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倡导下的投资法院体系的可行性研究论文

欧盟倡导下的投资法院体系的可行性研究论文

欧盟倡导下的投资法院体系的可行性研究

罗卓然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摘 要 :现行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 机制)是基于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建立起来的,这一机制在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间具有强烈的不对等性——侧重于保护投资者。随着全球经济的交融愈加密切,欧盟成员意识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国民也开始进行海外投资。同时他们也更多以东道国身份出现在仲裁庭,而最终的裁决基于现行的ISDS 机制很容易侵犯他们的国家政策。从2014年欧盟颁布TTIP 草案开始,投资法院体系(以下简称ICS )就成为欧盟最具创造性的提议,ICS 现阶段在CETA 和EU -Vietnam FTA 中得以采用,但并未真正施行,所以目前ICS 仍处于设想阶段。不同于以往的局部调整,ICS 是对现行ISDS 机制革命式的突破,所以在ICS 的推行上需要十分谨慎。只有将ICS 的利与弊分析清楚,才能判断ICS 是否具有可行性,ICS 下一步应当往何处发展。

关键词 :ICS ;ISDS 机制;欧盟

目前各方对于ISDS机制需要进行改革这一问题达成共识,但对于改革的形式产生了两派观点。一派是基于国际仲裁推行的渐进式变革,主要体现为在投资协定中不断改进;另一派则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制度性改革派,ICS就是以法院为模型的制度性改革。欧盟对ICS的提议就是以现行的ISDS机制的缺陷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ICS的功能就是弥补ISDS机制的缺陷。同时ICS不能违背比例原则,在弥补缺陷的同时,自身的弊病也不能过大,否则就失去了革新的意义。将ICS的优劣与改良后的ISDS机制进行比较,方可知其是否能成为ISDS机制革新的一个可行途径。

一、ICS的进步性

(一)保护东道国的规制权

国家规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早在1961年《关于国家侵害外国人的国际责任哈佛公约草案》中就规定东道国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占用外国投资者财产的行为不视为违法。虽然在这一项下作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以避免国家滥用规制权,但从法理层面看,国家的法律规制权、经济支配权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是具有绝对性的。但ISDS机制的出现直接否定了国家政策的合理性,很多学者和立法者都认为投资者不应当承受由国家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数十年来,ISDS机制不断地向投资者那一极端倾斜。近十年,在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中国家的公共利益才再次被提及。在CETA中,东道国的规制权在投资章中再次被确认,这里除了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还将投资者的期待可能性考虑进去,两者相结合的东道国规制权更为适宜;在EU-Vietnam FTA中,对于东道国对投资者财产的征收也作出明确规定,以求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在CETA和EU-Vietnam FTA中都纳入了ICS,所以如果ICS成功推行,由ICS中的投资法院审理案件的标准将更加全面和细致,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东道国规制权的保护也更加充分。

(二)决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升

ISDS机制下案件的仲裁结果不一致是普遍的。首先审理不同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是各自独立的,仲裁员千差万别,其次各个案件的案情也有其具体差异,当事方的证据也不尽相同。但是如果仲裁员利用自己的释法权不合理的解释具有普适性的投资法,进而导致结果不一致,这就不是案件的原因,而是仲裁员的原因导致结果超出了当事方的合理预期,这样双方利益都无法维护,投资者可能因此不愿继续进行海外投资,东道国可能因此不再欢迎外资,进而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的进程。ICS的设立从一定程度上较好的解决了一致性问题,在ICS之下,国际投资案件将由国际投资法院审理,国际投资法院与国内法院一样有固定的法官和审委会,这些法官不同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委员会,他们被置于ICS中,是一体的,他们交流密切,能够很好地沟通,遇到同类案件也会相互参考,在理念原则上不会产生不一致;ICS对于法院能够适用的公约也有一致性的规定,在ISDS机制之下就存在着许多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委员会在适用法律上会受本国国内法以及自身思维模式的影响,但在ICS中就不会如此主观;最重要的是ICS采用两审制,即突破了仲裁终局制的局限性。

(三)条约解释的规范化

欧盟主张ISDS仲裁委员会有权在审理中对条约进行解释,并且在CETA和EU-Vietnam FTA中对这一解释权作了进一步规范,即委员会的解释必须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规则和原则,要符合国际法习惯的解释规则,即不能违背传统的国际法理念和精神。《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诚信为本,条约的一般含义应依据其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在解释的规范性规定外,CETA还成立了CETA联合委员会专门进行法律解释,这一委员会的成立至少会对法律解释的一致性、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带来促进作用。

(四)程序的透明度增强

秘密性是国际仲裁程序的本质特征,这源于国际仲裁的商事性。国际仲裁最初就是为解决不同国家公民间的商事纠纷而设立,其目标就是高效解决争端,同时在商事仲裁中还存在部分商业秘密,所以程序不公开成为国际仲裁的惯例。但是在ISDS之下,由于涉及到国家,进一步更是会涉及到公众利益,所以这不是普通的商事仲裁,程序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否则难以服众。例如在ICSID体系下,其拥有独立的案件库和传达库,尽管其做到了程序公开,将文书传送上网,但这些文件仍然是非公开的。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UNCITRAL)的号召下,UNCITRAL仲裁规则对程序透明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文件和信息统一公开,这其中包括裁定书、决定书以及诉状等文书,法律解释的主体和解释内容也需要公开。ICS在透明度方面与UNCITRAL达成一致,在TTIP草案、CETA以及EU-Vietnam FTA中对审理程序中文件的公开获取、程序中第三方的参与都作了明确规定。

欧盟提倡的ICS排除了对国内法的适用和解释,适用法的范围一般限定于国际条约和规则,但如果在投资仲裁的案件中遇到国内法条款含义的解释问题时,应遵照该条款在国内法的普遍性解释。这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欧盟未指明对国内法的解释是否是法律解释。如果把国内的法律作为事实看待,就不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因为国内法是事实而不是法律,对其的解释是事实论证而不是法律适用。

二、ICS的局限性

(一)ICS的必要性

可对路基的宽度、边坡进行自动设置,也可设置路段中心线的挖填深度,确保中心线的坡度大小能满足要求。在进行开挖与填筑平衡设计的过程中,自动寻找并确定能确保开挖与填筑保持平衡的深度值,当该值为正时为开挖;当该值为负时,为填筑,结果应精确至0.1m。设计成果需要存储在磁盘当中[4]。

(二)ICS的包容性

现行的ISDS机制是基于3300多个国际投资协定构成,其基本特点就是零碎化。但欧盟是希望建立一个独立系统的投资体系,所以ICS能否在其法院体系中运用好这些投资协定是现在的一大疑问。同时虽然欧盟意在用ICS取代整个ISDS机制,但由于ISDS机制改革的主流仍是ISDS仲裁,ICS的被接受程度很低,最终ICS可能也只存在于双边关系的处理中。

(三)ICS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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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与另一条基于国际仲裁规则进行改革的道路并行作为ISDS机制革新的选择项,毫无疑问ICS是更为彻底的突破,ICS会为ISDS机制带来脱胎换骨的变化,但同时ICS作为新兴机制,它的成长需要周期。而另一条改革道路是以平缓的方式在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中逐步针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修改,换言之,另一种改革方式不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从现行实践看,ISDS机制的改良一直在进行:程序透明度的问题UNCITRAL作出了明确规定;仲裁员的任命机制也很容易修改,仲裁员道德标准一直在规范和提升;裁决一致性问题上虽然依旧没有进展,但上诉机制的设立已经被提上日程。从结果上看,两个改革途径的效果趋于重合;从目的上看,ICS意图重构整个ISDS机制,这从长远看有积极效应,但是因为目前还没有实践经验,其付出的代价是未知的。就目前的发展情况看,ICS的推行并没有十分必要和紧迫,改良后的ISDS机制更容易被各方接受和推行。

(四)ICS的统一性

ICS之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裁决结果一致性的问题,是因为ICS在法律的适用上达成统一,ICS的法官在法律的解释上互相沟通。历年来,在条约的缔结上各国都相当慎重,任何一个条款都有可能引发热议,何况是ICS之下3300多个投资协定,这些投资协定以双边投资协定为主,即说明涉及的国家范围广、数量多、各个国家的利益纵横交错,如何就这3300个投资协定达成共识是一个重要难题。欧盟的最终期望也应当是建立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的投资体系,但在现阶段的ISDS机制背景下很难实现。

三、小结

不难看出,ICS是欧盟提出的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美好构想,也是未来各国应当努力的方向。只是在ISDS刚刚成长、尚在酝酿的现阶段,欧盟试图建立一个可以将保护投资者、维护国家权利以及实现公共利益三者相平衡的ICS是不太现实的。实践证明现在各国对于ICS的接受程度也确实很低,如果各国开始接受ICS这种革命式的革新方式,就意味着ISDS机制真正稳定,ICS对国际投资体系进行系统性整合的时机也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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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Bernardini,Piero.The European Union’s Investment Court System-A Critical Analysis.ASA Bulletin,4/2017(Dec):812-836.

[2]Li,Catherine.‘The EU’s Proposal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vestment Court System and the Response from Asia’.Journal of World Trade 52,no.6(2018):943-966.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10-0081-02

作者简介 :罗卓然(1997-),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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