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川庆证词的再审视--第二次起诉起诉人在东京审判南京暴行罪的证词_东京审判论文

川川庆证词的再审视--第二次起诉起诉人在东京审判南京暴行罪的证词_东京审判论文

小川关治郎证词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词论文,被告方论文,东京论文,暴行论文,南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重新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①被告方证词的主要理由是:因为证据的限制,这些证词在东京审判时未受到检察方和法庭的有效质疑,从而不仅影响了判决,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日本民众直至今天仍在延续的对东京审判的认识。有关这一点的详细说明请参见拙文《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②引言。

小川关治郎是日军进攻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第十军的法务部长,在当年日军专职法务官中资历最深。小川1937年11月随第十军在金山卫登陆,以后第十军沿嘉兴、平望、湖州一路向西直至南京③,攻占南京后,12月末第十军军部移驻杭州,小川一直未离左右。次年1月7日小川赴上海组建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方面军是协调第十军和上海派遣军的作战指挥机构,未设法务部)。2月14日中支军及所辖第十军与上海派遣军建制撤销。一周后小川和中支军司令官松井石根、参谋长塚田攻等返回日本。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案的辩护方证人中,小川是相当特殊的一位。小川的特殊性不在于他是亲历者,当时的证人大多有过身在事发现场南京的经历;也不在于他有较高的层级,当时的证人除了中低级军官,也有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那样的高阶军官。小川的特殊性在于他是第十军和中支军两级法务部门的主官,军风纪是他的“专业”。他的证词因此较易被局外的第三者看做是“权威”证词,至少是“内行”证词。而且,与众多证人矢口否认日军有任何暴行不同,小川承认日军有有限的暴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不尽是作假的色彩。虽然我们无法判断小川证词对当日法庭之内日军责任的认定究竟起了什么作用,但小川证词未受法庭和公诉方任何质疑本身还是有特别的意义。我在检讨了南京暴行罪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的证词之后紧接着选择小川的证词,首要考虑的就是这一“特殊性”。其次,认为小川证词在松井证词之外最有重加检讨的必要,“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理由。历史学重在求真,而人文证据不同于科学证据,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结论受材料的限制比较其他学科更为显著。在前引拙文中我曾提到“南京事件”在日本之所以久争不息,除了与学术无关的“立场”因素,确实也和事发时记录的不充分和第一手文献的“遗失”有关。比如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在东京审判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在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和塚本本人日记等文献重见天日之前,当然也可以根据“间接证据”作出推断,但彼眼所见从根本上说无法替代此眼所见,所以要以推断来断言塚本证词的真伪还是有难以克服的困难。这和断定新罪不能仅据前科而须有新案证据的道理是一样的。小川证词的情况不同,检查小川证词所需要的最关键的公私文献都十分难得地由小川自己保存了下来。说“难得”,是因为其中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是今天可见的全日军法务部仅存的日志,而小川本人在第十军和中支军时期的日记得以保存连晚年和他生活在一起的女儿都感到“吃惊”、“完全没有记忆”④。这两份事发第一时间的记录加上同样由小川保留下来的中支军军法会议日志为我们对照小川证词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也许是因为东京审判已有结论,对小川证词的专门检讨迄今未见。我曾利用小川留下的日记和日志等文献写过两篇文章,其中提到小川证词的不实,但只是附带提及。⑤本文拟对小川证词作一全面检查。

首先将小川证词全文译出。

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

小川关治郎“宣誓口供书”(辩护方文书第2708号,法庭证据第3400号):

一、本人一九三七年九月末左右被任命为第十军(司令官柳川中将)法务部长,在杭州湾北岸登陆,参加南京战役,翌年一月四日附属于中支那方面军,直属于松井司令官。

二、第十军在杭州湾登陆后受中支那方面军指挥,松井司令官命令严守军纪风纪,当然包括严格依法保护支那良民和外国权益。

三、本人在迄止南京的期间,共处罚了二十件军纪犯和风纪犯,其中风纪犯的困难是强奸还是通奸不分明。

其理由是支那妇人自己挑逗日本兵并不鲜见,而一旦和合的情况被良民或他人发现,妇人态度立即一变,夸张地声称是强奸。但不论是否强奸,我都予以起诉,逐件根据事实轻重依法处理,如用胁迫手段即给以严厉处罚。

四、本人十二月十四日正午进入南京,下午巡视第十军警备地区(南京南部)的部分地段时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没看到其他尸体。第十军十二月十九日撤离南京,转进杭州作战。在南京驻留期间本人既未听说日本兵的不法行为,也没有不法事件被起诉的事。日本军是作战态势,军纪很严正。由松井司令官自上而下地允许不法行为的命令当然不存在,容忍不法行为的命令也不存在。

五、宪兵严守松井司令官的命令,上砂中佐(宪兵)对本人在审理上微罪不起诉的宣判以过于宽容提出抗议,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

六、一九三八年一月四日本人在上海的司令部和松井大将会面时,大将以特别强调的语气要求“对犯罪要严厉处断”,我带着这一命令严格执行了自己的任务。

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年)十月六日于东京

供述书 小川关治郎⑥

小川证词于1947年11月7日上午宣读,与之前的饭沼守和之后的榊原主计受到检察方反复讯问不同,检方和法庭对小川证词没有提出一句质询。

小川关治郎证词在辩护方证词中篇幅不算长,但所及松井命令严守军风纪、少量暴行、强奸“通奸”不明、南京仅见六七具尸体、未听说不法行为、不法行为被严厉取缔、松井当面“特别强调”军风纪各点都不合事实。以下我们逐一对照第十军、中支军两级法务部门日志和小川自己事发时的记录来加以证明。

“松井司令官”有没有命令严守军风纪

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和松井石根本人心照不宣,异口同声声称松井率军来华时反复强调军风纪,此事之不实我在检讨松井证词时先已查清,为了完整地检查小川证词,此处姑不省略,再以小川日记对此事作一检讨。小川在“宣誓口供书”中两次提到松井谈军风纪,一次说要“严守”、“严格依法”,一次又“特别强调”,口气甚重,不是例行公事或应景的套话,依小川每日对所遇人事详细记录的习惯,这一对口指示不可能省略不记。所以当读遍《小川日记全编》没有看到松井的类似讲话时⑦,我们自然可以断定“证言”不是真话。但我之所以敢断言小川证言不实,还不仅是因为日记没有记载,而是因为日记直接暴露了小川的“弄巧成拙”。证词第六条“1938年1月4日在上海的司令部与松井大将会面”云云,时、地、人十分具体,当年控诉方无从置喙的难处,很可以想见。但正是因为具体精确,使我们可以按图索骥,与日记对照。小川日记1月4日记录了他二次去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中将处谈涉姓(日记出版时所有涉案人的名字都被隐去)少佐的案件及参加兵器、军医、兽医、法务诸部的欢送会,根本没有离开第十军司令部驻地杭州。小川7日才离杭赴沪至中支军报到,直到15日才得见松井。15日日记详记了和松井见面的情况,松井大谈对中政略:如何推翻蒋介石政权、如何建立亲日派政权、如何实现“大量日本人移民支那的百年计划”等等,就是没有一字谈到军风纪。不仅没有谈到军风纪,此日日记还留下了一段颇堪玩味的感受:

司令官(原注:松井石根大将)是保持威严?还是生来的傲慢气质?和迄今接触过的大将比,是有点奇怪的类型。长官不太端架子,能使自己的方针为下级理解,我以为这样才好。完全没有必要那样的摆排场。过于端架子,未免不能让接触者所述的充分意见得到考虑,因此,种种考虑也难以使上级了解。特别是长官和部下的关系,下者充分了解上面的意见,上者充分研究下面的意见,倾听有意见者的意见决不是无益的……(省略号为原文所有——引者)端架子的原因是什么呢?⑧

有关松井石根其人,有各种描绘,但从没有人说过“傲慢”“端架子”。松井给小川的印象之所以与众不同,我以为原因正在于陷松井于尴尬境地的军风纪。

日军进入南京后,从被逐出南京的《纽约时报》记者德丁(F.Tilman Durdin)在12月17日发出第一篇报道起,西方报刊开始大量报道日军暴行;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西方人士则在日军进入南京的第三日起即开始逐日向日本驻宁使馆递交申诉和抗议,这些报道和抗议在第一时间就传到了日本政、军高层。迫于这一压力,日军中央不得不下文申饬、派员督促,要求中支军约束军风纪。⑨日军高层的压力使松井十分难堪,攻占“敌国”首都的欢愉也因此一扫而光。中支军军法会议在这样的背景下临时拼凑,对松井而言,当非出自本愿。所以,对年资相若并无过节的小川,松井一反常态的“傲慢”“端架子”,不论是真心流露还是故作姿态,所传达的都不外乎是对军风纪压力的抵触情绪。

强奸和“通奸”是否“不明”

日军强奸,通过各种记载,特别是文艺作品的表现,久已深刻于我们民族的记忆。日本不同,除了为数极少的“屠杀派”和与之辩难的“虚构派”,主流社会一直讳言其事。从一般记事述及“南京事件”时只记屠杀不记强奸即可以看出这一点。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虚构派”对强奸的否认开始强化,不仅将事发时的记载一概称之为“传闻”,坚予否认,而且进一步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⑩否认强奸虽然在晚近愈形高调,但和否认其他暴行一样,如果追根寻源,都可以在东京审判中找到源头。小川所谓强奸、“通奸”“不明”,就是今天否认强奸的雏形。

否认强奸,和被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有很大关系。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11)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12)。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然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13)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但对日志和日记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保留了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通奸”不明,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有关情况我们略引相关材料以为证明。

第十军1937年11月5日开始从金山卫登陆,小川8日随司令部上岸。当天法务部即接获上砂胜七宪兵队长“金山卫城附近掠夺暴行等军纪废弛状况”的报告,以后有关放火、抢劫的情况时有传来。第十军法务部日志15日第一次提到了宪兵队报告的“强制猥亵”事件。明确记录“强奸”在一日之后:

午前8时30分军宪兵队长上砂中佐来,就检举频发的掠夺、强奸等事件和小川商谈。(14)

此处“频发”两字很值得注意。以往在谈论日军暴行的“原因”时,除了强调所谓军国主义的“野蛮性”等日军本身的因素,多以“战斗激烈”“报复”等作为“客观原因”,法务部日志的这一记录可见,“强奸”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日军,外因的作用至少并不重要。

日志中第一次记载具体的强奸案件在11月25日:

午前3时30分金山军兵站宪兵队长松冈大尉来部,就金山附近第六师团辖下部队下士官兵五名强奸杀人及未遂现行犯事件联络小川部长,接受搜查指示。(15)

同日日志还记有小川命法务部成员田岛隆弌上午前往犯案现场丁家楼调查一语。此案12月22日判决,涉案者为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16)特务兵岛□□□(因虑当事人“名誉”,出版时只留姓名第一字,余以方框隐去)、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留下的判决书中有案情的详细记录,因此案相当典型,姑将主要案情抄录于下:

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

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当即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中之“丁家楼”——引者)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

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

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

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谋,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

第四,被告人岛□□□

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

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

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的姓名不详的支那人某,断定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

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17)

此案特点不仅在于集体强奸,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尤其表现为“强迫”特征显著。第十军和中支军日志有关此案和此类案件的记录证明小川在东京法庭所说“强奸”“通奸”“不明”的真相其实明白无疑;又因第十军日志明记宪兵队长接受小川指示和小川派员前往调查,小川本人其实也明白无疑。

那么,有没有可能日志记载不确,小川本人并不知情呢?本来,这不应成为问题,因为不论日志是否由小川本人亲记,日志由小川保管本身应可排除小川不知情的可能。但依日本虚构派对所谓“间接证据”百般挑剔的一贯表现,他们一定认为小川知情与否仍不能下断语。幸好今天我们还能看到小川日记这一最直接的证据。比起11月25日第十军法务部日志的简短记录,小川同日所记不仅较详,而且保留了小川当时的心理感受:

昨夜3时半松冈宪兵大尉不拘深夜来报告重大事件。事件为第六师团五名士兵(内伍长一名)在约三里的乡间劫持十几至二十六岁女子在某处大空宅恣意强奸。而且,劫持之际枪杀逃跑的五十五岁女子,并射伤另一女大腿部。违反军纪到了不逞之极的程度,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日记原符号——引者)日本政府声明,今后即使以支那政府为敌,也不以一般国民为敌。然而,日本兵对没有任何罪过的良民的行为不逞之极,如何看待在这样行为之下一般支那国民更进一步的抗日思想呢?为了日本帝国的将来计,让人不寒而慄。(18)

不仅“恣意强奸”,而且“不逞之极”到了“无法用语言形容”的程度。类似的“痛心疾首”的表示在小川日记中不在少数,这里再举上日之前之后各一例为证。在上引日记的前二日(23日)小川这样记:

所到之处恣意强奸,不以掠夺、放火为恶事,作为皇军,这实在是难以言表的耻辱。作为日本人,特别是应该成为日本中枢的青年男子,假使带着这样无所顾忌的心理风习凯旋而归,对日本今后全体的思想将产生怎么样的影响?想到这一点,让人慄然。我想日本政府当局应对此研究,对思想问题应加以根本的大改革。这是稍稍极端的说法。然而如某人所说:日本兵比支那兵更残虐,这是作为日本人的我们不胜感慨的。听说支那人将我们日本人称为猛兽,将日本兵称为兽兵,闻之使人战慄。从支那方面来看当然是这样。作为我们,对日本兵的实际见闻不堪遗憾之例不遑枚举。(19)

11月26日记:

从各方面的观察,不仅第一线部队,后方部队的狡狯之兵也故意落伍,进入民家干恶事。如上记杀人、掠夺、强奸事件的被告人即是此类。结果,正直的、认真的士兵在第一线英勇奋战,稍一疏忽即战死,狡狯的家伙恣意妄为,什么战斗也不参加,称作国贼、反逆者、害群之马绝非过言。越发使人感慨。

(中略)他们一看到日本兵立即逃散,女子、小孩似对日本兵极其恐惧,这是日本兵所做恶事造成的。如果什么恶事也没做,理当不会逃跑。真是使人非常遗憾。

皇军的脸面是什么呢?所谓战争,自己开始什么都不能判断,但上记支那人对日本人的感情,日本兵素质今后对青年男子的影响,实在让人寒心。(20)

从小川对“恣意强奸”等暴行的“战栗”“遗憾”“寒心”看,小川在东京法庭的“不明”证词为伪证无复存疑。

小川在南京是否“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

日本对“南京事件”的争论热点和我们对南京大屠杀的关注点基本不同,比如死者是军人还是平民,军人是死于作战中的战斗员还是已放下武器的俘虏,被“处决”的俘虏是否遵守了国际法规定的俘虏义务、有没有经过“合法”审判,甚至被杀平民是否参与了抵抗因而能否算中立的“平民”,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这些问题的提法本身也很难为我们的情感所接受。但不论如何解读,虚构派总是尽可能缩小死亡人数,这种缩小的企图,同样始出东京审判的被告方之口。其中小川所谓在南京“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的证词也是典型的一例。

日本在战争结束之际曾自上而下命令销毁官方尤其是军方的文献档案,相关资料已十不存一,我曾广征事发时日军官兵和攻宁日军各部队的第一时间记录,证明即使仅据烬余的日方文献仍足可证明日军攻占南京过程中曾有大量尸体(21),在此姑引“支那方面舰队”司令部军医长泰山弘道海军军医大佐的日记作为认识此事的一助。

泰山弘道12月16日坐水上飞机到南京,下午两点,他与舰队“机关长”、“主计长”等一行去战地“参观”,他在当日日记中记:

从下关码头起,在修建的一直线的广阔的道路上开着,路面上散乱着步枪子弹,宛如敷着黄铜的砂。路旁的草地散着真实的支那兵的尸体。

不久,从下关到通往南京城的挹江门,高耸的石门下是拱形的道路,路高约三分之一埋着土。钻入门,从下关方面就形成了一条坡道。汽车徐徐前进,感觉是在充满空气的橡皮袋上缓缓地向前。这辆汽车实际是行驶在被埋着的无数敌人尸体之上。很可能是开在了土层薄的地方,在行进中忽然从土中泌出了肉块,凄惨之状,真是难以言表。

总算开出门洞进入南京一侧,累累的敌尸成了黑焦状,铁兜、枪刺也被熏黑,用于铁丝网的金属丝和烧塌的门柱的残木相重叠,堆积的土壤也烧成黑色,其混乱和令人鼻酸,无法形容。

门右首的小丘上,刻着“中国与日本势不两立”,显示着蒋介石宣传抗日的痕迹,接近市内,敌人遗弃的便衣蓝布棉袄,使道路像褴褛的衣衫,而穿着土黄色军服,扎着神气的皮绑腿,手脚僵直仰卧着的敌军军官尸体,也随处可见。(22)

上引只是泰山弘道到南京第一天所见的一个片段,他在南京的三日,每到一处,都遇到了大量尸体。如第二天(17日)早上,在下关的另两处,看到了“累累尸体”,并亲见一个“血流满面”“求饶”的中国士兵被一“后备兵”(常备兵役已满重新征召的大龄兵)从身后近距离枪杀;上午在中山北路沿途看到“累累尸体”;下午与上海海军特别陆战队司令大川内传七等“视察”下关下游的江汀,看到“无数焦黑的敌人尸体”,又在江堤内看到“‘尝了日本刀滋味’的敌人尸体六七十具”。18日,先在狮子山,看到“此处彼处都是敌人遗弃的尸体”;又在山麓的兵营外,看到“散落的尸体”;到了中山公园,又看到“散落的敌人尸体”。(23)

泰山弘道及类似证词完全可以证明小川所谓“六、七具中国兵尸体”的证言不合事实。这点毋庸置疑的余地,本节要解决的疑问只是:小川是否有意作伪?或者说小川本人是否“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我们继续检查小川日记。小川证词说“进入南京”是“12月14日”,那我们首先就来看一下小川同日日记。小川此日日记记沿途见闻甚详,“进入南京”时的情况如下:

路旁支那正规军士兵(前同样语句中有“尸体”两字,此句当为省略——引者)重叠燃着旺盛的火。日本兵看着脚下横卧着的尸体似乎毫无感觉。可以看到因道路拥挤而跨越燃烧着的尸体前行的士兵,对人的尸体很快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了。渐渐至南门。全部由石块垒成的城墙高约三丈,有昨天的战斗炮弹破坏之处,但城墙的厚度相当于汽车路,普通的炮弹到底难以使之崩塌。一进门,看到两侧支那兵的累累尸体。(24)

原来口称“只看到六、七具中国兵尸体”的小川,亲眼所见的竟是“累累尸体”!不论小川作证的动机如何,他的证词对照日记只能说是伪证。

其实从金山卫登陆起,几乎每到一处,小川都会遇到中国人的尸体。如11月14日上午往张堰镇途中,“河、潭、田中到处都是尸体”,“尸体不计其数”,下午到达金山时所见尸体中居然有的“全裸”。11月17日在金山郊外,“今日仍有支那人尸体”。11月28日在往湖州途中,看到“累累尸体”,其中相当部分穿着平民服装。12月10日小川记:“途中各地所见支那人尸体,不计其数。”这样大量的尸体使小川的感觉变得麻木,诚如他在12月11日日记中所说:

最初由李宅向金山进发途中看到支那人的尸体时,总有异常的感觉,但渐渐看到大量的尸体,就习以为常了。此时的感觉就如在内地看到狗的遗骸一样。(25)

小川对尸体的感觉从“异常”到“习以为常”,但不会因此视而不见,也不会从记忆中消灭干净,尤其不会变有为无留下相反的记忆。

小川作为法务部长没有亲临战斗前线,所以日记中没有杀伐的过程,但他日记中不乏亲睹日军虐待中国民众的记录。前引11月25日日记之后还记了这样一段话:

看日本兵对支那人的使役,用枪对着,完全像对待猫狗……(26)

11月29日记:

有的士兵让支那人背负行李,……稍有不从或显出不从的样子,就立遭处罚,让人无话可说。途中看到士兵二人拔出剑刺击一个仰向的支那人。又一个支那人沾满鲜血,苦痛不堪。见及于此,感到战败国国民之可怜无以复加。

当时强征中国人随军服苦役的情况十分普遍,12月11日又记:

这些支那人拼着命背负行李,其中有相当的老人,没有比战败国良民更不幸了。这样的场合,对我士兵稍有不从,立即处罚。万一逃跑,就立即处决。这样支那人进退维谷,于是不得不惟命是从。(27)

“万一逃跑”虽是“未然式”,但小川在身临其境下的推断,必非无据(28)。第十军登陆后并未受到激烈抵抗,小川随第十军所过之处留下的尸体,当有相当部分是此类随意“处决”的受害者。小川在登陆的第二天日记中还有这样一条记载:

据午后宪兵队长上砂中佐谈视察金山卫城附近的情况,同城附近掠夺甚剧,无益的杀伤惨极,如果一直如此,将发生非常大的问题,令人不安。(29)

“无益的杀伤”而且“极惨”,联想到小川日记中对日军表现每有强烈的“遗憾”和“寒心”,小川在东京法庭虽没有断然说“未见”尸体,仍是有意作伪。

所谓“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

不承认日军在南京有大规模的暴行,日军的有限“不法行为”都受到了“严厉处罚”,是东京审判被告方的基本立场。第三十六联队联队长胁坂次郎所说的其部下因捡一只鞋而受军纪处罚是最典型的例子(30)。由于证据的限制,当时检方虽提出了相当数量的相反证据,但和被告方几乎是“各说各话”,对被告方诸如此类的证词没有进行有针对的质疑,以至于今天日本还不断有人以为东京审判对待检辩两方的证据“极不公平”(31)。

小川12月14日进入南京,19日晨离宁往湖州,在南京的几日主要参加“入城式”、“慰灵式”等活动及与陆军省法务局来员和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等会面,在南京时的日记除大火等记录,未记日军“不法行为”,所以小川证词中“日本兵的不法行为受到严厉取缔”和“严厉处罚”是指南京之外。东京审判并未追究中支军所辖两军在南京以外的暴行,小川证词意在由外证内,以南京以外没有“不法行为”来证明南京没有暴行。这本来没有意义,道理很简单,因为南京以外没有“不法行为”不能等同南京没有不法行为。但小川证词对“南京暴行”案虽无证明力,却为我们检验小川证词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前文中我们提到11月25日小川还在金山时曾派法务部田岛隆弌前往调查丁家楼强奸案,小川在次日的日记中记:“听现场调查状况,其恶劣超出想象。”(32)此类日军“不法行为”的“恶劣”表现和小川的“遗憾”“寒心”感受在小川日记中有相当多的记录已一如前述,那么这些“不法行为”是否都受到了“严厉处罚”呢?

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所载案件涉案人共一百十八名(33)。其中不予起诉的六十名,占到一半以上,加上第十军建制撤销时未及处理的十六名,实际处理的不及36%。免予起诉的案件的涉案人包括:杀人二十四名、教唆杀人一名、协助杀人五名、伤害致死一名、强奸伤害一名、掠夺强奸一名、强奸三名、掠夺七名、暴行一名、伤害一名、放火二名、强制猥亵一名、猥亵三名、盗窃二名、对长官暴行威胁掠夺长官一名、侮辱胁迫长官预备杀人妨碍业务过失伤害一名、违反陆军召集规则二名、违反兵役法施行规则三名。从中可见,除了少量日军官兵间的冲突,杀人、强奸、掠夺、放火等重罪占了绝大部分。

在此我们来看三个免予起诉的具体案例。

一、第十军后备步兵第四大队第四中队少尉吉□□□等集体屠杀案

(一)冈□□主计少尉在野战衣粮厂金山支部工作中,因自己宿舍附近杂居的许多支那人,或有不安稳的言行,或有窃取物品等的样子,受不安驱使,向同所的警备长吉□□□少尉诉说。(二)因此,吉□□□于昭和12年12月15日,指挥部下二十六名,将上述支那人二十六名逮捕。在带回同所宪兵队的途中,因有企图逃跑者,遂产生了鏖杀之意。(后详列杀人和协助杀人名单——引者)(34)

此案中二十六人全部被杀。金山当时是日军的“稳固后方”,当地民众决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家母当年住在距金山不远的乍浦,说一般民众对日军都是避犹不及,哪敢主动惹祸)(35)。即使所疑为实,也不过是“窃取物品”,而且还是疑似——所谓“样子”,决无被杀的理由;既然“罪”不当罚,“逃跑”——也是所谓“企图”——更不能成为罪名;而二十六名军人押送同样数目的平民(南京屠杀时被押送者往往是押送者的数十倍,且为军人),稍有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再有“逃跑”“企图”,如有企图也断不敢实行,即便有人真逃,一旦鸣枪或射杀一人,余者也不可能不顾死活继续奔逃。所以,虽然诉状的叙述明显在为日军开脱,仍无法掩盖蓄意屠杀的事实。

二、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辻□□杀人案:

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支那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36)。

“泥醉”而能用“刺刀”杀死三人,若非被杀者已束手就擒,很难想象。而且“泥醉”的情况只会六亲不认,被告所谓“敌忾心驱使”当只是为了开脱罪行的托词。判文照录不误,说明即便不是左袒或纵容,也脱不掉顺水推舟或并未尽责的干系。

三、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强制猥亵”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37)

日军占领南京时的性暴行受害者的年龄跨度可以祖孙,如贝茨(Miner Searle 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38)。当时西方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 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39)。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所载高某案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女童,即使没有使用暴力,也是“强奸”。

通过以上三例免予起诉的严重罪行,日军的“不法行为”是否受到了“严厉处罚”,我想已不言自明。其实,即使不计最有说服力的免予起诉,仅凭受到“处罚”的案例也完全可以证明“严厉处罚”的不实。我们也举三例。

一、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杀人强奸”案。12月14日地某与同僚轮奸蔡姓妇女,后又复去:

同月17日午后约3时,感到执著于前记支那妇人,再离开宿舍去奸淫。途中遇到前记藤□□□(前轮奸者之一——引者),让其相伴去蔡△△家。在屋外叫出同女。正好在同家门口的同女的丈夫蔡○○边高叫着什么,边向被告人走来。(被告人)迅即判断是为了阻止自己的行动,遂生杀意。以所携带手枪对同人连开三枪,其中两枪命中同人后脑部和左胸部,以此非贯通枪伤而立即死亡。(40)

对强奸毫无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极,而见到被害人丈夫不仅没有丝毫羞耻感,反而立即将其枪杀,情节恶劣之极,仅获刑四年。

二、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伤害强奸”、川□□□强奸案:

被告人两名在金山县金山宿营中,被告人古□(一)昭和12年12月25日为了征发蔬菜在赴金山北约三公里地名不详村庄之际,在同村庄支那农家威吓姓名不详的支那妇人(十八、九岁),趁其因恐惧不能抵抗而奸淫;(二)同年12月27日同样为征发蔬菜到金山县曹家浜,因虑群集的四十余名支那人将拘留自己而夺取支那小船,撤退中为防追来以所携带手枪向群集开枪,致使支那男子一名腰部负盲贯枪伤;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41)

此案中古某是屡犯,先后两次强奸,第二次还夺船伤人,结果仅判两年,川某更只判刑一年。

三、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杀人: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29日与同僚一起去征发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约五贯目(一贯目约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农户,将前记须洗的蔬菜让三名支那妇女洗涤。其中一名支那妇女(据方面军日志,叫刘阿盛——引者)快速地说着什么,好像是不愿意的感觉。[被告人]以为是轻侮日本军人,即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将其射杀。(42)

被杀妇女说的什么,被告显然不知道,不知道而仅凭“好像”的“感觉”即开枪杀人,无论怎么说都是故意杀人,却仅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按战时日本刑法,杀人强奸等都是重罪,比如“抢劫强奸”,该当“无期及七年以上惩役”(陆军刑法第八十六条),所以即使未被第十军法务部免予起诉的案件,仍可谓罚不抵罪,轻重完全失当,根本没有受到所谓的“严厉处罚”。

作为法务部长的困惑

如何处理日军犯罪,曾是深深困扰小川关治郎这位日军法务部长的难题。小川日记中保留了大量的相关记录。我想在已证明小川证词不实的基础上略加概括,可以加深对法务部面对日军骄兵悍将的无力和法务部功能与日军本身的机制性冲突的认识,从中可以更进一步看到小川在东京审判时断无“遗忘”的可能。

日军军法会议由法务部成员(职业军法务官)和所谓“带剑的法官”(军事人员)组成。从名义上说,军法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所谓“作为专门法官,以其专门的知识,努力使审判事务适正,但与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判士(法官——引者)在职务权限上没有任何差别,在事实的认定、法令的解释上,全体法官具有同一的权能”(43)。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军法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44)。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根本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军法会议的最终裁决权掌握在担任军法会议长官的各级司令官手中。所以,作为承担日常事务的法务部,不论是为了发挥高效机能,还仅仅是为了正常周转,都必须随时保持与司令官的紧密联系。因为参谋部、副官部、管理部、兵器部、经理部、军医部、兽医部、法务部以及通讯班等军部各部门本来即随司令官同行,所以除非刻意安排,法务部本应在司令官左近。但从小川日记可见,副官部门屡屡试图将法务部从军部支开。对此小川十分不满。如11月24日记:

明日应向嘉兴出发,突然不知什么理由要我们延期到后日,对此,我们提出抗议,理由如下。

第二,军法会议事务一切仰司令官裁决,因此我们的事务离开司令官即无法执行。如果司令官和我们的所在相分离而无法得到司令官的裁决,最应注重效率的战地军法会议的手续就会造成滞涉。现下羁属中的三名放火事件嫌犯,虽然检察官的调查已经结束,但因未得司令官命令而无法提起公诉,事件的处置只能延迟。

此节栏外又有:

我们的职务无法独断专行。如果以为我们无用,则令人遗憾万千。(45)

所谓“无用”,不是小川的无端疑心,因为法务部的不受重视以至于不受欢迎,从大、小许多事情上都可以看出。举一件待遇方面微不足道的小事为例。12月10日第十军军部由湖州向溧水进发,许多部长和副官坐飞机,小川被安排坐汽车。小川以为这是“歧视”,所以在当日日记中记下了自己的“愤慨”。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的如下记述是对此的真实写照:

我们文官不得不受到这种歧视对待。(特别是军人的威势日益暴戾,极尽军人式的随心所欲。原注:括号内原文被划除。)只是靠恩赐,也许因此还会受到某种妒忌,然而在任何场合都一样,我们实际被当作累赘。(46)

但对法务部的“歧视”还不仅仅是出于战争环境下武人对文官常有的蔑视,故意的歧视更是因为法务部的功能与日军败坏的军风纪确有冲突。

小川日记12月8日记:“塚本部长万事消极,万事不为。”塚本就是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塚本浩次,“不为”和“消极”的原因,小川日记说是听说“内部欠融和”(47)。但就当时的日军状况言,仅仅因人际关系便“万事不为”,实难想象。我以为之所以“不为”,应该和法务部工作难以展开有关。东京审判时不少日本军人提到各部队对法务部的抗议,理由是法务部处罚太严,其中便有塚本浩次。他说:“对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处罚的严厉,对于细微之罪也纠明的态度,各部队都进行了非难。”(48)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也说到,因为“军纪极其严正(依文意应指过严——引者),便有第十六师团向法务部提出抗议那样的事”(49)。所谓“严厉”,从日志所载大量重罪轻罚或不罚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说,但即便法务部已十分宽纵,法务部的性质仍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日军官兵所接受。

塚本部长所说的“非难”,从小川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小川38年1月赴方面军,他感到方面军与军的明显不同在于没有直辖部队,因而不必考虑“人情”:

(在军时)须考虑军对于部下的罪行有直接责任问题,也有对部下人情方面的相当意见,因此,我们对长官条陈意见时不能不战战兢兢地深加思考。(50)

所谓“相当意见”,当就是塚本浩次所说的“各部队”的“非难”。当时职业法务官的无力处境,小川女儿少时曾有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体验。长森(小川)光代说,她读小学时,因父亲法务官的领章和军帽帽圈的颜色特别(白色,当时陆军是红色,海军是黑色,骑兵是绿色,航空兵是蓝色等),数量稀少,让人侧目,她的同学甚至问:“你父亲是支那兵么?”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恼,想:“要是父亲是普通的军人多好,多神气,我觉得自己很可怜。”(51)

塚本浩次的“万事消极,万事不为”,事出迫不得已,已如上述。第十军情况虽较上海派遣军为轻,但法务部处境仍可谓左右为难。所以许多案件到了法务部都只能不了了之。因此引起了执法宪兵的不满。12月25日小川记:

上砂中佐来部商量事务。中佐曰:近期的强奸事件多不起诉,宪兵费力地检举,到头来努力白费。本人答说:“或许如此。”但本人以为,战争中的情状、犯人当时的心理、支那妇人的贞操观念、迄今的犯罪次数(原注:实际数字不大)、未检举而终者与偶尔被检举者之数的比较等,不能不加考虑。另外,纯粹从理论上说,奸淫,在当时的情势下,并不能断言全部都是刑法一七八条所谓乘不能抗拒者,不能不考虑也有容易接受要求者。由此而言,如有奸淫的事实立即断为强奸,未免草率。应对犯罪当时的情况深加参酌,再决定处理。故没有立即答应同中佐的要求。

又,同中佐忧虑今后战斗休止,[强奸]增加,会影响宣抚工作。本人以为或如此。但另一方面,慰安设施若能建立,应可防止增加。再则,人在战争中抛掷生命,接触妇女犹如直面一大冲动线的最后一项,所以休战而会增加的忧虑是不必的。(52)

上砂胜七宪兵队长曾在《宪兵三十一年》(53)中说到第十军军风纪的败坏,日本有些老兵一直不以为然,以为是谎言,如第十军参谋吉永朴少佐说:“上砂氏这样的论述让人遗憾之至。”(54)上引有关上砂本人的记载,最常见是否认上砂回忆为诬妄。

当时因不起诉而引起宪兵不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上砂至法务部次日(26日),松冈宪兵大尉又对不起诉某少佐表示不满:

不追究干部,不公平,如果队长不加以适当处置,自己今后对士兵的事件将不检举。(55)

小川对法务部被冷落心中不忿,日记屡有记载,在第三节中我们也已援日记证明小川确知强奸,但面对宪兵的不满,小川却又强作解释。不论小川是否真心以为有些强奸也许是“奸淫”,在当时情况下,这是他能取的唯一态度。早在12月3日的日记中,已可见他在这方面的两难:

自己的工作,如事件少空闲的话,其他人会认为法务部无用而轻视其存在。而如果事件多,忙碌的话,至少会使相关方面不悦。毋宁说过于认真的话不能不受到批判。(56)

而在上砂对强奸不起诉表示不满之前两日,日记还留下了一条不见于日志的重要“方针”(23日):

对强奸事件,采取只对迄今最恶性案件提起公诉的方针,处分采消极立场。如同类事件继续频繁发生,则多少不能不再考虑。(57)

这一方针是出自长官的决定,还是由小川或法务部“审时度势”的自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告诉我们日军军法系统对暴行确曾有过明确的放任方针。(58)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结论,小川关治郎在东京审判所作证词的不实不是偶尔的记忆误差,而是目的明确的作伪。

注释:

①东京审判有关日军在南京罪行的罪名,国内均译作“南京大屠杀”,如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梅汝璈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律出版社2005年),实际在审判过程和判决书中的本来名称是“南京暴行”,本文按原名。

②程兆奇:《松井石根战争责任的再检讨——东京审判有关南京暴行罪被告方证词检证之一》,《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6期。

③第十军由第六和第一一四师团攻打南京,第十军之一部第十八师团攻占芜湖,负责从长江上游切断中国军队退路。

④長森(小川)光代:《わが父、陸軍法務官 小川閔治郎》,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附录,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210页。

⑤程兆奇:《小川关治郎和〈一个军法务官的日记〉》,《史林》2004年第1期;程兆奇:《侵华日军军风纪研究——以第十军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⑥(30)(49)新田滿夫编:《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第七卷,東京雄松堂書店1968年版,第432、420、426页。

⑦日志、日记中有第十军司令官柳川平助的相关谈话记载。

⑧(19)(20)(24)(26)(29)(32)(45)(46)(50)(52)(55)(56)(57)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153~154、59、65~66、111~112、63、18、66、61~62、109、149、127~128、129、85、125页。

⑨对相关史实日本历来有人以为并无其事,强作辩解甚至到了不顾自相矛盾的程度。在此谨举未为人提及的一例:松井石根在巢鸭拘留所曾对“教诲师”花山信胜说,“南京事件”时师团长比日俄战争时差得不能同日而语。据说松井的不满主要是针对第十六师团的中岛今朝吾师团长。此事十分有名。战前最后一任陆军省军务局长额田坦在回忆录“第一部”(章)“陆军省军务局”中因此有针对地说:“松井司令官对阿南局长(阿南惟几,时为军务局长)流着泪说东洋和平和人类爱,原因是对过于果敢的中岛今朝吾十六师团长的非难。但决没有说师团长比昔日日俄战争时将帅的道德要差。”然而,在同书“第三部”“陆军大将群像”中,额田坦明明有这样一段实录:“十三年(昭和,1938年)元旦,笔者随从阿南人事局长在南京向松井司令官报告,据局长说:‘中岛今朝吾十六师团长的战斗指导违反人道’,而对之非难,因此感叹士道的颓废。”(額田坦:《陸軍省人事局長の囬想》,東京芙蓉書房1977年版,第20、322页)“士道的颓废”不正是“道德”“差”的同义语么?

⑩详见日本会議国際広報委員会編《再審“南京大虐殺”——世界に訴える日本の冤罪》第二章之“强姦事件の真相”小节,東京明成社2000年版,第85~87页;藤岡信勝、東中野修道《ザ·レイプ·オブ·南京の研究——中国における“情報戦”の手口と戦略》第三章之“真実は安全地带の住民が知っぃた”小节,東京祥傳社1999年版,第168~170页;東中野修道《“南京虐殺”の徹底検証》第十二章“南京安全地帶の記錄”,東京展転社2000年版,第257~282页。上论是针对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记录中的三百六十一件强奸和强奸未遂案而发。但南京失陷后,放下武器的我军官兵面对劫难,忍辱负重,以低调自保减少无谓牺牲,反抗固然绝无,日军的搜捕残兵,取消安全区,强加的“自治委员会”、“维新政府”,所有“潜伏”的军人(包括市民)都默然接受。所谓“假扮日本兵”、所谓“搅乱工作”,既于理难通,也根本找不到事实的根据。

(11)详见拙文《南京大屠杀札记》之十四节,《史林》2003年第1期。

(12)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编委会、南京图书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郭岐,日军进攻南京时任守军营长,身陷笼城三月,此篇作于逃离之后,发表于当年的《西京平报》。

(13)战后国府调查,绝大多数被家人、邻里等目击证人所指认者都已死亡或失踪;极少数自陈之被害者,则往往家人均已被害或男口均已被害,处境极其艰难。如住南京大百花巷之徐洪氏被奸后跳井未死,除七旬老母和同样跳井之女儿,全家被杀,“忍辱含耻偷生迄今,生活窘迫异常”,才敢于出来要求洗雪“国耻家仇”(中国第二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页)。上世纪80年代后出现的被害人控诉之意义,从道德的角度说毋庸置疑,从法和学术的角度说则不能不打折扣。

(14)(15)(34)(36)(37)(41)(42)《第十軍(柳川兵團)法務部陣中日誌》,高橋正衛編集、解說:《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東京,みすず書房1982年版,第36、38、67~68、46、75、77、60~61页。

(16)日军中小行李(大行李同)指运送大队以上部队的货物的部队。小行李负责运送弹药等直接与战斗有关的货物(大行李负责运送粮草和其他与战斗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

(17)(40)《中支那方面軍軍法会議陣中日誌》,高橋正衛編集、解說:《続·現代史資料》6“軍事警察”,東京,みすず書房1982年版,第175~177、164页。

(18)当日日记中还记有宪兵队逮捕肇事者时村民送了一头猪十只鸡作为“谢礼”和小川对“人情”“各处都一样”的感慨。《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62~63页。

(21)日军官兵记录,见程兆奇《南京大屠杀是东京审判的编造么?》(《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五节;日军部队记录,见程兆奇《南京大屠杀中的日军屠杀令研究》(《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五节。

(22)泰山弘道:《上海戦從軍日誌》,《南京戦史資料集》,第527~528页。

(23)泰山弘道著《上海戦從軍日誌》,《南京戦史資料集》,第528、528~530、531页。时下日本虚构派出产最多的东中野修道不顾泰山弘道“累累尸体”的大量记载,居然说“在下关的泰山弘道海军军医的17日至19日的详细日记,完全没有触及这些尸体的存在。假使有漂流的尸体,也是从上游来的,与日本军流放尸体相联系,过于轻率。”(“南京事件最新報告”《問題は“捕虜処断”をとう見るか》,東京,《諸君!》,文藝春秋社,2001年2月号,第129页)白纸黑字俱在,东中野竟敢以没有“流放尸体”作如此的蒙混!

(25)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27、30、44、102、107、192页。

(27)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78、105~106页。

(28)此类记载在小川日记中很多,再如小川从南京往湖州的途中,看到被日本兵役使的挑夫的艰难步履,大兴感慨,然后说:这种情况下“如果拒绝,将当场被做掉(应该指枪决——引者),逃跑也一样,所以只能依命而行”。《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121页。

(31)如冨士信夫《“南京大屠杀”是这样制作出来的——东京审判的欺瞒》说:“无论辩护方提出的证据还是辩护方的最终辩论对法庭都没有起任何作用”,“法庭的判决是基于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和检察方的最终陈述做出的”。“我不是说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全错,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全对。我只是说作为一个具有常识的日本人在阅读检察和辩护双方的证据时,深感检察方提出的证据包含了极多的歪曲、夸张、虚构,同时感到辩护方提出的证据合理的较多。”见冨士信夫《‘南京大虐殺’はこうして作られた——東京裁判的欺瞒》,東京,展転社1995年版,第291、348页。

(33)另有中国人所谓“违反军律事件”二件。

(35)小川日记中不乏所到之处民众十分“顺从”的记录,如小川在金山时的记录:“来金山后,当地的支那居民样子如菩萨,实在顺从,对我们致以谦恭的敬礼,尤其是小孩,以不动的姿势给以最高的敬礼,不能不让人生出悯然之情。”《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59页。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94页。

(39)转引自《一九三七—一九三八年冬季の日本軍の南京虐殺に関する報告》,南京事件調查研究会編訳:《南京事件資料集》1ァメリカ関係資料編,東京青木書店1992年版,第258页。

(43)日高巳雄述:《陸軍軍法会議法講義》,油印本,无版权页,第41页,转引自《続·現代史資料》6,前言第26页。

(44)高橋正衛編集、解説:《続·現代史資料》6,東京,みすず書房1982年版,前言第27页。

(47)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附录,東京みすず書房2000年版,第97页。

(48)新田滿夫编:《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第五卷,東京雄松堂書店1968年版,第288页。

(51)長森光代:《わが父、陸軍法務官小川関治郎》,《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附录,第205、206页。

(53)上砂胜七:《宪兵三十一年》,東京,ライフ社1955年版。

(54)阿罗健一编:《“南京事件”日本人48人の証言》,東京,小学館2002年版,第164页。

(58)小川在感情上与“消极”“处分”的“立场”不至于有太大抵触,因为虽然他对日军犯罪十分失望,但从小川称日军官兵的罪行为“九仞之功一篑之亏”(《ある軍法務官の日記》,第179页)看,他对犯罪官兵确实还是有恨铁不成钢的惋惜和同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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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川庆证词的再审视--第二次起诉起诉人在东京审判南京暴行罪的证词_东京审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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