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类型的选择_基金论文

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类型的选择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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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虽然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组织行为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但是投资基金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重要的工作是对投资基金的组织行为做积极的宣导和规范,使之由自发转变为自觉,由无序发展成为有序。

在目前我国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恰当地选择和规范投资基金的组织类型是十分重要的。而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应当有三:①大致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投资基金组织规范;②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循序渐进,不求一步到位;③挖掘潜力,充分利用和改造现有信托组织和机构,反对体制外乱铺摊子。依据这三项原则,本文对现阶段我国基金组织类型的选择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

一、投资基金的组织类型及其金融属性

我国对投资基金这种间接投资方式的认识和实践仅刚刚起步,因而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不利于我国投资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先对投资基金的组织类型和金融属性做一些分析和说明。

(一)规范的投资基金组织及其类型

判断一个基金组织是否规范,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来进行。第一是看该组织吸纳和聚集资金的方式;第二是看该组织的内部结构;第三是看它的资金管理和资产运用。

从投资基金吸纳和聚集资金的方式上看,基金组织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开放型基金连续不断地向社会直接出售其受益凭证或基金股票,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按单位受益凭证或基金股票,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按单位受益凭证或股票的净值价格赎回资金,所以投资者受益凭证的变现无须经过二级证券市场。单位受益凭证或股票的净值每天确定一次,大体上是基金全部资产的总价值除以受益凭证或股票的现有单位数。与开放型基金不同,封闭型基金在创立起始发行一笔数量固定的股份,其后就不再继续发行股票。这种股票象个股一样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新投资者只能从现有股份持有者手中购买股票,而股票兑现的需求也只有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所以,同开放型基金以资产净值价格售赎受益任证或股票的情况不同,封闭型基金的股票能够以超出或低于资产净值的价格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

比较基金组织内部结构,人们把投资基金区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基金通常叫作“单位信托基金”,而公司一般称为“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基金的内部组织在结构上分成信托公司和管理公司(或信托人和经理人),信托公司具有法人身份,作为单位受益凭证持有者的“受托人”来聚集资金,而管理公司作为由信托公司聘用的“经理人”来负责管理信托资金和决定投资策略。所以,单位信托基金的投资者同基金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契约关系。共同基金的内部组织结构同一般股份制公司相似,其资金是通过公开招股,发行股票的方式获得。股东们通过选举形成董事会,由董事会聘用或组织一个管理公司来经营基金的资产和决定投资的政策。

共同基金的规模通常大于单位信托基金,但两者在资金管理和资产业务上大同小异。国内一些学者把基金投资误释为一项高风险的投资,但实际上基金投资属于风险较低的稳健型投资类。基金投资的稳健性质主要是依靠基金管理制度来保证的。具体地说,基金投资大都在两个层次上存在着法规的限制:第一,虽然基金投资可以涉及某些实物,如房地产、贵重金属和宝石、古董和名贵艺术品等,但原则上基金投资只是证券投资,一般不允许进入实业领域,第二,除政府证券外,不允许投资基金在任何单一证券资产上的投资超过其资产总额的一定比率,例如10%,从而保证投资基金风险分散。

以上对投资基金的组织类型做了分析性的说明,只要将这些分析类型加以交叉综合,我们就可以归纳出当代投资基金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开放契约型、封闭契约型、开放公司型、封闭公司型。

由于契约型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通常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中心上市,因此封闭契约型基金一般来说并不规范。然而近几年来不少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进投资基金的建设,其中许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却是填补契约型,它们的受益凭证通过场外交易解决流动性问题。目前我国的基金设立也有类似的情况。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投资基金只有三种规范的类型:开放契约型;开放公司型;封闭公司型。

(二)投资基金的金融属性

经济体系中的金融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关系,一类是信托关系。信用关系的基本结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信托关系则是委托人与受托之间在信任上建立起的财产委托关系,受托人对委托财产进行有限定的或无限定的管理和运用。现代金融产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在金融属性上就属于信用类金融关系,而现代金融的信托业(包括退休基金、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等)则属于信托类金融关系。根据这样的金融关系区分,辨识投资基金的金融属性是不困难的,只须理清它的金融产业归属就可以了。

从前面对基金组织内部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的信托属性是明显的,投资者同时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把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单位信托基金,而单位信托基金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法人保管资金,雇请管理公司或专业人员负责资金的投资业务。公司型基金的金融属性相对而言较难判断,但我们可以从公司型基金(共同基金)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找出解决办法。

共同基金的前身是许多小规模的信托机构或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它们接受个人或机构团体的委托,代为经各种各样的投资活动,其中主要是证券投资。委托者的投资计划有的在委托文体上事物规定,有的则不作规定,由受托人按慎重原则全权处理。由于规模较小的信托基金难以兼顾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为了实现规模经济、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的目标,一些小的信托基金依股份制的企业制度原则合并成为共同基金。随着岁月的推移,共同基金的发起人和持股者不必再是信托机构,而可以是任何遵循法定投资公司条例的财产法人或投资者。于是越来越多的共同基金成为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进行管理和经营的公开招股公司。不过,这个历史过程并没有根本否定公司投资基金的信托金融关系基础,只是在发展的层次上同这个基础的关系间接一些罢了。

二、我国投资基金组织行为的不规范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投资基金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1987年我国开始有投资基金业务,1991年底才有专门的投资基金组织设立,但到1993年底,我国国内投资基金就有56种,以面值计拥有资金约48亿元,分布21个省市。但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从投资基金的组织行为方面看:

1.开放型基金与封闭型基金的界限不规范。原则上,只有封闭型基金的股票才通过上市来解决其变现的问题,而开放型基金的股票或受益凭证是无需上市韵的。因此,封闭型基金募集资金主要依靠发行可以上市交易的股票,而开放型基金则可以发行股票,也可以发行受益凭证。我国投资基金在它们募集资金的公告书上一般都不写明是开放型还是封闭型,但是它们发行的募资凭证却都是受益凭证而非股票。尽管如此,我国国内的56种基金中不仅已有有一家正式挂牌上市,而且还有另外32家在各地证券中心交易。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这些基金是开放型的,那么它们的受益凭证就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场内或场外)上市交易;如果是封闭型的,那么这些基金就应该发行可以入市交易的股票,而非只是受益凭证。只有在既非开放型、又非封闭型的我国“自创型”基金的情况下,各种基金的受益凭证纷纷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才是见怪不怪的。

2.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我国的投资基金组织既不按契约型建制,也不按公司型建制。从契约建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基金组织普遍存在信托机构或受托法人缺位的情况;而从公司型建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基金组织都没有设董事会或理事会,基金组织由不受股东制约和监督的经理公司或经理人员单独组成。如深圳的“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就只是由四个职能部门所组成:①综合部,负责行政、文秘、后勤、人事、公关、咨询等事宜;②证券部,负责基金的证券买卖业务和操作;③项目部,负责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投资业务;④财务部,负责基金财务、核资等项业务。显然,从基金的这种内部组织结构看,我们无从判断其业务属性,是证券公司?科技实业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抑或一家专业银行?如果一定要说它是投资基金公司,那么至少在内部组织结构上,该公司的经理人同信托人或者董事会同管理公司是不规范地合二为一了。尽管如此,据说比较而言,“南山基金”在我国现有投资基金中尚属制度上较为健全的基金组织之一。

3.投资基金在金融信托体制外自发设立。据1993年底的统计,我国共有各类信托投资公司391家,其中属于中央各部委办的20家,属于专业银行办的168家,属于地方各部门办的203家。这些国家现行体制内的投资信托组织多半不经营无限定的信托投资业务,因此不能够独立自主地从事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行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投资基金组织奇怪地在金融作托体制外自发地设立和发展起来。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现代公司型共同基金也通常独立于金融信托体系而自主设立和发展,但其组织行为不仅基于健全的法规保障、明确的投资基金类型,而且也根基于百年来投资基金制度演变的历史沉淀。而我国的投资基金组织从无到有刚刚二、三年时间,基金组织的基本类型都还无从确定,就开始不顾现有金融信托产业的人才、设施和组织机构等资源条件,在体制外乱纷纷地组建和发展投资基金,这显然是不规范,不是智的。

造成我国投资基金组织行为不规范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这里仅就主要的几点做作分析:

1.仓促上马,卖方市场。对投资基金的需求派生于社会大众和企事业对于稳健投资的需求。随着九十年代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公众的自主投资意识开始觉醒并迅速提高。然而面对股票投资的高风险和债券或储蓄投资的低收益的两难困境,人们踟躇难决,从而形成对相对稳健、收益合理的间接投资方式的热切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投资基金应运而生。但由于一些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投资基金的供给将是相对短缺的,因此同所有在短缺条件下供应的商品一样,它们的组织质量和进行为规范就退居次要地位。

2.缺乏有关投资基金的知识和理论。投资基金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在“先搞起来再说”的操作主义背景下,对其机制内涵、运作方式和金融属性不作认真的研讨,在实践中的结果必然就是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由于缺乏有关投资基金的基本知识,不能够在理论上搞清楚投资基金的金融关系属性,无法把握投资基金的操作涵义和运作机制,因此在操作性层次上,我国投资基金目前普遍存在着基金设立的福利倾向、债券倾向、股票倾向、以及其它非规范倾向;①而在政府管理层次上,各级职能部门不能将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有效地纳入现有金融信托体系,一任其在体制外自发发展。

3.有关的立法、审批及相应地政策决定滞后于投资基金的自发发展。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投资基金管理部门和规范投资基金行为的法规如《投资基金管理法》、《证券投资条例》等,因此已设立一的比“基金”大都自行发起、自定章程、自主动作。由人民银行金融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只是少数,造成了一比黑户口的投资基金。正是由于立法、审批和政策等相应制度的滞后,才使得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在起步阶段就具有浓厚的炒作投机色彩,背离投资基金满足稳健投资需求的经营宗旨。

4.经济体系金融化水平低。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地过程也就是产品经济向货币经济转轨的过程。由于这个过程只有十多年时间,因此我国经济的货币化或金融化程度很低。在这种条件下组建和发展起来的投资基金的投资结构变形,仅采取以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为主,证券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从而造成基金资金运用的不规范。

三、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类型的最优选择

虽然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组织行为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但是投资基金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重要的工作是对投资基金的组织行为做积极的宣导和规范,使之由自发转变为自觉,由无序发展成为有序。这里必须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选择并且规范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主导组织类型。为此,我们建议一种“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

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通过向社会大众和企事业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它在组织行为上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定期开放的契约基金在性质上是一种开放型基金,所以其受益凭证不能上市也无需上市。然而,定期开放型基金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完全开放型基金又有所不同,它并不是每日都对自己所发行的受益凭证进行赎现开放,而是在有限定的期限日里开放,如一个月的期限、三个月的期限、半年的期限等。为了鼓励吸纳资金的相对稳定性,随受益凭证契约期限的延长而递减其发行手续费率,如三个月期限的受益凭证发行手续费率要低于一个月期限的,半年期限的要低于三个月期限的。其二,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是一种契约型基金,因此其内部组织结构中信托机构或信托人的地位至关重要,它必须是具备商事信托资格的法人。负责信托资金的资产业务并决定投资策略的机构或专业应由信托法人聘请,而他们本身不必具有法人资格。其三,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的资产业务限定为间接投资,即证券投资。根据国际惯例,证券投资领域可以涉及黄金、宝石、古董、名贵字画及艺术品等,然而投资实业则完全超越了间接投资的范围。根据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市场狭窄和投资工具不完备的具体国情,现阶段可考虑适当开放面向实业的直接投资,但必须界定一个限度,比如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基其它更具体的比率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证券市场的发达,投资基金必须从实业投资中完全退出。

认为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是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类型的最优选择,理由是:

1.它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下,也大体符合国际通行的投资基金组织行为规范。投资基金的营运基础是理性的证券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根据国际通行的基金行为规则,契约型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是不能上市炒作的。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资金需要大于资金供给的条件下,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不上市交易有两点好处:一是受益凭证不上市可以勉除我国股市更进一步的扩容压力,不致加剧股市资金的供需差距,相反,由于基金资金投资股市,可以增加资金供给;二是受益凭证定期开放,从而无需上市交易,因此可避免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在二级市场上的投机炒作,造成资金动作基础不规范。此外,通过严格规定契约型基金投资实业的资产总额比率,还有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计划外投资项目无所节制。

2.考虑了对体制内现有金融信托组织及其资源的利用。由于我国体制内原有的金融信托组织一般不从事无限定的信托业务,因此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设立的投资基金组织都自发地形成于原有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不仅造成机构设置和资源利用上的无谓浪费,而且也是基金组织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设立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不但体制内现有的金融信托组织的设施和资源能够得以充分利用,而且这些信托组织原先就具备国家授权的法人地位,这一点具有制度的重要性和规范性。在法人地位的基础上,现有金融信托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发行不同类型的基金受益凭证,并且雇请投资顾问公司或其它专业机构或专家来负责基金资金的投资业务。根据93年底的统计资料,如果国内391家体制内信托投资组织都开展基金业务,设立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则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就可以很自然地纳入有序的管理轨道。

3.鉴于我国投资基金刚刚起步的历史现实,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为我国基金组织今后循序渐进的发展预留了空间。首先,随着我国投资基金组织的运行逐步走上正轨,社会大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基金投资行为趋向于成熟化、理性化,定期开放的契约型基金就可以逐步缩短开放的期限,最终达成同国际标准接轨,成为完全开放的契约型基金。其次,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在契约型基金逐步完善、运行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组建一些规模较大的、完全开放的公司型基金组织,提高基金效率,缩短我国基金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历史差距。最后,在开放契约型和开放公司型基金为主导的组织类型基础上,逐步在体制外放开封闭公司基金的设立或组建,允许公司股票登记上市。经过这样几个阶段的循序渐进的发展,我国投资基金的运行和发展不仅完全纳入自觉有序的管理轨道,而且在组织行为上完全符合国际规范。

注释:

①张静、阙方平:“中国投资基金市场:运作效率及发展战略”《金融研究》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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