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两制”:农民的差异化责任意识与差异化生产_责任意识论文

“一家两制”: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生论文,农户论文,责任意识论文,差别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6-0143-07

      1 问题的提出

      伴随农业的长足发展,中国已经从“谁来养活中国”步入到“怎样养活中国”的阶段,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然而,中国的食品质量形势却不容乐观,卫生不达标、添加剂、检疫不合格、瘦肉精、三聚氰胺、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反映了堪忧的食品安全现状,也将全社会面临的食品安全危机展现无疑。在普遍的食品安全威胁下,作为恰亚诺夫所言的生产和消费合一体的农户,会通过“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生产进行自我保护[1]。这种差别化主要体现为:一方面,贯彻资本逻辑的A模式食物体系“为市场而生产”,例如,通过投入大量的农药、化肥、兽药等现代要素,以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劳动投入、增加产量,从而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贯彻生命逻辑的B模式食物体系“为家庭生活而生产”,例如,通过在庭院、自留地、房前屋后等进行传统生态种养,或者通过少施用农药、化肥、激素及添加剂等现代要素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2]。根据2012年以来项目组在北京、河北、甘肃等地完成的问卷调查,超过30%的农户认为自己已经进行了“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生产。无独有偶,倪国华等也研究了以农户差别化生产为主要行为特征的“一家两制”现象[3],他们的调查也表明,“一家两制”已经成为一个基本事实。

      自周立等提出A、B模式[2],并与徐立成和潘素梅提出“一家两制”这一现象以来[1],对农户“一家两制”行为原因的解读自然成为研究的重点。比如,倪国华等从农产品的属性出发,认为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无法分辨农产品的信任品特征,是农户通过“一家两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原因[3];周立和方平则引入社会理性这一概念,认为农户和消费者“一家两制”是家庭在实践上遵从生存理性、社会理性和经济理性的后果[4]。然而,经济行为根基于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则受制于人们的观念意识。食品安全作为一项责任事件,农户的责任意识及其所在的社会关系,将成为从社会经济学视角研究农户“一家两制”行为的新方向。

      责任意识作为附着于中国农户人际关系链条上的具体属性,使得人际关系中的人和人们成为了分析责任意识与“一家两制”关系的有效单元。根据杨宜音[5]、沈毅[6]、李明和耿进昂[7]等人的研究,可以将人际关系的属性归纳为义务性、利益性、情感性等三大类,其中,义务性是指人际关系的责任和义务,利益性是指经济利益或者个人私利,情感性主要是指个体的情感性需求,如名誉、欲望、依恋、亲密和信任等。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同时国家撤出留下的巨大社会与道德真空被消费主义以及实用价值观所填补[8]260。在现代中国的人际标准中,利益性成了逐渐凸显的重要因素,同时情感性因素也逐渐凸显出来。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杀熟”“造假”“一锤子买卖”等社会现象,表明以“己”为中心的一些传统观念仍然在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9]。本文将着重研究差序格局下,中国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行为之间的关系。

      2 概念解释与理论假设

      2.1 概念解释

      普遍范围的“一家两制”行为主要在于农户清醒地知道对于自家人他们是有义务约束的,而对于超越义务边界的外人则不受道德的制约了。这就需要对“自家人”的边界,也就是对个人愿意负责任的范围进行确定,进而对差别化生产行为进行解释。

      2.1.1 自家人与外人的判分

      我们知道,虽然“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的,但是在中国社会“几乎没有割裂了血缘和家庭纽带而能真正独来独往的个人”,“己”实则是被“家族和血缘”包裹着的从属于家庭的“家我”[10],这决定了“家”是个体应该或愿意承担责任的心理差序范围[7]。伴随着“家”的“伸缩能力”,在“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网络中“自家人”的边界是不清晰的[9],这就需要从人际关系的三种属性出发,对“自家人”与“外人”进行判分。

      本文认为,在利益性占据第一位,义务性退居第二位的个人主义文化中,利益性与情感性和义务性构成的责任意识之间的紧张性,成为农户追求经济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农户在情感性和义务性的共同作用下区分“自家人”和“外人”,并据此形成差序责任意识。根据杨宜音对自己人的相关研究[5],本研究根据情感性和义务性的强弱将农户的人际关系分为四种:第一,高义务性与高情感性的以亲情关系为主的自家人,这是农户人际关系的核心;第二,高义务性与低情感性的以恩情或人情为主的身份性“自家人”;第三,高情感性与低义务性的以友情关系为主的交往性“自家人”;第四,低义务性和低情感性的外人,通常表现为市场交换关系。这四类人际关系在情感-义务矩阵中的位置详见图1。

      

      图1 情感-义务矩阵:“自家人”的判分过程

      2.1.2 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

      在对“自家人”与外人进行了判分以后,以利益性主张为第一位的农户,将依据对方所处的人际关系类型来决定是否承担为其提供B模式农产品的责任(详见图2)。

      

      图2 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

      注:交往性“自家人”和身份性“自家人”因位于农户责任意识圈层的中部,而成为农户农产品供给模式决策的混合地带。为便于分析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行为之间的关系,本文将这一区域划分为偏核心地带和偏外围地带,但是两者之间并无清晰的界线,故用虚线表示。

      第一,对处于农户责任意识核心地带的自家人来说,他们是个体应该或者愿意负责任的范围,农户会通过生态种养或者少施用化肥、农药、激素等现代要素的方式,为他们提供B模式的农产品(以下简称“自家人饭”)。当然,对自家人也不会有掺假或欺骗行为。第二,对处于农户责任意识偏核心地带的主要由友情建立起来的交往性“自家人”,或者由恩情以及人情关系维系的身份性“自家人”来说,当农户对这两类“自家人”的责任意识超越对利益的追求时,也会选择向其提供“自家人饭”;而对处于农户责任意识偏外围地带的两类“自家人”来说,农户对利益的追求往往超越了由情感性和义务性决定的责任和义务,农户大多会选择向其提供A模式的农产品(以下简称“外人饭”)。第三,对于不受亲情、友情、恩情或人情约束的责任意识最为薄弱的市场交换关系的外人来说,利益性主导的农户可能会向他们提供A模式的“外人饭”,也可能会通过掺假(如兑水、添加三聚氰胺、色素、杂质等)、欺骗(如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缺斤少两等)等行为逃避日益严格的各项指标检验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上述行为是农户对现有市场规则的谨慎反抗,以及对人际关系责任义务的适度遵从。

      2.2 理论假设

      依据前文的概念解释,本文在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的前提下,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为承担对自家人的责任,农户会为他们生产B模式的农产品,以实现自我保护(下文简称:自家人吃“自家人饭”)。

      假设2:为履行对偏核心地带“自家人”的义务,农户会为他们生产B模式的农产品,以维持人际关系(下文简称:有条件的“自家人”吃有条件的“自家人饭”)。

      假设3:为追求经济利益,农户可能会向偏外围地带的“自家人”出售A模式的农产品,而不承担对他们的责任(下文简称:缺乏条件的“自家人”吃不到“自家人饭”)。

      假设4:为追求经济利益,农户会向外人出售A模式的农产品,而不承担对他们的责任(下文简称:外人吃“外人饭”)。

      3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1 研究方法

      考虑到基于大量问卷调查的定量统计方法在研究农户行为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以及个案分析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等问题。本研究尝试应用多种数据收集方法从多个实体取得信息,并在某种现象的自然环境内调查这种现象并进行多案例分析。

      3.2 资料来源

      本研究中的目标农户被定义为那些因为差序责任意识而对某一品种进行了差别化生产的农户。在国家自然科学资金的资助下,选取了分别位于中国华北、中南以及西部并且农业收入水平相当的三个典型农户,作为主要的案例研究对象(见表1)。相关案例材料主要来源于访谈,访谈对象为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地村干部以及乡镇工作人员等。此外,防止出现突发问题,在访谈过程中使用了录音笔。

      

      4 分析与讨论

      在表1的基础上,我们分别分析了所列三个案例中农户四类人际关系的范围、主要角色、责任意识以及供应模式(见表2),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讨论。

      

      4.1 自家人吃“自家人饭”(假设1的验证)

      从表2可以看出,三个案例中的农户都会向位于他们责任意识核心地带的自家人提供B模式的农产品,以进行自我保护。不过,每个家庭对于自家人的界定则存在差异。

      就案例A来说,户主张某告诉调研组,自从2007年由在北京的远房表弟推动种“两垄地”开始,在家生活的他和老伴也开始吃这种颗粒不饱满、容易生虫、出粉率小的“生态面粉”(对应于B模式)了。当时也没觉得有什么差别,但是随着电视、报纸以及手机新闻中对食品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他开始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便经常让在县城工作的儿子回家拿些“生态面粉”去吃,并且当远嫁到南通的女儿回家时,也会让她带些回去。这表明,对于张某来说,除了“同灶吃饭”的自家人,在外工作的儿子以及出嫁的女儿也是自家人,他有责任为他(她)们提供安全的农产品,有义务让他们吃上“自家人饭”。假设1在此得到印证。

      与案例A中的张某一样,案例B中的户主齐某也认为“给自家人提供安全的农产品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虽然在省城打工的3个子女很难吃到“生态稻米”,但是在村里已经很少有人养猪的大环境下,他还是坚持用纯粮草喂养年猪和本地鸡(对应于B模式),只为过年时孩子们回来可以吃到“有味道的肉”。这也再一次地证实了假设1。

      与案例A和案例B一样,案例C中的农户也没有把自家人限定在“同灶吃饭”的成员内,而是包括了在外打工的儿子以及岳父一家。两家人除了在日常炖汤时添加烘干的无硫天麻(对应于B模式)以外,随着他们对天麻的特点和功效的了解越来越多,还开发出了如清炒、腌制等新吃法。为了让两个老人补身体,他们每年都会送一些新鲜的天麻给他们尝鲜。同时,为了让在外地打工的儿子能够吃到家里的好东西,女主人会让儿子带些腌制好的天麻到工地上去吃。农户C的实践又一次验证了假设1。

      4.2 有条件的“自家人”吃有条件的“自家人饭”(假设2的验证)

      在案例A中,张某的表弟虽然生活在北京只是逢年过节的时候回来,但每次回来都会给张某带些特产和他自己都舍不得买的香烟,这使张某觉得表弟虽然已经是“大人物”了,但还是没有忘了他,仍然把他当做“自家人”。所以,当表弟提出让他种植“生态小麦”的时候,他无条件地答应了。张某认为自己有责任为表弟生产“生态小麦”(对应于B模式)。这印证了假设2的判断,这位表弟就是位于偏核心地带的以亲情、人情为主的身份性“自家人”。

      在案例B中,除了这位本村籍的大老板愿意以市场价格的3倍收购“生态水稻”(对应于B模式)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则是这位大老板是村里的“大善人”,户主齐某愿意跟他打交道。据与调研组同行的乡镇工作人员介绍,这位大老板是村里的名人,从1998年开始每年都会给村里的弱势群体发放慰问金,并且资助村里修路和奖励“三好学生”。是村里的道德标杆。齐某邀请笔者参观他的稻田时说,“大田水稻”(对应于A模式)在生长过程中需要喷洒3~5次的农药,并且需要施用大量的化肥,而“生态水稻”则没有。为使大老板相信他没有在“生态水稻”田里施用化肥、农药,他将“生态水稻”紧挨着“大田水稻”种植,“生态水稻”长势确实差一些,并且田中还有一些杂草。齐某愿意承担为“大老板”生产“自家人饭”的责任,并以此维系关系。这印证了假设2的判断,这位本村籍的大老板,是位于偏核心地带的以乡情乡谊为主的交往性“自家人”。

      在案例C中,无硫天麻(对应于B模式)除了自家人食用外,还会送给有恩于他们的堂兄。户主说:“当初在自家亲兄弟都不肯帮我的情况下,多亏堂兄二话不说借给我们5万块做本钱,这才有了我们现在的生活。人要知恩图报,我们每年都会主动送一些没有熏过的天麻片给他,以示感谢。”很明显,堂兄位于农户C责任意识圈层的偏核心地带,属于以恩情亲情为主的身份性“自家人”,农户通过向他提供无硫天麻以表感激。这与假设2的判断相符。

      4.3 缺乏条件的“自家人”吃不到“自家人饭”(假设3的验证)

      通过表1和表2可以发现,三个农户都没有明显透露他们向位于偏外围地带的“自家人”出售A模式农产品的经历,这给命题3的检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不过,我们可以考察他们为什么没有向这些“自家人”提供B模式的农产品,从而对这一命题做出检验。

      在案例A中,张某生产的B模式“生态小麦”主要是用来供给自家人以及表弟,而没有提供给其他亲戚朋友或者熟人,这与张某对人情的理解直接相关。最突出的事例就是,当张某资金不足且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时,他选择承诺在小麦售出后每亩地多支付50元租金的方式流转农户的土地,而不是向亲戚朋友借钱。张某将这归因为“现在人情帐太难还”,“人家有个大事小事你还不得帮忙,指不上什么时候就来要了,很容易因为借点钱反倒把以前的关系破坏了,还不如给点利息来得爽快,谁也不欠谁的”。显然,除了家人和这位表弟被当做“自家人”以外,其他人都被当做外人,自然也就没有责任了。虽然调查中并没有发现张某向偏外围地带的“自家人”提供A模式产品的证据,但张某对“人情”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假设3。

      在案例B中,与齐某同村的弱势群体也会吃到他生产的B模式的“生态水稻”。不过,这并非直接来自于齐某,而是本村籍的大老板逢年过节时给他们的慰问品。显然,齐某认为,他没有向这些位于他责任意识圈层偏外围地带的交往性“自家人”提供“自家人饭”的责任。同时,齐某虽然没有直接向他们出售A模式的稻米(对应“外人饭”),但他生产的A模式水稻却大都流向了本地的大米加工厂,这些缺米户则主要购买这些本地加工厂的大米。可见,虽然齐某没有直接把A模式的大米卖给他们,但是作为本地最大的水稻种植户,他生产的A模式稻米却直接流向了本地市场。这与假设3的逻辑相符。

      案例C的情况与案例B相似,案例C中的农户也没有直接将B模式的天麻送给或卖给除了堂哥以外的亲戚朋友、乡里乡亲等“自家人”。但是,这些偏外围地带的“自家人”需要天麻时,只能在硫磺熏制泛滥的中药材市场购买,而市场上的硫磺天麻则正是由一个个的“农户C”所生产(加工)的。当对利益的追求超越农户所愿承担的角色责任和义务时,假设3所表述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上述缺乏条件的“自家人”之所以吃不到“自家人饭”,还是与没有跟农户建立起高情感性或高义务性的社会关系有关。当然,付出一定的经济报酬,也可能弥补这种情感性或义务性的缺失。案例B中的大老板,除了乡情乡谊之外,为“生态水稻”支付了比普通水稻高出2倍的价格,就证实了这一点。在社区互助农业(CSA)、巢状市场(Nested Market)、农夫市集(Farmer Market)等许多替代性食物体系中,能够看到不少陌生人,或缺乏条件的“自家人”,因经济报酬的付出而转化为有条件的“自家人”,能吃上“自家人饭”。

      4.4 外人吃“外人饭”(假设4的验证)

      为追求经济利益,农户会向外人出售A模式的农产品,而不承担对他们的责任。

      在案例A中,张某自2006年结束他20多年的打工生活开始种地起,使土地产出最大化就是他的唯一目标。为了提高产量,张某积累了丰富的种植经验,他甚至发现在小麦灌浆时再施用一次化肥可以明显地增加产量,这些“大田小麦”也都被张某在市场价格最合适、干湿程度“最适中”的时候卖向了匿名市场。此时,假设4得到印证。

      与案例A一样,在案例B中齐某也是将A模式的“大田水稻”卖给了出价最高的收购商或者稻米加工厂,而至于谁吃这些稻米,则不是他考虑的事情。此外,同村的其他农户也告诉项目组,当地农户普遍存在将生长周期较短的“不好吃”的早稻(对应于A模式)出售,自家食用生长期较长的“好吃”的晚稻(对应于B模式)的传统。假设4再一次得到证实。

      在案例C中,受收购商以天麻个头大小和颜色鲜亮程度为出价标准的影响,虽然从2005年开始《中国药典》就明确禁止药材加工中添加硫磺,但是为了卖个好价钱,农户在炮制过程中还是会添加大量的硫磺以保证色泽。农户虽然知道像天麻这样的好东西会因为加人硫磺而毁掉,但是“只有卖相好才能卖出好的价钱,才对得起一年的辛苦啊”。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出现假设4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研究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学视角,解释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一家两制”差别化生产行为之间的关系。为此,从中国农户所处的差序格局出发,根据情感性和义务性的高低将农户的人际关系分成自家人、身份性或交往性“自家人”以及外人这四类,并指出农户对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人群的责任意识是不同的,且存在差序,农户据此决定向他们提供A模式还是B模式的农产品。利益性与责任意识之间的张力是差别化生产行为的根基。

      基于华北、中南和西部典型案例的分析显示,在责任与利益的权衡中,农户会向自家人和偏核心地带有条件的“自家人”提供B模式的“自家人饭”,向外人和偏外围地带缺乏条件的“自家人”提供A模式的“外人饭”,详见图3。

      

      图3 差序格局下中国农户的责任意识与“一家两制”

      基于农户的差序责任意识与差别化生产关系的研究可知,已经不能通过简单地苛责农民、埋怨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承担为市场生产安全产品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变需要农户、消费者以及政府这三个层面的努力。

      5.2 建议

      5.2.1 需要农户承担起为全社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责任

      在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大环境下,“一家两制”差别化生产是农户权衡经济利益与人际关系亲疏远近的结果,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需要农户意识到自己有为全社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责任,并且承担起为市场提供放心产品的义务。目前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式的个体自保,会使全社会陷入更为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需要生产者意识到,以差别化生产为特征的“一家两制”也很难实现全家人的“集体共保”,比如那些外出务工、远嫁他乡、在外地上学的家庭成员很难享受到自家生产的B模式产品,他们也不得不消费本地市场上普遍存在的A模式产品。同时,由于资源条件的限制,农户很难对家庭日常消费的粮食、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等所有品种都进行差别化生产,也必须通过市场购买来弥补家庭生产的不足,此时农户也会暴露在食品安全威胁之下。因此,需要每个农户都承担起为社会生产安全农产品的责任,才能从源头上改变食品安全现状。

      5.2.2 需要消费者尊重农户并且为安全农产品支付应有的价格

      或者通过满足农户的情感性需求,或者通过满足农户的利益性需求,进而成为农户的“自家人”,并让他们自愿承担起对“自家人”提供安全产品的责任,是扩大农户提供“自家饭”范围的重要条件,也是消费者获得安全农产品的重要途径。这需要消费者承担起消费者责任,明白在信息不对称的食品市场中一味地追求“质优价廉”只会进一步导致“劣币驱除良币”,最终使得所有生产者都放弃B模式农产品的生产,进一步加重全社会的食品安全危机。具体地说,需要消费者通过各种形式与农户建立联系,成为“自家人”,并且为B模式产品支付应有的价格,以鼓励农户从事生态种养,才会有更多的农户愿意为市场提供安全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现状也才能有所改善。目前已经取得一定发展的社区支持农业(CSA)、“巢状市场”、农夫市集等替代性食物体系模式,都为消费者与农户建立联系,实现从外人到“自家人”的转变,从而吃上“自家人饭”提供了借鉴。

      5.2.3 需要政府规范和引导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信息不对称的食品市场,需要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规范引导农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流,透明农产品生产过程,做到优质优价,保证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农户有利可图,安全的食品自然也会重新在市场出现。具体地说,需要政府从现实情况出发,一方面鼓励农户从事生态种养,规范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激素、添加剂等现代要素的使用,呼吁农户承担起生产者责任,为全社会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另一方面支持和鼓励“巢状市场”、社区支持农业、农夫市集等有利于改变食品安全现状的替代性食物体系的尝试,推动更大范围的“集体共保”;同时,也需要政府倡导消费者承担起消费者责任,尊重农户并且为安全农产品支付应有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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