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中的网络信任:形成机制、评价与改进--以P2P网络贷款为例_互联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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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联网金融中网络信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但由于行业规范和监管框架尚未形成,单纯追求效率与收益的经营目标使得其包含的信任问题逐渐凸显。从2013年起,P2P行业已出现大面积的“倒闭潮”和众多违法行为。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构建迫在眉睫。

       金融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信任或信用,没有人和人之间的信任,任何金融交易都不会发生(王曙光,2006)。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问题,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加。这主要是由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和互联网技术缺陷等诸多原因造成的。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的形成,面临着区别于传统金融的困境。其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具有权威认证与有效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中的服务平台具有互联网自下而上的力量,信任更多来自于用户体验;二是传统金融业以线下实体的工作方式为主,而互联网金融是在网络虚拟中完成相关交易和服务,其影响信任建立的因素较复杂;三是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呈“井喷”式增长,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任的“密集恐惧”,影响金融交易的有序进行。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面临上述的困境,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共享、合作、整合、共同体等发展理念与哲学内涵(王曙光,2013),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是一个利益相关主体不断博弈、“多元自发秩序”不断演进的过程。一方面,该过程包含着多样化的决定因素;另一方面,该过程并不是互联网金融利益相关方主体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一种长期博弈、自发秩序的生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共同体中的个体会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使共同体形成一种最为“合宜”的行为规范。

       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信息交换性、一致性、传染性、传递性(谢平,2012)等特点,这些特点促进了网络信任与金融伦理的形成。网络信任与金融伦理在演进过程中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现象,即网络信任与金融伦理会形成一种外在的专制性约束,迫使互联网金融的利益相关者遵守其中的规范。而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在重复交易中感知遵守伦理规范带来的收益。

       本文的目的,是揭示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形成机制,提出相应的网络信任评估模型,通过系统分析影响网络信任的诸多因素,最后给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形成机制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生成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由于信息技术的运用,演进过程加速趋向均衡状态,信任作用范围从现实社会向网络行为延伸,最终形成现实与网络的信用统一。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本质是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它们使金融业务在便捷化、高效化、去中心化等方面构建了新的特性,并激发了参与者借助互联网从事金融领域的专业潜能和创造灵感。

      

       图1 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作用机制

       由此我们将互联网金融的特性抽象化,将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形成机制归结为四种信任的建立,即:信息安全信任、数据质量信任、公共程序信任、决断包容信任。

       (一)信息安全信任

       信息安全信任,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续。同时它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不断衍化、产生变异并持续存在。它是网络信任作用机制的基础层次,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有效监管的前提。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是进行金融活动的网络场所。交易平台的动态更新、安全防护和对用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的有效保存是建立信息安全信任的有效手段。由于交易平台的开放、共享,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平台及公司准入门槛较低,由于对用户信息的安全防范技术不足,很多新兴的网贷平台及理财机构处于监管死角,因此,用户信息安全的风险较大,信息安全信任不易建立。用户在选择交易平台时考虑的已不仅是收益率、资金充裕度等因素,信息安全也极大影响着用户的选择。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了交易平台产生用户粘度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机构应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从梳理行业现状、建立评级标准、发布权威报告、反馈整改意见等方面积极作为。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应同时具备互联网监管与金融监管的行业经验,出台相应的行业政策法规,规范网上平台的标准建立、保护金融用户信息数据安全、惩治外部网络安全攻击,致力于信息安全信任的构建。

       (二)数据质量信任

       数据质量信任,是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作用机制的第二个层次,是指对于互联网大数据质量的信任。数据质量信任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拓展、征信体系构建及监管创新。目前,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阿里小贷、京东等平台运用交易数据提供客户信用评估;央行应用大数据构建征信体系;华尔街应用大数据判断市场走势。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度发展,大数据的应用服务逐渐由专门的服务公司来提供。数据质量信任在萌芽期和培育期是通过并购、整合完成的。市场的无形之手也在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并购和整合。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数据采集标准不完善、流通透明度不高,数据质量的管理手段还在摸索之中,这些都使得数据质量信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将会面临不断的挑战。

       (三)公共程序信任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属于行为过程范畴,它不仅指一定的时间顺序,也指一定的空间顺序(季卫东,1993)。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公共程序信任,是一种对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金融行为过程的信任。

       互联网金融的公共程序涉及业务服务程序、信用构建程序、监管标准程序等。建立公共程序信任,应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借贷资金使用、理财投资收益、用户信用评估、风险监管标准等方面进行披露说明。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众乐宝”互联网金融保险产品,在理赔和追赔形式上采取“先行垫付、事后追赔”的方式。这一方式的披露促使用户建立起对“众乐宝”公共程序的信任,进而使得更多商家选择“众乐宝”保险产品。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多强调的是自下而上的用户认可与忠诚度,因此,公共程序信任的建立还需要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的影响力。例如美国的Lending Club拥有一套对贷款人支付的利率与FICO的评分、贷款长短等因素相关的考核体系,贷款人及投资人对Lending Club融资服务体系的信任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Peter,2013)。同样,国内的P2P公司也应建立起业务服务程序信任,由此能吸纳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融资。

       (四)决断包容信任

       决断包容信任是指监管机构在决断时应该给予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业态充分的信任,包容性地考虑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并关注决断所带来的影响,避免“可行能力的剥夺”(Sen,1999)。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萌芽期和发展期,行业外部环境错综复杂、内部机制尚未健全,有效监管无法紧随行业快速发展需求,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突发性的危机事件。监管部门的决断,不应该通过“一刀切”的方式来减轻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监管负担及转移既得利益者施加的压力,亦或仅采取有利于传统金融业或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而应该包容性鼓励互联网金融新生业态的创新,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容错、纠错机制,从而构建公正、平等、诚信的金融伦理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以P2P为例

       P2P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中有代表性的形式之一。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探讨主要从P2P展开。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参与者分为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和网络借贷平台。除此以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新生阶段,其网络信任很大程度上还会受到环境、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商业因素

       1.声誉

       声誉是长期积累的在公众中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它是利益相关者对该企业的能力、诚实、效率、经营理念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王小燕,2010)。在互联网金融中,声誉主要分为两个方面:集资方声誉和平台声誉。其中,平台维持高声誉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证较高的交易成功率,而这一点必须建立在对集资方信誉的良好评判基础上。平台的优质声誉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是吸引客户的直接影响因素。资金所有者首先会考虑高声誉平台进行投资。平台本身常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交易成功率以保障自己的信誉水平:阿里小贷通过已有电商数据建立信用评级;宜信使用线下认证的方法降低违约风险;人人贷等提供本金保障计划。总之,平台声誉越高,对借款方信誉程度把握越强,人们越倾向于选择该平台进行投资。

       2.规模

       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规模因素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平台交易规模,二是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规模,三是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提供规模(叶湘榕,2014)。

       平台交易规模代表的是该平台长期积累的实力。交易规模大的平台往往具有更高的管理水平,能更好地促使交易成功进行;同时交易规模大的平台对集资方的信用等级设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能够有效地控制违约风险;另外交易规模大的平台具有更高的声誉优势,更能吸引资金所有者的目光。因此,交易规模越大的平台,信任主体的信任程度越高。

       借款人资金需求规模对信任的建立同时存在着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平台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会对需求规模更大的借款人进行更为严格的信用评判,并对资金的使用实施更为密切的监控。因此,资金需求规模越大,一般情况下意味着其可靠性越强;但同时,资金规模越大,一旦违约,带来的损失也越大。

       资金供应者提供的资金规模是指单个个体提供的资金额,不同于需求资金的总规模。个体投资规模越小,信任程度越高。在互联网金融中,通过采取类似众筹的方式,允许每个资金供应者进行小额投资,以分散风险,提高人们的信任程度。

       (二)个人因素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任关系中,由于资金供应方是信任主体,其个人因素对信任的影响程度较大。信任主体自身因素主要涉及两方面,一类是自身固有的,较少受到外界影响;另一类是信任主体与外界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影响(李立,2010)。这里的个人因素只考虑前者,具体分为个人信任倾向和感知风险。

       1.信任倾向

       个人信任倾向是个体通过社会学习而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人格特征。每个个体由于文化背景、人格特质与发展经历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信任特质并生成对他人值得信任与否的一般性预期。信任倾向较高的个体,更容易信任他人和其他事物。互联网金融刚刚进入发展阶段,对于资金供应方来说属于新生事物,由于缺少足够的经验和了解,资金供应方的初始信任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个人信任倾向的影响。信任倾向较高的个体,更愿意进行尝试并提供资金;信任倾向较低的个体,则会在做投资选择时更加保守,以规避风险。

       2.感知风险

       感知风险是指顾客在交易过程中,因无法确知预期结果是否正确而产生的一种不确定性感觉。一般认为,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和错误决策后果的严重性是“感知风险”包含的两个主要因素。互联网金融中的感知风险主要分为:资金借出后无法收回造成的财务风险;资金借出后未获得期望收益的功能风险;因决策失误而受到情感伤害的心理风险。

       (三)环境因素

       1.社交网络

       社交网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爆炸性扩张的状态(曾赛,2012)。每个人都会受到社交网络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咨询周围熟悉的朋友、家人的经验及建议。同样,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决策过程中,人们也会更大程度参考社交网络中朋友的意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这不仅是因为他们之间更加相互熟悉和了解,而且是因为他们之间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当个体发现自己与社交网络中的朋友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时,会产生较强的紧张情绪,为了缓解这种情绪,个体往往会调整自己的对事物的认知。因此,社交网络对互联网金融或对某一具体投资项目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个体的信任程度(王朋月等,2013)。

       2.法律制度

       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不存在面对面建立的信任关系,信任的产生完全在虚拟网络中进行。这一交易方式增加了尚不成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非常容易出现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因此,完善的法律法令、政策法规、规章条例对信任的建立影响重大(吕祚成,2013)。

       Zucker(1986)认为,基于制度的信任是最重要的模式。正是通过它,在没有熟悉和类似团体的非个人经济环境中,信任才得以建立。法律制度对网络交易中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能够规范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组成的安全网会促使受信方因为担心声誉的损失而不采取任何失信行为,从而使信任主体感受到更强的安全感,信任由此建立。所以,法律制度能够降低互联网金融资金供应方信任的风险。

       3.网络道德水准

       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度,二是道德。因为互联网金融交易基本在线上进行,所以参考的道德因素主要为网络道德水准。网络道德在这里是指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表现出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中的道德信任则是指对人们良好的网络道德水准及其道德水平对应的良好行为的期待。网络道德水准的作用机制表现为,当网络普遍道德水准较高时,人们会愿意投放更多信任,更加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并减少对后续流程的监督与警惕。较高的网络道德水准不仅有助于网络信任与金融伦理的形成,还有利于降低人们的交易成本。但从反面来看,互联网金融伦理危机导致的信任危机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瓶颈。

       (四)技术因素

       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的技术手段,一方面推进了互联网金融快速、高效、透明发展,另一方面也深刻影响其网络信任与金融伦理。网络瘫痪、数据容灾、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造成极大影响。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评估模型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影响因素多基于交易者的主观感受,难以通过量化指标表述。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根据模糊数学理论将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的方法。互联网金融中的信任度是一个模糊评价指标,适合采用该方法来评估。

       王小燕(2010)采用模糊综合评估法建立网络银行的顾客信任模型。彭亮(2011)等人使用模糊评价分析建立网站消费者信任度评价模型。在传统的模糊综合评估法中,他们首先采用已确定的影响因素建立评估对象因素集,并根据特定方式,将评语集转化为量化集①。其次,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因素在总体评估中的权重大小,形成权重集,并通过数据采集获得各影响因素在各评价等级上的数据分布,由此确定各影响因素到评价集的隶属度②。最后,根据设定的模糊变换运算规则,确定模糊综合评价向量③并计算得到网络信任度评估结果。

       该模型较全面地考查了网络信任度,客观地反映出信任的主观性。但是互联网金融还未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其信任度具有显著的动态性特征,某一时点的信任度水平并不能真实反映该行业或某一企业的整体被信任程度。因此,仅仅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以下改进。

      

      

      

       目前,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处于“洗牌”阶段。从去年起,行业内已掀起大面积的“倒闭潮”,此类突发因素在事前评价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网络信任度时一股很难预计。由于真正值得信任的企业往往经营较为长久,并能达到较多的交易期数,因此可以通过累加信任的方式评估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整体信任度。这一方式还能够扩大公司间的信任度差距,为交易者提供更加明显的判断依据。设

为任意时刻t的信任度评估结果,则这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在T时刻的整体网络信任度公式改进为:

      

       五、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改进措施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虽刚刚起步,但发展较快,其长远发展离不开网络信任的构建。结合上文中提及的网络信任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本文最后从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信用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络信任的构建与改进提出如下建议。

       (一)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主要是指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必须深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任问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建设。尽管到目前为止,监管部门仍主张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是未来短时间内,针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必将出现。

       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上,需遵循从自律到监管再到适度放松的过程和节奏。在监管原则上,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兼顾;在监管标准上,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监管的方法上,构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间的“防火墙”,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主体体系,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机制。其次,法律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需要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征,还要制定出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条文,依靠法律权威性有效保证金融伦理的实现。最后,相关部门还需出台相关的权益保护办法、成立互联网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维权机构,以解决交易纠纷、达到直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二)行业自律

       仅仅依靠法律规制和市场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活动会受到限制并缺乏灵活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瓶颈在于诚信的缺失和伦理的败坏,且到目前为止,监管仍然处于“观察期”,因此必须充分强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原则。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应遵循其相应的伦理规范。其中,网络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其质量、运行的规范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效率。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其最重要的伦理规范是保证每笔交易的成功进行。其含义为:一是通过线上线下调查等方式搜集借贷双方相关信息,保证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的可信度,避免出现洗钱、诈骗等行为;二是提升自身的金融伦理水平,避免出现平台卷钱潜逃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的载体“互联网”本身具有媒体特征,因此各类金融媒体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显得格外重要。各类电视、报纸、杂志,尤其是互联网,应该遵循诚信的原则,提供客观而公正的信息。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除了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要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制和伦理规制以外,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还依赖于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加快进行征信立法,使征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意识。其次,不断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方面,扩大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范围以提高覆盖范围,另一方面使征信系统尽快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既包括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建设,也包含市场本身所构建的征信体系,如各种征信机构和评估机构所建立的征信体系,这两个体系要紧密结合,加强信息互补和整合。

       注释:

       ①指根据特定计算方法将定性的评语集转化形成的数值集合。

       ②即各种已知性能评价指标隶属于特定评价等级的概率。

       ③即因素的权重集和隶属度矩阵经过模糊运算得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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