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哈佛学院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哈佛学院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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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组织理论体系的形成

比较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是30年代以后在美国以哈佛大学为中心逐步形成的。1938年,梅森(E.S.Mason )在哈佛大学建立了一个产业组织研究小组,开始对市场竞争过程的组织结构、竞争行为方式和市场竞争结果进行经验性研究。在继承张伯伦等人的垄断竞争理论的基础上,梅森提出了产业组织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向,并于1939年出版了《大企业的生产价格政策》一书。

1940年克拉克(J.M.Clark)《论有效竞争的概念》一文的发表, 对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和体系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克拉克认为,不完全竞争存在的事实表明,长期均衡和短期均衡的实现条件是不协调的,这种不协调反映了市场竞争与实现规模经济的矛盾,而为了研究现实条件下缩小这种不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就有必要明确有效竞争的概念。所谓有效竞争,简单地说,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其中,政府的公共政策将成为协调两者关系的主要方法或手段。随后,梅森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他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基本的有效竞争标准:一是将能够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条件归纳为市场结构标准;二是将从市场绩效角度来判断竞争有效性的标准归为市场绩效标准。继梅森的研究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将有效竞争的标准进一步扩展为市场结构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绩效标准,并概括了判断有效竞争的标准,即:市场结构基准:①集中度不太高;②市场进入容易;③没有极端的产品差别化。市场行为基准:①对于价格没有共谋;②对于产品没有共谋;③对竞争者没有压制政策。市场绩效基准:①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过程的压力;②随成本大幅下降,价格也向下调整;③企业与产业处于适度规模;④销售费用在总费用中的比重不存在过高现象;⑤不存在长期的过剩生产能力。

1959年,梅森的弟子贝恩(J.S.Bain)因出版了第一部系统论述产业组织理论的教科书《产业组织》而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的集大成者。

贝恩研究产业组织的方法,为个别产业的具体分析和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其中尤其是对作为市场结构形成要因的产业集中、产品差别化、进入壁垒、规模经济性的有关研究和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关系的分析,推动了在许多国家众多相关研究成果的发表,为丰富产业组织研究提供了大量案例。同年,经济学家凯森(C.Kaysen)和法学家特纳(D.F.Turner)又合作出版了著名的《反托拉斯政策》一书。此外,凯维斯(R.E.Cawes)、谢勒(F.M.Scherer)、谢菲尔德(W.H.Shepherd)、科曼诺(W.S.Comanor)等人对产业组织理论的体系和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谢勒在1970年出版了《产业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一书,进一步揭示了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总结了有关市场行为特别是价格形成、广告活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弥补了贝恩《产业组织》一书中对市场行为论述的不足(15章中只有一章论述市场行为),并考察了微观和宏观的周边条件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从而将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同时,凯维斯在为贝恩当助理教授和继梅森之后担任哈佛大学教授期间,在对美国及主要西方国家产业组织的实证研究、对国际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理论结合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为产业组织理论的体系化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这些研究主要以哈佛大学为中心展开的,因此学术界称之为产业组织的哈佛学派。

二、哈佛学派的分析框架

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以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为基础,在承袭了前人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手段把产业分解成特定的市场,按结构、行为、绩效三个方面,即所谓的产业组织研究的“三分法”对其进行分析,构造了一个既能深入具体环节又有系统逻辑体系的市场结构(Structure)——市场行为(Conduct)——市场绩效(Performance)的分析框架(简称SCP分析框架),并对市场关系各方面进行实际测量,从而规范了产业组织的理论体系。

在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中,产业组织理论由市场结构、 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这三个基本部分和政府的公共政策组成,其基本分析程序是按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公共政策展开的。在这里,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而企业行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因此,为了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最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和直接改善不合理的市场结构。

这种SCP分析框架所依据的微观经济理论, 是将完全竞争和垄断作为两极,将现实的市场置于中间进行分析的,马歇尔以来的新古典学派的价格理论。因而这一分析将市场中企业数量的多寡作为相对效率改善程度的判定标准,认为随着企业数的增加,完全竞争状况的接近基本就能实现较为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用凯维斯的话来说,“市场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结构决定了该产业有利厂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决定了产业绩效的好坏”。由于哈佛学派将市场结构作为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重点,因此信奉哈佛学派理论的人通常也被称为“结构主义者”。

在SCP分析框架中, 作为市场结构指标之一的集中度和作为市场绩效基准之一的利润率之间关系的研究处于重要的核心地位。贝恩调查了美国制造业42个产业,并将它们分为两组:一组是CR[,8](最大8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大于70%的21个产业;另一组是CR[,8]小于70%的另外21个产业。调查结果显示,这两个不同集中度的产业群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润率差异,前者利润率平均为11.8%,而后者平均只有7.5%。据此,贝恩认为:“如果存在着集中的市场结构,厂商就有可能成功地限制产出,把价格提高到正常收益以上的水平。”在哈佛学派看来,在具有寡占或垄断市场结构的产业中,由于存在着少数企业间的共谋、协调行为以及通过高进入壁垒限制竞争的行为,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性,其结果往往是产生超额利润,破坏资源配置效率。这就是“集中度——利润率”假说。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增加的话,整体经济就会受到垄断弊病的侵害,因此该假说主张,必须采取企业分割、禁止兼并等直接作用于市场结构的公共政策,以恢复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分析框架中突出市场结构,在研究方法上偏重实证研究,这是哈佛学派区别于其它学派的两个重要特征。在贝恩等人看来,寡占的市场结构会产生寡占的市场行为,进而导致不良的市场绩效,特别是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因此有效的产业组织政策首先应该着眼于形成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并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和寡占采取规制政策。哈佛学派的这种主张对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政策的开展和强化都曾经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三、哈佛学派的反垄断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积极推进反垄断政策的美国,哈佛学派的观点作为正统派的产业组织理论而被长期接受。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968年总统特别咨询委员会的关于反托拉斯政策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提出,现行法律(谢尔曼法)对已有的寡占结构的规制力过于薄弱,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同时认为,有效的反托拉斯法律制度,应能带来竞争的行为和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从长期看,竞争的市场结构将为促进竞争的市场行为创造条件,因此比起竞争的市场行为,竞争的市场结构更具有重要性。

依照这种观点起草的法律草案于1972年正式在国会提出。这是一个试图通过结构规制和企业分割来构筑竞争性市场的法案。在该法案中,作为分割对象的产业、 企业的选定基准是:①该产业是年销售额超过5亿美元的重要产业;②该产业中最大4家企业的集中度在一定期间持续超过70%;③该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持续超过15%。对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强制分割等适当处置方式,使其市场占有率降至12%以下,但是这种处置不能使企业的规模利益明显减少。

然而,既便在结构主义兴盛的70年代前期,企业分割带来的社会收益将超过由此产生的社会损失的见解并未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因此,哈佛学派市场结构主义者的上述法律提案以失败而告终。其后,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开始向在充分广泛地考虑其它市场结构、市场绩效形成要因的基础上,更严格地选择作为分割对象的产业、企业方向转变。

1973年所提出的哈特法案就代表了这一倾向。哈特法案采纳了寡占产业中几家大企业共同保持或行使垄断的所谓共同垄断理论(SharedMonopoly),提出判断作为分割产业、企业选定基准的垄断势力是否存在,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即:①税后自有资本利润率持续超过15%,存在着超额利润;②连续三年未有实质性的价格竞争, 价格出现刚性;③最大的4家企业的集中度超过50%。除此之外, 从其它的市场结构要因(进入壁垒、规模的经济性、最小最优规模等)、市场绩效要因角度也要能证明垄断势力的存在。而且,作为垄断势力存在的纠正措施,不仅应重视企业分割,而且也应包括确定每个产业的最优最大企业数、理想的纵向一体化程度、理想的新企业进入程度等有利于恢复有效竞争的所有内容,从而扩大了纠正措施的选择范围。哈特法案以高度集中化产业的竞争性重构为目的,舍弃了过去的“寡占的市场结构必然产生超额利润因而是不好的”立场,而采取了“在分析各种各样的市场结构要因、市场绩效要因基础上仅对带来不良的市场绩效的寡占企业实施结构规制”的立场。可以说,这种思想与批判哈佛学派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比较相似。

在结构主义占主流地位的1970年前后,美国有关方面对一批大型反托拉斯案件相继提起诉讼,其中包括1969年由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公司)案、1972年的施乐复印机公司案、1972年凯洛特公司等四家早餐用谷物公司案、1973年的埃克森公司等8 家石油精炼公司案等等。

但是,这种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从80年代开始在美国逐步失去了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①从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开始,曾经是世界最大最强的美国,其传统的一些优势产业受到日本和亚洲“四小”出口的巨大冲击,其国际竞争力不断下降,而实施世界最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则被认为是削弱美国产业竞争力的要因之一;②大型反托拉斯事件导致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大量时间的消耗,如IBM公司案前后诉讼长达13 年,案件产生了6600万页的文件,并花费了纳税人和IBM 公司数十亿美元。这使人们对结构规制的实施所花费的大量社会成本究竟能否带来更大的实际效果产生了疑问,而放松政府规制反而更能促进竞争效果的观点却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③产业组织的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对结构主义的哈佛学派学说展开了有力的批判。

80年代里根政府执政的八年中,基本采用了“自由放任”的芝加哥学派的主张,在反托拉斯方面采取了缓和政策。60年代末70年代初提起诉讼的IBM公司案、凯洛特等四家早餐谷物公司案、埃克森等8家石油精炼公司案等都经历了长达近十年甚至十几年的诉讼而分别在里根政府执政后的1981、1982年以司法部的撤诉而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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