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新会计制度的十大变革_财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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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计提资产变现准备

新制度规定,对短期投资,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下简称三类上市公司),短期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价原则,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人当期损益;对长期投资,三类上市公司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应当计提投资减值准备。当三类公司存货出现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情况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上市公司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二)明确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

新制度着重对债务重组的处理作出补充规定。

应收帐款的债务重组,一般有三种方式:以物资抵偿债务、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和以债权转作投资。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凡收到的物资、股票、债券一律按公允价值入帐;相关应收帐款已提的坏帐准备如数冲抵;差额结转“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如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帐面数,则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

(三)改革了坏帐准备计提的方法

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原规定工商企业限于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一种,提取比例除金融等特殊行业外,也限定在3‰—5‰范围之内。新制度突破了上述限制,三类上市公司可选择采用帐龄分析法,也可采用销货百分比法或其他适当方法。其他上市公司也可按此规定执行所谓帐龄分析法,是按照应收帐款拖欠时间分组,并根据帐龄越长,发生坏帐的可能性越大这一常规,分别估算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采用销货百分比法估计坏帐,则是把坏帐损失的估计数与赊销金额相关联,根据以往经验,估计赊销金额中坏帐的百分比。

(四)调整改变了权益法的核算范围

新制度增设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项目,股权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此项差额应在年终分期平均摊销。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与原规定作“合并价差”处理比较,是一个重大变革。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解答》还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后,应将被购买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份额计算的金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五)规范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截止日期

新制度还规定,购建固定资产时,如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直到购建重新开始;但如购建是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六)从短摊销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开办费的摊销期限,新制度规定为“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而原制定规定为“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中国证监会规定,新制度规定的某些摊销项目的摊销方法、期限、范围同原来规定不一致的,对以前年度的摊销不做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强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的摊销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不得少摊或不摊。对于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时允许转入长期摊费用的长期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应当制定严格的摊销计划,并按计划摊销计入损益,不得长期挂帐。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费用项目披露其余额、摊销期限、摊销方式等。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将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性质的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的长期摊费用,挂帐处理。

(七)明确了主营业务收入范围及房地产收入实现标准

新制度明确了主营业务收入范围。新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

对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的确认,新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新制度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在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情况下,也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营业收入;①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是不可取消的;②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③其余应收款项能够收回;④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营业收入应随开发项目的完工程序逐期确认。

(八)完善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处理办法

新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留存收益,不调整当期损益,这同国际会计准则所倡导的方法相一致。

(九)贯彻了财务会计与税务规定相分离的原则

新制度总则第七条规定,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这就清楚地说明了新制度采用了财务会计与税务规定相分离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强调规定,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已确认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批准公司的坏帐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作挂帐处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于实际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应当如实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用挂帐的办法。

(十)调整了会计报表体系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由原来的5张增加到7张,增加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资产负责表更加细化;利润表的内容、结构作了重要调整;以现金流量表取代原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在编制1998年中期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填列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初数”和利润表项目的“上年数”。凡根据有关规定,中期会计报表需要经过审计的公司,中期应当编报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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