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唯物主义批评“法轮功”_科学论文

坚持唯物主义批评“法轮功”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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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现象的政治本质

政治学所研究员 白钢

李洪志策划组织的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所操纵的“法轮功”非法组织,有类于历代屡禁不止的“旁门左道”,尤其与起自三代的“图谶秘纬”、“巫觋卜祝”有着十分相似的政治本质。

在古代中国,生产力低下,“靠天吃饭”的农业文明铸造了悠久的“造神”传统。每当社会大变动的时期,一些居心叵测的不逞之徒往往利用人们对于变动中的社会秩序缺乏心理准备的机会,乘机故弄玄虚,浑水摸鱼,“图谶秘纬”、“巫觋卜祝”于是死灰复燃,大行其道。所谓“图谶秘纬”的“图”,是指“河图”;“谶”,指符命之书;“图谶秘纬”,是说出现了为王者受命的征验。而“巫觋卜祝”,是指的为人卜祝能见鬼神的女巫和男觋。“图谶秘纬”与“巫觋卜祝”的共同特点是,以敛财为目的,自称神鬼,妄言吉凶,左道惑众,聚众结社,捏造浮言,寻事生非,对抗政府。因此,历代政府对之无不坚决予以取缔。自秦迄清,一贯如此。

李洪志所编造的“法轮功”,与陈腐的“图谶秘纬”、“巫觋卜祝”有异曲同工之妙。他利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向多元化发展的现实,抓住人们在经济变革时期希冀祛病消灾等心理,乘机编造谎言,声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人类即将毁灭,科学对此无能为力,宣称只有“法轮功”才能拯救世界。按照李洪志的《转法轮》、《法轮大法》的说教,只要常转“法轮”,就能包治百病。这样一来,世界上也就不需要医生、不需要医院了,李洪志以此来愚弄群众。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从一开始就把“法轮功”作为一种“产业”来经营,以敛财为目的,设立“功德箱”,暗示信徒解囊;而后又通过大量印制“法轮功”书籍、录音带、录像带、VCD, 兜售他的所谓“法像”、“法轮功徽章”、练功服、练功垫等等,通过各种欺骗手段骗取大量“捐款”,作为他进行非法活动的物质基础。

李洪志所杜撰的“法轮大法”是窃夺佛教、道教的只言片语,又掺杂一些现代科学的某些术语、名词,拼凑出来的大杂烩,是一堆地地道道的文化垃圾。李洪志处心积虑地想把“法轮功”装扮成一种新的宗教,其实是徒劳的。“法轮”与图谶、巫觋一样,都不是宗教。

李洪志的荒诞不经的歪理邪说之所以能控制众多法轮功的练功者,除了用弥天大谎和连篇鬼话摧毁练功者的心理防线,使之达到痴迷的程度之外,重要的是其操纵的“法轮功”非法组织,有一套纪律森严的组织系统。李洪志在北京设立“法轮大法研究会”并自任“会长”之后,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辅导站、练功点。通过这套组织系统,领导和管理各地辅导总站的事务,审批各地法轮功的机构设置、任免骨干,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李洪志通过这个组织系统,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经常向各地法轮功组织和练功者发布指令、通知、通告等,操纵指挥各地法轮功的活动。其组织之严密保密程度之严格、效率之高、速度之快,确实出人意料。

李洪志运用“法轮功”组织,与党争夺群众,分裂社会,多次策划、煽动“法轮功”修炼者有组织地围攻新闻出版单位和党政机关,制造四月二十五日非法聚集事件,唯恐天下不乱,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说到底,是企图利用“法轮功”非法组织,结集力量,逐步形成政治上的反对派,等待时机,以求一逞。因此,我们同“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切不可掉以轻心。

“法轮大法”与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

马列所副所长、教授 李崇富

在众多的“法轮功”练习者中间,有少数深受“法轮功”毒害的人,甚至有个别的党员干部,分不清科学真理与歪理邪说的原则界限,说什么“信马列主义与信法轮功并不矛盾”,崇信和修炼“法轮功”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这种认识和说法实际上混淆了是非,丧失了原则,是完全错误的。从实质上看,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与所谓“法轮大法”,是泾渭分明,根本对立,不可调和的。

第一,这是科学真理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根本对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以近现代以来的人类实践和科学成就为基础,在总结和综合科学成就中,揭示了物质世界的普遍本质,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阐明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总趋势,是被实践反复验证了的科学真理,是指导我们党和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基础。而“法轮大法”却害怕和敌视科学,公开打出了反科学的旗号,公然要为封建迷信正名。李洪志轻率地断言,当代实证科学“已经发展到顶了”,并“走向了极端”。科学再往前发展,就要回归古代“宗教”和“神学”。他声称自己所讲的“是最高、最玄奥、超常的科学”,能洞见“宇宙的一切”。他指责不“迷信”他这一套,就是“思想僵化”。其实,他讲的所谓“转法轮”、“六道轮回报应”、修成“三花聚顶”和“金刚不坏之身”而升向“天国”,是地地道道的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二,这是科学的现代唯物论与粗俗的唯心论的根本对立。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现代唯物主义,是科学的唯物主义一元论。这一科学世界观立足于实践和科学的发展,揭示了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是共产党人确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石。所谓“法轮大法”与科学的世界观,是不能同日而语,混为一谈的。李洪志在编造“法轮大法”时,故作高深,信口雌黄,妄谈哲理,实际上是粗俗唯心论的胡说八道。

第三,这是科学的无神论与庸俗的有神论的根本对立。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既是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也是科学的无神论。它如实地指明了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物质世界,是唯一现实的世界,不承认有什么神灵世界和神奇力量。而“法轮大法”以原始思维中所普遍存在的幼稚、愚昧的“万物有灵”论为根据,编造了一个所谓超四维时空的多世界,并由高一级世界的高级生命(神)创造了人类和安排人间的一切,胡说神佛一挥手,就“创造”了一层“天”和一个“世界”。而且,李洪志还无耻地神化自己,把自己描绘成从八岁开始就有无限“神通”,是比耶稣、释迦牟尼和老子等还要高明的“大觉者”和“超常人”。他胡说自己是在“末法末劫”时期,是人类有史以来也是最后一次传授法轮大法,并说自己是能为人类免除灾难升入“天国”,提供“天梯”的“救世主”。他编造了许多离奇、荒诞的故事,来宣扬自己有无限的“神通”、无数“法身”,可以无处不在地保护自己的信徒和追随者。在李洪志的所谓“旷古未有的”大法经典中,人们看到的除了些无耻的自我吹捧,以及对世界对科学对宗教的无知、狂妄的武断之外,就只有用现代时髦词句所包装的、由种种封建迷信、神学糟粕、民俗传说和神魔小说中的那些粗俗不堪的鬼神意识拼凑的大杂烩,是一种庸俗、愚昧和经验形态的有神论。李洪志就是用这类文化垃圾,到处招摇撞骗,以售其奸。

“法轮大法”是既非真善也不忍的歪法

世界宗教所研究员 杨曾文

所谓“法轮大法”打着佛法的幌子,以“真、善、忍”为标榜,实际上它根本就不是佛法,是既不真善,也不忍的,是破坏社会安定,危害民众健康的谬说歪法。

一、冒充佛法,亵渎五大宗教之一的佛教,伤害依法信奉佛教的广大信徒的宗教感情。李洪志对真正的佛法所知甚少,他在《转法轮》等粗陋不堪的书中极力歪曲佛法,践踏佛法。按照佛教的说法,“法轮”就是佛法,是比喻佛法在世间不停传播,并且可以“摧伏”人间烦恼,像战车的轮子一样。所谓“法轮大法”不过是同义反复,即“法的大法”。佛教有五戒、十善,制止信徒“妄语”(说瞎话,欺骗人)。但自称传播佛法的李洪志为了蒙骗群众,甚至改变自己出生的年月,称自己是在佛的生日阴历四月初八出生的,称自己就是佛,是比释迦牟尼更高的佛。这不仅是妄语,而且是自称成圣、得神通的“大妄语”,是佛教绝对反对的,严重伤害了佛教信徒的宗教感情。

二、危害社会安定,扰乱民众正常生活。佛教以“知恩报恩”来教导信徒。佛教常讲的恩有四种:一是父母之恩;二是众生之恩,也可以解释为人民之恩;三是国王之恩,古代国王代表国家,也可理解为国家之恩;四是三宝之恩,三宝即佛教,包括佛、法、僧。中国佛教具有优良的爱国爱教的传统,信佛不忘爱国,历史上不少僧人在国家危难关头挺身而出,为正义事业无畏奋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徒以“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号召,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功立业。但李洪志却不顾我国得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一再煽动不明真相的炼功群众到处滋事制造混乱,围攻新闻单位,包围党中央和国务院办公的地方中南海,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的生活,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在这里毫无“忍”字可言。

三、蛊惑蒙骗群众,导致炼功者伤亡,何有慈悲可言。佛教拥有自己的宗教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国佛教以大乘佛教为主体,除提倡五戒、十善等戒条和道德规范之外,特别倡导奉行“菩萨道”或“菩萨行”,以“大慈大悲”作为最高的道德观念。所谓慈,是给人带来安乐;悲是努力解除人们遭遇的苦难。佛教中有“五明”(五种学问),其中就有“医方明”,讲究医药知识。有不少僧人精通医术,经常为病人看病施药。然而李洪志的所谓“法轮大法”却胡言乱语,引导人们相信谎言邪法。对于病者,声称病是前世“业力”所致,不让有病治病;对于医生,不让为人看病,致使有人有病不及时治疗而死亡。他声称炼功可以得到超自然的能力,成佛成仙,致使有人狂热迷信而走上精神失常的道路,乃至发生自杀、伤害别人的惨痛悲剧。

时代呼唤科学精神

世界宗教所研究员 李申

“法轮功”事件的出现,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伪科学长期泛滥的产物。“法轮功”认为,在人类生活的空间以外,还有一个“另外空间”,那里生活的都是比人更高的生命。人只要按照所谓“宇宙真理”修炼,就可以成为这样的高级生命,到这个空间里去生活。这些话,不过是拣来的佛教教义的余绪,但又表述得极其拙劣。所谓“另外空间”,不过是听到了科学上讲的多维空间,又不懂什么叫多维空间,从而杜撰出来的概念。有人竟然宣称他真的看到了那个“另外空间”,看到了“那个空间”里的高级生命,而不知道自己正在迈向深渊。

“法轮功”宣称,只要按他们的真理或“大法”修炼,就可以得到更高的特异功能。“法轮功”自知自己这一切和科学不能相容,但又想假借科学的名义,于是就把自己的大言叫做“超科学”和“真正的科学”。然而这个概念本身就表明“法轮功”自知自己不是科学。不是科学又要用科学来包装自己,这充分暴露了“法轮功”“理论”的虚伪性。

有人说,相信“法轮功”不仅有一般群众,为什么还有一些知识分子?现代科学门类增多,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全才。在自己的领域之外,往往就是一个盲区。因此,在现实中,不仅有文盲、法盲,还有物理学盲、数学盲、宗教学盲、历史学盲等等。不知自己是盲,认为自己有些知识,就懂得一切,对什么问题随便发表意见,就必然会谬误流传,遗害世人;或者知道自己是盲,不去阅读严肃的、有定论的科学著作,却热衷于相信奇闻怪事,就必然成为伪科学的俘虏。在这里,我们要向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崇尚科学精神,反对新旧迷信!

恩格斯曾经说过,面对奇异现象,我们不仅需要眼睛和耳朵,更需要“批判的头脑”。科学传入中国之后,梁启超有一次在科学社演讲时说,有许多人,懂得物理学、数学、化学,却不懂得科学,遇事不能分辨是非,缺乏科学精神。他说,假如这种情况不改变,我们中国永远没有学问的独立,我们中国人早晚会成为被淘汰的国民。这些话对于许多“法轮功”的信众,真是不幸而言中。他们许多人都把李洪志的话当作绝对真理,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反驳别人对“法轮功”的批评。这些人应该知道,科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生产出今天如此众多的知识,造就如今比较严格的操作规范,是多么的不易。一个卓有才华的人,倾其一生,能在某个方面有所发现就十分不易,培养一个现代的科学人才更是需要多年的教育。然而李洪志仅有初中文化,却能创造出超越世界一切科学的“超科学”。这样的事情,难道是可以相信的吗?

科学的发展需要批评,而且只有批评才能促进科学的发展。但是“法轮功”自称“超科学”,标榜“真善忍”,却容不得别人一点点的批评。这样的所谓“理论”,所谓“大法”,难道是科学吗?希望那些曾经相信“法轮功”的人们认清“法轮功”的本质,振奋精神,为科教兴国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法轮功”组织的非法实质

法学所副研究员 屈学武

“法轮功”组织实质上是非法的。“法轮功”组织实质上的非法,主要指该组织活动内容上的违法性质。

(一)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51条、第54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李洪志及其策划、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既打着“真、善、忍”的旗号,又不能容忍任何不同意见;非但不能容忍、简直就是不准任何不同意见发表——实质上是只许自己、不许他人享有言论、出版权利。动辄兴师动众、影响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手段,聚众冲击多家新闻单位、非法组织万人集会静坐的方式,既向批评者发难、更向国家、社会示威。显然,这种示威权利的行使、这种静坐权利的享有,不仅在程序上非法,在其实体内容上——即在其追寻“共同意愿”的意志内容上,也是违背《宪法》第51条、第54条关于自己行使权利、享受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规定的。

(二)违反有关行政法规:1.违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于1997年2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5 条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例》第25条更加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传迷信”、“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是《宪法》第20条法定内容之一;“爱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公德”也是《宪法》第24条第二款法定内容之一。然而,李洪志在其非法出版的所谓“弘扬”法轮大法的相关“经书”、音像制品、包括其以昂贵价格出售的“精装本”中,均大肆诋毁人类的科学是“错的”、“骗人的”、是“邪教”,并且已经发展“到顶了”。宣扬他本人为法力大于释迦牟尼的现世“法身”。宣扬人人都不免因循的自然规律——生老病死是“人在以前作过坏事而产生的业力才造成了有病或者磨难,遭罪就是还业债”等。由此可见,李洪志非法发行的诸此“著述”,完全违背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形式与内容上的法律管制,应予处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主要有:第一,未履行法定义务型的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六)项的规定:凡“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构成该条明令禁止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法轮功”组织即属未经核准登记的非法组织,多年来,却时以所谓“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定期不定期地在全国各地组织“弘法”、“会功”、“庆典”、“纪念”等大规模活动,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法律秩序。第二,扰乱型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1)扰乱社会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2)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其他社会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第三,煽惑型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五)项规定,“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治安违法行为,应予禁止并给予相关治安处罚。

“法轮功”现象的社会成因

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张宛丽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现象的社会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常态社会结构中的一些深层结构及特定的社会行为逻辑成份,也有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行为的独特性因素。

就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对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影响看,在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之外,又出现了市场经济规则及其社会价值评价,而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的整合需要一个社会选择过程,这一过程迄今尚未完成,因而在社会结构中,社会规范及价值评价体系出现了空白及混乱。这种社会结构运行状态,对于一般社会成员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行为选择的困惑。一方面,可能导致其行为指向有意、无意地、不同程度地回避或模糊真理判断;另一方面,可能会以“大家都那样做,就说明那样做是对的”的简单推理,而误以为可以据此为一种可靠、稳妥的行为选择,即发生“从众心理”行为现象。“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是时下社会成员较普遍的心理感受;而急切希望获得一种社会保护及社会安全感,则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心理需要。此时此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便会很方便地以其占有和支配日常生活世界及地方社会生活经验和组织资源的优势,“填补”这种社会保护的空白,并以一些非常手段使这些社会成员对其组织产生高度依赖,以置换其社会安全感的需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现象便具有这种社会组织行为特性。在这种情境下,非常手段(如李洪志以提高所谓“修炼等级”为控制手段,)及从众间的相互暗示具有很强的行为规范及控制作用,会使其组织成员强化对组织者的信任感、依赖感、迷信感,而逐渐失去行为判断能力。

在中国社会结构中的日常生活世界或民间社会层面,上述这种建构社会行为准则及其“真理”世界的社会文化、组织资源是丰厚的,多样的。作为一笔历史遗产,它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而对于处在目前社会结构转型阶段中的一些社会成员来说,则会被很方便地占有而成为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唾手可得的社会资源。这些社会成员,以前均被不同程度地排斥于“主流社会”之边缘(社会学研究称其为“边缘人”及“边缘群体”),或置于社会分层结构的“底层社会”,其社会地位低下,处于弱势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体制改革及结构调整,在社会结构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空间”与“自由流动资源”,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空间被不断拓展,个体行为选择亦多样化了,同时也刺激了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群体及底层社会成员产生强烈的提升自身社会地位的利益冲动;而他们长期生活其间,对于民间社会文化、社会心态、语言及行为方式非常熟悉,而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成本。在李洪志那里,这种“社会责任”的行为成本往往推给了党和政府、向下推给了从众百姓,于是便可尽收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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