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巫蛊信仰对西南民族地区女性的影响及其司法干预-基于人身伤害案例(1950-2002年)的分析论文

论巫蛊信仰对西南民族地区女性的影响及其司法干预-基于人身伤害案例(1950-2002年)的分析论文

论巫蛊信仰对西南民族地区女性的影响及其司法干预
——基于人身伤害案例(1950-2002年)的分析

李金莲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摘 要: 西南少数民族普遍存在着巫蛊信仰。由于“蛊”具有传女不传男的特征,所以被诬为放蛊的女子受到各种歧视、驱赶甚至杀害等人身伤害。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很多地方都出台了“不准诬陷农民放蛊”等自治条例,但由于巫蛊信仰的神秘性和民族习惯的特殊性,很难用国家法消除其负面影响。在国家法的震慑作用下,巫蛊观念的危害被限定在隐形的状态。随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干预的加强,巫蛊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和对女性的伤害会越来越小。

关键词: 西南少数民族;巫蛊信仰;女性;人身伤害;司法

西南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巫蛊信仰,该信仰在少数民族中有着各种不同的称呼。云南省盈江、陇川、瑞丽、潞西等地的傣族叫“琵琶鬼”(“枇杷鬼”“皮拍鬼”)。“琵琶”是傣语魔鬼附身的意思,魔鬼附身,就会随时咬人或伤害牲畜。景颇族叫“扑死鬼”“阿皮鬼”(阿枇鬼)。爱尼人叫“皮抽”,一种喜吃死尸上的肉,常披着兽皮进入人家伤害病人的鬼。阿昌族叫“放歹”,“歹”是指特殊的人,认为这种人依附着魔鬼,会暗暗的伤害人畜。白族叫“养药鬼”或“撒魂鬼的女子”。楚雄高峰乡的彝族叫“使鬼”“放蛊”“放歹”“养药(王)”等。彝话称“诺其渣”,“诺其”义 “药”,“渣”义“有”,直译为“有药”,意译为“养药”或“养药王”。 贵州布依族把未婚先孕或者有婚外性行为的女性称作“毒C”(音译)。“毒C”是一种妖魔,会对好人放蛊。贵州省凯里市的炉山和黄平县称为“老虎鬼”。在雷山县南部的一些短裙苗族地方称“蛊”为“有药”“酿鬼的女子”。在台江县中部“蛊”的苗语发音为“家缺”。学术界对于与巫蛊信仰相关的民、刑事案件的研究成果非常有限,本文试借助西南民族地区女性人身伤害案例(1950-2002年)相关资料和调查资料,分析西南少数民族巫蛊信仰对女性的伤害以及司法干预的启示。

③饮食指导:由研究人员结合孕妇的具体情况(孕周、体重指数、血糖控制情况)来制定科学的营养食谱,总热量摄入参考患者的BMI和孕期,在热量摄入分配上,以碳水化合物为主,糖、蛋白质、脂肪三大营养素功能比为(50%~70%、15%~20%和 20%~30%),在食物的选择上,主食选取富含纤维素的食物或全谷类食物、推荐杂粮饭为主的主食[2],多食用蔬菜和水果,水果应选择低糖分水果如黄瓜、西红柿、柚子、樱桃等,适当选择鱼肉、蛋奶、瘦肉、豆制品,满足蛋白质和脂肪摄入,严格限制精糖、烧烤、腌制、熏制食物及甜品的摄入等。提倡少食多餐,在三餐之外合理加2~3餐,但维持总摄入量不变。

一、少数民族的巫蛊信仰

据说每个寨子都有蛊。据西双版纳曼迈乡20世纪70年代末统计,全乡十一个寨子都有“琵琶鬼”,有66人被认为是“琵琶鬼”。其中:雇农10人,贫农23人,下中农17人,中农10人,上中农4人,小商人1人,贫下中农占75.8%。曼乱典寨有40个农民被认为是琵琶鬼。[1]661985年盈江县统战部宗教科统计:德宏州全州傣族寨子几乎每寨都有几户“皮拍鬼”,虽不公开讲,但大家心里明白。卡场乡19个景颇寨,每寨都有“皮拍鬼”户;普关乡大寨共41户,其中“皮拍鬼”就有11户,占总户数26.83%;马鹿塘共6户,其中“皮拍鬼”有3户,占总户数50%;吾帕乡4个景颇寨,有“皮拍鬼”13户;丁林寨有7户“皮拍鬼”,占该寨总户数16,7%。[2]31楚雄高峰乡大小树村的彝族村民用隐语称“养药的人家”为“浑水”。认为大约七八代前“浑水”淌进村,后来就越来越坏了。最初只有三户是“浑水”,现在有11户,占全村户数的12.5%。[3]198-199在腾冲、梁河几乎每个阿昌族寨子都有一两户人家被说成会“放歹”。

虽然各地各民族巫蛊的名称有所不同,但总的特征就是,“蛊”有遗传性,会传子传孙,男女皆可为,但多数是传女不传男。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的描述中,“放蛊”的多是在任何方面看不出丝毫异象,姿容秀丽、劳动积极的女性。在有些地方,“蛊”还具有传染性,会通过结亲进行传染。楚雄高峰乡彝族认为万一不慎和养药人结亲沾边,那么世世代代都是浑水人。[3]196浑水人的后代永远是“浑水”,“清水”也会不慎通过血液相混变“浑水”。小树村的普×贤因家贫找不到媳妇,后托人到××村找了个老姑娘,吃了定酒后才知其家是“浑水”,要反悔,姑娘的弟弟是国民党的区长,说:反悔也可以,但要赔偿名誉损失。普×贤就是卖了整个家当也凑不足赔偿的零头,被逼无奈,只好结亲,从此变成了“浑水”。[3]198-199在梁河阿昌族村寨,有个别人因为和放歹的人未婚有子而发生争执,有时男方不肯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不愿意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是因为怕被说成会放歹的人家。

在现实生活中,巫蛊是没有办法“证实”的极为独特东西,看不到也摸不着,但它却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少数民族的观念世界里。人们认为,会放蛊的人通过巫蛊任意作祟,招灾引祸,会使寨子发生瘟疫疾病等灾祸;会使别人身体致病,家庭失和,祸祟不断,因此受到村民的唾弃。在一些傣族、拉祜族地区,凡某家突然有人畜染疾、死亡或有人患病发高烧说胡话时便被说成是有“琵琶鬼”“扑死鬼”附身作祟。爱尼人认为“皮抽”依附到人身以后,本人并无知觉,但“鬼”可以通过她贻害他人。据说阿昌族 “会放歹的人”可以使健康的人患病甚至死亡。布依族谁肚子痛、头痛或者发烧,就认为是被“毒C”放蛊了,会对整个村寨产生不吉利的秽气。苗族地区地处偏僻山区,文化相当落后,卫生条件很差,人、畜病疫多,又缺医少药。一旦发病,就怀疑是某人“放鬼”,全村人即对被怀疑者进行报复,搞的村寨不得安宁。整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关于蛊的观念基本上都是相似的,是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一种长期存在于人们思想中的观念,这些观念的一些残余基本上传承到现在。

二、对女性的歧视与驱赶

巫蛊信仰视“放蛊”为洪水猛兽,人们一提到“放蛊”,即谈虎色变。凡被认为“放蛊”或身附这些鬼的女性必被疏远鄙视甚至仇恨。人们对“蛊女”的态度轻则歧视,被逐出村,重者被火烧、活埋,更有甚者,子孙万载翻不了身,受人岐视。在布依族地区,当人们碰到有“毒C”的人时,要小声或在心里重复的诅咒杀死“毒C”、杀死“毒C ”。“毒C”走过后要轻轻“呸”“呸”的吐口水。认为被“毒C”放了蛊的人要趁人看不见时(一般在晚上)用石头砸“毒C”家的房子,有的用草灰做成粑粑放到“毒C”家门口。人们认为“毒C”放蛊,是因为嘴馋了,想要东西吃。所以把灰粑粑给她吃后,她就会把蛊收回,人的病痛才会好。人们认为“毒C”会感染,所以“毒C”的东西不敢吃,基本不敢摸,特别是梳子和衣服。穿了“毒C”的衣服和使用她的梳子梳头,就会感染“毒C”。所以布依族对不了解的人的梳子和衣服是不能乱用、乱穿的。就连在市场上买衣裙时,对不认识的人卖的也不敢买,因为怕是“毒C”做的。布依族对“毒C”的歧视,比现在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歧视还严重,因为艾滋病人的传染,大家都知道是病毒,只要注意就不会传染。而“毒C”在布依族人们眼中,是一种妖魔,你不接触她也会被她放蛊。人们对“毒C”既讨厌反感又害怕。由于害怕成为“毒C”,所以女性与男性交往时都特别小心,必须有女性同伴在场,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包括“赶表”最少要两对一起去。[4]103-104

曼允寨是第一个被贴上“琵琶鬼”标签的全民信仰基督教的村子。本寨的历史短,15户人家,来自勐海、勐宋、勐醒、景真、勐安、曼勐、勐罕、六顺、勐永以及景洪的曼回索、曼栋奄等十几个地方,他们聚众居住,久而成村。这些人都是被封建头人和村民赶出村寨,从不同的地方逃亡到这里开荒种地,盖房建寨的“琵琶鬼”。这些被认为是“琵琶鬼”附身的村民不能再回村,与以前的村寨断绝关系。曼乱典寨与曼允傣一起,被认作“琵琶鬼”寨。一位老大妈说:“我平时和大家都是好好的,突然说我有琵琶鬼,要我走,我答应他们把谷子收后就搬都不行,就这样把我赶了出来。”[9]22920世纪60年代,国内上演过一部电影《摩雅傣》,它叙述了五十年代云南傣族中发生的一件事:好端端的人被诬蔑为“琵琶鬼”,逐出村外,与世隔绝。

人们对“蛊女”的惩罚,可以说是非人性的。古代布依族要把“毒C”烧死,或者用乱石砸死。傣族和拉祜族传统习惯法中有驱逐琵琶鬼的内容,凡被公认为“琵琶鬼”“扑死鬼”的女性,可根据群众的意见,轻者被全寨强行赶出村寨,并被施以百般摧残,直到病死饿死,重者被杀死、烧死,住宅、用具、牲畜及其它财物被全部或部分烧毁。[5]265以前僾尼族把生双胞胎的女人叫“琵琶鬼”。 僾尼人认为是鬼在作祟,鬼在召唤,必须把这样的婴儿送到鬼那里去。于是,产妇被赶出寨子,在山上住上三年才能回来,一般在山上住三年不是被野兽吃了就是饿死了。她们的父母也被认为是不吉祥,给寨子带来灾祸,也要被赶出寨子。这家人的房屋被放火烧掉,财产和粮食充作寨里为此进行祭祀活动的费用。目的就是另立寨门或举家搬迁,重新祈求寨神的护佑。[6]201花腰傣一旦认为村寨中有“琵琶鬼”便要坚决除掉,被认定为‘琵琶鬼’的人大多被抄家并逐出村寨,有的甚至被打伤打死。有时候事逼无奈时,连自己的亲人也得下手。亲自或参与杀害“琵琶鬼”“扑死鬼”的人,这种行为不但“无罪”,还被认为是为村寨除害,是本民族的“英雄”。[7]

新中国建立以来,虽然不少地方政府都有禁止相关行为的规定,但并没有禁绝。早在土地改革时,政府便明令禁止赶“琵琶鬼”。1953年,中共保山地委发布《改革纲要》,其中明确规定:不准诬陷农民为“皮拍鬼”。[2]29针对历史上的“屁拍鬼”“猴子鬼”等不法活动抬头,导致农村地区出现大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等违法犯罪现象,针对社会上存在以“琵琶鬼”“扑死鬼”为名侮辱、诽谤他人的不良行为和造成的社会影响,1986年3月29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县关于严禁撵“琵琶鬼”和残害双胎婴儿的决定》。1986年5月26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止追“屁拍”(鬼)等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1]159《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一章第十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法制教育,依法禁止和取缔诽谤他人为“放歹”等违法行为。[12]408有了这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之后,自治县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了重要的依据。

贵州省台江县××乡××村农民张××,中年丧偶,1974年再娶苗族妇女李××为妻。婚后不久,有人传说苗女“不干净”,有“酿鬼”。寨上瘟死、小孩得病都怀疑是苗女“酿鬼”所致。1986年3月6日,村民李××(男,43岁,苗族,文盲)的小孩病重,李××说是苗女放“酿鬼”缠身所致,便邀约其弟等人闯入苗女家,用石头、斧子乱砸乱砍苗女家房屋板壁,强行将苗女拉到李××家为其小孩“收鬼”。折腾半天,苗女既不承认是“酿鬼”,又不承认会“收鬼”。李××将苗女的头巾、木梳丢进火坑烧毁,还用土枪指着苗女说,如不给“收鬼”,就将其打死。被人劝阻后,又对苗女拳打脚踢,致苗女头部流血不止,当场三次昏迷。此时,李××的小孩死去,他更加火冒三丈,遂带领村民多人将苗女的两间房子及其房内家具全部砸烂,还抢走大小鸡十只,将苗女家四个小孩赶出家门。台江县公安局接到乡政府报案后,派员前往案发地点传讯被告人李××。当执行传讯任务的干警到达××村时,却遭到村民200多人的围攻。他们说:没有“酿鬼”,为何小孩生病?她放“酿鬼”整死小孩没有罪,我们砸了他的房屋难道还有罪吗?当时村干部看到这局面难以制止,就建议先不要抓人。县委召开会议以后,派出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妇联和乡党委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深入案发地开展工作。工作组全面掌握情况后,先后采取召开村干部、群众大会以及上门个别发动的方法,反复向干部群众宣传政策、法律和科学文化知识,充分揭露由于迷信给群众造成的危害。经过五天耐心细致地工作,参加闹事的人开始认识自己的错误。主要闹事者李××等主动向苗女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请求原谅 ,工作组组织村民将苗女被砸烂的房屋修复一新,还赔偿了其他损失。然后摆起酒菜喝和气酒,参加闹事的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最后,工作组再次召开村民大会,村党支部书记在大会上宣布为张××、李××夫妇恢复名誉,并指出:“以后谁再说他家有鬼,由谁负一切责任”。这样,一起触犯刑律、涉及大部分村民的刑事案件得到了解决。[16]66

一些少数民族按照宗族或村寨不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找政府和司法机关,而是用自立的“族规”“款约”来解决,由此往往引起“打砸抢”、非法搜家、非法拘禁等严重刑事案件。但地方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较为慎重,尽量照顾民族习惯法,一般都只能依法从轻处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人们对“蛊女”的认定,往往非常随意,例如,盈江卡场公社有位女社员去请会计碾米,会计不帮碾。会计回家后见小孩肚子痛,便认为因自己没帮这个女社员碾米,得罪了她,所以她放“皮拍鬼”咬了自己的孩子。后来队长、保管员也说她会放“歹”,并发展到公开辱骂撕打。会计的孩子发烧,就到她宅后献鬼、鸣枪。保管员甚至不许她走他门前的公路,逼她改道而行。[2]31被当作为“蛊女”的除了普通妇女外,就连成为共产党员的妇女干部也不例外。有位景颇族队长,196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担任大队治保主任,多次受县里表扬奖励,三次到省城参观,“十年动乱”期间七次受批判也没灰心。1980年底,有人诬她家是“皮拍鬼”,先是背后议论,渐而在公开场合不指名的辱骂。别家的猪鸡生病死了或人生病死亡,都怪罪于她家,有的甚至在公开场合侮辱她的子女。有的党员也要她“承认自己是皮拍鬼”(按迷信的说法是:自己承认了,附来的鬼就不再害人了)。这一切给她家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于是儿子要求母亲带领他们远远离开,女儿说;“不如死了算了。”她自己也感到这种诬陷“比别人用刀杀了还难过”。幸有盈江县委和人大常委会及时做工作才制止了事态发展。[2]31梁河关璋有一名阿昌族老妇人是从墩欠那边嫁过来的,刚到寨子的时候,人们就流传说她会放歹。在合作社的时候,别人经常和她吵架,还骂她是“歹婆”,她就不依不饶,非要让对方拿出证据来,后来这件事情闹得很凶,一直闹到队上。当时的社领导做了劝说工作后,此事才罢休。

三、对女性的伤害及其行政司法干预

但是,“放蛊”与“酿鬼”等观念和这些民间认可的惩罚行为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冲突,为民法和刑法所禁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放蛊”及“酿鬼”观念明显有违国家法律保障人格平等权、名誉权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滂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散布她人“放蛊”或“酿鬼”的言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而这些伤害行为在现行《刑法》中属于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罪。

从学校建筑安全性能考虑,墙体、疏散楼梯不适宜采用装配。本项目在设备夹层采用成品钢楼梯作为检修楼梯,工厂预制,现场安装,可节约空间,加快施工速度。

如上所述,一些特殊妇女被村民们认为是“琵琶鬼”,一旦村里发生人畜等集体性的病疫时,便会认为是她们放鬼害人,进而对她们予以驱逐出村子,或者砸毁其财物,严重的还对其强行关押、行凶杀人。这些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中是为了整个族群的利益而进行的合理且“正义”的行为。因为“琵琶鬼”对当地村寨具有“危害性”,按照古老的传统,人们认可对被大家公认有“放蛊”或“酿鬼”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所以,对“琵琶鬼”施以某种暴行是应该的,应加以提倡。若不参与这种集体性的“除害”行为要受到村寨人的谴责。[7]

新中国建立以来,因巫蛊信仰观念,造成侵害、伤害女性人身权利和毁坏财物的事件经常发生。1952-1956年盈江县共发生二十余起打“歹”事件,法院受理了九件。[8]1891963年,武定县苗族插甸区增益乡过界梁村,当时全村八户人,一些农户得了流行性传染病。有人就诬陷是村内姓龙的一个妇女使鬼害的,因此村里人就把她拉来吊打,逼其供认,可她不承认,就被追逼了几天几夜,还强令其全家搬出。她被逼得无法,向武定县委反映了情况,组织上派人到该村做了工作,才缓解了矛盾。[10]1431964年,楚雄市彝族山区大过口彝族妇女何××被诬为使鬼,活活被一些人折磨死。当地文工团根据此事曾编演了小戏《一碗水》。[3]195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把病痛的原因归咎于“琵琶鬼”作祟,因而被诬为“琵琶鬼”,受歧视和打击是普遍的现象,西双版纳的曼则、曼校、曼达、曼景傣等寨,陆续发生了九起赶“琵琶鬼”事件。[1]671981年,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的拉祜族小学教师扎迫,因其妻生病服药一时不见好转,就认定其妻是被“扑死鬼”所害自己也变成了“扑死鬼”,为了不让“扑死鬼”再害他人,就“大义灭亲”,将其妻杀害。1984年元阳县大坪乡文书曹开明(哈尼族),因其父、其妻长期患病医治无效,就听信巫师的谣言认为是被邻居陈小妹“拿魂婆”所害,用炸药将陈小妹家的住宅炸毁。[5]265

但是,在国家法律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生冲突时多数对一些传统习惯法进行承认,或至少是不采用一刀切的废除。由于巫蛊信仰的神秘性和民族习惯的特殊性,各少数民族的巫蛊信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这客观上为这一传统习惯的存在提供了一些空间。因此,在历史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很难用国家法消除巫蛊信仰的负面影响。在面对少数民族习惯中“拿魂婆”“打歹”“琵琶鬼”等坑害群众,手段残忍的现象时大多采用说服教育等方式,很少采用刑事追究,即便发生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时判刑也较轻。例如:1982年,黔东南榕江县苗族农民杨××的耕牛病死,其媳妇因怀孕身体不适,便说是60多岁的老大娘朱×ד放蛊”所致。在向××的指认下,全村出动“打蛊”,用棍棒将朱××活活打死。这是一起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考虑到发案是由于愚昧落后和浓厚的迷信意识引起的,因而只依法追究了主犯向××和三名凶手的责任,并作了从轻处理。[13]302002年2月的一天,贵州省紫云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四大寨乡某村的村民韦某上祖坟返回途中,与村民韦某某相遇,打完招呼后韦某在路旁一水井里喝了几口水便回了家。回到家不久,韦某突然腹痛、腹泻,她怀疑是韦某某放“飞药”所致,就将此事告诉了丈夫王某等家人。次日,王某等人将韦某某叫到寨子中的一棵核桃树下,用绳子将她吊在树上拷打八小时之久。因为经受不住折磨,韦某某只好说:只要放了她,韦某的病三天后就会好。听她这么一说,王某等人更认定她是“药婆”,他们认为,只要把“药婆”烧死,韦某的病就会好。随后,王某、韦某、杨某等4人在附近抱来柴草,在韦某某的脚下点燃。直到她被烤得昏死过去,他们认为“药婆”已死,才各自离开。见这伙人走远,韦某某的丈夫才偷偷将重伤的她解救下来,并将其藏到附近一个山洞里治疗。[14]又如,向某等因认为朱某对其家人或牲畜“放蛊”对朱某实施捆绑、殴打等暴力行为,意图让其拿出“退蛊药”,结果造成朱某被殴打致死的严重后果,最终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140这里也有考虑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因素,所判刑期也较轻。

(2)K3矿脉:控制长度326 m,厚度0.88~0.90 m,钼品位0.010%~0.110%。矿脉受构造蚀变破碎带控制,围岩矿化蚀变主要为褐铁矿化,矿化连续性较差。

有恶性肿瘤病史并出现腰腿疼痛的患者,应仔细检查,排除外脊柱转移癌这一病因。其他腰腿疼痛的人群也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不要自己觉得是“腰脱”,吃点止痛药,休息休息就会好转,这样会延误诊治的最佳时机。

德宏傣族中残酷虐待妇女的“打歹”案件可谓历史长久。有些少数民族中的巫师、巫婆,随意诬指他人“放鬼”“拿魂”害人,使被诬者受到伤害。有的是图谋霸占她人产业或者伺机报复,耍弄伎俩,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反复谣传××人是“歹”。长此以往,造成群众受骗。而群众也怕被“歹”致害,在陷害人的怂恿下,便蜂拥而起,进行打“歹”。把“歹”及其家属隔离起来,甚至驱逐出寨,使其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抱恨终天。20世纪50年代,盈江县××寨富农波尚过(傣族),企图将刀老人全家撵走,霸占其家产。波尚过借妻子生病,神志不清,胡言乱语,即诬陷刀老人的侄女为“歹”,散布流言蜚语,说是她“放歹”致害其妻的,并买通上层×××,操纵迷信群众封了刀家的大门,逼跑了刀家侄女。[8]189曼允傣寨的地主绅岩烧要霸占贫农咪曼家的大鱼塘和黑心树林,便诬陷咪曼为“琵琶鬼”,1963年连她的儿女一起被赶走。曼乱典寨的贫农咪陶勐龙,被地主叭岩香么强奸四次以后,地主又想霸占她女儿,没有得逞,便被诬为“琵琶鬼”,于1953年、1957年两次被驱赶。所有被驱赶的“琵琶鬼”,受尽了欺凌,房子被烧掉,财产被强占,本人遭毒打,赶走以后,没有栖身的地方。[1]67

贵州省的朱某长期被村里部分群众认定是“放蛊”的人。1982年10月的一天,朱某去黎某家讨要石灰,黎某在送石灰给朱后,朱某拍黎某肩膀表示感谢离去。后黎某感觉身体不适(当时已怀孕4个月),即认定是朱某“放蛊”。曾先后三次去找朱某要“退蛊药”,朱某均解释她不会“放蛊”,也没有退药。黎某遂告知其丈夫向某,向某找来岳父及妻兄弟5人策划,如朱某不承认“放蛊”,不给“退蛊药”,就把她捆起来。策划后向某去外村将正在走亲戚的朱某带回村里。时值村里开群众大会,被告向某即当着到会群众追问朱某,要其承认“放蛊”,朱某不认。向某又大声问到会人:“她有没有蛊?”到会人答:“有!”。向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棕绳将朱某捆绑,逼要“解蛊药”,朱某仍否认有解“蛊”药。此时有人提出,她不给解药就要麻绳将她两个大拇指并捆。向某将朱某捆扎后,朱某仍不认放“蛊”。向某又从黎某的手中要来钢针扎入朱某的右大拇指内,朱某疼痛挣扎,半截钢针断在指甲里。这时朱某还是否认有“蛊”,向某进而将朱某悬吊,再次追逼。这时在场的杨某也怀疑自己耕牛在1972年的病死是朱某“放蛊”所致,对朱某拳打脚踢,用柴棒猛戳朱某的脸部,使其鲜血直流。在此同时,还有一些村民也用拳、棒朝朱某乱打。这样持续达四小时之久,朱某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答应给“退蛊药”,向某等人才将朱某从梁上放下。向某、杨某二人即押朱某去为其妻收“蛊”,途中朱某不能行走,向某、杨某再次将朱某悬吊至第二天凌晨三点才让回家,导致朱某回家后卧床不起,水米不沾,两天后死亡。后向某等人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6]48

从以上案例可见,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发生冲突时,如果处理不好的话,所引发的问题就不仅仅是几个直接涉案人的问题了,有可能就是整个村子、整个少数民族的问题了,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了。所以,各少数民族的司法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都有一套自己的方法,基本原则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稳定民心、从轻处理。云南德宏州两级法院对打“歹”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是:(1)基层干部明确打“歹”的实质,并尽力尽快缓和、制止事件的扩大。(2)始终留心群众情绪。因为打“歹”的行为具有群众基础,对被诬为“放歹”者,不但得不到群众的同情,而且极易激起迷信群众的愤怒,虽“放歹”只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但却有群众规模。鉴于此,法院介入案件后都很慎重,做到不与群众僵持。(3)迅速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找出问题的关键,查明操纵、煽动分子。在弄清案情的基础上,进行层层分化,运用各种力量分别召开会议,教育说服群众,争取群众中的先进分子。(4)反复讲明发生“歹”的事件的具体事实和真实原因,表明政府不承认有“歹”的态度,同时揭露操纵指使者的阴谋目的,并给予适当处理。(5)进行科学、卫生常识宣传,破除迷信思想,同时进行团结教育,讲明打“歹”的危害。(6)对于被撵走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要让其回家生产,已隔离的要取消隔离,被封闭的家产要发回原主;对损失的财产,根据指使煽动者的经济情况,责令其适当赔偿。[8]18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被诬陷为放蛊的人开始学习使用法律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权利了。人们认为制造蛊药,给别人下蛊药,都是秘密进行的,不可能被看到,难以取证。所以,从司法机关的审判来看,同一案件,往往会出现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木树乡苗族农妇麻老女于1996年农历9月初二赶长兴场时,遇见同寨苗族妇女龙老梅,麻拍一下龙的肩膀打招呼,约龙一起回寨。10月22日早上,龙老梅及其次子麻老贵登门对麻老女说:“在长兴赶场你拍我一下肩膀,身体一直不舒服,经常发高烧,你是不是有药,给我找一根(药)。”麻老女说:“我一不是医生,二不卖药,你怎么问我要药呢!莫非你说我是‘草鬼婆’。”麻老贵在旁生气说:“我妈的病过五天不好,到时我来就要你死人。”两家为此发生争吵。麻老女夫妇当天找村干部反映,经村民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龙老梅赔偿麻老女名誉损失费150元。后来龙老梅翻悔,拒绝付款。麻老女向长兴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龙老梅赔偿名誉损失。一审认为,龙老梅虽没有当众叫麻老女“草鬼婆”,但已明显暗示,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侵害名誉权,判令龙老梅向麻老女放火炮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400元。龙老梅不服,上诉铜仁地区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龙老梅没有公开散播麻老女是“草鬼婆”,登门讨药的动机目的是想治好自己的病,没有恶意,故原审认定龙老梅侵害麻老女名誉权是不当的,裁定撤销原判,驳回麻老女的诉讼请求。[17]714可见,对于该类案件的审判是有一定难度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也是在不断摸索之中。

无疑,即便在现代社会,“孝道”也有其价值而不应废弛,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批判、摆脱父系家长式的压迫并发掘家庭内部具有自我调适的可能因素,以建构更加健康、合理的当代家庭新模式。若能“立私”“活私”以“开公”,即充分肯定并发扬家庭关系中被传统儒家所压制的情感因素,包括夫妻间的情感及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相信对于改善当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与作用、建构更为健康合理的两性关系将大有裨益。而儒学也能借此正视并回应当代女性主义的批评与诉求,实现自我更新,为儒家女性主义的建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与理论进路。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分析,国家法律每每对缘起这些信仰或迷信的犯罪等,经常是“从轻”处置的。“免予起诉”或“从轻发落”,既在法律坚持了“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别,又在技术上回避了两种法律制度和知识传统之间的冲突。[18]546由于事件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在政府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强压下,还不能一律以刑事犯罪处罚。只能根据该民族的要求,采用习惯的方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罚有过错的人出财物请吃饭了结。2002年4月,雷山县大塘乡××寨有一家的人说另一家有“蛊”,引起纠纷,村里认为谁讲的谁有错,因为没有证据,一方当事人承认是自己讲的。最后按民族习惯的处理结果是,谁诬陷他人谁赔钱洗刷名誉,诬陷者赔偿210元买酒、买肉请被诬陷者的家族吃饭了结。现在雷公山地区绝大多数的苗族村寨,人们已经不能对被认为有“蛊”或“酿鬼”的人公开进行直接的人格伤害。人们认为谁家有“蛊”或“酿鬼”不能说出来,如果说出来就会引起纠纷。因为没有证据,谁说出来谁就会输,还必须拿酒、肉、米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19]191-192

885型“亚森”级潜艇被广泛地认为是现役最强大的核动力潜艇之一。在某些方面,与美国海军的“海狼”级攻击型核潜艇相似。借鉴了美国海军舰船的部分设计特点,最明显的是采用球形船首声呐以及侧翼鱼雷管。由于增加了垂直发射系统,因而该艇被列为巡航导弹核潜艇,而非攻击型核潜艇。在经历长期开发后,改进版的第二艘潜艇“喀山”号于2017年下水。由于消减了多个舱室的框架,“喀山”号的长度略有缩短,原因很可能是为了降低成本。后续5艘潜艇正在建造中。

到了21世纪的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西南民族地区的巫蛊信仰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的发展,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已经慢慢不再相信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宣传和实施,人们知道了“诬陷”与“诽谤”,慢慢了解了“罪”与“非罪”的概念。至少不会轻易去伤害别人,侵犯别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即便有的人心里依然认为有“放蛊”或“酿鬼”的现象存在,但因为没有证据,也不敢公开对别人进行诬陷和人身伤害。国家法的宣传、震慑和遏制作用,“放蛊”或“酿鬼”观念的危害被限定在隐形的状态,巫蛊信仰和观念对人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小直至消失。

参考文献:

[1]云南省历史研究所.西双版纳傣族小乘佛教及原始宗教的调查材料[C]//云南省历史研究所, 1979.

[2]张建章.德宏宗教.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宗教志[C]//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 1992.

[3]唐楚臣.从图腾到图案——彝族文化新论[M].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 1996.

[4]伍忠纲,伍凯锋.镇宁布依族[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14.

[5]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卷五十四)检察志[C]//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5.

[6]薛媛媛.中国橡胶的红色记忆[M].北京:作家出版社, 2012.

[7]扬世华.花腰傣习惯法初论[J].学术探索, 2003(4).

[8]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德宏法院志[C]//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 2006.

[9]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4[C]//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10]中国人民政协会议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C]//. 1986.

[11]赵明生主.当代云南佤族简史[C]//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2015.

[1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汇编(1980―1990)[C]//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2.

[13]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及其对策研究:以贵州省世界少数民族为视角[M].经济管理出版社.

[14] 《贵州都市报》2002.5.25.

[15]王飞.民族文化背景下的犯罪与矫正:对两所监狱少数民族服刑人员的法律作业人类学考察[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12.

[16]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少数民族特殊案例分析[C]//1988.

[17]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 审判志[C]//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9.

[18]赵嘉文,等.民族发展与社会变迁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1.

[19]周相卿.黔东南雷公山地区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14.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Witchcraft Belief on Women in SouthwestEthnic Areas and Its Judicial Intervention—— Analysis Based on Personal Injury Cases (1950-2002)

LI Jin-lian
(Chuxiong Nomal University, Chuxiong, Yunnan, 67500)

Abstract: Witchcraft belief is widespread among minority nationalities in southwest China. Because “maggots”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nsmitting only which is to female, but not male, women who are falsely accused of releasing maggots are subjected to various personal injuries, such as discrimination, expulsion and killing. After the found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though many autonomous regulations such as“don’t frame farmers for mischief”have been promulgated in many places, it is difficult to eliminate its negative effects by state law, due to the mystery of witch maggot belief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national habits. Under the deterrence of national law,the harm of witch maggot concept is confined to the invisible state.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economy,culture and society, the influence of witch maggot concept and the harm to women will be less and less.

Key words: southwest minority; witches and maggots believe; women; personal injury; justice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1140(2019)03-0013-08

收稿日期: 2019-03-08

基金项目: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政策在西南民族地区的实施研究” (17BDJ059)

作者简介: 李金莲 (1975- ),女,云南昆明人,楚雄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族法学、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研究。

(责任编辑:天下溪)

标签:;  ;  ;  ;  ;  ;  

论巫蛊信仰对西南民族地区女性的影响及其司法干预-基于人身伤害案例(1950-2002年)的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