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中学内部管理体制与组织过程_教育论文

法国中学内部管理体制与组织过程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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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欧洲大陆比较传统和保守的国家之一。在教育方面,它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化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探索的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当代法国教育体制是根据1975年教育改革建立起来的。新体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消除传统体制结构的僵化。当前,法国学校系统由小学5年、初中4年和高中3年构成。

法国教育实行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地方教育行政机构没有独立通过某些重大决策的权力,它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执行中央行政机构的命令。至今,学校的一切活动(财政拨款、教学计划与大纲、学校的活动程序)都是由教育部的法律、条例、通令来确定。

这种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必然涉及到学校的内部管理问题。法国中等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有哪些特点,是如何组织的?本文就此作一简要介绍。

一 法国中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确立过程

其实,早在1968年以前,法国的标准文件就曾详细地确定了学校内部行政管理体制问题,阐述了作为学校内部管理组织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主管教学和财务工作的助手以及学校领导下的两个咨询机构——学校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的地位与职能。但由于法国中学业已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只重学术、鄙视讨论社会政治问题的传统,使得这种新的管理体制难以找到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法国的学校传统遏止了学生的主动性和责任心,没有给他们参与组织学校生活的机会,更不必说把怀有兴趣的其他人——家长、公众代表从学校管理中排除出去了。这一切都妨碍了学校教育过程的一切参加者之间建立活泼的新型关系。学校的职能只限于“教育”这个词的狭义概念上。正象法国著名教育家A.罗耶所指出的,在法国中学,由于“形成性格,教育能够出色履行‘人的职责’的公民、社会成员,是第二位的”,因此,学校管理问题被理所当然地置于一边。这种中世纪陈旧保守的陋习所造成的学校管理上的落后引起越来越大的不满,终以1968年的政治危机为导索,掀起了大规模的青年学生运动。这次学生运动把根本上实现民主化、进一步更新学校体系的任务列为首要目标。在学校,最大的要求是建立并发展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在内的自治机构,确立行政人员、教师、家长之间新的关系。为此,1968年12月,法国政府曾公布了《关于学校生活的组织和国立中学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法令。法令扩大了学校内部管理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权限。在这个文件中,还规定应建立和发展学校及班级委员会,并同时明确了选举其成员、代表的程序。

1975年的改革在法国学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改革是在“石油危机”后进行的。它的目标不仅注意到教育数量的发展,而且更注意纠正现行教育制度的某些弊端,满足社会上越来越强烈的改革要求,尤其是关于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在具有奠基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哈比法》(1975)中,第一次写入了关于“学校职能的行政—法律标准规范”的内容。这就给学校提出了新的任务,从此,学校的任务不仅是传授知识,而且要形成公民社会要求的未来成员的意识。

在法律文件中使用了“学校社会”这个术语,它把学校看作是学校与其工作人员、学生、家长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统一体,“这是一个对外部世界开放的社会,它应该建立在如下原则之上:诚实、宽容、合作地在个人与集体中探索实现主要目的——教学的有效途径”。

1975年的《哈比法》为法国普通教育迈向民主化和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此后,法国加快了教育民主化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的步伐。八十年代,开始了实质性的行政分权过程。相应的1982年《非集中化政策》(一译《权力下放政策》)给了地方和省很大的自主权。地方和省有权在本地区独立地确定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最重要的方针,但它所作出的决定不应违背国家的法律。文件专门指出:“重新分配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职能不应导致无政府性和恶化国家不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

权力下放政策给予教育体系很大影响,法国以此进行了中央和地方教育权限的划分。国民教育和文化部主要负责制定最基本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包括确定全国教育标准、学校教职员工的培训、选拔和待遇,同时仍旧管辖高等教育。而中等教育——普通中学和技术中学则转归地方权力机构管辖:普通中学归省,技术中学归学区管辖[1]。学区和省的权限扩大到组织学校生活和教学过程的具体问题,其中涉及到学校的经费和维修、组织学校的膳食和交通,同时也包括装备学校的技术手段。

1985年通过的法令进一步给予中等学校以自治及其在教育、行政、财务活动方面有决定一系列重要而具体的问题的自主权。其中,它的权力扩展到可以独立地决定学校的结构、年级和其它班级的构成;选择学校的专门化课程;组织教学和职业定向;确定教学大纲范围内的必修课;分配和使用获得的物质资源。

1989年通过的《教育指导法》阐述了到本世纪末法国发展教育的根本方针,即要大大加强学校的自治,扩充学校内部管理实体——学校委员会成员的成分、数量及增大其权限,并规定每一学校有权研究制定学校自身的工作计划。

这个法律纲要在法国确实是个新现象。它是关系到学校一切活动及学校发展前景的基本文件。纲要的目的就是要把国家和全社会的教育任务,通过学校制定的考虑自身办学条件的特殊计划,具体落实到这个学校的整个教育教学工作之中。《教育指导法》是学校内外活动的措施保障系统。正如法律条文所说:“这些措施应该使学校的工作更有效,应使学校从孤立中走出来,向周围环境和生活开放,唤起教师集体工作和唤起学生对学校的兴趣”。法律对学校与地方国民教育机构订立合同并获得补充拨款以实现学校的要求(增加分班数量、补充学时和教师编制、教师更换、购买设备)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学校可以有权与地方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总之,通过一系列改革,在法国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和学校又有一定自治与灵活性的教育管理结构。而学校自治权的获得,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创造了条件。

二 法国中学学校内部管理的机构及其组织

学校内部管理的机构及其组织在整个学校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涉及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及其效率效果问题,涉及到培养人才的质量问题,所以,明确法国中学学校内部管理的机构、构成、职责及其组织过程是必需的。

学校活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文化水平、责权分工、人际关系、通过决议的方式及分析评价学校活动的水平。

在七十年代初,法国中学的管理人员的数量并不多。它由学校的领导、教务处主任、总务主任组成。但在近十几年,它的数量大大扩充了。新增加了负责学校各项活动的工作人员。除了上述人员外,业务主任、会计、学校教育工作顾问、主管职业教育的副校长、方向指导顾问、社会服务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医生和护士)、图书—文献人员,现在也加入了管理机构。除此而外,在校委会还有秘书科,有近十个人管理着学校事务。

校长是中学的首脑。在普通中学,他被称为首长;在技术中学,他被叫作协调人。他是由国民教育和文化部部长从那些由地方行政机构(省或学区)以专门的名册呈报上来的人员之中任命的。通常,这些人要有很长的教龄(不少于20年);大学文化程度;一般应有学衔和学位并接受过6个月的培训和两年的试用期。

法国教育发展起来的自治强化了学校校长的作用、责任及其在管理系统中的关键地位。这种地位是以他代表国家、社会、地区的利益,也代表教师和学生集体的利益并符合不同利益者经常的各不相同的倾向为前提的。在现行正式法令中强调,研究和实现主要的管理决策——学校工作计划,取决于校长团结和激发学校全体工作人员的活动积极性。

在管理过程中,校长代表学校执行权力,他是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行政委员会、年级委员会、教师委员会的主席。作为学校的首脑,他要组织和监督其所有成员及各种服务工作:确定工作人员与其地位相应的职责;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研究学校的经济、物质—技术保障问题;对涉及人与财产安全、学校状况和他所领导下的全体人员的健康的保障物进行支配。校长对维护学校的秩序、遵从所有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实现提高学校内部管理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

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责任者,他要与负责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一起研究教学工作的规定进程、使用新的工艺、教学手段和监督学校的政策执行情况。

但是,在校长的地位与其实际的权利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比如,他有对教师进行评价的权限,但这种权限只是“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纪律、注意道德威信和在同事与学生之间的道德影响”,他没有权力评价教学质量。这种状况传统地与在法国学校通行的教师有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支配课堂时间等方面的教学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此外,教师具有高等学校的相应证书和通过激烈竞争而获得的州的职位被认定为具有足够高的教师职业才能的条件,这些人的教学质量“天经地义”地被认为是合格的,是无须校长评价的。校长监督的只是这些人履行国家的教学大纲的情况,至于教学质量,则由省教育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

同时,校长在组织、调整学校生活方面又有很大的自主权,他可组织旨在适应现代生活、适应它的周围的社区的旅行、文化活动、小组活动、体育协会等发展学校的一切活动。

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是仅次于校长的学校的第二号人物,他也是国民教育部任命的,在校长不在的时候,他执行校长的权力。

在七十年代以前,在普通中学还没有副校长这一职务。然而在技术中学相当这一职务并履行其职责的督学主要监督学校的纪律和道德气氛。正如法国的《实用教育百科全书》所指出的,他的职责不过是“翻翻中学的课本,删除一切在他看来对学生德行有危险的内容”。

七十年代后发生了许多变化。技术中学和普通中学的副校长开始主要负责教育过程的组织。他编制课程表,向新接收的教师介绍他的职责,与家长就学生的学业成绩和选择今后的学习方向建立联系,布置学生的学习和职业定向的作业,组织考试,研究向学生提供补助金问题。副校长同学校医生或护士一起参与学生的医疗检查,同教育顾问及社会工作者给予学习困难的儿童特别关照。

督学是学校教育工作顾问。长期以来,法国的学校体系是教学与教育分离。在法国的普通中学一直有一些特殊的合作者,这些人对学生在校内以及在校外时间进行监督,他们的活动基本上是检查和保持学校的纪律。他们因此而被称为“监察员”或“督学”。这些职责通常都由那些准备做教师的大学高年级的学生履行。

当前,由于学校经常遇到比较尖锐的纪律问题,因此,这些人的教育作用增强了,其职能也大大地变化与复杂。在技术中学和普通中学,代替从前“督学”的是这里出现了新的行政人员——教育工作顾问,鉴于学校中学生的数量,他们一般有1—2人。

除了前面讲到的监督出席人数、维持纪律和内部秩序的职能而外,教育工作顾问还被委以宽泛的职责:他应深入考虑学校生活问题,维持其活动的气氛和节奏,要特别关心困难儿童,与其家长保持密切的合作。

不论在学校还是在校外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中,教育顾问都应该起到一个鼓舞者和倡导者的作用。他要了解学生的心情、熟悉他们的个别特点和家庭状况。教育顾问参加年级委员会的会议并参与研究学生教学与职业指导的建议。

社会工作者是任何一所学校都必须设有的职位。他的职责是发现在社会关系中学生生活处境不利的状况并帮助他们解决相应的问题。社会教师的主要“对话人”是家庭。借助于直接的个别会面和通信了解学生生活条件,依此与学生家庭建立富有成效的对话。一个社会工作者通常服务于2—3所学校。在八十年代末,法国近400万中学生中有近1500名这样的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是社会保障机构的伙伴。他通常每周来学校一次,学校行政机构的各个代表都愿到他那里请求帮助:校长想弄清学生家庭的生活条件和家庭的收入水平以便给予物质帮助(在普通中学,一般有这样一个被称为“声援处”的机构,它对那些家庭负担特别繁重的学生给予物质帮助);校医获得关于家庭生活条件的医疗特征的必要信息;教育工作顾问也和他保持紧密的联系。

方向指导顾问在法国中学是一个重要的人物。他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和职业定向中(职业定向贯穿于中学教育的全过程;从第6到第12学年)做好选择适宜于自己学习的方案。

在成为专门的校外方向指导服务的合作者同时,指导顾问还是联合各种审议人(教师、学校心理学顾问、医生)的负责对学生进行方向指导的教育集体中享有充分权利的成员。法律文件规定了方向指导顾问履行下面的具体任务:研究学生的兴趣、弄清他们的能力和倾向、他们在学校和家庭中的适应性;了解学生及其家长关于学校体系、职业、劳动安置条件、当代生产发展趋势;解答他们关于教学和职业选择的问题,以及如何以最好的方式适应学生的个别才能问题;参与学生选择和支配各种学习的目标;保障与实业界、生产部门的联系。

在研究学生的本职工作中,指导顾问使用专门的方法和手段——测验性实验、了解学生性格的问卷调查表、社会学调查,等等,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他们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这些材料与教学结论一起帮助行政人员确定未来的教学方向(小组教学或个别教学),给家庭提出相应的建议,帮助学生本人进行现实性的自我评价和作出正确的选择。

负责方向指导工作的顾问是从那些已获得专门培训和相应证书的人中经过认真的竞试筛选后产生的。通常,他们在行政人员、教师集体、家长和学生中享有非常高的威信,在进行决定性的选择时刻,都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的最高的集体性机构,它决定调整学校的生活。校务委员会的活动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确定。

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由30人组成(少于600名学生的学校由24人组成),校务委员会由三方面数量相等的代表组成:学校领导及管辖学校的地方行政人员代表、学校员工代表、家长和学生代表。校务委员会中有10名学校领导及地方行政人员,其中学校校长是校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并担任校务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还有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财务副校长、教育工作顾问、学校所在的社区行政代表、3名地方行政代表(普通中学为省代表,技术中学为地区代表)、1—2名代表当地企业家和工人集体的熟练专家;校务委员会中有10名学校教职员工代表,其中教师7人,社会工作者、心理学顾问和学校技术服务人员3人;校务委员会中有10名家长和学生代表,在普通中学相应为7和3人,在技术中学各为5人。

由于一系列分权措施的出台,扩大了学校校务委员会的权限。当前,这个集体性机构具有通过关于学校内部生活和它与外部世界联系问题的决定的广泛权限。它参与确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参与组织学校教学的各方面工作;每年通过学校工作计划;听取学校行政机构的汇报;确定预算;讨论一切组织问题;比如,学校卫生、安全状况、社会信息手段等。委员会解决与家长的相互联系的问题,讨论在学校发挥作用的家长协会的活动纲要,阐述自己针对学校生活的一切问题的意见和愿望,选择教科书、参考书、计算机保障。校务委员会根据学校校长的倡议,每年召开3次会议。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都要重新选举。

校务委员会有其日常工作机构——常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委员会呈报上来的问题,并为委员会召开会议准备材料。这个委员会可以改组为纪律委员会。它在非常时刻,如开除学生问题或处理有意破坏学校纪律问题(学生或教师的挑衅行为、盗窃等行为)时临时召开会议。对于纪律委员会通过开除学生的决定,家长可以向学区长提出上诉。如果学校校长和纪律委员会的意见以对学生进行制裁为由而过于严厉的话,学区长必须加以干涉。

年级委员会是法国中学在六十年代末作为成年人和学生合作及共同参与教育过程而出现的新的组织形式。1975年的改革肯定了这种形式的法律地位。

年级委员会执行重要的教学任务:评价学生学习活动及其效果,研究涉及班级生活、课业组织、给予学习后进生以帮助等所有问题。年级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或他的委托人领导,它联合同一年级的教师、家长和学生。它的成员由在该年级任教的全体教师(通常12—13人)、两名家长代表、两名学生代表、负责方向指导工作的顾问、负责教育工作的顾问、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吸收学校和社会工作者参加。年级委员会通常每学季(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年级委员会在通过关于每一个中学生的教学和职业定向问题的决定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年级委员会考虑该年级的教师委员会建议的学生定向或重读的可能性途径,在考虑现有的学生的各方面信息后,作出自己的决定。这个决定一般不与教师的建议相矛盾,因为年级委员会不对教师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任何表决,只是年级委员会主席在考虑所有的意见和建议后力争达成协议。

年级委员会的活动是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虽然正式的文件确认了它的重要性,但也有反对的意见。比如,“家长们觉得,关系到其孩子未来的决定过于仓促,而那些参与年级委员会决议的教师也是有成见地服从于这个制度。教师不满意的是家长议论他们的工作并反驳他们的观点。学生代表的意见也分两种情况:一说他们是自己同学的‘律师’,同时自己又遭人议论”。

可以说,这种对学校委员会的评价和批评有些过分,但它无疑见证了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严重冲突和应该完善这种学校内部管理形式等问题。家长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学校生活,在法国相对而言是一个新的事物。在过去,人们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总是比较消极,因为在法国,总是处在封闭的空间来保护自己的仅有的对教学过程的一点权利,那时,作为教育本身被看作是家庭和教会的事。而在当代,学校和家庭的联系首先是通过信息交流的途径实现的。学校行政人员经常向家庭通报自己所有的活动种类、组织教学工作中的变化、革新,等等。学校建立了学生手册,通过传送学生手册与家长保持通信联系。此外,还有每学季的学生考评簿。而家长也可以通过在学校校务委员会和年级委员会中自己的代表实现参与学校管理。

总之,法国学校的自治权、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为学校内部管理的民主化创立了一定的前提,为改善学生的公民教育,使在这个领域一切有兴趣的人士——学生、教师、家长、学校行政人员和社会界代表的集体合作成为可能。为了这个目标而成立的机构——校务委员会、年级委员会,以及具有确切法律基础的学生委员会,对于现实地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开辟了前景。但是,学校管理的更新改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还需要时间,需要不断加强巩固新的工作形式和调整民主化过程的所有参加者之间的各种关系。

注释:

[1] 法国本土划分为28个学区,除巴黎外,每一个学区都包括几个省。全国共有90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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