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收入的变化特征_农民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收入的变化特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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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度量指标,没有农民收入的增长,也就不可能有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的变化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于正确制定“九五”计划及到2010年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增长的阶段性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提高到1994年的1220元,年均增长率为15.02%。这与改革前的28年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共增长89.8元、年均增长仅3.92%相比较,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增长速度都有较大的提高。当然,如果考虑到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严重通货膨胀,农民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就要大打折扣。1985-1994年期间,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11.2%,农村居民消费品价格年均上涨10.8%,扣除物价增长因素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增长率还达7.93%。

仔细分析一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收入的增长状况,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且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979-1984年为高速增长阶段。这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快,持续时间长,收入增长率连年为两位数,最高达20.9%,最低也有14.7%。按1978年可比价格计算,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6.5%,为世之罕见。这期间,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2/3,以年平均16.4%的速度递减。

1985-1988年为缓慢增长阶段。这期间,虽然名义增长率仍达两位数,即年均增长11.4%,但由于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实际增长率明显减慢,年均实际增长率只有4.98%。实际增长率最高的年份才达7.9 %,最低的年份只有2.8%。

1989-1991年为徘徊停滞阶段。这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545 元增长到708.6元,年均增长9.2%,名义增长率下降为一位数,而扣除物价因素后的年均实际增长率只有0.7%。其中1989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为-1.6%,1990 年为1.8%,1991年最高为2%。这说明这三年期间农民收入实际上处于徘徊停滞状态。这一阶段的农民收入增长与农业增长的态势极不协调,农业年均增长达5.4%, 其中粮食产量连创历史最高水平。农业增产而农民不增收或少增收,农民收入连续几年徘徊停滞。

1992-1994年为恢复性增长阶段。这三年,农民收入恢复了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708.6元增长到1220元,年均名义增长率高达20.2 %,但由于物价上涨过猛,农民人均实际增长仍然缓慢,年均实际增长率为4.7%。其中1992年农民收入实际增长率为5.9%,达到近几年的最高点。而1993年实际增长率又下降到3.2%,1994 年农民人均名义收入增长率高达32.5%,但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了5%。 因此这三年农民收入增长带有恢复性质,恢复到接近缓慢增长阶段。

二、第二、三产业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货币化程度逐步提高

对改革开放17年来的农民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一是第二、三产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这是农村产业结构的演化和农民就业的日益多样化的结果。1978-1994年期间,第二、三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 7.92%提高到 30.7%,提高了22.78个百分点。其中1978-1988年的10年间,这一比重提高近20 个百分点,1989-1992年间的这一比重反而低于1988年的水平。这种情况与1988年下半年开始的为期三年的经济紧缩政策有关。在紧缩期间,农民在乡镇企业和城市的就业受到影响。而与之相反,1978-1994年期间农业(即第一产业)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由84.93%下降到63.1%, 下降了21.83 个百分点。虽然农村二、三产业的增长对农民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但农业收入目前仍然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农民收入仍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是家庭经营收入逐渐占居举足轻重的位置。农民家庭纯收入按来源可分为生产性纯收入和非生产性纯收入两部分,后者占农民家庭纯收入的比重80年代基本上在10%左右,进入90年代以来一直在8 %以下。生产性纯收入又可分为劳动者报酬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改革以来前者比重逐渐下降,后者比重逐渐上升。1978-1993年期间,在生产性纯收入中家庭经营收入占的比重由28.85%上升到77.72%,而劳动者报酬收入的比重由71.15%下降到22.28%,家庭经营收入成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主要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结果。

三是现金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现金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是反映农民收入结构的另一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现金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份额不断提高,已由 1978年的 41.9%提高到1993年的68.24%。其中1991年的份额高达73.02%,近两年来稍有下降。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商品货币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

三、收入分配趋于合理,但区域差距扩大

农民收入分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差距,即农民收入的户间差距和农民收入的区域差距。

1.农民收入的户间差距。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广泛用来衡量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指标。它一般分为4个区间:在0.2以下,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0.3之间为相对平均;0.3-0.4之间比较合理;0.4 以上为差距偏大。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民收入分配高度平均化,差距很小,基尼系数在0.2以下。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农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基尼系数也逐渐提高,高低收入倍数也不断扩大。1978-1987年基尼系数一直在 0.2-0.3之间,处于“相对平均”阶段, 收入的高低倍数由2.88扩大到4.16;1988年以来,基尼系数超过了 0.3,进入了“比较合理”阶段;1993年农民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尼系数达0.33,收入高低倍数达5.54。

从收入层次的分组比重变化来看,低收入人口比重逐渐下降,高收入比重不断上升,收入差异有所扩大。1978年人均纯收入在300 元以下的占97.6%,其中人均收入在1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比重达33.3%。 而到1994 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低收入人口所占比重只有10.8%,1000元—1500元的中高收入比重达26.4%;1500元以上的高收入人口所占比重达24.3%。由此可见,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在农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档次逐渐拉开,收入分配趋于合理。

2.农民收入的区域差距。我国大致可分为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由于各大区域之间及其内部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不同,相互之间及其内部的农民收入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最快,农民收入增长也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1980年东中西部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西部为1)为1.28∶1.06∶1,1985年扩大到1.44∶1.21∶1,1994年这一比例进一步扩大为1.89∶1.27∶1。1980 年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18、181和171元,东西部收入差距为47元;到1993年,东中西三大区域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222、802和670元,东西部收入差距为552元。1980-1993 年东中西三大区域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速度分别为14.2%、12.1%、11.1%(按当年价格计算),东西部增长差距为3.1个百分点。1994 年稍有变化,中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最快达35.6%,东部地区为32.5%,西部地区最慢为28.9%;东部与中部的差距在缩小,但与西部的差距继续扩大。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与1994年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有直接关系。

从三大地区内部农民收入分配来看,东部和西部农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中部变化很小。1980-1993 年东部地区的农民收入基尼系数由0.28扩大到0.33,西部地区由0.24扩大到0.30,中部地区由0.25扩大到0.26。

从省际间的农民收入差距来看,收入最高省与收入最低省之间的收入差距比(以最低省收入为1)1978年为3.17,1980年为2.79,1980 年为2.79,1990年扩大到4.43,1993年进一步扩大为4.95;收入差距也由100多元扩大到2100多元。由此可见, 经济发达省份与经济落后省份之间的农民收入差距也在迅速地拉大。

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先缩小后扩大,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这种差距扩大越快

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农民的自主就业和跨地区流动,同时又赋予城镇以各种特权和福利,人为地把城乡差别制度化。1957 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3.23倍,到1964年下降到2.22倍,直到改革前夕的1978年仍高达2.37倍。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经历了先缩小后又扩大的发展过程。改革初期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缩小,到1983年达到最低点,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倍。 随后这种差距逐年扩大, 到1988年又恢复到2倍以上,1993年开始超过1978年的差距,达到2.54倍。1994年进一步扩大到2.61倍,超出1978年0.38倍。这种差距比较没有考虑城镇居民享受的大量隐性收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价格补贴、单位内部发放实物等。如果把这些隐性收入都计算进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会更加悬殊。

随着农民收入的区域差距的扩大,各个经济区域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出现明显的差异。东部发达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小于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不发达地区,而中部地区的这种差距又小于西部地区。改革初期的1980年,三大地区的城乡居民差距差别不大,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以农村为1)江苏省为 2.11∶1, 广东省为2.66∶ 1,湖南省为2.49∶1,而四川、贵州、甘肃省分别为2.12∶1、2.31∶1、2.63∶ 1 。到1993 年, 位于东部的江苏、浙江、辽宁省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1.99∶1、1.93∶1、1.78∶1;位于中部的河南、 湖北和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别为2.58∶1、2.80∶1、2.71∶1;位于西部的四川、 贵州、 甘肃省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2∶1、3.46∶1、3.34∶1。由此可以看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大小与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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