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经营模式的选择_银行论文

中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管理模式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管理模式论文,分业论文,中国证券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纵观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本源、实质和发展,明晰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主要区别,借鉴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中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理,应该向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发展。

一、金融业管理的四种模式

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国际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其中,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的本源和实质,其他各类业务是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引伸、派生和发展。投资银行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包括项目融资、三级公司理财、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以及各种金融工具创新等等在内的其他业务。投资银行最本源的业务是证券承销,狭义投资银行业务除了证券承销外,还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广义投资银行业务是在狭义范围的基础上扩展,攘括了上述全部业务。

可以界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除了在它们本源业务上的某些引伸、派生业务上有些交叉、融合之外,还有五点主要区别:(1)从本源上讲,商业银行是存贷款银行,投资银行就是证券承销商;(2)从业务上看,商业银行主要是资产负债业务,投资银行无明显资产负债管理特征;(3)从功能上看,商业银行行使间接融资职能,投资银行行使直接融资职能;(4)从利润构成上看,商业银行首先来自存贷差,投资银行来自佣金;(5)从管理方式上看,商业银行主要实施稳健方针,投资银行以稳健与开拓并重。所有这些向人们提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应不应该分业管理还是可以混业经营?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理模式如何选择?

作为证券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的英国,其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是:(1)管制主体为英国证券交易所以及收购与兼并问题专门研究小组和英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它们制定并实施着有关证券活动的规则,其代表经常向政府机构(英国贸易部和英格兰银行)征询意见,并维持着同政府部门的联系;(2)管制性质属典型的自我管制体系,它在传统上较多地依靠市场参加者自我管理,而较少依靠立法管制;(3)管制对象,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前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因而那时的管制对象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1933年以后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因此投资银行成了唯一被管制的对象;1986年开始,又重新允许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商业银行又重新成了被管制对象;(4)政府功能,英国贸易部代表政府对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管制进行必要的监督,英格兰银行主要是在涉及到证券业务的外汇管制时才给以一定的干预。政府管制松散;(5)结论,英国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领域自1986年以后没有界定,以证券交易所为主体进行自我管制,政府较少干预。

作为三十年代初经历灾难性的信用性经济大危机后的美国,其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是:(1)管制主体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全权,它全面的管制美国证券市场,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是在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引导着证券市场,(主要是国债市场)的发展方向;(2)管制性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的立法管制,依靠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立法管制和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三层次立法管制功能;(3)管制对象,19933年后管制对象严格限定在投资银行中,证券业与银行业管制严格分开;(4)政府功能,政府通过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对证券市场采取立法强硬管制;(5)结论,对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仍然有严格界定区分,以美国SEC为主体实施着全面立法管制。

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模式是:(1)管制主体是德国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对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实行全面指导、调节、管理,挂靠于财政部的银行监督局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立法、审计、调查、立案等管制监督,证券交易所自身也强调“自我管制”;(2)管制性质,投资银行业务管制介于英国和美国之间,既强调政府(德国联邦银行和银行监督局)的立法管制作用,又相当注意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的“自我管制”功能;(3)管制对象,商业银行,德国的商业银行属“全能银行”,既可做商业银行业务,又可做投资银行业务;(4)政府功能,联邦银行对综合性的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管理,银行监督局对商业银行中的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监督,同时也注重证券交易所的自律作用;(5)结论,德国是以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开展着投资银行业务的,虽然二次大战后英美强制德国取消“全能银行”,但仍然按“全能银行”模式发展商业银行,其间,它受着中央银行的业务管理,银行监督局的业务监督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没有区别界定。

日本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是:(1)管制主体为日本大藏省,其下属“证券局”对证券业务实施全面管理,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管理的系统政策,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和指导,日本银行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引导着国债市场流向;(2)管制性质,与美国相同,属政府对证券市场实施全面立法管制的国家;(3)管制对象,1948年美国帮助日本确立了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管理的体系,使日本证券市场的管制对象长时间来都限制在投资银行——各家证券公司上,1975年后,利益的引诱与市场的竞争使一部分商业银行参与了一部分证券业务,1986年开始出现了日本金融自由化的趋向,证券业与银行业出现一些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状况;(4)政府功能,大藏省对证券市场实施强有力的全面管理,证券交易所管制证券市场的最终决策权仍归大藏省;(5)结论,投资银行业务管制模式是在1948年按美国意图设立的,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政府对证券市场全面干预,立法管制。但政府机构不象美国那样在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独立出一个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来管理证券市场,而是把此政府功能直接归属于日本的大藏省来执行。

由于世界主要经济强国中的英、美、德、日各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有不同的模式,为此也不能立即下结论说,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应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好,还是说二者应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好。这就需要我们去对各国模式的运作条件去做进一步的具体分析。

二、英、美、德、日四国模式比较

对英、美、德、日四国证券业与银行业运行模式的比较可看出:(1)在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主体(或决策主体)上,有四种模式。一是主要归属于证券交易所管(英国);二是主要归属于国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管(美国);三是主要归属于国家财政部管(日本);四是主要由中央银行来管,同时设置政府银行监督和注重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作用(德国)。(2)在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制方式上,有三种模式。一是主要依靠市场参与者实施“自我管制”(英国);二是主要依靠政府实施全面“立法管制”(美国、日本);三是介于两者之间,既强调“立法管制”,又相当注重“自我管制”(德国)。(3)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经营与管理上也有三种模式。一是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美国、日本);二是实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德国);三是对证券业与银行业在组织形式上不过多区分,在业务经营上做各种规定加以限定(英国)。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的三种模式,有各自存在的原因:

1.实行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因为商业银行如果参与了投资银行业务,容易将客户的储蓄短期资金用作证券长期投资,一方面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一旦得手,商业银行支付给客户有限的存款利息后的所有剩余收入都归银行的股东所有;另一方面如果证券投资失败,绝大部分的损失将由所有的存户和或银行保险公司来承担。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预期的损失有限而预期的收益无限,必须会促使其敢冒过度风险。而如果商业银行大量地经营高风险的证券投资业务,不仅与储户利益相悖,又容易在利益的追逐下,人为地造成股市暴涨暴跌,在社会资金需求紧张时造成信用链断裂,产生金融动荡,造成经济危机。如果投资银行参与了商业银行业务,开展证券抵押贷款,也容易使客户有限的资金进行多倍的证券交易,既人为地造就了股票市场虚涨的水份,造成虚假繁荣,也容易在股票暴涨暴跌中出现信用链断裂,造成金融动荡,出现经济危机。这一状况已为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的事实所证明。

2.实行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的融合,综合经营,是因为:(1)商业银行业务最大的障碍是借贷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想最大程度地了解借方的情况,以使尽可能地回避风险。但借方则愿尽量少地向商业银行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从而形成了信息供需的一对矛盾。如果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合二为一,即将所有存款、投资业务都交由同一个“全能银行”经营,就能使银行比较全面地了解顾客的财务状况(如它掌握了客户的存款、薪金、放款、保管、收支、投资等各种帐户),即可减少银行错误地投资和放款的可能性,又可对客户适时提供各种信用和服务;同时,“全能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因而能向客户提供投资的最佳机会,增强银行对客户的联系和稳定性。(2)通过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能使“全能银行”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源,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全能银行”全面开展金融业务,可使业务多样化,减少风险,并使银行的一部分亏损可由其他部分的盈利来弥补,从而促使银行经营的效益,同时带来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至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交叉而引起经济危机的问题,则要看各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制主体、管制手段以及证券业和银行业二者在各国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而定,在一国金融业务竞争十分剧烈的情况下,彼此竞争是防止“全能银行”滥用权力,从而是防范经济危机再度发生的有效工具。

3.实行一国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在组织形式上不必去过多区别,而在业务操作上应区分管理,是因为如果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完全分开或完全合并各有明显的利弊,而采取中间形式,既可吸取前二者的优点,又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它们的弊端。

一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经营和管理选择何种模式,要从其证券市场的运作主体—投资者、筹资者、操作者、管理者的功能与作用等要素去分析;要从其证券市场发展的阶段性去分析;要从国家历史进程特点、习惯、国情去分析;还要从其证券市场管制的根本目标上去分析。

首先,从证券市场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英、美、德、日四国证券市场管制中,英国的证券业管制特点,是最终决策权在证券交易所。但其模式形成受传统的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因素影响比较大,没有普遍意义。只剩下三种状况:证券市场最终管理者或最终决策者是中央银行,或者是证券管理专门机构,或者是财政部。

其次,从证券市场操作者来看(见表):

从英、美、德、日四国证券市场操作者中,只剩下二类组织可供分析:投资银行和全能银行。于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与证券市场的操作者可组合成证券业与银行业的6种管理模式以供选择。

模式一:管理者中央银行与操作者投资银行组合。

优点:二者可供实际操作。

问题:如果中央银行没有管理证券业务此一职能,则二者不能结合;如果中央银行既有管理商业银行的职能,又有管理投资银行的职能,则或者此时投资银行业务显的太窄,或者此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没有分业管理的必要。

模式二:管理者中央银行与操作者全能银行组合。

优点:二者可供实际操作,且中央银行的多方面金融管理职能,与全能银行中的证券业与银行业混业经营。

问题:如果此时中央银行没有管理证券业务这一职能,则中央银行管理与全能银行业务发展会相互矛盾。但此一问题可以通过增强中央银行的地位、作用和功能而得到解决。

模式三:管理者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操作者投资银行组合。

优点:二者可供实际操作。证券管理机构与证券操作机构二者职能与作用相吻合。

问题:如果投资银行开展了商业银行业务,则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此一职能来管理投资银行中穿插的商业银行业务。但此问题可以通过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来解决。

模式四:管理者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操作者全能银行组合。

优点:证券交易委员会可管理全能银行中的一部分证券业务职能。

问题:一般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管理商业银行的职能,当被管理对象的双重职能受多重管理主体管制时,容易产生法律监控的空隙,从而出现金融秩序不稳定因素。

模式五:管理者财政部与操作者投资银行组合。

优点:二者可供实际操作。

问题:同模式三。

模式六:管理者财政部与操作者全能银行组合。

优点:同模式四。

问题:同模式四。

因此,能够实际选择操作的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模式有:模式二,模式三,模式五。模式二,综合性的中央银行管理职能能够管理好全能银行业务的协调和发展。模式三,模式五,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职能应与证券业和银行业的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对应。

结合各国证券业务发展的阶段性,各国可从模式二、模式三、模式五中去选择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理模式。

三、中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模式选择

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证券业发展的十多年进程实际上走过了国外证券业发展道路中需要二、三十年才能完成的路程。中国证券业的管制主体也从1983年以前财政部主管到1988年至199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再到1992年以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主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逐步行使着全权、全面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职能和任务。

因此,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现实是:1992年10月,中国设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SCSC)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正逐步把管理证券业务的职能转移到中国证监会。因而现阶段可供我们选择的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模式只能是模式三,而不可能是1983年以前的模式五,或1983年至1992年期间的模式二(除非我们往回退或改变现行的证券业务管理体制)。与此相应,中国证券业应该要走与银行业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路子。中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的管理模式应该要选择证券业与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

不应只看到英国证券业“自我管制”模式的可行方面而忽视它的特殊性。特殊性难以作一般性来运用。也不应只看到德国全能银行的成功方面而忽视它应具备的条件,然后叫嚷中国四大家专业银行改革的方向就应是全能银行的发展方向。更不应该在组建投资银行的过程中和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模式选择的争议中来个折衷的路子——建议中国在“形式上不要过多区别,而在业务是严格管理”;这种观点,既在理论上相互矛盾,也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与付诸实施,并会带来金融管制中的许多漏洞和金融发展的不稳定性。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中国应严格走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道路。

值此,在阐明上述观点的同时,有几个问题也必须再说清楚。

1.证券业与银行业管理模式的选择,不管是选择模式二,还是选择模式三,都不要忘记了各种模式运用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尤其是不同层次的立法管制。反过来说,我们选择了模式三,也并不否认模式二在世界其他各国运作的可行性。

2.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应侧重在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最本源业务上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二者分业也并不否认二者在其派生业务上的一些业务的交叉与融合。

3.投资银行有三层次含义。从本源上讲投资银行就是证券推销商,狭义范畴的投资银行还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广义范畴的投资银行还包括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金管理,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工具创新,等等。

4.正如商业银行只是理论上的称呼一样,投资银行也只是理论上的称呼,实际工作中并不叫投资银行,而是类似于叫J·P摩根(商业银行),摩根基坦利(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公司和野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中国现阶段的证券公司,就是投资银行。因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有人主张“把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组建为投资银行”的观点是错误的。

5.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只应有一个中央管理机构。目前中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归地方政府管理,中国证券机构的检查与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从事债券交易的财政证券公司由财政部管理,企业股份制的改造由国家体改委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多头管制的状况应加以澄清和简化。中国证券业应只有一个中央管理机构,这样,证券业与银行业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才能健康发展。

标签:;  ;  ;  ;  ;  ;  ;  ;  ;  ;  ;  ;  

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经营模式的选择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