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经济理论与劳动力市场规制_劳动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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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以市场失灵引致政府规制为出发点,阐述了西方规制理论对古典经济学及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修正,分析了规制产生的原因、规制的内涵及规制的实际效果,并对规制理论在劳动市场的应用作了描述。

关键词 市场失灵 劳动市场 政府规制

Economics of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 for labour market

Xu Zongling

(Business School,Shantou University,515063)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introduction of governmentalregulations as the result of market failure, this paperexpounds the revisions in classical and

neo

classicaleconomic theories made by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in the West,analyzes the origins of these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irimplications and the actual effects in the course of theirimplementation,and describes the applications of economicsof regulation in labour market.

Key words market failure labour market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一 规制的起源

“自由放任”是亚当·斯密所主张的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按照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只要政府不加干涉,由“看不见的手”去引导经济活动,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佳资源配置。因此,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追求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反而导致政府介入,对市场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既可以由政府强制实施,也可以是某一个产业自身积极寻求的结果。其典型例子是美国联邦政府对铁路运输行业的规制。19世纪下半叶,美国铁路运输业发展迅速。然而过度竞争导致票价猛跌,企业亏本。企业间试图组织卡特尔来稳定票价,但未能成功。在此情况下,铁路公司只好求助于政府出面干预,规定最低票价。美国铁路运输业实行规制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经济主体的目标。因此,一个产业的厂商们会根据成本—效益比较去选择经济环境。如果完全放任竞争,成本为零(实现自由竞争各厂商无需支付费用),收益较低(只能获得竞争性报酬);如果组织卡特尔,发生成本(各厂商必须为卡特尔组织的发起和顺利运行支付费用),收益较高(可以获得卡特尔报酬);如果政府规制(如控制进入、价格规制等),发生成本(为规制的实施提供费用),收益较高(受规制的产品的价格一般低于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厂商们在进行了各种成本—收益比较后,必然选择净收益最大者。因此,厂商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和企业间竞争的加剧是规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再者,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更促使政府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经济学也越来越强调政府的作用,认识到市场经济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过度的市场竞争、资源配置的非效率以及社会公正原则的被破坏等,都需要政府实行严格的管理,以便营造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理论上讲,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或缺少市场 (MissingMarket or Absence of Market) 是规制产生的必要条件。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均衡状态偏离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或帕累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所谓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是指在社会边际效益和个人边际效益相一致、社会边际成本和个人边际成本相一致的情况下,以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的交点来决定产量的状态。从瓦尔拉斯(Walras.L.)到帕累托、马歇尔(Marshall.A.)、阿罗—德布鲁(Arrow.K.J.—Debreu.G.)以及现代新古典经济学家,都把导致效用最大化和资源帕累托最优配置作为市场机制优越性的理论证明。但是,产生资源有效置的“完全的一般竞争均衡”理论却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上,如完整的市场体系,不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完全的信息等。这些假定与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状况并不完全吻合。垄断和垄断竞争的存在、信息偏在、外部效应以及“搭便车”(Free Riding)等, 都是市场失灵的现实情况。具体地说,市场失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1.外部性(Externality)。 经济学把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的现象称为外部性。外部性是因某个经济主体生产、消费物品和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从而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产生附加效应的现象。这种不经交易的现象不但与“市场的普遍性”的条件相悖,而且破坏了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的实现。外部性包含正效应和负效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前者指的是当社会边际效益和个人边际效益发生背离,个人消费其特定的物品时,社会所得到的外部效益。它意味着经济主体不经过交易、不支付费用而得到效益。例如某人或某单位修建一条公路,周围的住户不付任何费用所享受到的便利;后者是指社会边际成本与个人边际成本发生背离,即某一经济主体不仅要支付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且使得社会支付外部成本,或者是说个人的较大利益可能是建立在其他人或整个社会的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一家企业在生产某一产品时,除了生产所必需的固定费用外,从社会角度来看,还支付了某些其它费用,即外部成本。那么,社会成本与个人成本就有差异。个人边际成本与外部成本之和等于社会成本。工厂给邻近居民住户造成的粉尘、噪音或水质污染等危害就是其典型案例。因此,政府干预、微观规制就很有必要了。

2.内部性(Internality)。 内部性指的是一经济实体与另一经济实体在交易中得到或付出不属于交易内容的利益或成本。内部性同样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内部负效应即内部非经济性,它是交易一方或双方付出不属于交易内容的成本,是对其本身的伤害。例如因为产品质量低劣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这就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再如,针对有些企业工人权益受侵害现象如被迫加班加点、被克扣工资等,政府就需要对劳动市场进行劳动保护规制。

3.不完全竞争性(Imperfect Competition)。 在现实经济社会里,不存在纯粹的竞争性市场机制支配整个市场领域的状况。一方面,众多的小规模企业构成了竞争性产业;另一方面,存在着由少数大企业构成的寡头垄断性企业。在寡头垄断性企业中,价格高于竞争均衡水平的可能性极大,因而难以达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同时,存在着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障碍。进入市场障碍意味着存在把交易活动排除在市场之外的成本,新进入者必须付出已进入者不需付出的成本,使得后者取得市场势力,产生并强化某种程度的垄断;而退出障碍的存在,同样会破坏帕累托的资源配置。例如,它阻碍了资源在产业中的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以上种种,都需要政府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必要的规制。

实际上,新古典经济学也承认市场一般均衡的不现实性。著名的一般均衡论者哈恩(F.Hahn)曾经指出, 阿罗—德布鲁均衡模型是对经济的一种假定,论者由此说明为什么经济不能够达到这种假设的状态〔1〕。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市场绝非万能,过度竞争和垄断必然形成 “市场失灵”,于是产生政府规制。但是反过来说,规制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过分或不当地限制市场竞争,也极可能造成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形成“规制失灵”(Regulatory Failure)或“政府失灵”(State Failure)〔2〕。这就要求对为何要规制、规制什么、如何规制,是积极规制还是反对规制或放松规制(Deregulation)、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利益冲突、规制的成本增加及复杂化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

长期以来,规制一直是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学家习惯于把政府规制看作外生变量。 1982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施蒂格勒(Stigler.G.J.)在《经济规制论》一文中,首次尝试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问题〔3〕。在这一背景之下, 一个利用正统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理论去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的经济学分支便应运而生,这就是规制经济学(TheEconomics of Regulation)。 规制经济学的核心任务是解释发生规制的原因、规制得益者和受损者、规制的形式以及评价规制的效果尤其是规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二 规制的内涵与构成

规制(Regulation or Regulatory Constraint) 又译成“管制”,一般指政府规制( State

Regulation )或称公共规制( PublicRegulation),往往等同于“政府干预”,而且是泛指政府在微观层面对经济的干预。例如阿尔弗雷德·坎简单地被把规制定义为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或制约〔4〕。 金泽良雄认为规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了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而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5〕。根据金泽良雄对规制的定义,植草益博士对规制的内涵作了经典性的分类〔6〕:(1)用于保证分配公平和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财政、税收以及金融政策:(2)用于提供公共物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 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福利政策;(3 )用于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以及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 )用于处理自然垄断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以及投资等政策;(5 )用于处理非价值物品和外部不经济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政策;(6 )用于处理信息偏在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和说明的制约,以及知识产权的赋予等方面的政策;(7 )用于矫正“市场失灵”的相关政策:产业政策和科技振兴政策;(8)用于劳动市场以及其它政策:与劳动转移、 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沿着植草益的思路,我们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规制列举下去。规制经济学实质上是微观经济学的细化和深化,是以市场或产业这一微观层次的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在以上规制类型中,第一种涉及的是国家的财政、税收以及金融政策,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问题,因此不应属于规制经济学研究的范畴。有些规制类型则同时属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部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例如产业政策是产业经济学(Indus-trial Economics)的主要内容,劳动政策是劳动经济学(Labour Eco-nomics)的研究范畴,等等。植草益以劳动市场规制是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为由,把劳动市场的规制排除在规制经济学的研究范畴之外,这一点很值得商榷。

虽然各种规制的目的和手段存在差异,但在实际操作中,任何一种类型规制的设计都是针对那些不实行规制就不可能出现的某些经济活动,或者是为了限制某些可能出现的行为而实施的。规制的实施无非采取两种方法:或是提出一个总原则,赋予行政机构广泛的权力去控制或执行被规制的范畴;或是提出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提供法律的和准法律的机制解释和执行这些规则和程序〔7〕。一般而言, 通过司法程序去实施的规制是间接规制;通过行政部门去实施的规制是直接规制。迄今为止,规制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直接规制。

直接规制又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是针对特定行业的规制。具体地说,是针对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偏在问题的行业,以价格规制和市场进退规制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产品的价格、服务的质量以及投资、财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干预,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资源配置非效率。存在“自然垄断”的行业,主要指那些因生产、运输等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网络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沉淀成本、资源稀缺等原因,造成仅有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营或生产的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以及电话、广播、电视、铁路等行业,都极易由于上述原因形成卖方为一家公司或少数几家企业的情况。存在“信息偏在”的行业,主要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在价格和服务的选择决定过程中,难以拥有充分完全的信息,从而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国家对通讯业、交通、金融和公用事业等行业的管制就属于经济性规制的范围。社会性规制主要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为目的,通过制订一定的标准去禁止或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例如,为保障健康卫生而由药物法、医疗法产生的规制;为保证安全而由劳动安全法、环境卫生法、保护消费者法、公路交通法、建设标准法等产生的规制;为防止公害,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环保法规,等等。

三 规制的效果:以劳动市场规制为例

如果说规制的设计都是干预私人利润最大化的过程,那么,应该如何评价规制的效果,规制的目标和规制的实际效果是否一致?或者说,规制的实际效果有多大,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早在40年代,规制经济学创始人施蒂格勒就开始研究政府规制的效果。他的《规制者能规制什么?》和《证券市场的公共规制》这两篇分别以美国电力部门和证券市场为案例的论文,是讨论规制效果的经典之作〔8〕。 施蒂格勒指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在某一产业部门可观察的经济行为中,有多大部分是只能由规制来加以说明的。例如美国铁路运输业的衰落在多大程度上应归咎于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的规制。如果在其他发达国家(人均收入不断上升并广泛使用汽车和货车的国家)中,铁路运输也出现和美国相似的情况,那么规制就不是美国铁路运输业衰落的主要原因。

因此,对规制经济效果的检验无论是在分析方面,还是在经验事实方面都充满复杂性。规制的效果在本质上独立于以文字、条文等正规形式表现出来的规制内容。政府规制的目标并不等同于规制的实际效果。规制的实际效果往往与规制的内容和目标发生偏差。无论是分析规制内容的本身,还是研究实施规制的行政部门,都难以确认规制究竟是毫无作用的“橡皮图章”,还是轻微地干扰了现实的经济运行,抑或是导致现实经济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假设禁止货车在A、B两地之间装运货物,则在确认该规制的实际效果时,我们会面临几种可能性:如果货车主并不愿意走A、B这条路线,则他的愿望与规制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规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如果货车主要走的路线正是规制禁止的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规制发生了作用。但是,规制实际作用的大小仍有待进一步分析。只要有较大或相当数量的其他货车能够走他们所愿意走的路线,那么该项规制的经济效果就非常有限。这个问题可以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讨论。一个产业的产量和价格主要是由供给、需求方面的基本因素来决定的。图1 的需求曲线D[,1]或D[,2]和供给曲线S[,1]或S[,2]说明了这个问题。规制只有移动了这些表示产业活动条件的曲线或曲线上的点,才能影响产量和价格。规制是把S[,1]变成S[,2],或是变成S[,3],其实际效果相差甚远,后者的规制效果微乎其微。 同样,规制如果只是把经济活动点由P[,1]移至P[,2],其效果也是微不足道的。

施蒂格勒通过对比规制和非规制的供电部门的企业,认为在下列两种情况时,规制有可能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规制机构不能控制企业的日常运行,被规制的企业仍然可以制定高价;或者是规制的理由并不成立,企业仍面临竞争的压力,即使没有受规制,也无法形成垄断高价。一方面,可能存在规制无效或规制失灵;另一方面,规制者为了本身的利益,也可能以防止垄断及保障消费权益为借口,不断增加规制和扩张规制的权力。这似乎妨碍和限制了市场自由竞争,构成了反对规制或放松规制的主要理由。但实际上,如果认真分析规制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就会清楚地看到,规制在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和不可缺少的作用。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劳动市场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经济分析,探索规制的实际效果。

劳动市场的规制可以说是最早出现的规制之一。它既有属于经济规制的内容,也包括属于社会规制的范畴。劳动市场规制是政府为了保障工人的利益,避免劳动条件恶化,利用法规对劳动市场进行的干预。它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9〕:(1)建立有关制约劳动市场在最低劳动标准方面的基本制度法规。例如规定最长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标准;(2)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生活保护、公益养老金、失业保险、 医疗补助等;(3)调节劳动市场供求平衡, 改善劳动市场的配置功能。如制定各种雇佣政策、建立职业介绍机构、制定以职业技术训练为内容的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等。以上三方面所构成的劳动市场规制,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各发达国家都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并逐步健全、完善和制度化。劳动市场的规制虽涉及面广泛,但在现代劳动市场中,历史相对悠久、内容较为重要的要属第一条,即以最低限度的劳动条件为依据和基础,制订最低劳动标准,以及为保证和维护标准的实施而采取的行政方面的措施。

那么,劳动市场规制的形成是否阻碍了劳动市场的自由竞争呢?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劳动市场具有一种自动调节功能和趋于稳定均衡的倾向。虽然劳动市场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但是这些干扰因素所引起的波动(如工资率大幅度的上下波动或劳动力就业量的大规模增加与减少)只是暂时的、短期的。劳动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和趋于均衡的倾向会迅速地使工资和雇佣与市场外部的条件相适应,从而使劳动资源的配置达到稳定均衡的水平。因此,自由竞争促使劳动市场自然地达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状态。政府无须建立控制劳动市场运行的制度,更不必要为保障雇佣和工资的稳定而采取人为的政策干预〔10〕。不过,规制经济理论却认为,如果劳动市场不是像古典经济学家们所描述的那样,那么就会出现另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市场本身并不具备而是缺乏自动调节和恢复均衡的功能,那么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出现工资、雇佣不稳定以及劳动条件无限制恶化的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现实的劳动市场究竟类似于哪一种情形。资本主义经济虽日趋成熟,但纵观历史,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雇佣和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变动相当剧烈。为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保持劳动条件的稳定性,必须有来自市场之外的政策干预。

两种不同的劳动经济理论,其政策结果截然不同。这可以下图进一步加以说明。

在上图中,W代表工资率,L代表劳动力供给量。

图2是古典学派的劳动市场均衡图。劳动供给曲线S向右上方延伸,表示对工资具有正弹性。它说明劳动市场具有自动调节、恢复均衡的功能。

与此相对应,图3是劳动市场偏离均衡的示意图。供给曲线S朝右下方延伸,表示对工资具有负弹性,而且这个负的工资弹性的绝对值总是大于需求曲线相应的绝对值。它表明劳动市场一旦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均衡被破坏,工资率和雇佣量就会沿着左上方或右下方无限制发散。

对工资、劳动时间等基本条件的最低标准的规制,可以防止劳动供给曲线向下方无限制地发散,如图4所示。 在工资水平低于均衡工资水平E、向下偏离均衡点a的情况下,劳动供给的压力将导致工资水平不断下降,进而导致低工资多就业的恶性循环,形成无限制地朝右下方发散。然而,一旦对劳动市场的最长工作时间(H)和最低工资标准(G)进行规制,就能够把发散控制在c点以上。同时,最低生活保障(F)说明在一定工资水平以下停止劳动供给,维持最低限度劳动条件的情况。反过来,在劳动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工资上升、向上方偏离均衡点发散的状况。这同样要求政府对劳动市场采取各种政策规制(如抑制需求的有关政策)去解决。

从西方工业国家的经济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劳动市场基本上处于图3这一类型,具有极不稳定的性质, 纯粹依靠市场竞争将无法解决其中的问题。因此,政府对劳动市场的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最低劳动标准的规制,就打破了资本主义制度早期的低工资多就业的恶性循环,实现了雇佣、工资等劳动条件的稳定和改善。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制,则保障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条件的劳动力的最低生活水平。对于工会组织在法律上的确认,已成为在劳动市场上实现劳资双方平等关系的基本条件。同时,对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劳动市场配置功能有效性的发挥。

四 结语:竞争与规制并存

综上所述,规制经济理论以及劳动市场的规制说明了一个重要观点,即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干预。纵观世界各国的实践,政府在宏观和微观层次上的调控和规制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所讨论的微观规制,就是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手段之一。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产生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规制失灵”,也要求经济的运行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可以说,规制与竞争并存,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大特征。显然,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既不是经济学教科书中所假设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19世纪的较为自由放任的体制。所有西方国家都具有相当庞大的公共部门,都对经济事务进行多种形式的政府干预〔11〕。私人市场竞争和政府经济规制都在精心安排下得到发展。正如植草益在评价战后日本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时所指出的,日本今天的经济成果与其政府对经济的规制分不开。由于有效地选择了构成日本经济体制基础的竞争性市场领域与直接规制领域,因此在各个领域中形成了有效的产业组织。在规制的基础上,形成并维持竞争,有效地发挥市场结构的功能;或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建立直接规制的制度〔12〕。这样看来,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是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与政府的规制相结合。如果没有这种结合,没有这种结合制度的有效运行,西方发达国家就很难达到今天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这里,借用阿尔弗雷德·坎在其名著《规制经济学》中的一段话来结束这篇文章:“支撑目前私营企业经济体制的是两个主要制度,即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和直接规制。将二者相结合(准确地说是‘种族的混合’)并不容易。但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提高效率,也不能在其他方面取得优良的经济成果。”〔13〕

注释:

〔1〕Hahn.F( 1973)

On the Notion of

Equilibrium inEconomics,Cambridge Press.

〔2〕张帆《规制理论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经济学消息报 》1995年4月22日。

〔3〕〔8〕施蒂格勒G.J.《产业组织和政府规制》(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13〕Kahn.A.E.(1980) The Economics of Regui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Cambridge,Mass:MIT Press.

〔5〕〔6〕〔12〕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7〕克鲁格,A.O,邓肯,R《管制的政治经济学:复杂性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4期,第17—24页。

〔9〕岛田晴雄《劳动经济学》(中译本),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10〕Boyer Robert (1994) Do Labour institutions matt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 "regulation" approach for the OECD and Latin America with an extension to Asia.In Gerry Rodgers (ed.) Workers,Institutions and Eoonomic Growth in Asia.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ur Studies,Geneva.

〔11〕劳埃德·雷诺兹《经济学的三个世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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