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民族地区农村民族社区发展研究_社区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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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7X(2005)01-0049-04

社区发展的核心理念是社会进步、消除贫困、共同富裕。只有通过社区发展,特别是乡村民族社区的发展,缩小西部地区与全国的差距,实现均衡发展,才有可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

一、民族社区的制度发展

从体制上看,民族地区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省的《民族乡工作条例》外,其社区权力制度与其它非民族地区一样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区土地制度和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边疆一些民族地区之外,旧的政治经济势力被摧毁,社区经济资源和财富重新分配,原来地位最低的贫雇农开始活跃在社区政治舞台,并以他们为基本力量,重建新中国的乡、村基层政权。但农村社区发展方式很快就出现一个大的转折。1958年国家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从此,农村民族社区的权力运作就在这一模式下展开。直到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正式宣告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为在农村实行政社分开铺平了道路。农村建制由原来的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改变为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这一建制大大加强了乡镇政权的主体地位。但村民自治制度真正进入农村运作实践,还是在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的实施。从此,各地农村普遍进行了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村民自治制度在全方位实施,新的乡镇治理机制逐步形成。应该说乡村基层政权的建立,村级自治的实施,包括民族社区在内的村乡社区的制度体制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的制度层面上都已完成。但是实际的情况远非如此,这一农村中的制度安排在实际的运作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组织职能问题,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是各级组织的职能角色出现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国务院对乡镇政府的职能有着十分明确的界定,除政治职能外,对乡村社区经济活动限于宏观管理范畴,主要是政策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也就是说在民族社区,理论上虽然国家的行政职能已上收到乡镇一级,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之间关系不再是上下级服从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作与被协作关系。然而由于我国民族社区普遍存在社会发育程度低,社区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乡镇与村社之间的关系上还带有较强的传统制度色彩。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其功能性权力仍下沉到村,使本应是指导的关系,演变成上下级关系。而村级治理功能往往演变成主要是被动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其二民族地区的乡镇政府按规定承担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却异化为特殊的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借助行政职能的权威性或党的组织系统,对村治经济进行干涉,并在很大程度上把此视为其根本职能。

其三,有的民族社区,特别是一些资源丰富,经济实力较强的民族社区,因村级力量过于强大而至使乡级政权的权力被虚置,村不仅在村级治理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并在很多方面超出乡镇普遍性管理框架,乡镇在某些方面要依赖于村,出现乡村关系“倒挂”,导致”错位”现象的产生。因此民族社区的制度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白族、彝族乡(注:本文所引白族、彝族乡资料均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城乡融合民族社区研究》(省教育厅项目[03LG5419])。)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全乡利益和各自利益博弈中控制着资源的分配,协调着整个社区的发展。由于政社分开,该乡乡政府由过去的管理机构变为服务机构。虽然乡政府对村委会没有直接的领导权,但却仍可利用党的组织系统强调这一权力,加强其对村的领导。而随着农民法制、民主意识的增强,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村民们开始逐渐强调村民自身的自治权力。特别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村社,这一现象相对突出,并主要表现在村委会对村事务的决定权上。比如,该乡的龙潭村,在其经济建设和区域发展中,村委会对该村资源分配的自主作用较大,主意基本上自己拿,相对来说,村民更希望从乡政府的管理权限中获得更多的自治权。而对一些村经济起步较晚,资源条件差,发展相对缓慢的村庄,仍然更多的依赖乡政府,村委会更多的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这种依赖使得村民的民主参与性较差,一旦某些决策失败,会陷入较被动的局面,也不利于调动村民的民主积极性。比如在资源缺乏的和平村,在其发展中仍非常依赖于乡政府。2001年,乡政府决定让该村大量发展朝鲜蓟的种植,于是村委会做了许多工作,动员村民们改种朝鲜蓟。朝鲜蓟后来种植失败,给村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三级权力结构中,除了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存在着权力之争外,村委会与村民小组之间也存在权力的博弈。由于原由村委会把所属的矿藏、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下放给村民小组,使得村民小组村对资源的支配权加大,导致了部份村委会由过去的实权机构变成了组织、协调单位,引发了二者间的权力冲突。尤其在资源丰富、经济条件好、自立意识重的地区,这种冲突就更强。因此,该乡的发展实际上是在三级权力的互搏中进行的。在经济资源和经济实力的分配中,有些地方可能乡政府的权力大些,有些地方可能村委会说了算,有些地方则由村小组决定。

第二方面的问题是民族社区,社区成员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民族社区制度发展中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从一般意义上说民族社区成员的参与程度,深刻反映着民族社区自治制度的完善性。当前在农村民族社区自治中,村民的民主参与往往是向非正式的精英权力形式交织在一起。由于社区发育程度低,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性较差,因而凸现了精英权力的重要。如团结乡龙潭村委会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形式。该村村委会主任自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开始以来,一直在该村发展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从该乡第二产业的开拓以及向生态产业的转换,他一直领着该村村民走在全乡发展的最前头。同中国其它村庄的领袖式人物一样,是他首先带领村民们走出的贫穷,过上了富足的日子,而且一直使该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处于全乡之首。对中国农村来说,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农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依然受传统的影响。这样的话,一些精英人物的存在对农村的发展,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的发展是有利的。而且,对民族地区而言,这些权力也与一定的民族利益、民族群体相交织。然而精英权力的存在与发展,对民族社区来说更多体现出一种人性的色彩,一旦精英权力失控而走向极端,则可能给社区制度造成重大损失。

二、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民族社区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消除贫困,达到共同富裕。因此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民族社区必须关注的首要问题。这里探讨的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主要指其发展的模式。我国民族社区经济发展整体上呈现出不平衡性和多元性。不平衡性表现在三方面:资源丰富、交通发达的社区经济水平发展较高,在民族社区中占少数;资源丰富,但相对封闭,属有发展潜力的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封闭性较高,属于贫困和深度贫困的社区。上述二、三类社区在我国民族社区中占大多数。多元性,由于我国民族社区分布广泛,地理面貌和自然环境差异极大,因此民族社区的经济形态也呈多元性。民族社区乡村经济总体上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以粮食作物为主的农耕乡村经济区,二是以畜牧业为主的放牧乡村经济区,三是以经济作物为主的乡村经济区,四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兴起的农工商组合的乡村经济区。

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制定该社区的发展战略。二是特色性原则。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特色性就是竞争力,我国民族社区不仅具有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而且具有不同的自然资源,因此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应坚持特色性原则。三是协调发展原则。当前我国民族社区经济特征之一就是产业结构单一,并且以资源性的初级产品为主,缺乏深加工和科技含量,缺乏发展后劲,因此对于广大的民族社区来说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协调发展是主要的方向。四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目前,我国民族社区生态环境呈现持续恶化的态势,环境承载力下降,不少地区出现生态难民。因此民族社区经济发展须从整体发展观念中进行更新,改变“先发展后治理”,“边发展边治理”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五是民族社区的经济发展不应恪守传统的产业结构发展的道路。由于我国民族社区一般具有自然生态环境多样和民族文化各异两大特征,以旅游业为龙头产业的生态经济,作为新兴的朝阳经济,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对民族社区来说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生态旅游为龙头产业生态经济,可以突破传统的经济结构发展模式。

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生态旅游经济为代表的可持续发展就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选择的模式。团结乡经济和积累中,长期以来以第一产业为主,改革开放以来曾一度以开采天然石英砂资源为主的第二产业,虽然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缺乏发展后劲,还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1999年,该乡开始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生态旅游。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该乡的“农家乐”已由当初农户单干的餐饮形式发展出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在开发了豹子箐、桂皇阁等原生态旅游区之外,已逐渐形成以“农家乐”为主的生态旅游服务群。在“农家乐”之外,相关服务产业也发展起来,特别是该乡的运输业,最初是为拉石英砂服务,现90%已转向为旅游业服务。伴随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全乡还积极开发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服务项目。在“农家乐”生态旅游业的带动下,全乡正逐渐形成一个以生态经济为中心的社区经济网络。由于将生态旅游业作为全乡今后经济发展的方向,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粮、林、果、花、菜”协调发展的路子,使得该乡形成了一种以生态经济为龙头产业的“三二一”的发展模式。团结乡这种不以短期获利为目标,而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的发展观是符合现代社区建设理念的。并且创造了农村民族社区的发展与城市社区“不同类,但等值”的新型社区模式。

三、民族社区的文化发展

民族社区的村寨文化,是民族社区精神文化的载体,也是民族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表征。同时民族社区的村寨文化建设对于加强民族社区成员的社区认同和凝聚力,走出贫困,实现社区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民族社区文化的发展现状

1.丰富多样的民族社区文化,孕育着深刻的精神内涵。一条大河创造一个人类文明,一方水土涵养一方文化,不同的山水和地貌也孕育出不同民族社区的文化,并以其独具特色的表现形式展示了科学、发展的民族精神内涵。居住在云南高原的哈尼族人民,千百年来用勤劳和智慧,把自己居住的山山岭岭雕塑成如诗如画的梯田文化景观,他们依靠世代传承的信仰和习俗,以及生活经验的积累,形成了一套保护森林资源与人的生存需求和谐发展的规范,创造了”山有多高水有多高”人间奇迹。这其中所体现的人与自然、生存与生态、文化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人文精神,正是21世纪人们所追求的生活理念。

2.以传统文化为主导因素的民族社区,呈现出经济与文化二元相悖的特征。

民族社区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他的内容要素,是以传统的农(牧)经济为主,交融地方的特质而形成。然而在现代化发展的今天,那些长期保持着传统文化特色的乡村民族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却滞后于时代的发展。越是那些被人们称之为保存着原生态,又富有特色文化的乡镇民族社区至今乃处在贫困或深度贫困之中。在这类经济与文化相存相悖的民族社区所呈现出二重性的特征:一方面历史的延续的传统文化仍是当地现行文化主流,为这些民族社区累积了丰富而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另一方面,厚重的历史也为他们所面临的社会变革设置了重重障碍,制约着民族社区的社会发展。

3.现代文明冲击下的民族社区文化正经历着深刻的内部变革。

传统文化的演变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常现象,传统文化具有生命力的内核的延续也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处在转型期的民族社区文化正经历着这样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现代文明虽非大张旗鼓地扣响民族社区的大门,但却一点点,一步步渗入到民族社区的社会生活之中,在民族社区青年一代中进行着对传统文化的替代。自然的历史过程已经发生,“保护”与“改革”的双重使命,就成为人们借以承继历史,面对未来的应对措施。只有对历史久远的民族传统文化认真进行清理,涵化那些不适应现代需要的蕴意,改革已失去作用的陋俗,让历史与现实融汇,才可能使民族社区文化重现辉煌。

(二)民族社区文化发展的原则

我国民族社区正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一转化中,社区文化是其转化的智力支撑和精神动力。因此民族社区文化的建设是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社区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居于民族社区开发的现状,总体上应坚持如下的原则。

1.突出民族社区文化的独特性和多元性原则。民族社区文化的生命力和永恒的魅力,就在于它独具特色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表现形式,失去了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民族文化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美国著名城市学家伊里尔·沙里宁曾说过:“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的居民在文化上追求什么。”特别是我国在城市化发展中曾出现现代建筑趋同的情况下,我们更应特别注意突出民族社区文化建构中的民族性原则。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最多的地区之一,因此云南省提出,在民族社区建设中确立“一村一镇”的“文化特质”的民族社区文化建设思路是保护民族社区文化特色的有效办法,值得提倡。

2.民族社区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提升社区成员的现代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社区发展滞后,除经济基础薄弱和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条件外,最重要的因素是当地文化建设不足带来的人的素质偏低,明显缺乏改变现状的智力和技能,缺乏促进民族社区文化发展的学习机制,缺乏改变现状必须的精神动力。因此民族社区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提高社区成员的素质方面,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民族社区文化建设中必须坚持思想性、时代性、开放性相统一的原则。

思想性原则是民族社区文化建设的方向,时代性原则是民族区文化发展的标准,开放性原则是民族社区文化发展前提。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文化全球化的巨大影响力加速了人们社会观念和生存意识的更新,民族社区文化的建设,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前提下,以开放的意识,吸纳当代世界文明的有益成果,自觉地从传统思想中那些制约人们思想解放的观念、习俗和制度束缚中解脱出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铸造具有民族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社区文化。

4.加强民族社区文化设施的保护与建设。

民族社区文化的物质的遗存是历史上民族社区社会发展标志,我国民族社区的历史文化遗存,是“物化了的民族文化”,是民族智慧的结晶和灿烂文明的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明的瑰宝。具有重要文化象征的作用,又具有传承精神文明的重大历史价值,因此对这些“物化了的文化”,在“保护”中利用,在传承中发展,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次,发展民族社区的文化事业,建好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确保民族社区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生活,保障民族社区群众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满足民族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是民族社区领导者主要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收稿日期】20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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