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BOT投资模式探讨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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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BOT是一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的一种建造运营方式。 特别对一些公用设施,如供水及环境保护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中应用最为普遍,对发展中国家政府缺乏资金建造公用设施时尤为适用。

本文介绍了BOT方式的内涵及运作方式,讨论了我国引进BOT方式的现实意义。从长远来看,以BOT模式建造的设施仍为政府所有, 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应用BOT 模式引进资金与技术以解决急需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问题,不失为一个可利用的手段。

BOT 是八十年代以来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出现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近年来日趋流行,大有方兴未艾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常用这种方式建设重大项目。我国的一些地方兴建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垃圾处理厂都拟与外商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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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方式的内涵及运作方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 即建设—经营—转移之意。国际通用的BOT内涵是:政府同私营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转让道路、交通、电力、能源、环境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责任;该项目公司在协议的特许期限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负责偿还项目的债务,并获取预期的投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

一个典型的BOT所涉及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项目公司、承建商、项目经营公司、银行或财团。

BOT项目都是一些大型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建设周期长, 所需资金数额大,加上所涉及的主体多,中间环节复杂,风险系统很大。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必须以明确的合同契约形式确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每一个BOT项目都各具特点,但其基本运作程序大体是一致的, 一般要经过下列阶段。

1.1 项目确定阶段,一般是政府根据一个中、长期发展规划, 提出新建项目和改建项目,项目公司根据规划所列项目,对感兴趣的项目向政府提交项目建设书。

1.2 项目准备阶段,政府准备一些招标和要约文件, 提出招标的有关条件,确定标底,项目公司做投标的调查研究工作,准备初步设计,与贷款方、承建商、经营公司达成意向协定。

1.3 招标投标阶段,政府在公开招标的基础上, 选择有实力和信誉良好的承包集团,确定中标者。

1.4 实质性谈判与签订合同阶段, 政府与项目承包集团就项目内容进行实质性谈判,对项目各条款进行协商。如果谈判成功,政府与项目承包集团,也即项目公司,正式以合同形式确定谈判中所达成的意向。

1.5 建设与经营阶段,项目公司把工程分包给各承建商, 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项目公司自己或项目经营公司对已建成项目进行经营,产生偿还贷款和盈利的收入。

1.6 转让阶段,BOT项目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按合同规定,将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国政府。

2 目前我国引进BOT方式的现实意义

BOT方式的引进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2.1 有利于有效地解决我国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的问题。 基础设施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瓶颈”部门。一方面,随着近几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国家可投入基础设施的资金严重不足。据预测,从1995年到2000年中国仅在环保的总投资需求将达4000亿元。如此巨大的投资需求,要全部由政府承担,显然是不现实的。BOT方式在世界上的成功经验证明:引进BOT方式能有效地解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是改善基础设施滞后的有效途径。

2.2 采用BOT投资方式为我国引进外资开辟了一个新的投资层次。BOT方式可以使外资介入国内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更为重要的是, 它可以大大提高我国引进外资中投资环保设施资金所占比重, 提高外资使用效益。引进BOT方式,政府能分担一部分风险, 且能提供一个较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率,颇受外商的青睐。特别是对于组建中外合作、 中外合资的项目公司,外商表现出很大的兴趣。

2.3 BOT投资方式能促进我国投资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我国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地方和企业投资在国家总投资规模中所占比重很小,采用BOT 方式能促进我国投资主体向多元化发展并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2.4 BOT投资方式能提高项目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由于BOT方式涉及的利益主体多,且有外资参加,故其效率、 时间观念较强,组织也更为科学。同时由于各方都要根据合同负担一部分投资风险,使整个项目的风险大为降低。

2.5 BOT方式有利于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 从项目的确定到合同的签订,都有政府参与,政府要对项目可行性、经济效益作充分论证才能确定一个项目,这样能有效地避免项目建设的盲目性。

另外BOT方式还能减轻政府负债压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 起到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的综合效应。由此可见,BOT 方式本身具备的优点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要求十分吻合。

3 我国运用BOT方式的现状及实践中的障碍

目前,我国经贸委对BOT投资方式实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 宏观引导,规范发展。”的总体策略。近几年还处于试点阶段,“九五”期间BOT投资方式可能会成为基础设施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在BOT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有关BOT立法或政策规定。 各地在实施BOT项目时,无所适从,没有具体标准参照,存在着竞相降低条件,重复上马的潜在可能。例如:引进丹麦的污水处理设施。

3.2 实施BOT项目需要有精通国际投资和BOT 国际惯例的专门人才,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很少,在谈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家环保局应结合我国环保实际情况举办培训班培训专门人才。

3.3 我国目前的基建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不能适应BOT的要求。如:从事BOT的投资者通常要求连同承担项目建设施工, 而我国建筑市场除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行对外招标外,尚未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方面,现行的外汇临时调剂政策和操作方法与BOT 投资者的要求仍相差甚远。

3.4 投资者对我国进行BOT投资风险顾虑较大,除外汇的汇兑外,对我国项目评估测算体系、政策变动、通货膨胀等感到无从把握,信心不足。谈判中,往往提出许多政府难以承担的保证要求,给谈判造成困难。

3.5 投资者有四项资金要根据情况,规定价格, 如:英国西北水务公司在马来西亚采用BOT形式投资,废水排放,清水供给的价格, 由英国西北水务公司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决定,这一条在我国实施就有一定的难度。若这点不能实施,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就成问题。

4 衡量BOT模式可行性的标准

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4.1 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这是指项目建成后, 在特许期间内的经营收入能否抵偿初始投资额,并保证相应的风险投资利润。国际上一般用现金流量分析表明项目投资总额和净现值的规模,用公式表示为:

便可求得达到盈亏均衡所需年限。从理论和实践看,达到盈亏均衡的年限必须比特许期限短,否则项目业主就无利可图了。盈亏均衡所需年限与特许期差距越大,表明该项目的预期收益越高,收回初始投资越有把握。

如果项目业主是以吸收入股的方式进行融资的,那么,股本投资者主要是以股票的年收益率来判断这种投资的财务可行性。

4.2 项目的各种风险。显而易见, 净现值的分析是在各种可能性均在假定条件下与预期结果一致的时候才具有意义。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影响各种可能性的因素是什么?怎么对这些因素的影响进行估计?所以,投资者在决定提供资金前,必然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并做出计量分析。

产生投资项目风险的因素很多,有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经济的。当然,对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风险进行计量分析是比较困难的。目前我国具有稳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环境,因此,风险主要来自经济方面。

环保设施项目经济方面的风险大致有六种。

一是建设风险,主要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一旦失败,就会对项目贷款、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业主通过合同项目的建设承包给了建筑商,则这种风险就完全由建筑商承担。

二是未来市场需求风险,主要指项目建成后,产品或服务能否以预期的价格和数量售出。对于像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垃圾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转,关键在于是否能“收费”,这一条没有政策就有很大风险。在投产前与用户签订购买合同,就能消除风险。

三是利率风险,利率取决于货币市场的供求状况。如果利率上升,依预期价格和收费水平估算的收益率就会显得过低。

四是汇率风险,主要指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外汇储备的增减及进出口的变化,会影响人民币对外的汇价。

五是通货膨胀风险,国内通货膨胀也会使每单位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减少;收入能否兑换外币顺利汇出中国国境,也是需要考虑的风险。

六是经营风险,这是指经营者经营的好坏对项目盈利能力的影响,它会造成项目收入的减少或损失。

对风险进行计量分析常用的方法是敏感性分析。即考察未来数据对估计值的偏差会对净现值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它主要是通过提出一系列“如果——怎么办”的问题,弄清净现值对哪些数据比较敏感,对哪些数据不太敏感。敏感性大的数据,即使发生了微小的偏差,也会导致净现值发生大的偏差。因此,贷款者、投资者对敏感性大的数据,在估计时必须对项目的风险程度做到心中有数,作为是否出资的依据。

BOT融资模式在我国环保领域也是最适合的应用领域, 只要我国政府与项目业主就特许权作出合理安排,BOT 融资模式对我国环保设施的建设是有积极作用的。

5 我国引进BOT方式的对策思路

我国当前引进BOT投资方式应就以下几方面统一认识。

5.1 国家应保证BOT项目的外汇兑换,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后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是否可兑的问题是外商最为关心的。 国家对批准的BOT项目正当外汇兑换应给予保证,这种保证并不一定会给国家外汇储备带来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因为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要在一个较长周期内逐步收回。而给予了外商汇兑保证,解决了外商的后顾之忧,对项目谈判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美国MK公司、英国西北水务公司、挪威SINT集团、韩国可隆公司等大公司在全球环保投资采用BOT方式, 各国都给予换汇保证。

5.2 BOT项目谈判中,应正确处理风险分配问题。BOT 项目风险一般有建设阶段风险、经营阶段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等)组成。我们遵循BOT国际惯例, 即哪一方最有能力控制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对不属于双方控制的风险则由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合理分配,应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3 政府不直接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按BOT国际惯例,政府是不承担投资回报率的。其实,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外汇兑换率已是间接的投资回报保证。如果政府承担投资回报率,投资者显然将无任何压力,失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积极。

5.4 提倡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建立项目公司, 不排斥外商独资承包。在我国当前经验欠缺,法律不健全的条件下,无疑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要稳妥一些。不存在外方永远占有的问题,我方可适当放开对控股权的限制,根据具体项目不同,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或控股经营。

5.5 考察和借鉴发达国家基建项目评估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项目评估测算体系,使我们推出的招商项目更易理解和接受。另外原有的基建审批制度也有待改革,对BOT项目的审批,要有明确规定, 尽量做到简便、清楚。

5.6 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招标方式,确立BOT项目公司。目前,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各地谈判的BOT项目没有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只有采用透明度高、公平竞争的招标方式,才能排除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国家环保局应加强对BOT 项目的统一管理, 研究实施具体战略。 BOT方式是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国际上都没有很完善的实例和定式。 我国应先通过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广、铺开,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建设的短期行为。同时也应和有关部门协调, 尽快出台详尽的BOT投资的政策、法规,使中外投资者有法可依和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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