的新途径。近几十年,随着西方经济的发展,金融领域中银行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小型银行破产或被吞并时有所闻,就是大银行也不断的分化、重组、合并,世界排名前500家大银行的排列次序几乎年年发生变化。在这种竞争日趋白热化的背景下,各家银行为了生存,在继续占有传统业务市场的同时,都在积极拓展新的资金运用渠道,以增加银行的利润,增强竞争的实力。消费者贷款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它把银行传统的贷款对象从工商企业扩大到个人、家庭,把贷款范围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把贷款形式从“批发业务”扩大到零售业务。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消费者贷款成了西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践也一再证明消费者贷款能给银行带来稳定的利润。

其次,消费者贷款是刺激经济增长的战略举措。一方面由于凭借消费者贷款,一些商品迅速销售出去了,使得生产厂家的贷款及时回笼,重新参与下一周期的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使一部分资金,通过消费者贷款从银行又流向生产领域,盘活了银行的部分资金,而银行又是全社会的资金流通主渠道,银行资金盘活了就意味着全社会的资金有效周转起来,从而刺激了经济的增长。

再次,消费者贷款是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人们利用消费者贷款,可以购买以消费者现时购买力无法购买的东西,从而实现提前消费,使生活水平在短期内飞跃到一个新的层次。这与“寅吃卯粮”是有区别的:从消费质量看,利用消费者贷款购买消费品是将未来某个时期才能消费的高档消费品提前到现时消费,而“寅吃卯粮”一般不含有“卯粮”比“寅粮”好的涵义;从消费内容看,利用消费者贷款不但将未来消费提前到现在,而且可一直持续到未来,“寅吃卯粮”的含义则指现在吃了过头粮,今后就无粮可吃。显然“寅吃卯粮”的提法把消费品当成有限资源在现时和将来的分配,但忽视了未来还可再生产出消费品,或未来人们还会有购买力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利用消费者贷款是一种新型消费观,它使人们及时享受到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种种成果。

最后,消费者贷款是抵销通货膨胀影响的有效工具。在高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利用消费者贷款购置消费品,不仅能得到早享受高消费的好处,还能达到保值的目的。此外,利用消费者贷款在目前看似乎要承担较高的利息,但若考虑人们未来的收入会稳步增长,承担消费者贷款的利息在人们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将随着逐步降低,利息负担会相对变轻的因素,利用消费者贷款就更是明智之举了。

我国在50年代,商业部门曾利用消费信用,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某些商品,银行也开办过“小额抵押贷款”,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在文化大革命中,消费信用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批判,把本来就处于萌芽状态的消费信用扼杀了。改革开放后,消费信用有所恢复,如1983年实行过“提前付款,分期收款”(对部分高档消费品)。近几年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办了住房储蓄业务。当储户的储蓄额达到一定金额时(如达到购房款的三分之一时),可申请贷款,然后分期偿还。虽然,目前这项业务规模还非常小,但已是名符其实的消费者贷款了。除了住房、家电、家俱、钢琴、健身器等消费品,也有越来越多利用消费者贷款的趋势。

消费者贷款在我国正悄然兴起,其发展趋势不可低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消费者贷款的规模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消费者贷款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障碍之一,金融电子化程度低下。开展消费者贷款,需要银行全面地掌握消费者的财务状况,并能迅速准确地记录消费者利用消费者贷款所支出的每一笔款项。如果是间接消费者贷款,还必须随时了解零售商的经营状况,而这些必须依靠电子化的手段才能达到。然而,我国银行的电子化程度还非常低,主要表现在:(1)系统规模小,功能单一。银行中的电子系统主要还是用于面对客户的柜台业务的分散处理,而且受传统手工业务制度和流程的影响,系统只是代替了手工繁杂的劳动强度,没有真正发挥电脑的作用。(2)网络建设缓慢。各专业银行之间、总行与各分支行之间电子化建设程度不一,层次不均,导致许多应用软件无法入网运作。(3)为信用卡业务配备的自动取款机、特约系统的销售终端等电子设备严重不足,持卡消费的人并未体会到拥有信用卡而带来的方便、快捷,从而限制了用卡人数的增长。用卡人数过低,反过来又影响了特约单位受卡的积极性,致使在整个社会消费中还难以形成用卡购物的冲击力。

障碍之二,个人信用透明度不高。向消费者提供贷款,对银行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借款人有无偿还能力,而对消费者的信用调查就变得至关重要。但在我国,恰恰在这方面会碰到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比如要搞清借款人每年真正的、精确的经济收入就是一件极困难的事。因为在我国很多人除了工资外,还有其它收入。这些所谓的“灰色”收入既不上个人所得税,又无帐可查。对有些人来说,这部分收入所占比重很大,所以,如果银行只就工资收入估价其偿还能力,显然会出现较大误差。再如借款人以往的借债、偿债记录对银行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内容,但要搜集到这方面完整的记录也同样不容易,因债款人可在多家银行借款,也可以在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借款,甚至还可以求助民间借贷,这些都使银行在对个人的信用调查面临重重困难。

障碍之三,法律环境松懈疏漏。推行消费者信贷的前提是有一个较好的法律环境,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依法办事,这就使消费者贷款成为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特别是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这在西方国家是极普遍的现象。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直至法律制裁。一般说来,借款人不能、也不敢拖欠银行的本息,他们甚至比一般的借款企业更看重自身的名誉、地位和前途,他们绝不会以葬送自己的前程为代价而拖欠银行本息。这也是西方商业银行开展消费者贷款业务利润丰厚的重要原因。然而反观我国的实际情况,毋庸讳言,法制环境相差太远,欠帐不还、欠息不付甚至形成风气,而且还欠得理直气壮。债务人非但不受法律制裁,反而要由债权人低三下四地求人家还钱,正常的借贷关系由于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而演变成复杂的人情关系。目前很多银行对那些欠款不还的企业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如果再遇到借款人更分散、数量更多,每笔规模更小的消费者贷款发生普遍逾期的情况,对银行无疑是雪上加霜。

障碍之四,传统消费观念根深蒂固。一般居民利用消费者贷款的经济基础是未来的收入,以未来的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偿付消费者贷款的本息,这种先消费、后支付的消费方式与中国人传统的先攒钱、后消费的方式背道而驰。笔者不反对勤俭持家,但从人们消费商品效用的角度来分析,传统的消费观确有缺陷,它限制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增长速度,禁锢了人们的消费欲望,缩短了甚至剥夺了人们享受最新、最好耐用消费品的时光。以彩色电视机为例,对大多数人来说,特别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农民,他们省吃俭用,要花10年、甚至20年的时间攒钱,才能将彩电搬回家。不错,他们最后买彩电是一次性付清,也不必欠债和还债,但他们在这10年或20年中没有彩电可看,这种损失是难以用钱来估量的。又假如,现在开始攒钱买彩电的人已40岁了,或假如该人的预期寿命不到10年,其攒钱等将来消费的结果不言而喻。因此,消费者贷款是充分利用生命,享受现代化物质文明的极好方式。当然,要使广大消费者接受这样的消费观念,将是一件长期而艰苦的工作。

从前面的分析可看到:消费者贷款是一种利国、利民的贷款方式,我国很有必要开办此项业务。鉴于开展消费者贷款在我国还有许多障碍,当务之急是要努力消除这些障碍,使其在我国健康、有效地发展起来。我们认为要达到此目的应采取如下策略:

——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在整个银行业确立“科技兴行”、“电子化兴行”的战略思想。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投资力度,购置必要的设备,同时注重提高电子设备利用率和电脑应用的质量,加强软件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提高软件应用质量,缩短开发周期。抓好总体规划,注意软、硬件技术的统一,各家银行在资金划拨、结算、信息沟通、信用卡消费等方面终归要走联网的道路。因此,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全银行系统作统一规划,各行配置的设备和开发的软件要留有余地,在技术上要能够互相兼容和支持,最终实现大联网,为消费者贷款业务提供电子化方面的保障。

——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健全法律法规。应该说在1995年,是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成果最突出的一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保险法》等相继出台,但对借款人的约束方面仍显得不够严谨、严厉,致使被借款人钻法律的空子,拖欠银行贷款;另一方面是严格执法,这是法制建设的重点,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对那些赖帐不还、任意挥霍、遭蹋银行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应绳之以法。法律部门和银行通过严格执法应向全社会发出这样明确的信息:谁欠银行的债不还,谁就与金融诈骗同罪,谁就要受到严厉制裁!有了这样的法律环境,相信消费者贷款会步入正轨而避免重蹈低质量贷款覆辙的。

——扩大对消费者贷款的宣传。消费者贷款不仅仅是银行的一个贷款业务种类,要把它提高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银行盈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来认识、宣传。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外,还要根据广大居民与银行联系紧密的特点,抓住储户存、取款的机会,利用招贴画、咨询员,甚至存折封底来介绍消费者贷款。使们逐渐改变陈旧、保守的消费观,尽早利用消费者贷款。

——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办消费者贷款业务。由于我国贷款环境不理想,故开办消费者贷款就不能一哄而上,遍地开花,而是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逐步地扩大消费者贷款的规模。具体地说,在地域的选择上,应以东部为主,在中西部应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为主,因在这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未来的偿债能力相对较强;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应以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固定收入的居民为主,这能为日后的分期付款提供保障;在贷款的用途上,应以购买耐用消费品为主,因为从根本上讲,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该消费品的所有权不属消费者;这就降低了贷款风险。而为医疗、教育、旅游、葬礼等用途而发放的消费者贷款,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得不到起码的物质赔偿;在贷款种类上,应以间接贷款为主,这不但节省小量的信用调查、评估费用,更主要的是在保留债务追索权的前提下,发放消费者贷款的银行只承担有限的风险,而零售商反而要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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