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论文

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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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史 拓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广东广州 510055)

[摘 要] 采用文本分析法、文献计量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儿童权利保护相关国际法及大陆地区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研究对象,在儿童相关立法和修正工作不断开展的背景下发现儿童公共文化法律法规的陈旧和片面,分析儿童公共文化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为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提出五点建议:看清机遇,将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或修正适时推进文化立法视野;找清位置,摆正儿童公共文化立法与其他儿童相关立法的关系;分清层次,权衡不同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理清思路,根据适用情况适当分类和整合;摸清现状,立法内容体现融合性、前瞻性和可观测性。

[关键词] 儿童 未成年人 公共文化 立法 儿童权利

1引言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儿童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未来世界的文明水平。对于国家而言,儿童的发展决定着国家的前途命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提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1]。儿童处于自身成长的关键阶段,身体发育急速进行,心理情志不断丰富,认知能力逐步提升。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同年龄的儿童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别,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或保护。同时,儿童是相对的弱者,缺乏独立的生存能力和认知思考能力,不懂得为自己争取合理的权利,需要依靠成年人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解》也提到,“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儿童期的未成年人,力量比较弱小,认识比较幼稚,缺乏起码的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2]。基于儿童以上特点,在社会生活中通常将儿童与成人进行区别对待,尤其是近年来,优先原则成为处理儿童事务的主要原则。梁德荣提出,优先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体现[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条,“公共文化服务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儿童公共文化服务即指面向儿童开展的公共文化服务。本文将从儿童相关政策法规总体概况和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总体概况两个角度,分别阐释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立法的时机、形式和内容提出建议。

4.2.2 推进产品提质增效,提高产品竞争力 一是应进一步加强甘薯品种改良、运输、贮藏、加工等领域的科技研发力度,改进生产工艺,降低各环节原料损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出品率和生产效率等.二是应通过加快甘薯相关产品标准制定、监督与实施,规范甘薯淀粉原料市场,严厉打击各种违规掺杂廉价淀粉,以次充好的情况,严格控制甘薯淀粉产品的铝含量,保障甘薯加工产品品质,以符合目的地的质量要求.三是应当转变发展思路,走优质优价之路,开拓中高端国际市场,加强中国甘薯产品品牌建设,打造优质产品形象,提高产品附加值.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品质和提高产品附加值3个方面,提高甘薯及其加工产品利润水平与国际竞争力.

2 儿童相关政策法规总体概况

2.1 大陆地区遵循的国际公约和文件以《儿童权利公约》为基础和核心

国际上,与儿童相关的国际法主要包括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性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件,包括1924年国际联盟《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所通过的儿童权利保护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公约等。另外,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通用国际公约中均包含涉及儿童的条款。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有关儿童的多边与双边性国际文件,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主要关于少年犯罪特殊保护问题的专门性文件。

华东政法大学王勇民博士认为,把《公约》看作儿童权利保护的“儿童大宪章”是相当合理的,《公约》不仅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其他国际性儿童权利保护公约、区域性儿童权利保护公约以及各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基础,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几十种儿童可享有或者应享有的权利,“如此广泛的儿童权利规定,不仅是前所未有的,而且成为了国际社会中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前进的方向”。[4]199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把《公约》的第2条(非歧视)、第3条(儿童最大利益)、第6条(保护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和第12条(尊重儿童意见)确立为基本原则[5]

2.2 大陆地区儿童相关法律体系较为完备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6],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其后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后,1991年12月29日,中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7]《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公约》的中国实践,对《公约》的履行起到“本土化”“促落地”和“划重点”的作用。

除此之外,我国始终积极制定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8]进行检索,文本中含“儿童”或“未成年人”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委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修正案、法律解释、决定共计354项,其中,以儿童或未成年人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共计49项。49项法律法规按内容主要分为以下5类:防侵害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类、安全类、家庭养育和替代照料类、教育类,另外还有1995年8月颁布的《印发〈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1995年6月发布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公约》第十七条提到,“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并提出5点具体要求。第三十一条提到,“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公约》确认了儿童休息和闲暇等的权利,并提出缔约国应为维护儿童的相关权利作出努力。[12]

2009年4月,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内容显示“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儿童优先发展战略,充分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国家和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作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考核范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10],同时指出,“中国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儿童的权利。2002年以来,中国继续参照公约及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不断健全和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多部涉及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11]

3 对比儿童相关其他领域规范性文件,儿童公共文化领域法律法规时效性、系统性不足

同时,我国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出台与儿童相关的部委规章及文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策”数据库[9]以“儿童”“未成年人”“婴儿”进行全文检索并去重后,获得相关政策268条,其中以儿童或未成年人为主要关注对象的共计27条。按照内容进行分类,与幼儿和中小学校教育密切相关的共计16条(其中部分与弱势群体儿童尤其是乡村儿童教育保障内容交叉,此处计入教育类,不重复计入其他类),与弱势群体儿童保障相关的6条,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条,防侵害类(主要为防拐卖)2条,卫生类1条,另外有1978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工作的报告》及199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将研究范围扩大,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等机构于2010年2月27日在《中国妇女报》A02版发表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16]以及各类与儿童相关的行业标准等成为儿童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在信息资料出版方面,1978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少年儿童读物出版工作的报告》;1995年8月,国务院发出《印发〈关于出版少年儿童期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数量,《纲要(2011-2020年)》等综合性文件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儿童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1995年以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于2006年和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别于2006年和2015年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通过实施、2012年修正,而儿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专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近二十年来鲜有出台或更新,或仅限于部委工作意见等层面,如2010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较难全方位地、与时俱进地指导基层工作。

夏天的一个中午,我给寿司打扫笼子,把它放到了另一个旧的小笼子里。那小笼子里有木屑,木屑是用来保暖的,而夏天仓鼠一般是不用木屑的。我刚把它放进去,它就睡着了。可能太热了,不一会儿,它就疯了一样地咬笼子,我没搭理它。当我把大笼子打扫完,它还在里面疯咬,嘴上满是白沫。我把它放到大笼子里,一放进去,它就在大笼子里打滚,从左滚到右,从右滚到左,又在跑轮上狂奔。为了给它降温,我打开风扇给它吹,它一脸享受的样子,眼睛眯成一条缝,头还向风扇那边伸,几根胡须飘呀飘。这个时候,鹩哥的笼子里没水只有饭,乌龟的水盆里没有饭只有水。

正如上述法律法规反复强调的,《公约》中要求,提供“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按规定向公众免费或优惠提供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公共文化服务不仅满足于免费服务的现状,还需要在软服务上、在适用性上、在质量上下功夫。

1995年6月21日,“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联合颁发《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规定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机构、活动、人员、条件保障、奖励和处罚等。同时规定“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14]该规程可以认为是目前大陆地区儿童公共文化方面最为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至少其适用范围与儿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大比例重合,只是随着儿童权利保护理念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该规程与新时代儿童公共文化服务在立意、形式等方面已经有所偏差。

199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认真研究和制订具体措施,在节、假日期间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影视片租、场租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同时,要重视和发挥各地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教益。”[15]

此外,笔者在英语专业开设了“美国历史与文化选读”“经典外交文献选读”“美国学专题研究”“美国重要历史文献导读”“美国外交思想”等本硕博英文课程。笔者同时开设了“美国历史”“美国多元文化研究”等研究生课程。这些课程丰富了美国学教研工作,形成了较系统的课程体系。为推动美国学学科建设,笔者近期还创办了“美国学与国际研究”微信公众号(Americanstudies2018),致力于对美国和其他重要国家(区域)的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外交、文学、语言等多领域的议题进行跨学科研究。

近期出台的两部公共文化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关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注重服务设施、免费和优惠等内容。《公共图书馆法》强调场地、工作人员和活动的专属性和专业性。但两法相关内容篇幅有限,表述都比较粗略。

《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儿童公共文化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重点对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管理、场所的免费或优惠开放、中小学校文体设施对外开放和社区未成年人上网服务等问题作出规定。该法具体列举保护儿童休息、闲暇、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场所和设施,从硬件层面予以全方位的保障,并要求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对设施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没有具体规定。

2014年是藏历马年和藏族人的转山之年,此所谓“马年转山,羊年转湖”。是年八月,笔者等一行五人在开展三江源环境保护项目工作之际,按照传统路线骑马穿越阿尼玛卿山。此时藏医学家、莫多寺的托美活佛率100多位阿尼(女僧)亦朝拜神山。也许是转山的功德,我们有幸在兴海县邂逅托美活佛,并且跨过蓝色的曲什安河,走进草原深处的曼巴扎仓。

4 在公共文化密集立法宏观语境下,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有待专列和细化

值得一提的是,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之后,国务院于2011年又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2011-2020年)》),该纲要是国内儿童权利保护领域较为综合、全面、理念进步的专门性文件,“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17]在“儿童与社会环境”章节对儿童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了较为细致、具体的要求,其主要目标包括:建成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等。为实现上述目标,《纲要(2011-2020年)》提出15条策略措施。2016年10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期统计监测报告》,其中与上述目标相关的监测情况为“儿童文化产品更加丰富。2015年,全国共有209种儿童期刊,3.7万种儿童图书,共出版儿童刊物5.4亿册,儿童音像制品2010万盒(张),儿童图书5.6亿册,儿童图书是2010年的2.3倍。2015年,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139个,少儿图书馆113个,少儿图书馆藏书量由2010年的2159万册增加到3698万册,增长超过70%。公共图书馆中有少儿文献7371万册,增长一倍多。全国少儿广播节目播出时间21.8万小时,少儿电视节目播出时间46.4万小时,动画电视节目播出时间30.9万小时。2015年,全国未成年人参观博物馆达2.47亿人次,比2010年增加一倍多。”[18]鉴于《纲要(2011-2020年)》在组织机构、执行力度、职责划分等方面的局限性,从执行情况看,部分目标尚未落到实处,存在部分责任主体不明确,任务落实错位或不到位等情况。

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试行并于1993年3月正式颁发《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下发试行并于1995年2月正式发布《中学德育大纲》;1998年3月颁发《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13]

5 关于儿童公共文化专门立法的建议

5.1 看清机遇,将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或修正适时推进文化立法视野

目前,我国文化立法正在驶入快速路。近两年来,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相继出台并实施,文化建设初步走上了法治轨道。同时,多部文化领域法律正在起草或修订中,如文化产业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文化市场的立法正在研究。[19]文化立法的快速发展为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提供了极佳的背景和机遇,相关机构、部门、从业人员等应该为此积极呼吁,在公共文化领域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原则。

他进到里屋,屋里静下来。几分钟后,他将门推开一道缝,那张大脸变得狭长。他的声音从门缝里挤出来:小乔,上我这儿睡。

5.2 找清位置,摆正儿童公共文化立法与其他儿童相关立法的关系

在《公约》进入我国前后,大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积极制定并及时修正与儿童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但法律法规建设、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教育、生存、防侵害等基本权利能够获得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儿童文化艺术需求逐渐凸显,儿童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或修正将有必要进入议事日程。具体做法可以是启动全新的儿童公共文化立法工作,或重新指定牵头单位,研究讨论修订1995年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联合颁发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5.3 分清层次,权衡不同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法律形式有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现行的公共文化立法,有法律层面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等,同时也有法规层面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儿童公共文化立法在追求层次高、效力高的同时,也要考虑上位法的制定难度和下位法的灵活性与可行性。

5.4 理清思路,根据适用情况适当分类和整合

根据前文关于未成年人和儿童的定义,儿童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需覆盖的儿童从出生起至18岁,年龄跨度较大,生理和心理发展程度差距大。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十余类,各类设施所提供的儿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众多并存在交叉。因此,儿童公共文化立法规划起草的第一步,应明确集中立法或分机构立法、分龄立法等具体形式。

1948年冬,因家庭生活困难,经组织同意,汤甲真停学到家乡附近的宗一中学(现湖南省宁乡五中),以教学为掩护,任地下中共湖南省工委直属宗一特别党支部组织委员,并兼任地下武装组织员、农运指导员等职,冒着危险做了大量地下工作。

综合前两个实验已经收集的191个样本,我们选择样本数相对较少的网络视频情境随机再抽取60个样本,剔除不合格样本后,最终有效样本为228份。涉及到其他中介变量和结果变量的测量方法与上述实验相同,实验步骤也保持一致。

5.5 摸清现状,立法内容体现融合性、前瞻性和可观测性

儿童公共文化立法是复杂的问题,既要保持在关键问题上与大陆地区现有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又要具有未来发展方向预判的前瞻性,同时,为了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等的效力充分发挥,条款落到实处,立法内容应具有可观测性。只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充分保护儿童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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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儿童权利公约[J].住区,201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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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DB/OL].[2018-07-07].http://law.npc.gov.cn/FLFG

〔9〕 中国政府网.政策[DB/OL].[2018-07-02].http://www.gov.cn/zhengc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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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EB/OL].[2018-07-21].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tyfg_674913/t738182.shtml

〔12〕 UNICEF.儿童权利公约[EB/OL].[2018-07-07].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docs/24.PDF

〔13〕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DB/OL].[1998-03-16].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1/201001/81872.html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EB/OL].[1995-06-21].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199506/t19950621_81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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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张贺.文化立法:5年人大立法工作一大亮点——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N].人民日报,2018-03-01

Discussion on the Necessity of Special Legislation on Children ’s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Shi Tuo

[Abstract ]By means of textual analysis,documentary measurement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the object of study is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rights,as well as laws,regulations,policies and other normative documents concerning children in mainland China.The paper finds the need to analyse the specific legislation on children’s public culture under the ongoing panorama of legislation and amendments relating to children and the need for such legislation under the panorama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public culture.The paper tries to make five suggestions for children’s public cultural legislation: to see the opportunities and promote the cultural legislation vision of children’s public cultural legislation or amendments in due course; to find a clear position and corr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ldren’s public cultural legislation and other child-related legislation;to distinguish the levels and weigh the validity and feasibility of different forms of law; to clearly think and properly classify and integrate according to applicable circumstances; to find 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ke the content of legislation reflect integration,forward-looking and observable.

[Key words ]Children; Minors; Public culture; Legislation; Rights of Child

[中图分类号] DF2;G12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史拓(1982-),女,硕士,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公共文化服务、儿童阅读推广、未成年人图书馆服务等,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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