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盐政策的历史变迁_宋朝论文

宋代盐政策的历史变迁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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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代食盐的生产、仓贮、运销、盐利分配、私盐等诸方面的基本情况,我们以往曾作过一些讨论。其中约略涉及当时盐业体制与政策的重大变迁。鉴于宋盐的产销无不依具体的区划而各行其盐法,这里拟就各盐区政策的变迁脉络,略加梳理。为了节省篇幅并避免重复,这里的叙述将尽可能简扼和概括。

一、池井土石盐区的鹾法

1.范祥变法与解盐政策易弦

包括六盘山以东,泰山以西,北跨黄河流域,南抵汉江流域的广阔地带,北宋时大都属于解州池盐销区。宋代解盐体制及官府有关政策的变迁,不妨作如下的概括:在生产方面,从全部劳役制逐渐转向劳役制与国家雇佣制并行;在流通方面,从官府包办运销逐渐转向官府与商人兼理运销——主要是局部或全部允许商人代运代销。这种变迁的历程,大致可分为八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宋初至天圣八年(1030年)以前。这一时期的解盐区政策,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东路解盐区,被列为只许官卖的“禁法地分”;二是南路盐区基本上开放折博交引商盐——仅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至雍熙初(公元984年)例外;三是西路解盐区,时而开放,时而复禁。这时解盐政策的主调,仍为榷禁。

第二阶段,从天圣八年(1030年)至庆历八年(1048年)。这时的解盐政策,改以通商放盐为主,榷禁为辅。尤其是天圣八年至康定元年(1040年)间,包括东路在内,第一次全面“罢榷”。当年运城盐池湖畔的《全皇放商盐颂碑》,就是为纪念章献刘太后与仁宗这一重大决策而树立的(注:参阅古钟:《狸猫换太子与章献刘后之谜——宋代宫廷与盐商茗贾》,台北《历史月刊》60期。)。东、西两路的通商,后来虽一度取缔, 支持“放商盐”的呼声,却已在朝野形成强大的舆论。

第三阶段,是庆历八年(1048年)至熙宁四年(1071年)。这是范祥在解盐区全面推行钞法,以及薛向继行其志的时期;也是解池全部劳役制渐被放弃,国家雇佣制开始与劳役制兼行的时期。“钞法”以商人用现钱购买钞券,而后支盐转销为特征。这种政策,曾遭到“榷禁”派和实物折盐旧法维护者的反对,经包拯等人实地调查和力争,范祥钞法才得以推行,并确立为此后宋代盐业政策的基调。

第四阶段,熙宁五年(1072年)至元丰末(1085年)。这一阶段,神宗与王安石正实行变法。解盐西路和东路的许多地区,又由张景温等人改行官卖;西路的钞法,则由皮公弼和沈括试加调整。

第五阶段,元祐初(1086年)至绍圣初(1094年)。这一时期,随着熙丰新法被否定,取缔了张景温官卖,仍行钞法。

第六阶段,绍圣初(1094年)至元符元年(1098年)。这时期重新肯定熙丰政策,东、西路解盐区的官卖再度恢复。

第七阶段,元符元年(1098年)于崇宁四年(1105年)。这时解池蒙灾,基本停产。附近小池盐与土盐,临时通商。川峡井盐与东北海盐也涌入解盐区。

第八阶段,崇宁四年(1105年)至靖康元年(1126年)。这是蔡京钞法推行和变幻的时期。该法与范祥法之主要区别,特别表现在两方面:其一,范祥钞法注重商人在边地输纳实钱,以助军储;蔡京钞法,则注重商人在京师纳钱,扩大朝廷收益。其二,范祥钞法,是在确保钞值和商利的情况下增加官方盐钞收益;蔡京钞法,则先以优惠政策引诱商人买钞,而后人为地促使旧钞贬值,并迫使商人反复贴纳。正因为如此,蔡京钞法下朝廷所获之巨额盐钱,最终以损害商人和亏蚀边储为代价。

2.筒井风波与赵开的四川引法

宋代四川地区的盐法变迁,包括小口盐井从秘密创凿和屡遭填闭,转为合法存在;西川依靠外盐补足的局面,转为食盐基本自给;盐井官营劳役制和扑买经营方式之外,一度发展出纯粹贸易关系的民间雇佣制;相当多官井的占有和经营权,逐渐转向私有;以官卖为主体的运销方式,最终为商销引盐所取代;等等。即使在整个中国盐业史和经济史上,这些变迁也颇具特色而意味深长。

蜀井盐业政策的变迁,可以概括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宋军平蜀至仁宗庆历中(1044年)。第二阶段, 是庆历皇祐与至和间(1045—1056年)。第三阶段,是嘉祐初至元祐三年(1057—1088年)。第四阶段,是元祐四年(1089年)至绍兴二年(1132年)。第五阶段,是绍兴二年至元军占领四川(1132—1279年)。

宋初的井盐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大口大井由官府设监,直接经营;大口小井,或役民“煎输”盐课,或募人包纳课利;与两蜀相连的峡州盐井,则一概榷禁。二是官井与民井盐的销售,均不得越界;川外之盐亦不得入蜀。三是盐务由漕司掌管。由于当时尚未创凿小口盐井,私人开凿之大口盐井难于隐蔽。加以禁法森严,私贩不易。西川等处,常有缺盐之患(注:参阅郭正忠:《宋代四川食盐危机考析》:贾大泉:《宋代四川井盐产量剖析》;林文勋:《北宋解盐入蜀考析》。分别见《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西南师院学报》1982年第4期;《盐业史研究》1990年第1期。)。

端拱元年(公元988年)除禁后, 商贩成都附近崖盐及蜀外青白盐亦许流通。王小波起义之后,又开放了夔州大宁监等官井的折博贸易。此后政策虽略有反复,但折博商盐的存在已打破井盐尽榷的局面。

庆历皇祐间蜀民创凿了小口“卓筒”私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西川盐少的矛盾。在技术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卓筒井,在生产和经营方式上也带来了新经济关系的萌芽(注:关于宋代四川井盐业中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见解,首创于已故历史学家柯昌基的专论:《宋代雇佣关系的初步探索》(《历史研究》1957年2 期)。两年后,王方中以《宋代民营手工业中的社会经济性质》一文,展开争论(《历史研究》1959年2 期)。1964年,吴天颖发表《论宋代四川制盐业中的生产关系》一文,继续展开批评。由于学术争鸣被扩大为单向的批判运动,柯昌基晚至1983年才以《再论宋代的雇佣劳动》为题,进行答辩。八十年代,支持柯氏者如郭正忠发表了《宋代四川井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宋代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命运》(《社会科学研究》1981年6期,1985年3期);又如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一书,亦持类似见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47页等)。 吴天颖近著《井盐史探微》则仍持原议(四川人民出版社自贡盐业出版编辑室1992年版)。)。

民间擅行“凿井既众,出盐滋多”,势必侵挤官井盐利。嘉祐、治平、熙宁、元丰间,成都府等路多次下令“不许”“开造”,并欲“尽行闭塞”私井。闭井“不下千百家”,竟至盐荒;乃由官府外运解盐以补足。然而,卓筒井并未止绝,倒是一些大口官井经营不利,被迫召人“扑买”。这场围绕卓筒井而起的轩然大波——“闭井”和反闭井的斗争,一直延续到元祐四年(1089年),才以朝廷正式承认卓筒井的合法存在而告一段落(注:参阅郭正忠:《关于筒井风波的考察》(未定稿),1981年第33期;《中国盐业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5—172页。)。北宋末南宋初,蜀中官私盐井注册者4900余口,较宋初增加约七倍!

绍兴二年(1132年)以后,四川总领赵开“尽榷”三路私井,并仿大观钞法,行“合同场引法”,控制商人与井户交易而收取“土产税”和“引息”。包括夔州大宁监盐在内,亦皆许引商贩运;甚至一度许其贩出至荆湖北路和京西路的某些缺盐地区。这种引法,一方面打击了民间私井私贩;另一方面,也告别了传统的官般官卖体制。在四川井盐运销政策的发展中,这是一次重大的转折。

赵开引法虽为四川驻军谋取了丰厚的盐息,官府对井户的控制却也弊端丛生。譬如官定的井户课额,多高于实际产量(注:参阅贾大泉:《宋代四川经济述论》,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第145页。)。“月额不敷”者往往破产逃亡。无主私井遂转为“没官之井”。与此同时,民户又在官榷之外“多凿私井”,与商人私相交易。绍熙三年(1192年),总领杨辅锐意整顿,重罚私贩;在核去井户“虚额”的同时,竟“栈闭卓筒二千有奇”(注:参阅郭正忠:《杨辅闭废井具相考》,《文史》第12辑,1981年版。)。但在此前后,召民承煎的官井,已在同民井的竞争中趋于衰敝。官府不得不放弃其占有权,从募人“承煎”转为“召人投买”。

宋代官府曾多次推行榷法,并妄图将一切私井官营化。然而历史的发展,却恰恰相反,蜀中的官井,竟呈现出私有化的趋势。

3.河东券商及土盐销地的独占

讨论宋代河东盐法,须先注意区别几个概念:如河东路与今日山西省辖境之异,河东路盐区与土盐销区之别,河东盐区与解盐区之不同,等等。宋代的河东路,虽包括今日晋北和晋中,却不辖绛州以南诸处——运城盐池及其附近地区,宋时皆隶于陕西路。而除了晋中、晋北之外,宋河东路还包括今山西境外的麟、府、丰州,即今陕西、内蒙若干地区。

宋代河东路所食之盐,包括土盐和解州池盐。司马光说:“河东食土盐”,是就河东路大部分地区而论;并非确断。河东路西南部的晋、绛、慈、隰四州,即被划入解盐销区。所谓河东路土盐区,实指并、忻、代、石、岚、宪、辽、泽、潞、麟、府、丰州、威胜、岢岚、火山、平定、宁化、保德军。在该路州军总数中,约占4/5以上。

就河东路土盐区的盐法而论,其特点大致有三:一是居民“煮碱为盐”,其碱地比较分散,不象畦户、井户的生产那样集中。二是河东地近辽、夏,边境私盐不时涌入;其土盐运销政策不免受边地私盐法影响。三是边防要塞密布,驻军粮草时缺,其河东盐钱常“应副本路收粮草”。当地较早开放折博盐法,与此有关。

宋代河东土盐法的变迁,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宋初至熙宁八年(公元979—1075年)间,在各州实施官卖外, 西北缘边地带又开放折博券盐。第二阶段,熙宁八年至元丰初(1075—1078年),取缔一切通商,改行青一色的官卖。第三阶段,元丰初至元丰末(1078 —1085年),恢复边地券盐法,同时扩大土盐新产区的盐课, 实行铺户摊派代销。第四阶段,元祐初至绍圣初(1086—1094年),取消新产区盐课和报配铺户代销法。第五阶段, 绍圣初至建中靖国年间(1094—1101年),再次废止券商盐法,复行青一色官卖。第六阶段, 崇宁初至北宋末(1102—1126年),由官卖转向钞法,包括个别时期允许商人贩运东北钞盐入境。

宋初河东路的盐务管理机构,主要是“河东榷盐院”——正如解州两池设置“两池榷盐院”或“解州榷盐院”那样。咸平四年(1101年),以并州为中心设置永利监,取代了“河东榷盐院”。此后的土盐政策,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铛户”的控制,特别是统购其全部盐产;另一方面是鼓励商人向河西边塞地带入纳钱粮买“券”,于永利监“请盐”运销,“令商人自占所卖地”。如前所述,这种券商独占销区之制——亦即后世所谓“引岸”制,大约是首次见诸文献记载。

与各州军官卖并行的券盐法,显然曾有助于边地的防卫和繁盛,同时也多少抵制了辽夏私盐入侵,并促进了本地土盐的生产。原仅设于并州的永利监,至仁宗朝又囊括了汾州在内,扩充为东西两监。其盐产之增收堆积,一度不得不“停产三年”或相当一段时期。铛户终身盐役制,也改为酌情轮代制。

不过,土盐券商法本质上是包括实物折盐在内的折博制,与现钱交易的钞引法不同。当券商与盐吏勾结,虚抬实物价格时,官府的盐利就会蒙受巨大损失。熙宁中章惇任三司使,废弃券法,改行“青一色官卖”法,即官吏扮演券商角色“和雇车乘,辇赴本路州县镇鬻之。”(注:《长编》卷二六九。)“使人人自赴官场收买”食盐(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十二。)。此制遭到太原知府韩绛等人批评后,元丰初漕臣陈安石又恢复券法,同时增收忻州碱地铛户、马城池盐课,“作分数抑卖与铺户”;又在“人不愿买”“夹硝味苦”盐的情况下,“枷锢铺户前来买盐”(注:《栾城集·后集》卷三十七。)。熙丰河东盐利陡增,盖出于此。元祐、绍圣间两度反复,无非是第一阶段或二、三两阶段政策的简单重演罢了。至蔡京推广钞法,京东、河北海盐涌入河东,本路土盐的官卖也趋于衰微。

宋代的土盐或“小盐”,不仅见于河东路。诸如陕西、京西、河北路等处,均有碱地“煮卤”之盐。土盐之外,阶、文州县、永康军(今四川灌县)等地,还有石盐,或称崖盐。这些土石盐虽多由民户自行制取,在“榷法”下却被视为私盐。尤其是熙丰变法或绍圣之际,往往由官府征购——“置场榷买,定价出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二;三十六之三十三。)但有些时候,特别是在当地缺盐或边境外盐入侵的情况下,也开放土石盐通商。端拱间永康崖盐流通,元祐间阶州土盐开放,元符初解池蒙灾时陕西同华等州土盐销行于解盐区,建炎二年(1128年)陕西土盐推行帖引税法而流通,都是例证。至于河北路土盐一度自由流通,后面还要另述。

二、海盐区的盐法变迁

1.宋祖优恤与河北沧盐变法

地处边境的宋代河北路盐法,面临着如下三种特殊情况:其一,它与辽国毗邻。北界的廉价辽盐,常迫使河北盐法不宜过峻,以便本路盐维持低价,同辽盐竞争,从而避免用行政手段干预北盐涌入——这类干预,有可能影响两国关系(注:吉田寅著有《关于北宋的河北榷盐》一文,载《东洋史学论集》3 卷1954年;河原由郎著有《北宋时期河北路盐政之考察》一文,刊于《史学杂志》73卷9期。近见河原一文, 幸由顾南、 顾学稼译载于《盐业史研究》1993年第1期,可资参阅。)。其二,本路不仅有沧、滨二州海盐产区;而且,深、冀、邢、洺等十数州“地多碱卤”,“民唯以煮小盐为业,衣食赋税皆仰于此。”(注:张方平:《上仁宗论河北榷盐》,见《宋名臣奏议》卷一○八。)这些漫散零落和时有时无的土盐,亦难于进行有效的榷禁。其三,从五代末和宋初以来,本路就以居民纳两税盐钱作为代价,开放了商税盐通商。这种历史性的传统政策,也为后来的改法带来困难。

鉴于以上特殊情况,宋代河北盐法也呈现出截然不同于南方海盐和解盐的一些特点:在盐民私有制和自煎制基础上的商税食盐自由流通法,在这里长期盛行;间或可见券引或交钞法推行;榷禁官卖法,为期较短。

河北盐法的变迁, 经历了如下一些曲折反复:建隆元年(公元960年)至开宝三年(公元970年)的基本榷禁和局部通商, 可视为第一阶段。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至皇祐中(1052 年)的八十年间,长期实行纳税通商法,为第二阶段。 皇祐中至熙宁八年(1075年),在普遍通商同时,沧滨海盐试行官囊税券法,为第三阶段。熙宁八年六月至次年八月首次官运官卖,为第四阶段(注:关于这次官卖,《宋史·食货志》称“将施行焉,文彦博论其不便,乃诏仍旧”,似未必实行,而《长编》载录其议“从之”,又曰明年八月“上批:河北盐法可速依旧”。)。熙宁九年(1076年)八月至元丰四年(1081年)恢复通商囊券法,为第五阶段。元丰四年至八年(1085年)推行“买卖盐场”法,亦即某种变相的官运官卖,为第六阶段。元祐元年(1086年)至绍圣三年(1096年)再度恢复通商,并由大场批发,是第七阶段。绍圣四年(1097年)至崇宁元年(1102年)再次实行官卖,为第八阶段。崇宁元年(1102年)至靖康二年(1127年)推行钞法并一度越界外销,为第九阶段。

五代、北宋时期的河北路,其上市之盐曾达五种:即滨、沧州海盐,深、冀等州土(小)盐,河东路土盐,解州池盐,以及北界辽盐。解盐主要在怀州及漳河以南的澶州诸县官售,并且不准商盐在那里流通。“沧、滨煮海,号东北盐”,有时也逸出本路。如京东榷禁时期运至青、齐、淄州官卖,解池蒙灾及蔡京钞法推广时期商运于京师、京东,甚至偶尔运入河东、陕西乃至川峡诸州军。

北宋河北路“北部缘边商人,多与北客贸易禁物。”(注:《长编》卷一八二。)契丹方面,亦“纵人渔界河,又数通盐舟”(注:《宋史》卷三一二《曾公亮传》。)。宋恐“边事因循不止”,“吏不敢禁”,或“设重赏以禁绝之”(注:《长编》卷一八二。)。开宝三年(公元970 年),赵匡胤对北汉和契丹作战之后,曾答应河朔父老罢榷盐法,由当地百姓另纳一笔“两税盐钱”,补足政府原来的官卖盐课。宋辽关系正常化以后,历届财臣屡欲复榷。庆历六年(1046年)三司使王拱辰几乎“悉榷滨沧盐”,张方平提醒仁宗说:河北“未榷而契丹常盗贩不已;若榷也,则盐贵,敌盐益售”,“非用兵不能禁”。仁宗亟降手诏罢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墨勅”手诏,焚香礼谢,“于澶州为佛老会七日”。地方官还将该手诏刻石立碑于北京园亭之上。其后父老过此,必稽首流涕(注:《长编》卷一五九:《龙川略志》卷三等。刻石者,一说贾昌朝,一说夏竦。)。

沧、滨二州官盐务场,大约在宋初即已设立。《通考》说“旧滨棣二州禁榷,雍熙二年令通商”,或许反映了开宝三年“悉除诸州盐禁”后,太宗初另有一次复榷。实际上,雍熙北伐之际的通商令,还包括鼓励河北商人在沿边入中“钱银粮草”,折给南方茶盐香药象牙等交引;或给“见钱钞”券,至京师加饶偿钱。这种按不同比例折给三、四种引券的制度,即所谓“三税”(说)法、“四税”法、或“见钱法”。庆历八年(1048年)的河北四税法,“盐居其一”。皇祐二、三年薛向改行“见钱法”时规定,其持四税券引者,亦须另输见钱,方始兑给原值榷货。当时称为“对贴”。后来蔡京钞法中反复使用的“对带”,“贴纳”法,无非是河北旧法的发挥而已。

沧、滨海盐官囊税券法,是皇祐中由王伯瑜倡议和提出的。它本质上是一种官府统购和批发的政策。这同他在元丰初改河北“盐产为市易盐务,官买于灶户以售商人”的方案是一致的。而元丰三至六年(1080—1083年)河北京东的“买卖盐场”,不仅由“海盐场”收“尽灶户所煮盐”,而且还“般至沿河场务,和雇陆运至县镇出卖”。实际上,这种“买卖盐场”法已比“市易盐务”更接近于官运官卖。

宋代河北路正式推行官运官卖,前后两次,为期约六年多些,加上元丰间四年的“买卖盐场”法,也不过十年多些。推动官卖的主要人物,是章惇及其婿窦讷等人。激烈反对官卖者,如文彦博、苏轼、王岩叟、上官均等人。这几次官卖虽为朝廷略增盐利,却因背弃“祖宗优恤”政策及信义而失掉了民心,在密迩辽、金之地,“寇盗”纷起,后果极其严重。

徽宗朝的河北盐,究竟几时放弃官卖而改行钞法,《宋史》失载。今考崇宁元年八月,韩敦立被任命为河北路提举措置盐事。次年九月,“讲议司劄子”称:“自去年九月十七日权行新法东北盐,十月九日客人入状纳算请,至今年九月二日终,收到缗钱”164 万贯有奇。韩等讲议司官各受旌奖(注:陈均:《九朝编年备要》卷二十六。原文有残缺,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十二补正。)。可见当地推行钞法,在崇宁元年九月十七日(注:戴裔煊先生在其《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一书曾推测:“蔡京之变钞法,吾人可以假定最须在崇宁元年八月以后。”今检史料,果然不出其所料。)。这比东南六路始行钞法之令,还要早半个月。

所谓“新法东北盐”,即可以越界销入京畿解盐区的河北钞法盐。这种河北钞盐法,也称新“沧盐法”。它一方面为徽宗带来了厚利,另一方面也使解盐课利蒙损。尽管陕西路42州军遍置“都大巡捉私盐”官兵,西北缘边军备却同河北缘边粮草一样,却因改法而失去盐利资助。

2.京东福星与齐鲁之间大骚

宋代京东路,包括今日山东省,以及河南、江苏与山东毗邻的若干地区。该路食盐供应,被划分为海盐与解盐两大销区。除西南部分的南京及七州军属解盐销区外(注:这七州军是曹、濮、济、兖、单、郓州和广济军。),其余海盐区又分为三个分区:即南部之徐州、淮军为淮盐分区,西北近河北路之齐、淄、青州为河北盐销区,东北部密、登、莱及潍、沂等州,为本地海盐销区。

如此琐细的销区划分,注定了京东盐法具有综合而复杂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由解盐、河北盐、淮盐及本路盐的政策组合构成的。尤其是河北海盐政策和解盐东路政策,同京东盐法关系至深。

京东盐法同河北盐法的关联,首先反映在京东海盐销区的商税盐法上。登、莱二州盐,从宋初即放行通商。庆历元年(1041年)以后,其余食海盐州军亦以输纳租钱的方式,换取了商税盐自由流通权。其密、登二州产盐区,官不立课;其他州军,亦“官不贮盐”。这与河北民户输纳“两税盐钱”而通行商税盐,颇为相似。

其次,京东、河北盐法之关联,也由北宋中期设置的“盐税司”机构反映出来。以“盐税”为特殊职能的提举盐司,似乎仅见于京东与河北;而且,有时候两路还合置一司。第三,所谓“买卖盐场”法,是首先由李察创行于京东海盐区,旋即又“面授”与河北漕臣去推广。第四,崇宁以后,京东、河北路一起推行钞法。

京东盐法同解盐政策的关联,在北宋前期和中期尤为明显。从宋初至崇宁元年(1102年)前,京东路曹、濮等食解盐地区的盐法,也就是解盐东路销区的盐法。解盐区许多重大政策的变迁——诸如天圣放盐、庆历复榷、范祥钞法、张景温提举卖盐等等,无不包括京东路这些地区在内。

京东路盐法的历史变迁,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宋初至天圣末。这是该路大部分海盐和解盐区实行榷禁的时期;只有登、莱等少数海盐区放行商盐(注:除登莱二州外,天圣中密州亦一度“弛其盐禁”。见欧阳修《居士集》卷三十八。)。第二阶段,是天圣末至庆历初。这时的京东解盐销区,一度开放交引商盐;其余大多数海盐区则仍旧榷禁。第三阶段,是庆历元年至庆历末(1041—1048年)。这是张观等人推动京东海盐区全面放行商税盐的时期;其解盐区的商榷,则反复不定。第四阶段,是庆历末至熙宁九年(1048—1076年)。这是京东路全部开放通商的时期,也是其解盐区推行范祥、薛向钞法的时期。第五阶段,是熙宁九年至元丰三年(1076—1080年)。这时的海盐区继续通商,解盐区则由张景温提举官卖。

第六阶段,是元丰三年至元丰八年(1080—1085年)。这是京东路推行官卖的时期,也是李察在海盐区实行“买卖盐场”法的时期。第七阶段,是元丰末至绍圣初(1085—1094年)。这时的盐法,与第四阶段大略相同,即实行全面通商。该路漕臣鲜于侁奏罢海盐官卖法,被誉为“一路福星”。第八阶段,是绍圣二年至崇宁初(1095—1102年)。这时的盐法,与第六阶段相近,即包括“买卖盐场”法在内,基本上实行官卖。第九阶段,是崇宁初至建炎初(1102—1128年)。这是京东路推行钞法的阶段。大观四年至政和元年(1110—1111年)间,张商英曾企图循复熙丰盐法。但在实际上,钞法并未停废,只是东北盐的销区略有收缩而已。建炎初赵构在济州临时“印卖东北盐钞”,不足一月时间,“商人入纳至百余万缗”(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

京东盐法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司马光、沈括载述熙丰间该路解盐区官府配卖食盐,使“民间骚怨”,“齐鲁之间大骚”(注: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五;沈括:《梦溪笔谈》卷十。)。苏轼为反对官卖,曾三番五次上书朝廷。据苏轼在元丰八年时说,“旧日京东贩盐小客无以为生,大半去为盗贼”(注:《苏轼文集》卷二十六〈乞罢登莱榷盐状〉。)。北宋的覆亡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京东、河北盐法所引起的骚乱亦在其中。

3.宋代以销售淮浙海盐为主的东南六路——淮南、两浙、江南东西与荆湖南北路,其盐法呈现出反复多变和花样迭出的特征。由这里创行的新的制度,如灶甲制、盐团制、催煎制、火伏法、簿历制。

4.闽盐官卖与试行钞法

宋代的福建路,建置八个州军。其中濒海的福、泉、漳州和兴化军,即所谓“下四州军”,“系产盐之处”。内陆的建、南剑、汀州和邵武军,即所谓“上四州军”,“系出卖之所”。福建路盐法,可以概括为榷禁与通商并举,官运官卖与交钞之盐交错而行(注:较早论述宋代福建盐政者,如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中国经济》4卷5期,1936年。1964年河上光一发表了《宋代福建盐政小论》,《铃木俊教授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92年梁庚尧发表了《南宋福建钞盐法的推动及其失败》,《中国文化大学第二届国际华学会议论文集》台北版;《南宋福建的盐政》,《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7期。拙著《宋代东南诸路盐产考辨》与《宋代东南海盐课利岁收考察》(《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2辑; 《宋盐管窥》第336页至370页)及《宋代盐业经济史》亦曾述及。)。在多数情况下,本路盐与外界较少往来。导致福建盐法变迁更迭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其一是盐利收入的归属;其二是本路盐与外界盐的关系;其三是上四州军与下四州军间的运输方式;其四是销售方式中的抑配问题。

两宋的福建盐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七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至八年(公元983年),即福、漳、泉等州归附于宋的头几年;这是官运官卖阶段——包括某些州军官运一部分浙盐和潮州盐在内。第二阶段是太平兴国八年至宣和末(1125年),即北宋绝大部分时期内,是通商与官卖并举时期——其通商之中,包括折博与交钞盐法(注:南宋学者陈傅良,曾误断宋代福建商盐算请,为“始景祐二年”。实应在兴国八年。)。第三阶段,是靖康至建炎三年(1126—1129),即北宋末至南宋初,这是第二次专行官卖时期。

第四阶段是建炎四年(1130年)二、三、四月,即金军南下淮浙,江湖一带暂时不通淮盐之际,高宗朝廷在越州发卖或兑给商人福建盐钞,令其贩运闽盐于江浙荆湖地区;进而又开放福建路上四州钞盐(注: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十〈上周侍御劄子〉称:“自绍兴三年住罢客钞漕司认钱十五万贯。”郭按,“住罢客钞”,在建炎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当时岁认钞钱20万贯,至绍兴三年减为15万贯。见郭著:《宋盐管窥》第351 页。)。这大约是福建官盐首次被准许越界路外销售,也是唯一一次正式路外销售。第五阶段,是建炎四年四月下旬至乾道八年(1172年),即南宋前期福建路推行官卖的阶段。本阶段中,绍兴四年(1134年)冬似曾还一度有过“陈麟条画卖钞”之事,但“令下未几”又亟寝罢(注:参阅梁庚尧:《南宋福建钞盐法的推动及其失败》。)。第六阶段是乾道八年五月至次年正月。这是南宋再度开放钞法的阶段。第七阶段,是乾道九年(1173年)至南宋灭亡(1279年),即南宋中后期推行官卖盐法的阶段——包括汀州等处再度官般官卖潮盐。

以上七个阶段中,官卖与通商虽然屡见反复,但其实际情况却颇多差异。譬如太平兴国八年开放的通商,是于福、建、剑、汀州、兴化、邵武军“官为置场,听商旅以金银钱帛博买”漳泉盐货贩运,既可免官运之“溪险散失”,又“可省般盐脚钱”(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一。)。而商旅入纳之钱物,则归本路漕司而非归于中央。这与北宋中后期以来——特别是与南宋时期利归朝廷的通商钞盐截然不同。宋初这类折博通商法得以长期维持,同它有助于地方漕计而不是有损于地方漕计有直接关联。

北宋中期以来的交钞盐法虽然利归朝廷,其盐钞之息却不曾将福建盐利全部占尽——“景祐元年才十万贯也;元丰二年始增六万贯。然三分之二,则容(客)人入纳于榷货务而兴贩者也;一分,则漕司般卖以充上四州岁计者也。”(注: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十〈上周侍御劄子〉。)正因为如此,即令在熙丰新法扩大官卖的狂潮中,福建路钞盐“交印”照旧发行。元符初,钞盐额外增收之钱,还可以有一半拨归本路漕司(注:《文献通考》卷十五〈征榷〉。)。

熙丰年间福建路令铺户持券分销官盐,大幅度增收官卖盐钱,是由蹇周辅、贾青、王子京等人主持的。官卖中这一部分新的“增剩盐利钱”,也象江西、湖南等处一样“封桩”,作为包括“便籴司”“籴本”在内的中央收益。为增收盐利而采取的措施,还有王子京创行的“纲运法”和下四州军“产盐法”等。

南宋福建盐法虽始终以官卖为主,这种官卖却与宋初利归地方有所不同。其官卖盐钱中,必须“抱认”一大笔“钞盐钱”来补偿“罢客钞”带给中央的损失。建炎四年(1130年)“罢客钞”时认纳“赴行在”之“岁发钞盐钱”是20万贯,绍兴十二年(1142年)添为30万贯,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后减为22万贯,乾道四年(1168年)减为7万贯。 官卖盐法中屡次出现所谓“钞纲盐”,即指这类专为上缴“钞盐钱”而运销的盐。

南宋福建路的钞法,其方案大都精心策划;而一旦推行,便遇到重重阻力。即令某些钞法中明令“掯留”一笔钱“拨还”漕司,其实施亦为期短促。这些钞法之所以短命,主要是因为其出发点与结局,差不多都仅有利于朝廷而有损于本路州郡。

福建路是否设置过提举盐事司,这是引起争议的问题(注:1933年盐务稽核所编的《中国盐政实录》等书,据《福建盐法志》等指出宋代福建曾建置“茶盐提举于办诸司”。1936年张家驹《宋代福建之盐政》,据《舆地纪胜》、《宋史》等载录认为“宋代并无置提举茶盐司于福建”。)。实际上,福建路确曾设置过提举盐事专司,也在漳州设置过提举茶盐司。但这些机构都为期不长。该路长期主持盐事者,仍为转运司。即令在熙丰东南六路宪臣兼任提举盐事的情况下,福建盐务亦归漕司。南宋中期以后,更是如此——除“越职营利”外,福建提举司“主常平茶事,而盐不预”。究其原因,亦与当地财计仰赖盐利有关。

福建地方财政特别仰赖盐利,前已述及。盐利稍亏,州郡“僚吏俸给,至累月不支”。该漕司专擅盐权,多方设法纲运卖盐,乃至随处可见的计口配售等现象,无不根源于此。

5.广东客钞与广西榷禁

宋代的广南,置东西两路。广东路,分产盐区四州——广、潮、惠、南恩州,和非产盐区十州。广西路,分产盐区五州——廉、雷、高、化、钦州,海外四州——琼、崖、儋、万安州,和非产盐区十六州。大体上说,广盐政策主要表现为官卖与客贩的反复交替和同时并举;而官卖时期,不乏岁认钞钱,客贩之际,亦时见抑配和加征。不论官卖或客钞,既有越出岭南之运销,亦有不出本界之近售。东西两路之间,或者合并盐司,通行客贩,或例盐漕分理,各行其事。即令是同在一路,也有官客、并卖之异制(注:参阅戴著《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351至365页;拙著《宋盐管窥》第268至282页,371至422页;及《宋代广南岁收盐钱及其帐簿考辨》,《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1991年。)。

宋代两广盐法的变迁,不妨概括为如下六个阶段:一是开宝四年至景祐二年(公元971—1035年), 即宋初广盐在本路和邻路州郡官运官卖的阶段。二是景祐二年至靖康元年(1035—1125年),即在官卖为主情况下开放少量广盐通商的阶段。三是靖康元年至建炎三年(1125—1129年),即两宋之交广盐全部官卖阶段。四是建炎四年至绍兴三年(1130—1133年),即广南钞盐销往江湖而本路仍行官卖之际。五是绍兴三年至七年(1133—1137年),即广东非产盐区推行钞法,其产盐区及广西路官卖之际。广东钞盐,至绍兴五年十月不许销出本路以外。六是绍兴八年至南宋末(1138—1279年),即广东全路推行钞法,广东非产盐区几度开放客钞,又几度恢复官卖的阶段。

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前,广南“本道无盐禁”(注: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十八、十九。)。从开宝四年宋军平岭南起,才开始榷盐:一方面统购民盐,不给盐本而“与免役或折税”;另一方面官运官卖——包括潮盐入汀,或“大段般广州盐垛积于大庾县”,“卖与虔吉袁洪等州百姓”(注:《永乐大典》卷七五一六。)。景祐初开放商旅“算请”。尔后,民间私贩广盐入赣亦日趋滋盛。于是,乃禁广盐入江湖,江西专卖淮盐。江湖销区禁限广盐的政策,后来成为反复争议的课题。元丰间江湖在官卖淮盐之外,又另运一批广盐增销(注:参阅《宋代盐业经济史》第758至761页,第789至791页。)。

北宋中期以来的广东客贩盐,大约在崇宁以后也卷入海盐钞法的大潮之中,直至“靖康之后始行官般官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三十。)。广东提举盐事黄昌衡,在靖康元年(1126年)罢职;但该路盐司,却从北宋延续到南宋。只有广西盐茶司几度废罢,其职任或由漕司主管,或由宪司代理;或者,广东西合置一个提举盐司,“互相措置”盐事。

建炎四年正月以后,高宗又命虔州、吉州先后“印卖”广盐钞,由商人贩广盐至“江湖诸路”销售。这是南宋广东钞盐首次销往岭外。而两广本路,则仍行榷卖。以往论及这次通商,既未强调它限于路外,又以为其“未几复止”(注:戴著《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351页, 据《杂记》推断广盐南宋初罢止通商“与福建钞法同时”——即建炎四年四月。)。其实,广南盐钞的印卖一直继续下去;只是吉州务卖钞,后来改为广州卖钞库卖钞。其销往路外的广东钞盐,至绍兴五年(1135年)以后改为销于本路(注:《要录》卷五十云:“自军兴……通广盐于江湖诸路,而二年半入纳才七十万缗。”自建炎四年正月起“二年半”,当为绍兴二年六月。而《要录》卷六十载绍兴二年十一月诏,吉州仍卖广钞。)。

广东大部分海盐“即本路通商”的诏令,《要录》系于绍兴五年十月(注:《要录》卷九十四。)。前人论述广东二分钞盐法,也皆断为绍兴五年始。然而实际上,该路至迟从绍兴三年初至四年间,已经“推行钞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八。)。当时“取广东漕司盐改为钞盐”,即绍兴五年诏所说的“二分”盐,“余一分官卖充漕计”。钞盐与官卖盐这种比例,至绍兴八年底和几年改变——先改为八分钞盐二分官卖,继变为九分钞法一分官卖;终于又宣布“全行客钞”。其钞钱用作军费(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十六。)。

南宋广西海盐局部开放通商,自绍兴八年(1038年)六月六日始。商人在静江府卖钞库买钞。钞盐总额占全部广西盐8/10。 另“二分”盐,在产盐区各州内官卖。官卖盐利,漕司占6/10,诸州占4/10。这一政策推行至孝宗初年,“自乾道四年再行官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二十四。)。此后“广西盐法更变不常”:如乾道四年六月、六年四月、九年十二月,淳熙十六年十一月等,几度宣布榷禁;又如乾道六年二月、八年正月,淳熙九年十二月、十年正月等,宣布再行钞法。

广西盐法的特殊性,首先反映了当地盐产及交通环境与广东不同。“广东盐味咸厚,故易售;广西盐味淡薄,故难售。”“东路之盐往西路者,乘大水,无碛之陆,其势甚易。广西之盐场出止是小水,又多滩碛,其势甚艰。”每次开放两路“通行客钞”,东盐必倾销于西路,西盐壅积,“遂至住煎”(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二十四。)。于是,乃令西倾者纳“通货钱”,补助西路岁课,或“抑勒东客带买西钞”。终因西路积压钞引无客算请,遂复官般官卖。广东西两盐司之合并与分立,也正是“通行钞法”必然导致的现象。

广西钞法“屡更不常”,还反映了朝廷与本地围绕盐利的矛盾关系。漕郡财计“全赖榷盐”的广西,即令在改行钞法之际,朝廷也须措置弥补其岁计。措施之一,是每年向商人征收40万贯的“通货钱”和增盐斤钱。措施之二,是由户部、广西帅司、湖广总领所等机构捐借钱财给广西漕司。措施之三,是将一部分钞盐息钱转拨本路。钞法收益并不尽归中央,这是广西钞法的一大特点。

广西钞盐的收益,主要用于朝廷和湖广总领所的军费——包括鄂州大军和边陲买马等等。鉴于这笔经费无处筹措,即令在广西罢废钞法之际,本路亦须在官卖盐钱中拨付一笔“钞钱”。譬如乾道四年复榷,认纳岁额钞钱21万贯(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二十四。)。淳熙元年复榷,同样认纳钞钱。地方官卖盐息并不尽归地方,而包括一部分名为“钞钱”的朝廷盐利,这是南宋广西官卖盐法的一大特点。

钞法与官卖法下采取的互补措施,并未能彻底调和中央与本路的盐利矛盾。而本路内部的盐利矛盾,却日趋尖锐起来。钞法对本路漕计的侵夺,很快就转嫁到各州郡头上。乾道复榷之后,广西漕司与州郡的官卖盐钱分配比例,已从6∶4改为8∶2。“州军窘匮”,也会转而到县邑百姓间弥补——“作名色科取于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三,二十八之十)。漕、州乏匮呼吁着官卖,而当计口抑配式的官卖又“诚为民害”时,人们又呼吁罢榷改法。如此循环往复,“屡更不常”。其钞法,后来也背离了初衷。

南宋中后期的广西钞法,多是官司“诡作客名算钞回易;或截留客盐自卖,不还价钱;或虽与客住卖而邀阻诛求,以助公帑;或行钞之初,隐藏合封桩盐,公然官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八之三,二十八之十)淳熙间孝宗给广南盐司连降金字牌,敕行钞法。但几年后他接到报告说:“今钞以客为名,实无客商,乃强税差之家,使之承认,至于破产而后止。”“孝宗闻之震怒”,执事者或“忧死”,或“抵罪”(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十六,〈广西盐法〉;《攻媿集》卷九十九等。)。

《宋史·食货志》叙广盐法,仅至淳熙十六年(1189年)。《宋史·本纪》载录淳熙末广盐事,则误称“复二广官般官卖法”。事实上,淳熙十六年所“复”者,主要是广西的官卖。至于广东则仍行钞法。这一点,从光宗绍熙间广东屡降钞引和代销广西遗留盐钞等资料,都不难看出。

三、两宋盐法变迁总述

从上述各盐区情况看,两宋三百年间的盐法变迁,颇为芜杂。若概略而论,宋代盐法的总体发展可以划分为八个阶段:

第一阶段,北宋统一之初,包括宋太祖朝和太宗初年。这一时期的盐法,以官卖为主体。仅少数地区——如南部解盐区、某些江南淮盐区、河北海盐区及河东沿边土盐区等处,放行局部“通商”;四川小井则推行“扑买”政策。除河北海盐系商税贸易法外,其余局部“通商”者多属折博交引法。

第二阶段,北宋前期,即自太宗朝,至真宗朝中期。这一阶段的盐法,是从较大范围的榷禁,曲折反复地转向或扩大通商;日内私盐法日渐宽弛,原由官府直接控制的封闭式产销体制也开始突破——譬如西北边地和中心城市都开放了商人入中、折中、折博交引盐。

第三阶段,北宋中前期,即真宗末年至神宗初年。这一阶段朝议盐法的争论焦点,由是否开放通商转为如何开放通商。天禧初,全部淮浙销区开放了折博商盐。天圣末,全部解盐销区也一度开放商盐。庆历年间,淮、解盐区推行了钞法。嘉祐间,江浙扑买盛行。这一时期在生产运销环节方面出现的新事物,如四川盐民创凿小口深井及其机械汲卤技术,解池单一劳役制向兼用国家雇佣制的转化,河东铛户终身盐役法向定期轮役法的过渡,票盐商人独占销地制的实施,等等。

第四阶段,北宋中期,即神宗熙丰变法时期。这一阶段盐法的总体特征,是加强官购、官运和官卖,推行宪臣治盐法、火伏簿历与计厂输盐法、亭户灶甲法、官吏盐课评比殿最法、元丰盐息分红赏格等一系列“熙丰盐法”:重禁私刮煎盐、私凿盐井、私运贩盐。包括河北等某些传统的通商区域也被纳入榷法地分。钞引商盐的地位,明显下降。

第五阶段,北宋后期,即哲宗元祐至绍圣时期。这一阶段的盐法,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反复。首先,元祐间否定了“熙丰盐法”放弃了某些加强官卖的措置——其中,两浙计丁输盐法一度废罢,四川卓筒井被承认合法等特别值得注意。其次,绍圣间又大致恢复了“熙丰盐法”。

第六阶段,北宋末期,即徽宗和钦宗时期。这一阶段的盐法,以推广钞引盐法为时代潮流。其间,大观末和靖康中曾略有两次短期反复——试图恢复官卖盐法的主体地位;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蔡京等人为扩大朝廷盐息收入,不止一次地加封解池盐神,亭户与盐商,也一度颇受优惠。与此同时,商贩钞盐程式臻于严密,钞盐贴现率不断提高,地方盐利受到压缩。这些措施,一方面使中央盐利达到前所未有的惊人高度;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地方官司与一般商贩的收益。官吏亲属贩盐合法化以后,官商声势陡涨,成为南宋盐法中一大敝窦。

第七阶段,南宋前期,即高、孝、光、宁四朝及理宗初年。河北、京东、河东及解盐区,大都失陷于金邪。南宋盐产,仅剩江浙闽广海盐、川井盐和少量土盐,这时的盐法,东南六路大致延续前一阶段——淮浙盐行钞法;四川则改为引法;闽广盐,钞法与官卖兼行或交错反复。高、孝两朝,曾在改善盐民与盐商待遇方面作出成绩。打击不法官商和私贩的斗争,也一度声色俱厉。南宋前期盐利的增长,多得力于此。

第八阶段,南宋后期,即理宗嘉熙以后至蒙军灭宋。这一阶段盐法的特点,是钞法与各种形式的官卖并举。钞盐因官卖和私贩的冲击而往往滞销,并开始蜕化为变相的官卖。官吏贪赃腐败,盐民与盐商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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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盐政策的历史变迁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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