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保险与居民医疗负担--世界视野下的中国“全民健康保险”_医疗保险论文

公共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负担——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全民医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医保论文,医疗保险论文,中国论文,全民论文,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由政府部门负责主办医疗保险机构,是世界各国降低居民医疗负担,促进卫生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①本文将这类医疗保险称之为公共医疗保险。从理论上看,由于疾病是一个不确定事件,一旦发生就可能需要大笔费用,因此医疗保险是非常有价值的。公共医疗保险除了具备降低疾病支出风险的功能之外,还可以利用政府的强制力要求高收入人群支付更多的参保费用,或者由财政直接支付参保费用,从而在医疗负担上达到收入再分配的效果。由于政府干预医疗部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卫生公平(汪德华等,2008),因此让公共医疗保险覆盖到绝大多数人群,或者说达到“全民医保”,是很多国家希望达到的目标。

与国际经验一致,我国最近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样明确提出到2010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覆盖90%以上的城乡居民,实现“全民医保”。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是城市居民参加由社保部主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由卫生部主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一旦发生大病支出,自己只需支付少部分费用,而大部分费用由这些保险机构支付,由此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看病贵”问题可以得到部分缓解。这三类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以及操作细节方面有一定差异,如前两类由社保部管理,后者由卫生部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强制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筹资,而后两者则采用财政补贴吸引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人定额缴费的方式筹资。三类保险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办,即都是公共医疗保险。

我国公共医疗保险的发展任重道远,应当尽可能借鉴国际经验。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医改的第一次浪潮就是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全民医保”。目前除少数国家之外,大都早已实现这一目标,其中多数是采用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白重恩等,2007)。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在为实现全民医保付出努力(Wagstaff,2007)。这些国家实施公共医疗保险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对居民医疗负担产生什么效果?本文总结了这些国家公共医疗保险的发展经验,从而为推进我国的全民医保提供一些启示。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要总结若干国家公共医疗保险的推进历史;第三部分分析各国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效果与遇到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三大公共医疗保险的进展状况与实施效果;最后一部分是小结。

二、若干国家公共医疗保险的推进历史

公共医疗保险的最初形态是起源于1883年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德国当时采用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产业工人参加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计划。工人和雇主共同分担工薪税(或缴费,均按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政府也为部分工人参保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以此作为资金来源。在保险内容方面,无论支付费用多少,所有参保人员及其家属都可以享有基本相同的医疗保障范围和方式。德国的这种强制性医疗保险首先在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蓝领工人中展开,其后经过多次改革,逐步扩展使之覆盖几乎所有人群,覆盖率从1883年的10%逐渐上升,利用了将近100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了全民覆盖的目标。此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跟进。如奥地利(1889年)、挪威(1909年)、英国(1911年)、日本(1922年)和法国(1930年)等国均开始学习德国的方法,推广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并逐步做到全民医保。②例如,法国的公共医疗保险最早仅针对工人及其家属,20世纪60年代覆盖到农民和个体经营者,70年代末期基本覆盖全民。目前,法国的公共医疗保险支付了总医疗费用的75%左右。58%的保险资金来源于雇主和个人的强制缴费,36%来源于社保税收,财政提供的6%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人员。法国的公共医疗保险保障相当全面,对住院费用、治疗费用、门诊费用和处方药品费用等都给予比较充分的保障,且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赖工薪税(或缴费)的筹资方式一般只能适用于正式就业人群。当公共医疗保险覆盖到农民及其他自由职业者时,往往需要采用财政补贴加个人缴费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主要采用这种方式来完成“全民医保”的任务。例如,加拿大于1971年开始覆盖全国的公共医疗保险,即是由财政为每个人支付大部分保险金。澳大利亚覆盖全民的公共医疗保险包括医疗照顾制度(medicare)和药品保障制度(PBS)两部分,分别用于报销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两者都是由财政作为主要出资方。另外对于近43%的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的人群,政府还会给予30%的补助。

在亚洲,日本是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国家。日本1922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医疗保险法,要求职工参加医疗保险。1958年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自雇佣人员可以自愿加入医疗保险,1961年则强制所有日本人参加,从而将全体国民纳入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内。目前,日本基本建立起以地区为单位的“全民皆保”制度。所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只需负担20-30%的费用就可获得充分的医疗服务。韩国于1977年创立了第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计划,随后不断扩大覆盖面,于1988年将750万农民纳入到健康保险范围内。到2004年10月,韩国健康保险覆盖了总人口的96.9%,另外3.1%(约150万人口)属于贫困或低收入人群,被纳入医疗救助计划。韩国农村健康保险计划以县为单位成立独立的健康保险协会,每个协会单独制定筹资标准,政府则提供一定补贴,以保证参保费用维持在农民可以负担的水平。农民可以享受到住院、门诊、疾病预防等几乎所有卫生服务,但是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共医疗保险改革近年来也赢得了国际上的广泛赞誉。在1995年之前,台湾近57%的人群参加了三个互相独立运营的公共医疗保险方案:劳动保险(1950年开始实施)、政府雇员保险(1958年开始实施)以及农民保险(1985年开始实施)。1995年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则统一了这三类保险,并将其推向全民,到2001年底时该方案覆盖了近97%的人口。其中政府为正式职工补贴保费的10%,为自雇佣职工和社区职工补贴40%,为农民和渔民补贴70%,为军人(含退休军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补贴100%(Chen等,2006)。保险的医疗服务涵盖范围包括预防性服务、医药服务、处方药、牙医服务、中药以及家庭护理等。

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实行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是智利,保险范围首先是正规部门工人,然后扩大到农民和工人家属。医疗保险覆盖面由最初的20%逐渐扩大到80%,1972年时一度达到99%。遗憾的是,政局变动等原因使得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几乎全部解体,到80年代中期时只有少数贫困人口才能享受医疗保险。近期,墨西哥的医改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在2003年之前,墨西哥的医疗保障体系处于分割状态。1943年成立的墨西哥社会保障机构(IMSS)为私人部门工薪阶层及其家庭提供健康保障,2003年大约覆盖了40%的人群;1959年成立的社会服务与公务员保障机构(ISSSTE)为政府雇员及其家庭提供保障,大约覆盖了7%的人群,这两个保险机构都有下属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服务。个体劳动者及无业者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到卫生部主办的公立医院就医(Knaul & Frenk,2005)。2003年改革之后,一方面,政府致力于通过财政补助,吸引大约5000万没有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自愿参加大众医疗保险(PHI);另一方面,纵向和横向整合医疗卫生体系,将医疗保障内容区分为“基本卫生和医疗服务”和“大病医疗服务”两部分。到2006年底时有将近2 200万参加了大众医疗保险。至此,墨西哥穷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已提高到了55%,由个人承担大病医疗费用的家庭数大幅减少。

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全民医保方面还有很多良好范例,如越南、哥伦比亚、菲律宾等国近年来的努力都引起子世界关注。其中泰国的健康卡和“30铢”计划尤为让人称道。其1983年开始实施健康卡计划,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将农村地区接近贫困或中等收入者纳入健康保险方案,1999年时覆盖人群比例为18.6%。参加农户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和妇幼保健等医疗服务。2001年泰国在健康卡项目基础上开展了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又称“30铢计划”,最终实现了覆盖95%以上人口的目标。③

三、各国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效果及问题

各国实施公共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促进卫生公平,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可及性,降低居民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表1列出了一些近期推广公共医疗保险的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结果显示,许多国家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确实从整体上增加了居民医疗服务的使用,并减少了居民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如对越南的研究表明,公共医疗保险的推广使得居民更多使用了医疗服务,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下降。台湾、埃及、厄瓜多尔、约旦的情况也类似。不过,菲律宾的情况有些特殊,Gertler等人(2002)的研究发现,公共医疗保险推广后,菲律宾居民的医疗服务使用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同时上升了。

换个角度看,普通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在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间进行收入分配。而公共医疗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国家权力强制按收入水平缴费,或者采用财政出资的方式,实质上起到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间收入再分配的效果。也就是说,公共医疗保险应当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促进卫生公平。白重恩等(2007)的分析表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最初推广公共医疗保险时,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贫困人口。从近期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推广公共医疗保险对于低收入人群的效果确实更大。它在增加低收入阶层医疗服务可及性的同时大大减少了其医疗负担,有效地缓减了很多国家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以及居民医疗支出的“累退”性质。以墨西哥为例,尽管其实施医疗改革至今只有5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公共医疗保险的加速覆盖已经初见成效。在最贫困人口中,拥有医保者的比例从7%增至55%,疟疾发病率降低了60%,接受风湿病治疗的人数增加6倍,肺结核的致死率下降30%,产妇接受免疫接种已经达到95%的覆盖率,过去五年产妇死亡率减少了20%,且新生儿死亡率有望在2015年前降低三分之二,接受乳房透视检查的人数增加了17%,接受早期癌变检查的人数增加了32%。随着大众医疗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墨西哥贫困家庭在家庭成员患病时得到了更多的经济保护,因病致贫的家庭减少了20%(王泽民、杨振君,2007)。

总体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共医疗保险在改善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缓解“因病致贫”现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共医疗保险是一种为医疗卫生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的有效手段,且可以起到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效果,促进卫生公平。公共医疗保险具备医疗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相互分离的天然特点,便于保险机构采用各种手段激励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有效率地提供医疗服务。然而,Wagstaff(2007)指出,部分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不一定是必然的结论,公共医疗保险也困扰于其体系的低效运营、腐败等问题。一些学者(Gertleret al.,2002)还指出,对于存在垄断力量的医院而言,医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享受到公共医疗保险的大部分利益,而居民实际受益的范围和程度较为有限。而在发展中国家,除了以上一般性问题之外,其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还可能遇到以下较为重要的问题。

首先,公共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对于正式部门的职工相对容易,但对于大量存在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员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其资金筹集的难度可能很大,甚至并不能筹集到预期所需的资金。如在2000年,哥伦比亚有近8.36亿美元(相当于GDP的2.75%)的收入未能如期筹集到。东欧以及前苏联在早期引入公共医疗保险时,实际上并未筹集到额外的医疗资金,哈萨克斯坦实际上只筹集到了近40%的预期收入(Wagstaff,2007)。

其次,也有很多学者指出,很多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并未实现其初衷。例如,很多国家都存在目标人群覆盖不够的现象,这一问题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明显。越南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员以及正式部门就业人员的家属参加自愿性社会医疗保险的比重一直为约20%左右。在其7600万总人口中,700万为城市居民、退休政府职员以及大型企业雇员,强制性医疗保险涵盖了这类人群的85%;而在3700万非正式部门人群(如自雇佣个体、农民、学生等)中,只有9.7%的人群参加了强制性医疗保险,其中学生为20%,成人仅为0.6%;对于3200万被认为需要人道主义协助的目标人群而言,自愿性健康保险只涵盖了0.65%的目标人群(Jowett et al.,2003)。菲律宾自1969年开始实施公共医疗保险,在致力于涵盖正式部门从业人员的同时,也试图将非正式部门从业人员尤其是穷人纳入这一计划当中。尽管这一计划在正式部门中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但是在其开展十年后,非正式部门中也仅有14%的目标人群自愿参加。坦桑尼亚实施新型社会医疗保险方案总参合率仅为3%。约旦虽然提供了多种公共医疗保险,但仍然只有近64%的人群有保险保障,其中还包括近11%的人群参加了多种保险方案(Ekman,2007)。

再次,用于筹集保险基金的工薪税可能会造成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从而间接影响就业率和居民收入水平。如哥伦比亚20世纪90年代的医疗改革使得工薪税率上升了近5个百分点,从而导致工资下降了约0.7%到1.1%,就业率下降了约2%到2.5%(Wagstaff,2007)。当然,也有学者(Summers,1989)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指出,这种工薪税对失业率的影响并不明确,即使有的话也极为有限。进一步说,即使用于公共医疗保险的工薪税对就业率等存在负向影响,由于各种税收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需要更为深入的分析。就OECD国家的经验而言,工薪税、收入税以及消费税对就业率的影响是极其类似的。或者说,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的关键是工薪税率、个人收入税率以及消费税率之和,而这些税率之间的互相转换的影响并不显著。然而对于公共医疗保险而言,更让人关注和担忧的并不在于工薪税率对就业率的绝对或相对影响,而在于对某些正式部门与非正式部门大量并存的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公共医疗保险的引入可能会引起就业结构的变动。公共医疗保险(如社会医疗保险)整体而言可能并不会使得失业率有所上升,但却很有可能使得一国在非正式部门就业的人群比重上升。

最后,政府为贫困或弱势人群提供免费医疗救助或者保费补助的形式,可能会造成部分人群参加公共医疗保险行为的扭曲:第一,一部分在政府补助线附近人群,由于担心失去政府补助而脱贫动机不足;第二,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调查居民收入水平方面的能力还不强,常发生部分应该享受政府补助的人群没有享受到相应的补助,而部分不应该享受补助的人群却实际上参加了公共医疗保险。如在2003年,哥伦比亚只有不到50%的政府补助目标人群参加了公共医疗保险,却有超过25%的人群参加了不应该参加的政府免费或提供补助的医疗保险(Gaviria等,2006)。越南在2004年时也只有将近40%的贫困人群享受到了免费的健康保险(Wagstaff,2007)。

四、我国公共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及效果

我国的公共医疗保险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主要是面向城镇职工的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而面向农民的农村合作医疗虽然主要由农民自行筹资,但也具有利用政府行政权力推动的特征。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城市,原来那种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依赖于单位存续的医疗保险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针对这种情况,我国20多年来在医疗保障筹资领域里展开了大量的探索。改革首先针对原来的劳保医疗,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不断改变制度类型,主要目标是希望将职工的医疗保障从单位统筹改为社会统筹。中央政府为此开展了多次试点工作,最终于20世纪90年代末形成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全国推广。

1998年,国务院确定了在城镇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其费用主要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就是所谓的“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四原则。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各城镇(地区)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还存在目标人群的覆盖率较低,统筹层次不高等问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标人群仅为职工,因此即使其全面覆盖,城镇中还会存在大量人口缺乏医保。因此,2007年国务院又启动88个城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采取政府补贴加个人定额缴费的方式筹资,吸引居民自愿参加。截至2007年底,88个试点城市参保人数2 583万,参保率达到60%以上。2008年决定新增229个扩大试点城市,试点城市的数量将达到全部地级城市数量的一半以上。

在农村,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医疗在政治热情的推动下一度覆盖率很高,但很快就衰老下去了。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农村居民几乎没有任何医保,由此也造成农村地区“因病致贫”问题较为严重。2003年,中央开始在部分试点农村地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简称“新农合”),自2006年开始加速推进。新农合采取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助加个人缴费的筹资方式,吸引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其中,大部分地区的政府财政补助占总保费的80%,筹资额度也从当初的30元上涨到2008年的100元。5年来,新农合的覆盖面明显提高。2003年,全国只有333个县开展试点,8000万农民参加,到2007年,新农合已覆盖全国2451个县(市、区),覆盖率达86%,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2003年至2007年,全国累计已有5943万人次享受住院补偿,补偿资金469亿元,平均每人次住院补偿达800元;有7.1亿人次享受到门诊医疗补偿。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新农合如此快的推广速度,主要得益于行政力量的推动。Wagstaff等人(2007)利用家庭调查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新农合的推广确实使农民的医疗服务使用率大幅上升,且对农民大病医疗支出有较大程度的缓解作用,但在总体上还没有看到降低农民个人自付医疗负担的效果。他们还发现,新农合的推广对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运营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作用。

总体来看,在改革开放30年中,我国一直存在公共医疗保险的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且推进缓慢。例如,2004年我国城镇中只有24%的私人部门员工以及50%的国有企业员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数不到2亿人。更为严重的是,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大量农民、下岗职工以及个体人员等这些恰恰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人,却大部分被排除在医保的大门之外(王泽民、杨振君,2007)。这些人抗疾病风险的能力最弱,更容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2003年开始启动的新农合,虽然自2006年开始加速推进,人群覆盖率提高非常快,创造了世界奇迹,但还存在医疗服务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过低等问题。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期才开始启动。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多数居民直接暴露在疾病风险之下。这也是居民医疗负担加重,“看病贵”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关数据也表明,我国公共医疗保险体系改革的滞后,导致其在降低居民医疗负担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未来的建设还任重道远。借鉴世界卫生组织衡量卫生筹资公平程度的方法,我们将各个地区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除以该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构建各地区的居民医疗负担指数。表2(见下页)给出了1998年、2002年与2006年全国和各地区居民医疗负担指数。从整体情况看,2002年的居民医疗负担较1998年大幅上涨,自后城镇情况有所缓和,但农村还在恶化。以全国平均指数来看,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分别从1998年的3.78和3.15上涨到2002年的5.58和4.20,到2006年分别达到5.28和5.34。

从不同地区比较情况来看,1998和2002年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呈现出“累进”性质,即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居民收入中用于医疗保健支出的比重也比较高,到2006年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则呈现出一定的“累退”性质。对于城镇居民而言,1998、2002和2006年这三个年度医疗负担均呈现出相当明显的“累退”性质,并且收入水平较高的省市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比重比较接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居民医疗负担则相差比较大。这说明即使在推进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的过程中,经济发达地区的效果更为明显。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在1998年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较农村居民略高,到2002年进一步加剧。然而,到2006年这一趋势发生扭转,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指数反而较城市居民略高。分地区进行城乡比较也大都如此。

表3(见上页)给出了1998-2006年间我国城乡居民医疗支出增长速度与收入增长速度及其比较,从另一个角度来衡量居民的医疗负担是否加重。从全国平均情况来看,城乡居民的医疗支出增长速度都明显快于收入增长速度,其中农村居民的医疗支出速度是收入增长速度的2.41倍,远高于城镇的1.46倍。分地区看,除少数例外,无论城乡居民的医疗支出增速都高于收入增速。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加重大都高于城镇居民。如辽宁农村居民的医疗支出增速是收入增速的2.98倍,高于城镇的1.59倍。如果从地区比较的角度来看,往往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疗支出增速与收入增速之比更高,这表明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医疗负担加重更快。

这些宏观的数据表明,我国的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速度还应当进一步加快,已有的进站还远远不能满足降低城乡居民医疗负担的需要。当然,正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针对城镇职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针对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全面铺开,正在加速推进,针对城市非职工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已正式启动。由此,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医疗保险框架体系在我国已经得以确立,新医改方案也已明确将继续推进这一框架体系的建设,尽快实现“全民医保”,到一定时期之后再考虑整合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我国的公共医疗体系的建设以及城乡居民医疗负担的下降,都会有一个成功的未来。

五、小结

政府实施公共医疗保险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降低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医疗负担,实现疾病治疗费用在贫困、疾病人口与富裕、健康人口之间的再分配转移,促进卫生公平。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公共医疗保险的实施确实在降低居民医疗负担、改善低收入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国家的推进过程中,也会遇到筹资难度较大、推进不快、政府的补助没有真正落实到目标人群、对就业市场有影响等问题。

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的探索,至今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然而还存在推进速度过慢,人群覆盖率过低,保障程度较低等问题。从降低城乡居民医疗负担的角度来看,至2006年,公共医疗保险体系所起的作用还不明显。更为重要的是,数据表明我国的居民医疗负担存在较为严重的区域和城乡差异,且在1998至2006年间还有恶化的趋势。这说明我国公共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可能高度依赖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城市的力度更大一些,速度更快一些。当然,随着近期我国新医改方案提出的“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这种局面必将得以缓解。值得指出的是,上文所列出的发展中国家公共医疗保险体系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未来“全民医保”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中也一定会遇到。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在大力推进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时应当多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注意其他国家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其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

注释:

①另外一种常用手段是由政府采用向医疗机构购买服务或者直接主办公立医疗机构的方式,降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收费,典型的如英国的国家医疗服务体系。

②英国于1948年转变为国家医疗服务体系。

③“30铢计划”是指参与该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挂号费,低收入农民还可免缴,即可得到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政府对于签约的私立或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人头拨款的形式给予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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