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交易与转让初探_国有股论文

国有股交易与转让初探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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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043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已有多年的实践,配合这一改革,二级证券市场的运作也逐步法制化,规范化。但由于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和法律规定的原因,国有股份仍然被限制交易转让。本文就国有股份交易转让的好处、作用及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影响等做些初步探讨。

一 国有股份交易转让,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方法

在我国,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国有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国有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则表现为国有资产的行业分布不合理。 据有关资料表明, 1993 年, 国有资产存量为17704.41亿元,其分布状况是工业占57.71%,农业占3.3%,建筑业占2.27%,城市公用事业占2.2%。在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多数。 据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我国工业企业有734万家,是德国的122倍,这导致产品集中度低,没有规模效益。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就必须改革不合理的国有经济结构,即国有资产结构,国有资产结构改革的着眼点有两方面,其一是通过制定产业政策,投资增量的行业分布合理化来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状况是几十年投资形成的,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和投资主体逐步多元化的情况下,单靠投资结构的合理化来彻底改变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恐怕还得有几十年漫长的道路要走。其二,改变现有资产不合理的存量结构,这是比较节约的途径。存量结构的调整,第一种办法是小规模,分散化的实物形式的调整。即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政企分离,把企业推向市场,企业依据市场需求改变资产使用方面,这种改革就提高企业效益来说已见成效。但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而言,可以说是失败的。譬如,信息及其它相关要素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并非每一个走向市场和企业都能如鱼得水。有些国有企业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在竞争中的失败,停产、倒闭,不仅未有效改变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向,反而使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停止运作,浪费、流失,再者各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无序竞争,你争我夺,根本形不成大气候,我国一旦入关,有可能被大的跨国公司吞并。靠外资的涌入,吞并内资来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不仅悲哀,更是危险,这就要求国有资产存量结构的调整,必须有新的高度,采用第二种办法,即国有资产(经营性)股份化后交易转让,国资退出应该退出的产业领域,转让取得的现金收入投入到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弱质产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其宗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国家要控股甚至国有独资经营。竞争性行业,已实行股份制的大型国有企业,效益好的,国家要控股、参股。效益不好、前途无望的国有股份制企业,要通过国有股份的交易转让,退出该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货币化。非股份制的中小国有企业,要通过改革,逐步实行股份制,从长远看,无论其效益如何,国有资产都要通过股份转让退出来。这样做既不挤占现行的财政资金,又可以避免单个企业存量资产使用方向改变中的局限性。同时,现行的政府部门牵头,拉郎配式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形合神离,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封闭性和计划经济的特点。采用国有资产股份化后交易转让的方式,则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本。大流通大融合,避免种种弊端。

二 国有股份的交易转让还有以下好处

1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和利用效益

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的增长具有明显的新增投资推动的特征。为了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限的国有资金大量、重复地投入到一些夕阳产业领域,造成技改资金不足,技术进步不快。近几年技改投入比重的不断下降,使得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变的愈发困难。国有股份转让的现金收入投入到技术改造项目中去,有助于实现内涵方式的经济增长,而其它资金的涌入又会填补国资退缺对经济增长支撑的空位。使国民经济在两个轮子的推动下,快速、持续增长。

2 国有股份而交易转让,能提高股市行情与其它经济因素的相关性,有利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体制而不断完善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股票价格指数与市场利率、经济增长、国家经济政策等因素都紧密相关,国家可以根据股市行情选择宏观调控方式例如,银行贷款利率的提高或降低,会影响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当企业利润的变动幅度足以影响股市投资者的信心和决心时,他就会做出购进或抛出的决策,进而影响股市供求。在我国,股价走势基本上是独来独往,与其它因素的变动规律毫不相干,甚至背道而驰,原因之一是交易量大小。按公司法而规定,我国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国家股份、法人股份、个人股份和B股。到目前为止, 属于前三种的内资股发行总额已达1170亿股,上市交易的个人股为310亿股, 法人股流通性较差,占50%以上的国有股份按规定不允许转让流通。在国家掌握买卖主动权的情况下,国家股如果能大量上市交易,这对于经济增长,市场供求的宏观调控会大有益处,也有助于建立一种全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宏观调控方式,还需要说明,扩大个人股份增加交易量来达到这一目标是不行的,因为,为了从量上保证公有股份的主导地位,公司法规定个人股份的拥有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现在为310/1170=2.65%)。

3 配合国有企业股份化,集团化和改革,国有股份的交易转让符合市场经济下的融资规律

资本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盈利,股票投资者若拿不到预期所得甚至无利可图,它就要通过二级证券市场转让股份,这叫用脚投票。而筹资企业为了筹资和保持企业信誉,也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来努力提高盈利水平,防止股东的脚投票。国有股份不是通过新发行股票而是通过对现实国有资产的股份化而产生,但它仍然具有资本的共同特点,国有股份与二级证券市场无缘,是自己束缚的手脚而变成死水一滩,国有资金在原有领域,原有企业里坐以待毙。市场经济下的融资规律就是通过投资领域的退出和重新选择,实现资本的高效益化。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如此,国家资本更应如此。从长远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二级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化,国有股份和转让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三 国有股份的交易转让不会改变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江总书记的十五大报告已明确提出,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制性质。”其中的集体控股,形式之一就是股份制企业中的法人股份。国有股份的转让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购入资格,例如只能是具有公有制性的法人实体。限制非公有制资金和外资入市这样既有利于资本流动,又不会因此而丧失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另外,十五大报告还指出,“公有制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股份退出低效益企业,收回资金投入到高效益领域,整体而言,更有于加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当然国有股份的交易转让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理顺市场经济关系,完善法规,还要防止引起其它股市的波动等,这些问题本文不再述及。

收稿日期:199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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