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方法的改进_资金的时间价值论文

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方法的改进_资金的时间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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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流量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描述

在项目投资决策分析过程中,现金流量是指投资项目在其计算期内因资本循环而可能或应该发生的多项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统称。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评价,首先必须对项目的经济特征进行合理描述,项目描述是项目评价的基础和前提,所以,项目现金流量估算的根本目的在于对项目进行经济性描述。对项目进行经济性描述,必须尽可能反映项目投资的经济实质,揭示投资项目资金运动的真实面貌。同时,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将项目投资过程视作一个动态的价值运动过程。这就要求在估算现金流量时,不仅要确定每一笔现金流量的数量,而且要分清每一笔现金流量的时点。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分布在不同时点上的等额资金具有不同的价值,或者说,分布在不同时点的价值量不具有直接的可比性。在权责发生制作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基础时,由于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时点往往不对称,所以,利润形成的时点不容易确定。另外,利润的计算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受存货估价、费用分摊和折旧计提方法的影响,而且,在存在赊销的情况下,有利润不一定有相对应的现金流量,利润不能准确反映项目投资价值运动的轨迹。现金流量的确认与计量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收付实现制可以较好地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而且现金净流量代表了企业特定时点实际可动员的经济资源,现金流量在数量与过程上更容易被观察和核查,现金流量能够客观真实反映项目投资价值运动的轨迹。利润在对项目投资进行经济性描述时存在诸多局限性,只有现金流量指标才能担当此任。正因为如此,项目现金流量的估算及其管理越来越受到项目利害关系人的关注。

二、现行的现金流量估算模式存在的缺陷分析

现金流量指标在投资决策分析中是最重要的基础信息,但在我国现行的各类教科书中,关于项目投资现金流量估算方法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表述,有些方法甚至存在严重缺陷。现金流量估算方法上的不规范必然会影响项目投资基础信息的采集,最终影响我国整体的项目投资决策分析的质量,误导对项目投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评价,削弱项目投资预算对项目投资过程的约束功能。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决策失误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很多,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预算的情况更是普遍,这大多是由于决策时对项目的现金流量作了错误的估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写的《财务成本管理》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的《财务管理》,是国家级考试用辅导教材,其中有关现金流量估算的观点和方法本应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但笔者分析认为,在这样高级别的教材中介绍的现金流量估算方法也存在不少缺陷,而且这些缺陷在我国现行的项目投资决策分析方法中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一)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确定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是国际上投资评价的惯例。净现值法、现值指数法、内涵报酬率法等都是在估算现金流量的情况下,利用贴现的现金流量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性评价的方法。但是,如果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时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而仅仅在项目经济性评价时进行折现计算,这样的处理没有将资金时间价值理论贯彻始终。现金流量的估算不单是为了后续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现金流量本身的估算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否则,整个项目评价就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如果在现金流量估算时不考虑时间价值,以此为基础计算的净现值、现值指数以及内涵报酬率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动态指标。2009年新版注会教材中例4~6(P129)确定的折旧基数为[(55+45-10)]=90(万元),把分布在不同时点的价值量直接相加减,这是违背资金时间价值理论基本要求的。笔者认为,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分布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必须经过换算以后才能相加减。假定项目投资预期报酬率为10%,则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应为:[55×(F/P,10%,1)+45-10×(P/F,10%,6)]=104.9355(万元)。两种方法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相差近15万元,对后续现金流量的估算和项目经济性评价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投资数额越大、投资周期越长的项目,两种方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的差额就越大,对后续的经济性评价的影响也就越大。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折旧的经济实质相背离

资本性资产投资价值年度摊销额的确定是项目现金流量估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的经济实质是为了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充分补偿,为固定资产再生产积累资金。在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形下,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加上收回的预计残值,与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相等。但是,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的现值加上预计残值的现值,小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也就是说,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额无法保障固定资产投资价值的完整补偿。即使不考虑折旧基数的调整,上述例题中固定资产补偿额的现值应为[15(P/A,10%,6)+10×(P/F,10%,6)]=70.945(万元)<原始投资90(万元),约有1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价值得不到补偿,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则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缺口为[104.9355-70.945]≈34(万元),回收的实际价值与实际投资价值的差异更大。笔者认为,项目投资决策中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不应当因循财务会计中的折旧方法,而应当引入资本回收系数,建立动态折旧方法。设固定资产折旧基数为P,年折旧额为A,则A=P×(A/P,i,n)。上述例题中的年动态折旧额应为[104.9355×(A/P,10%,6)]≈24(万元),是教材中计算的静态折旧额的1.61倍。或者说,教材中的静态折旧额只能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62.2%,尚有37.8%的固定资产价值实际上得不到补偿。对项目投资进行安全性和经济性评价,项目投资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得到充分补偿应当是必要条件,所以,采用静态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忽视了折旧的经济实质,以此为基础估算的现金流量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三)无形资产摊销没有考虑无形资产的整体风险

项目投资中涉及的专利权、非专有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也必须在项目营运期内进行合理摊销,实现价值补偿。如果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与项目营运期不一致,无形资产分摊期限的选择必须考虑无形资产的整体风险,目的在于实现无形资产投资的完整补偿。如果无形资产有效期短于项目营运期,应以无形资产有效期作为摊销期。如果项目营运期短于无形资产有效期,而且项目营运期后没有明确的现金流量可以补偿无形资产剩余价值,为规避无形资产剩余价值的补偿风险,应当以营运期作为摊销期。上述例题中的土地是专门为甲项目而征用的,虽然支付的是10年期的土地使用费,但项目营运期只有6年,为规避后续的摊销风险,土地使用费应在项目营运期6年内摊销。同时,无形资产摊销也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利用资本回收系数进行动态摊销。所以,例题中每年土地使用费的摊销额应为[60×(A/P,10%,6)]≈13.8(万元),是教材中所计算年摊销额的2.3倍。

(四)营业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逻辑不严谨

营业现金流量的估算是整个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计算的重点和难点。2009年版注会教材上营业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推导如下:

营业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由于:付现成本=生产经营费用-折旧费

因此:营业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折旧费

笔者认为,现金流量的计量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收付实现制是营业现金流量估算的逻辑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要求,项目的营业收入要分为收现收入和赊销收入,项目的营业成本要分为付现成本和非付现成本,赊销收入不能作为现金流入量,非付现成本不能作为现金流出量。在项目营业收入存在赊销的情况下,当期的现金流入可能包括以前期间赊销收入;在存在费用跨期摊配的情况下,当期的付现成本可能包括以前期间的预提费用和以后期间的待摊费用。因此,当期的现金流入不能与当期的付现成本相配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计算当期税后净利也就不可能。所以,教材上的公式推导和公式应用必须强调计算的逻辑前提,即项目不存在赊销收入和费用的跨期摊配,同时,权责发生制下的相关概念最好不要与收付实现制下的相关概念混用。在上述假定条件下,营业期间年现金净流量公式推导应为:

营业期间年现金净流量=收现的收入-付现成本

即:年NCF=收现的收入-付现成本

如果付现成本包括了所得税费用,

则:年NCF=收现的收入-(非付现成本+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

=收现的收入-全部成本+非付现成本

=税后净利+非付现成本

如果付现成本中不包括所得税,则公式推导为:

年NCF=收现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收现收入-付现成本-(收现收入-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所得税税率

=(收现收入-付现成本)-(收现收入-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所得税税率+非付现成本×所得税税率

=(收现收入-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非付现成本×所得税税率

=收现收入(1-所得税税率)-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非付现成本×所得税税率

=(收现收入-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非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1-所得税税率)

=(收现收入-全部成本)(1-所得税税率)+非付现成本

=税后净利+非付现成本

这里的非付现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如果项目投资中没有无形资产投资,非付现成本就只有固定资产折旧。与注会教材的表述相比,上述推导不仅逻辑上更严谨,而且推导过程清晰易懂,易于理解。

(五)垫支流动资金的全额回收并不具有必然性

项目投资仅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尚不能直接形成生产能力,一般需要垫支流动资金才能启动项目的营运,垫支流动资金是以流动资产的形式,发挥着长期资金的作用。在注会教材中,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例题示范,都把垫支流动资金在项目终结点全额回收当作自然而然的事情。其实,垫支流动资金在项目终结点全额回收并不具有必然性,其前提是项目在营运期间必须实现资本保全。如果不能实现资本保全,项目营运期内不能以收抵支,就会导致垫付资本的侵蚀,垫支流动资金在终结点的全额回收就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必须给定资本保全的假定前提,才能保证垫支流动资金的全额回收,如果项目营业期间不能实现资本保全,垫支流动资金就只能部分收回或者无法全部收回。注会教材中在没有给定相关假设的情况下,将垫支流动资金全部作为项目终结点现金流入量,这样的估算结果会令人费解。

(六)把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与净残值混为一谈,混淆了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不同补偿途径

在项目的终结点,如果存在预计固定资产残值,那么,预计固定资产残值的完全补偿也是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的必要前提,预计残值是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重要途径。固定资产寿命期终结时,可能有残值收入,也可能没有残值收入,但不能把预计残值等同于残值收入。净残值是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取得的残值收入减去清理费用的差额。这里的清理费用既包括清理过程中的付现成本,也包括预计残值,预计残值是清理费用中的非付现成本。净残值可能是正数,表示固定资产清理收益,也可能是负数,表示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如果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大于预计残值,预计残值可以直接从残值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清理形成的现金流量可以表示成:

残值收入-(残值收入-预计残值)×所得税税率

=(残值收入-预计残值)-(残值收入-预计残值)×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残值收入-预计残值)×(1-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固定资产清理税后净利+预计残值

如果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于预计残值,在没有发生付现成本的情况下,此时的净残值为零,固定资产清理税后净利也为零,则终结点固定资产清理形成的现金流入量等于预计残值,即预计残值作为非付现成本形成现金流入量。例题中把固定资产预计残值10万元等同于固定资产净残值10万元,不仅把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与净残值混为一谈,而且混淆了预计残值不同的补偿途径。

如果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为零,预计残值作为非付现成本只能从运营期间最后一年的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预计残值对营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可以表示为:

(-预计残值)×(1-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残值收入-预计残值)×(1-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残值收入=0)

=固定资产清理税后净利+预计残值(1)

或:(-预计残值)×(1-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预计残值+预计残值×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预计残值×所得税税率(2)

(2)式与(1)式是等价的。

由此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可能从残值收入中得到补偿,也可能从当期营业现金流量中得到补偿。虽然预计残值补偿途径不同,但固定资产清理形成的现金净流量的计算公式是一致的,即:

固定资产清理现金净流量=(残值收入-预计残值)×(1-所得税税率)+预计残值

=固定资产清理税后净利+预计残值

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不同的补偿途径建立的固定资产清理现金净流量的计算公式更具有说服力,更有代表性。例题已知条件中的预计残值是10万元,在没有告知残值收入的情况下,在现金流量计算表中将预计残值10万元等同于固定资产净残值作为终结点现金流入量,混淆了相关概念,也没有区分固定资产预计残值补偿的差异性。

(七)将项目终结点残值收入全部作为现金流入量,忽略了残值收入的纳税影响

项目现金流量的估算都是考虑的税后现金流量,如果将项目终结点残值收入全部作为现金流入量,不仅忽略了残值收入的纳税影响,而且使整个项目现金流量估算的口径不一致。

三、改进项目投资现金流量估算方法的对策建议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的估算方法以及动态决策方法是随着管理会计的引进而逐渐在我国推广使用的,所以,项目投资现金流量估算方法的缺陷大多属于输入性缺陷。另外,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过程中,也引入了大量的新理念和新方法,这些新理念和新方法与我国财会领域传统理论和方法的融会贯通也需要假以时日,因此,项目投资现金流量的估算方法存在缺陷有着特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尽管如此,这些原因并不应当成为我们以讹传讹的理由。根据我国现行的现金流量估算模式存在的缺陷,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对策与建议:

(一)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资金时间价值理论

如果项目有1年或1年以上的建设期间,资本性资产是分次投资形成的,这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营业期间初始价值的确定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即将建设期间分次投资的终值作为资本性资产的初始价值。在对资本性资产进行摊销时也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采用动态的折旧方法,改变长期采用直线法进行推销的方法。

(二)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客观性原则

项目的资本性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垫付可以根据相关的技术参数予以决定,而营业期间现金流量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估算起来要困难得多。对营业期间现金流量的估算要建立在大量的市场调查基础之上,特别是对投产后项目目标市场容量的变化,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数量与价格要有尽可能客观的数据支持,要改变项目投产后产销数量和价格事先给定的做法。

(三)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资本保全原则

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首先必须实现资本保全,而且这种保全是动态意义上的保全,而不是静态角度上的保全。因此,在确定资本性资产在营业期间摊销额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也体现了动态资本保全的要求。对垫付流动资金在项目终结点的收回比例,也要从资本保全角度进行界定,不能将垫付流动资金的全额收回当作自然而然的结果。

(四)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谨慎性原则

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谨慎性原则,就是要在尽量避免高估现金流入量的同时,尽量避免低估现金流出量,尽量避免因为错误估算现金流量而误导投资者。在确定资本性资产摊销年限时,如果资产的寿命期短于项目的营业期间,应以资产的寿命期为摊销期,如果资产的寿命期长于项目的营业期间,且后续其剩余价值没有明确的补偿渠道,这类资产的价值应在项目营业期间内全部摊销,以此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流量,可以更好地反映项目投资的资产风险,便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明晰性原则

项目现金流量的估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收现收入、赊销收入、付现成本、非付现成本等是与之相对应的常用概念,这些概念的应用要尽可能避免与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混淆。预计残值和残值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预计残值属于非付现成本,残值收入属于收现收入,二者之间的转换没有必然性,预计残值可以从残值收入中得到补偿,也可以从最后一期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同样,预计残值也不能等同于净残值。

(六)在项目现金流量估算过程中贯彻一致性原则

对项目投资者而言,他们享有的是税后收益,是项目最终财务成果的承担者,所以,现金流量的估算统一为税后现金流量,所得税作为现金流出量予以扣除。对于残值收入而言,遵循上述原则,必须考虑所得税的扣除,这样,才能保证前后现金流量估算口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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