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取向_资金计划论文

老年人收入保障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与政策取向_资金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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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养老基金的收缴、各方分担的比例、基金管理权归属等问题。这些问题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不从理论上弄清当前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困境背后的深层问题,在实践上就会使改革成为在不同主体间转嫁经济负担,无助于建立一个能持久、稳定运行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因此,必须把老年收入问题放到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和收入分配体系中去考察。

一、老年收入来源及其在社会总劳动中的位置

要说明老年收入来源问题,首先要阐明的就是作为体现老年物质生活资料的价值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中的性质、地位及其运动规律。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认为,在产品价值c+v+m中,v+m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只有这部分价值可以作为收入进行分配。马克思认为再生产活动既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又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就是劳动力作为商品存在,因此,收入的分配必须保证这一基本条件的延续。在价值产品中v是用于支付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其作用在于保证劳动力的不断再生产,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提供着可供剥削的人身材料,保证社会生产体系的正常存在与运转。价值产品中超过v以上的部分构成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不仅以利润、利息、地租等形式在剥削阶级集团之间进行分配,而且,社会上一切用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外的各种费用也必须来自剩余价值。马克思并没有专门论述资本主义条件下老年收入的来源问题,但是,按照马克思的思想方法,老年人的消费并不再生产出社会生产体系所需的劳动力,从而并不构成资本主义再生产的直接必要条件,它只能来自对剩余价值的扣除。马克思曾明确提出,在未来社会中,用于已经退出劳动年龄阶段的社会成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是来自于社会剩余劳动的。社会按照需要,通过计划从剩余劳动中安排和分配用于老年人收入的部分[1]。

价值产品用于老年人收入的部分在性质上既不同于马克思所讲的必要劳动,又不同于真正意义的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创造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它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作为已经退出劳动阶段的工人,他们的消费已不直接为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提供生产要素,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这种消费不是必要的,因此,他们的收入不应归于作为必要劳动的v部分;社会剩余劳动应当是维持社会生存所需的产品以外的部分,它是社会积累与发展的源泉。支付老年收入的部分则不能作为积累被永久占用。这部分价值虽不是维持社会生产体系运转所需的,但却是维持社会正常存在所必需的。因此,这是社会价值产品中一个特殊的部分。由于它对于劳动者的生存以至社会的存在是必需的,所以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也应归于必要劳动范畴。为了与创造劳动力价值的劳动相区别,我把后者称为必要劳动Ⅰ,把前者称为必要劳动Ⅱ。

随着观察的角度不同,必要劳动Ⅱ创造的价值则表现为不同的数量和运动规律。当社会以现收现付的方式支付老年人收入时,价值产品中属于必要劳动Ⅱ的部分就随着实际支付给老年人的收入数量而变动。当社会以全额储蓄方式支付老年人收入时,老年人的收入就取决于实际储蓄的数量及其增殖程度。既然如此,必要劳动Ⅱ是不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范畴呢?事实上作为劳动的不同部分创造的价值其性质是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决定的生产消费规律而决定的,是在生产领域就已经决定了的,并不随着短时期内社会实际的使用情况而转移。因此,现收现付方式反映的只是一定时期必要劳动Ⅱ运动的表面现象,全额储蓄反映的才是本质关系。当人口增长,结构趋于年轻化时期,社会价值产品中用于支付老年人收入的比重相对较小,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总劳动中必要劳动Ⅱ所占比重较小,只是在当时阶段,一部分必要劳动Ⅱ被当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劳动。一当人口增长出现相反趋势时,社会就必须将部分真正意义上的剩余价值用于支付应当用必要劳动Ⅱ所支付的价值。这正是我国及许多国家战后从50年代到目前所经历的情况。一个能够稳定持久存在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必须充分体现必要劳动Ⅱ创造的价值这种运动规律。

必要劳动Ⅱ概念的提出,可以使我们明确一个原则,老年收入的真正来源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要劳动Ⅱ所创造的价值。在实践中,究竟由谁来支付退休职工的收入,取决于在总的价值产品的分配中对必要劳动Ⅱ的占有情况。

二、必要劳动Ⅱ的运动规律

作为价值产品中的一个特定构成部分,必要劳动Ⅱ的性质与运动规律与原意义上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都有不同。从它们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必要劳动Ⅱ所创造的价值具有以下性质:

第一,它的创造与使用之间具有相对较长的时间间隔。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在这个时间间隔中,可以像真正意义上的剩余价值一样,用于扩大再生产及其他各种社会活动,而不致影响社会生产体系及正常秩序。

第二,它不能被社会整体或其他任何社会成员或组织永久占有,更不能在被用于应有用途之前被消耗掉。这一性质决定了它在最终消费之前的使用必须以偿还为条件。

第三,它是一个作为理论抽象形态的独立经济范畴,在现象形态上,它往往是分散地包含在工资、利润、税收等范畴之中。

必要劳动Ⅱ有着自身的数量界限。作为用于劳动者个人消费的部分,在数量上劳动力价值的水平成为它的参照系。它应能提供在当时的社会标准下正常生活的需要。从物质内容来看,这部分价值所体现的物质产品主要是用于维持老年人的生活,所以,它包括的内容与劳动力价值所体现的内容又有不同。但是,由于它的创造与使用之间间隔较长,在这期间社会历史道德因素及劳动力价值会发生变动,因而,它在未来应体现的生活资料性质与数量与当前劳动力价值所体现的生活资料又会有很大差别,这一因素使得必要劳动Ⅱ的数量规律较劳动力价值的决定更为复杂。

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社会经济体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有明晰的、可分解的产权制度。必要劳动Ⅱ在创造与使用的间隔期间会被作为暂时闲置的资本用于投资或其他事业,形成价值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流动。为保证这部分价值的所有者、占有者、使用者的经济权益,必须有明晰的产权制度,以使这部分价值的权利束能被适当地分解。这不仅为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而且,为提高这部分价值的使用效益提供内在动力。

第二,有便利、通畅的价值运动渠道。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在作为资本运动时,要求有较为发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长期资本市场。现代市场经济中,多样化法人机构是资本运动渠道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些机构的运作,使这部分价值的最终受益者与间隔期间的使用者有效地联系起来。

第三,有强有力的风险抵御机制。作为一项长期资本来源,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在间隔期间会面临着各种风险。由于这部分价值的最终使用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抵御成为比其他资本更为紧要的问题。货币、价值、使用价值在经济长期动态中,会因生产率、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在数量上发生不同方向的变动,使价值及其货币表现在最终使用时所代表的使用价值量与创造时相比严重脱节。其中,通货膨胀是最大危险。因此,抵御通货膨胀是必要劳动Ⅱ正常行使职能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条件。

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是必要劳动Ⅱ的运动借以实现,或者说借以外化的组织形式,因此,任何一种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必须充分反映以上各种要求,才能成为一种稳定、持久的制度。

三、传统体制下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问题症结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解决条件

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弊病在于,作为用于支付退休职工收入的国民收入部分被纳入财政收入的范围,所支付退休职工的收入表现为国家出资,割断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与老年获得的收入之间的联系,混淆了暂时不用于职工消费的国民收入与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劳动之间的界限,模糊了储蓄资金的产权关系,同时,缺乏资金融通所必要的市场体系,使投资效益低下,资金严重浪费。这些弊病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未达到成熟阶段时表现并不明显。而当人口老化、制度成熟到来,体系隐含的弊病所引的矛盾就逐步激化起来。

在我们从理论上提出必要劳动Ⅱ这一概念,并对其性质和运动规律作出一定分析后,我们就可以更为准确地揭示这些弊病的症结所在。

概括地讲,传统体制下老年收入保障体系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不能充分反映必要劳动Ⅱ的运动规律,不能为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的运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首先,旧体系中产权关系是不清晰的。因此,在实践上,建立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只是一种极简单的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体系。在这一收入保障体系下,产权关系不清造成资金回流困难,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运动中所要求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关系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的形式下被模糊了,仅留下“由国家包了下来”的现象。这种表面现象在人们头脑中所形成的认识,至今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改革的讨论中仍有着消极影响。

第二,产权不明晰导致这部分资金在使用中缺乏追求效益、抵御风险的内在动机。投资效益的低下,使资金的回收遇到困难,违背了必要劳动Ⅱ以偿还为条件的使用原则,成为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合理运行的内在障碍。从形式看,由国家出面保障老年收入的支付似乎是最安全的,但由于这种体系的内在缺陷,使国家并不能成为真正的保障。

第三,资金流动渠道单一,无法选择最优的投资去向。必要劳动Ⅱ创造的价值是作为财政收入由政府集中使用,通过财政渠道与其他资金一同流动的。同时,由于收缴渠道的单一,发放渠道也是单一的,来自政府财政收入的退休金成为职工在退休后收入的唯一来源,这也就造成职工对政府的绝对依赖。

第四,形式上政府把退休职工收入“都包下来”,削弱了职工个人的储蓄意识。同时,政府采取的压低职工工资以积累建设资金的政策,使职工收入长期处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使职工无力为自己的未来进行储蓄,职工的储蓄资金主要用来购置耐用消费品。这种历史原因形成的储蓄观念,在改革开放后的今天仍有着消极的影响。目前,部分人收入已经超过了广大工薪阶层所处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但他们却把收入大量用于奢侈性、超前性消费,而不肯用于作为老年收入保障的储蓄。这样,一方面原有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面临难以为继入不敷出的困境,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超前性、奢侈性消费,使社会消费与储蓄活动严重扭曲。

按照必要劳动Ⅱ运动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应具有以下特征:1.明确不同经济主体对必要劳动Ⅱ的价值产品的各种经济权益,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监督管理权、处置决策权、使用权、受益权等,保证这部分价值运动的规范性;2.有畅通的流动渠道以保证在其闲置阶段得到有效的利用;3.具有将这部分资金加以储蓄,提高投资效益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强制力;4.有抵御风险的防范机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这些要求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市场是由众多活动主体按照自身需要进行交换的机构,交换渠道多样化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资本市场提供了资本收益权的实现与使用权的获得的多样化途径,成为老年收入保障基金运动的重要机制;这些经济权利的运动首先是以产权的分解与明晰为前提的;市场运动的动力来自于不同经济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市场经济较之传统的中央计划经济有着更强的内在激励机制。由于必要劳动Ⅱ运动的特殊性质,加上它的存在与价值产品中其他部分相比更具隐蔽性,所以,市场经济的原则必须由国家出面强制地推行。政府在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建立、运行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并且,市场运动的自发性,不可避免地具有来自各个方面、各种形式的经济风险,更要求政府在风险管理与防范领域,加强对老年收入保障体系运行的干预。

综上所述,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改革方向应当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由此决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政府直接与间接干预下,按照市场经济特有的产权规则、资本流动要求,建立由多种权利主体共同监督管理、防范风险,由专门法人机构投资运作的储蓄缴纳与收益支付体系。

四、发达国家年金制度对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改革的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由国家出面建立各种形式的年金计划,向超过劳动年龄的劳动者提供退休金,从20年代开始,一些大公司开始在企业内为职工举办年金计划,作为吸引和稳定职工,特别是具有技术专长的职工的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主要国家的公共年金计划都朝着进一步普遍化方向发展。同时,国家对于雇主举办的私人年金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私人年金计划的数量、资产以及覆盖面的大幅度提高。

经过战后五十多年的发展演变,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形成了由国家公共年金、私人年金以及个人储蓄构成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以下经验及作法,为我国改革提供借鉴。

第一,老年收入是职工退休年金的多样化组合。西方国家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包括国家年金计划、社会援助计划、私人年金计划等多种收入来源。退休年金作为劳动者晚年收入来源发挥着多种功能,包括保障职工最低生活水平;保障退休后生活水平不大幅度下降;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以保障那些终生贫困,在工作期间因缴纳准备金不足而在晚年缺乏领取年金资格的劳动者享有收入来源等等。这些功能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年金计划实现的。

第二,强制性参加与自愿参加的年金计划相结合。在同时存在的多种年金计划中有的是由法律规定强制参加的。在英国,如果职工不参加国家的收入挂钩年金计划,就必须由雇主与政府订立合同,承诺向职工提供在数量上与收入挂钩年金相当的年金计划。雇主举办的私人年金计划往往是自愿参加的,但是在这些年金计划中雇主提供较大比例的费用缴纳,因此,职工如果不参加这样的计划,就等于失去了一部分未来收入。

第三,年金基金由政府、雇主以及职工本人三方面支付。其中政府和雇主分担的部分占较大的比重。国家年金的不同部分又分别来自一般性财政收入和专项基金。政府对于私人雇主为职工举办年金计划提供税收政策的优惠,雇主用于缴纳私人年金基金的利润可以免缴所得税,待职工领取退休收入时,由职工支付所得税。由于所得税的累进性质,由职工按照年金收入缴纳的税率要大大低于雇主按照利润支付的比率。这样,政府就为雇主免除了很大的税收负担。

第四,年金基金的运行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依托。战后,年金基金越来越成为金融市场上一项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年金基金利用金融市场的渠道实现在各种投资领域之间的转移以避免风险,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职能资本也越来越多地利用年金基金向有利可图的领域扩展,进行企业的兼并活动。年金基金成为影响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一支力量。

第五,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年金计划的内容,对年金计划的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

根据前面的理论以及这里介绍的发达国家的一些作法,可以提出我国老年收入保障体系改革的一些基本要点。

首先,在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基础上,由国家、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分担缴纳退休收入的准备金。改革以来,传统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人们收入差距拉大,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已远远超过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这部分居民已具备了从个人收入中缴纳退休收入准备金的条件。同时,绝大部分城市职工,尤其是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尽管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物价的上涨,以及社会变革带来的生活方式改变,他们中间大部分人的收入仍处于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因此,要实现老年收入准备金在国家、企业(单位)、个人之间分担,就要有收入结构的调整,使个人收入中包括部分必要劳动Ⅱ价值产品。

第二,发展多元化老年收入保障机构。由政府、专业化基金组织、保险企业等多家举办老年收入保障,可以使老年收入由多个来源获得,分散拖欠退休金支付的风险。同时,收入的多元化,使老年收入的保障功能、再分配功能、福利功能等多方面分别由不同性质的机构分别承担,使这些功能更好地实现。

第三,老年收入准备金的筹集与发放逐步地从目前的现收现付方式,过渡到全额储蓄的方式。历史实践表明,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现收现付的方式往往混淆价值产品中必要劳动Ⅱ与真正的剩余劳动之间的差别,特别是在人口年轻化时期会将部分必要劳动Ⅱ作为剩余劳动永久占用,为日后人口老龄化的收入保障造成潜在的危机。在金融市场得到发展的条件下,全额储蓄所筹集的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同样可以用于投资。但是,企业和政府以偿还为条件筹集的资金在使用上必须更加注重投资效益和风险的防范。

第四,对从事老年收入准备基金投资活动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风险是对老年收入准备基金的巨大威胁,因此,对于从事老年收入准备基金的筹集、运作、支付的机构的行为都要给予全面的规范,使金融市场成为基金得以保值增值的有效机构。

第五,准备基金的筹集要考虑到今后几十年中职工的收入、物价、利率等因素的变动,把基金的筹集作为调整收入、引导消费与生产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社会生产与消费出现了许多畸形的现象。一方面,大量属于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项目,如退休收入、医疗费用等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大量高档化豪华奢侈性消费项目进入许多人的生活消费领域。表明社会经济体制内部资源分配方式与生产力水平之间存在着严重抵触。

总起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老年收入保障体系的运行方式必须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流动渠道和各种内在的经济机制,使老年收入基金的筹集、投资、发放、管理等活动与市场经济的运动相吻合,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时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在老年收入保障领域,市场经济的原则更要靠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才能实现。

注释:

[1]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9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第11—12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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