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价值理论的运用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马克思对价值理论的运用_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马克思使用价值理论钩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钩沉论文,使用价值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价值学说的缺陷,就在它对使用价值的“忽视”或“缺乏完整的使用价值理论”。(樊纲:《现代三大经济理论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三联书店1990年版;《“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有人甚至以“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基本不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这是“问题的全部关键”为由,提出要“改造”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当代经济科学》1994年第1期)所有这些批评、指责,都不能成立。

事实是,包括经济学手稿在内的全部马克思经济著作,曾从各个方面分析、阐述了使用价值,其内容之丰富,并不亚于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论述。本文仅将马克思著作中以往未被人们注意的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发掘出来,就几个主要方面列举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加以表述。对人们熟悉的观点只作简单的、提示性的说明,不引用原文。而对被人们忽视(并非马克思本人忽视)了的观点则只引用原文,不作说明,不发议论。引文如果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则在引文后面的括号内注明其卷数及页数;如果引文出自《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则在引文后面的括号内分别注明各自的卷数(册数)及页数。其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简称《全集》,《资本论》简称《资》,《剩余价值理论》简称《剩》。

一、社会的使用价值

人们常常认为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价值,而使用价值只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其实马克思曾经再三强调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性或社会的使用价值,并指出这种社会的使用价值作为历史的、经济的范畴,是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且占有重要地位。

“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资》1,54)

“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资》3,206)

“一物的使用价值与它的卖者本身毫无关系,而只与他的买者有关。”(《全集》46上,265)

“当我生产商品时,前提是我的产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但不是我要用的”(《全集》46下,465)。

“当商品作为交换手段而存在时,其特征是:(1)使用价值表现为被扬弃的(个人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为说,对社会来说是使用价值”(《全集》46下,486)。

“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全集》47,11—12)

“因此,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全集》19,413)

“因此,如果说商品的‘价值’只是一切社会形式内部存在的东西的一定的历史形式,那末,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特征的‘社会使用价值’也是这样。”(《全集》19,421)

“以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根本不属于经济的形式规定,那是莫大的错误。相反,我们看到,在经济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在各种不同的关系中被规定的,而且这种规定性本身就表现为价值本身的不同的规定。”“使用价值本身起着经济范畴的作用。”(《全集》46下,154)

“使用价值一旦由于现代生产关系而发生形态变化,或者它本身影响现代生产关系并使之发生形态变化,它就属于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了。”(《全集》46下,411)

“同经济上的形式规定像这样无关的使用价值,就是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全集》13,16)

“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这是劳动过程本身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使用价值的形式规定,因此——就生产资料来说——使用价值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在这里,使用价值的形式规定本身,对于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范畴的发展,成为本质的事情。”(《全集》49,37—38)

“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全集》19,412页)

“只有对我的‘资本论’一窍不通……,才会做出结论说:既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的一个注释中驳斥了德国教授们关于‘使用价值’一般的胡说,介绍那些希望知道一点实际的使用价值的读者去读‘商品学指南’,所以使用价值对他说来就没有任何作用。”(《全集》19,412—413)

“就在分析商品的时候,我并不限于考察商品所表现的二重形式,而是进一步论证了商品的这种二重存在体现着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有用劳动,即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抽象劳动,作为劳动力消耗的劳动,不管它用何种‘有用的’方式消耗(这是以后说明生产过程的基础);论证了在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发展、归根到底是货币形式即货币的发展中,一种商品的价值通过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另一种商品的自然形式表现出来;论证了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如此等等,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重要作用”(《全集》19,414)。

“这里,问题只在于代表剩余劳动的那种使用价值的性质,只在于这种使用价值能不能作为生产条件再加入拥有这个剩余产品的资本家的生产领域。这里我们又有了一个例子,表明使用价值这个范畴对于决定经济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剩》Ⅱ,558)

二、抽象的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一般(效用一般)

批评马克思“忽视”使用价值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断定马克思除讲过具体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外,从未提出过抽象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一般。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的交换价值所以只具有暂时的意义,是因为它扬弃了片面性,——扬弃了只同一定的个人相联系的、从而直接为一定的个人而存在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但不是扬弃这种使用价值本身;相反,它把使用价值表现为他人的使用价值,以自己为媒介让使用价值成为他人的使用价值,等等。但是,当交换价值本身固定化在货币上的时候,使用价值就只是作为抽象的浑沌与交换价值相对立”(《全集》46上,224)。

“就固定资本束缚在自己一定的使用价值的存在中这一点来看,它是不符合资本的概念的,因为作为价值来说,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都是无所谓的,它可以把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来加以采用或者抛弃。”(《全集》46下,210)

“固定资本的价值被固定在一定的使用价值上,而流动资本的价值则采取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形式,同样,它也可以采取不属于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的形式(货币形式),并且不断地抛弃这些形式,因此经常发生物质变换和形式变换。”(《全集》46下,244)

“金银从它们的流通手段的职能中获得它们本身的抽象的纯社会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本身又表现为金银作为一般等价物,即作为一般抽象财富的材料这一用途的某种特殊方面。”(《全集》46下,436—437)

“在货币中,商品虽然也是使用价值,然而它作为交换价值的存在表现为它的实在性,因为使用价值作为一般的使用价值,只是观念的使用价值。”(《全集》46下,481)

“货币按其概念来说,是全部使用价值的总汇”(《全集》46下,501)。

“事实上在货币上已经确定,使用价值只是交换价值的化身,是交换价值的实在性。但货币是使用价值的抽象仅仅在想象中的、可以捉摸的存在。”(《全集》46下,511)

“然而,在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存在形式中,看不出它过去是一种怎样的使用价值,看不出是怎样的劳动的一定有用性,因为它本身是一种等价物,可以在包含等量劳动的任何其他使用价值、任何其他有用劳动形式中表现出来。”(《全集》47,75)

“因为雇佣工人劳动的目的只是工资、货币、一定量交换价值,而在交换价值中,使用价值的任何特性都消失了”(《全集》48,12)。

“首先就使用价值来说,使用价值的特殊内容,使用价值的进一步的规定性,对于商品的概念规定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全集》49,37)

“商品要成为价值,首先必须是效用;同样,劳动要被看作抽象意义上的人的力量、人类劳动的耗费,首先必须是有用劳动。”(《全集》49,186)

“(1) W所代表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在这里是抽象地决定的,这一商品的消费,与生产过程一致的它的生产消费,成了形态变化中或流通过程中的要素,成为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的要素”(《全集》49,263)。

“但是,资本的有用性,本来已经存在于它的商品形式中,没有这种有用性,它就不会是商品,也不会有价值。”(《剩》Ⅲ,578)

“因此,商品在生产上的有用性可以说明商品一般具有交换价值,因为要使商品包含的劳动得到支付,它们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否则它们便不是商品,只有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它们才是商品。”(《剩》Ⅲ,579)

“不论是卖W—G或是买G—W,其中总是有两种商品对立着,这两种商品都是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但是,在商品方面,它的交换价值只是在观念上作为价格存在,而在金方面,虽然它本身也是实际的使用价值,但是它的使用价值只是作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存在,因而只是作为同任何实际的个人需要无关的形式上的使用价值存在。”(《全集》13,80)

三、直接就是价值的使用价值

以往绝大多数坚持马克思价值学说的同志,都抓住《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里的“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这句话,断定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形成或决定毫无关系。这种观点显然不利于提高现实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引起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怀疑。其实,马克思在这里只是就一般商品和从自然属性角度看使用价值而言的。对劳动力、资本这些特殊商品,对于由社会经济形式规定的使用价值来讲,使用价值本身直接就是价值、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如利润、利息等)。

“要从商品的使用上取得价值,我们的货币所有者就必须幸运地在流通领域即在市场上发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实际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了这种特殊商品,这就是劳动能力或劳动力。”(《资》1,190)

“因此,能够成为资本的对立面的唯一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而且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即生产劳动)。”(《全集》46上,228—229)

“劳动能力只是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价值,而与实现它自身的条件本身,即与具有别种使用价值的各价值并列。”(《全集》46上,459)

“资本家换得的是劳动能力,这是资本家要支付报酬的交换价值。活劳动是这种交换价值为资本提供的使用价值,从这种使用价值产生出剩余价值,并造成交换的扬弃。”(《全集》46下,56)

“劳动能力不等于它能实现的活劳动,不等于它能完成的劳动量——这是它的使用价值。”(《全集》46下,73)

“他换来的活劳动时间,不是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而是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但是,资本家换来的那个价值的使用价值本身,是价值增殖的要素,而这种价值增殖的尺度,是活劳动和劳动时间,并且是比物化在劳动能力中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即比再生产活劳动者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全集》46下,186)

“劳动能力本身是这样的使用价值:这种能力的消费同劳动的物化,从而同交换价值的创造相一致。”(《全集》46下,512)

“价值,即存在于货币形式中的物化劳动,只有通过同这样一种商品相交换才能增大;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在于增加交换价值,这种商品的消费就等于价值的创造或劳动的物化……而只有活的劳动能力具有这样的使用价值。”(《全集》47,35)

“因此,一方面由劳动能力这种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可以得出它的消费本身就是增殖,就是价值的创造,而另一方面,由这种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可以得出劳动能力可以被消费、被使用的程度必须限制在一定界限内,以便使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本身不被破坏。”(《全集》47,207)

“对于资本来说,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劳动能力提供的劳动量超过物化在劳动能力本身因而为再生产劳动能力所需要的劳动量的余额。”(《全集》48,52)

“随着资本积累和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因而随着同劳动本身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独立化,发生了一个转变,价值规律似乎变成了(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如果说,亚·斯密的理论的长处在于,他感觉到并强调了这个矛盾,那末,他的理论的短处在于,这个矛盾甚至在他考察一般规律如何运用于简单商品交换的时候也把他弄糊涂了;他不懂得,这个矛盾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劳动能力本身成了商品,作为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因而同它的交换价值毫无关系)是一种创造交换价值的能力。”(《剩》Ⅰ,67)

“劳动能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要素。”(《剩》Ⅲ,194)

“这样,货币除了作为货币具有使用价值以外,又取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资》3,378)

“如果后者(指借款人——引者按)在年终把比如说5镑,即把所生产的利润的一部分付给这100镑的所有者,他就是用这5镑来支付这100镑的使用价值,来支付这100镑的资本职能即生产20镑利润的职能的使用价值。他支付给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利润,叫作利息。”(《资》3,378—379)

“生息资本……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资》3,384)。

“货币资本家在借出期内让渡并出让给生产资本家即债务人的使用价值又是什么呢?是货币由于下面这一点而取得的使用价值:它能够转化为资本,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因而在它的运动中,它除了保存自己原有的价值量,还会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生产平均利润(在这里,高于或低于平均利润都是偶然现象)。”(《资》3,393)

“货币资本家在把借贷资本的支配权移交给产业资本家的时间内,就把货币作为资本的这种使用价值——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让渡给产业资本家。”(《资》3,393)

“货币资本家事实上让渡了一种使用价值,……但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资》3,394)

“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中等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资》3,394)

“但是在这里,资本本身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资本被提供到市场上来,并且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但它的使用价值是:生产利润。”(《资》3,398)

“正如劳动能力的情况一样,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剩》Ⅲ,507)

“事实上,被卖出(指货币资本家的贷出货币—引者按)的只是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在这里就在于生产交换价值,提供利润,生产比它本身所包含的更多的价值。”(《剩》Ⅲ,507)

四、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

有的同志还认为,马克思忽视使用价值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不注意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这也是一种臆断。事实上马克思也十分重视社会需要的数量,即重视在存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社会各个特殊生产部门按比例应生产的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为此,马克思提出了“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这样一个概念,并科学地阐明了它在价值决定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末,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的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资》3,716)

“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资》3,717)

“例如一年内花费在一定产品总量上的劳动时间等于:这种使用价值的一定量,例如1码麻布(假定这个量=1工作日),乘所花费的总工作日数。虽然产品每一部分包含的只是生产这一部分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剩》Ⅰ,234)

“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因此,在商品的使用价值已定时,商品价格降低到商品价值以下的事实证明,虽然花费在产品的每一部分上的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里假定生产条件不变},但花费在整个这一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总量过多了,超过必要量了。”(《剩》Ⅰ,235)

“如果A生产部门的无酬劳动对预付资本(例如100镑)之比大于B、C等生产领域(B、C等生产领域的产品,完全同A生产领域的商品一样,以其使用价值满足某种社会需要),任何同量资本也就会涌向A生产部门。”(《剩》Ⅱ,34)

“商品(它是某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产品)的价值,决定于为生产这个生产领域的全部商品量即商品总额所需要的劳动,而不决定于这个生产领域内部单个资本家或企业主所需要的特殊劳动时间。”(《剩》Ⅱ,226)

“某一特殊生产领域的每一个别商品的价值决定于这一特殊社会生产领域的商品总量所需要的社会劳动时间总量,而不决定于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换句话说,不决定于个别商品的特殊生产者和卖者为这一个别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剩》Ⅱ,228)

“因此,单位商品的价值(价格)等于产品的总价值除以产品总量,这个总量是用产品作为使用价值所适用的度量单位,如吨……夸特、码等计算的。”(《剩》Ⅱ,294)

“正如商品按其价值出卖的条件是商品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对于资本的某一整个生产领域来说,这种条件就是,这个特殊领域所花费的只是社会总劳动时间中的必要部分,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如果这个领域花费多了,即使每一单位商品所包含的只是必要劳动时间,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所包含的却会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如单位商品虽然具有使用价值,这些单位商品的总量在既定的前提下却会丧失它的一部分使用价值。”(《剩》Ⅱ,595)

五、服务使用价值

早在80年代初,国内就有人著文指出,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缺少服务价值的内容,而“仅仅包括商品价值学说”。之后,在一些人的心目中这似乎已是定论了,于是纷纷出来以服务价值论来“补充”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学说”。但事实又完全不是这样。因为,在马克思的经济著作中,谈到服务(包括生产性服务和非生产性服务)同价值决定的相互关系之处,可以说不计其数。谈服务价值必然涉及服务的使用价值,下面列举数处。

“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物品的消费中实现,而物品的消费可以使物品的位置变化成为必要,从而使运输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因此,投在运输业上的生产资本,会部分地由于运输工具的价值转移,部分地由于运输劳动的价值追加,把价值追加到所运输的产品中去。”(《资》2,168)

“所有这些费用(指商品买卖方面的费用——引者按)都不是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时花费的,而是实现商品的价值时花费的;它们是纯粹的流通费用。它们不加入直接的生产过程,但是加入流通过程,因而加入再生产的总过程。”(《资》3,322)

“在提供个人服务的情况下,这种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来消费的,没有从运动形式转变为实物形式。”(《全集》46上,464)

“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的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全集》48,55—56)

“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全集》48,57)

“正象资本家为了自己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商品,不是生产地被消费,没有变成资本的要素一样,他为了服务的使用价值,为了自身消费而自愿购买或被迫购买(向国家等购买)的服务,也不是生产的消费,也没有变成资本的因素。服务并没有成为资本的因素。所以服务不是生产劳动,服务的承担者也不是生产劳动者。”(《全集》49,102)

“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全集》49,108—109)

“如果拿不同商品的平均流通时间来说,那么,它们在贮藏、保管、防止遭受破坏性影响等等方面的费用是不同的。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生产的补充过程,因为它们与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而不只是实现商品交换价值的过程。因此,这样花费的劳动(无论是以活劳动的形式花费,还是以过去劳动的形式,以贮藏手段的形式等等花费)进入商品价值。”(《全集》49,350)

“除了运输费用以外,还有一种费用(劳动和劳动资料的花费),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按照它们进入生产消费或非生产消费的大小、重量等等进行分类的费用。这是把使用价值变得适合于消费的准备工作,因此,这样的准备工作是直接的生产劳动,它不仅增大产品的价值,而且增大产品的使用价值,所以不是用在实现产品预先决定的价值上的专门费用。”(《全集》49,352)

“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剩》Ⅰ,149)

“显然,随着资本日益掌握全部生产,从而随着家庭工业和小工业……逐渐消失,非生产劳动者,即以服务直接同收入交换的劳动者,绝大部分就只提供个人服务,他们中间只有极小部分(例如厨师、女裁缝、缝补工等)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他们不生产商品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商品本身从来不是直接的消费对象,而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达的条件下,这些非生产劳动者只有极小部分能够直接参加物质生产。这一部分人只有用自己的服务同收入交换,才参加物质生产。正如亚·斯密所指出的,这不妨碍这些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价值,是由并且可以由决定生产劳动者的价值的同样方法(或类似方法)来决定。”(《剩》Ⅰ,150—151)

“非生产劳动者的服务不会再变成货币。我对律师、医生、教士、音乐家等等、国家活动家、士兵等等的服务支付了报酬,但是,我既不能用这些服务来还债,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商品,也不能用它们来购买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这些服务完全象容易消失的消费品一样消失了。”(《剩》Ⅰ,318)

一开始我就提到,以上五个方面的每一个方面,都远非马克思在该方面的全部论述。在此还要强调,除这五个方面外,马克思还广泛地论述了使用价值的其他方面,如货币作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固定资本的使用价值与流动资本的使用价值,低级使用价值与高级使用价值,必要使用价值与非必要使用价值,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与自然存在的使用价值,等等。但是,仅就以上简单列举的五个方面,已经足以说明这样的问题:人们尽可以象不同意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一样不同意马克思的使用价值理论,但不能断定马克思“缺乏”使用价值理论,并对这种臆造的所谓“缺乏”进行批评和“补充”。

由此也应该提醒某些虔诚于马克思价值学说的同志,你们那个所谓价值的形成或决定与使用价值毫无关系的观点,并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不要再坚持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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