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作用论文,信用论文,我国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63 (2002)04-0063-02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信用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用”、“一诺千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说的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现为信用交易。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上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适应其需要,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连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
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程度的要求越高。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社会信用建设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国务院在全国开展了清理“三角债”工作并首次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代表性标志是信用评级机构的稳步发展,涌现出一批资信评估公司。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代表性标志是信用担保机构的快速发展,涌现出300 多家信用机构。第三个阶段是完善阶段,地区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披露系统、社会信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同时起步并协调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普遍的信用失衡凸现出来,已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一是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扰乱了基本的市场规律和制度。二是我国目前不仅信用交易总量少,而且已经发生的信用交易也往往受到失信行为的破坏,由于信用缺失行为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企业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获取生产发展资金。三是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 信用环境不良,产业和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将严重制约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直接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力度,进而影响经济发展。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进入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信用经济”时代,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从根本上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应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
如果单纯考虑信用问题,很容易就事论事,将信用缺失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企业和个人,以为单靠政府建立一个征信系统就能形成诚信经营的环境。应该看到,发达国家健全的征信系统和征信业是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变革,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则是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法律规定强制实现社会变革,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以法律工具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形成。而后者由于法律早于法律关系而出现,如果立法不能反映市场本身的要求或立法超越或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程度,必然会出现法律与现实法律关系的脱节和错位现象;直接表现形式就是一个形式上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部门或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出现大面积的法律失范和市场秩序混乱,信用减少。
在我国,计划体制已基本解体,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大大弱化,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为多元所有制结构所取代,要素市场已逐步发育形成。这种环境为由获利机会诱发的自发行为提供了相当的制度创新空间,由政府提供安排不再是市场化的唯一方式。政府可放松规制,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首先由市场主体进行制度选择与制度创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规则,实现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统一。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价格双轨制、股份合作制、办事制度公开制、基层民主制等新的经济与政治制度都是在自发创造的基础上得到推广的,这种结合规制方式已成为我国改革的一个主要特点。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已逐渐形成。政府重点抓好法制建设、培育信用需求、依法信用披露、规范信用行为、强化信用监督工作,核心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此,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应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着力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即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四是以信用为主体和市场运营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积极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一)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必须出台相关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立法包括多个方面,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立法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做到失信者受罚,使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二)促进信用信息的市场化。为了配合WTO 对信用公开化的要求,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对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能够通过一定正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放开,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并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同时,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之上,不仅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的信用数据库建设;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或与之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便利当事人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增强社会信用力量,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行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作用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当然,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必须在政府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之下,应对其机构的准入、资质条件加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为此,可适时成立行业协会,完善自律维权功能,建立行业信用体系。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
(四)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提高信用能力。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竞争力之源。我国目前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是改革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切实诚实守信,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而且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引导企业加强管理的过程中,一是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二是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二是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针对影响企业信用程度的应收应付账款等突出问题,引导企业采取科学手段加强管理;四是加强对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人才需求。
(五)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1、建立合理的惩戒尺度, 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保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6、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人员的管理, 并有效解决信用执法中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总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相当宽泛。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不能只看到政府的推动和政策导向作用,还要看到法律和市场的积极作用,并有机组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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