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马克思的“遗愿”,补偿“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纪念恩格斯逝世11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亡友论文,马克思论文,遗愿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纪念恩格斯离开我们110周年之际, 自然想起他和马克思的亲密友谊和他对马克思崇敬的高尚谦逊精神。在恩格斯70周岁寿辰,全世界社会主义者为他隆重举行祝寿活动,赞扬他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伟大贡献时,他在真诚地表示感谢的同时,却说,大家“给予我的荣誉的绝大部分”,是“马克思播种的光荣和荣誉”[1](第100页),并表示“为了今后无愧于他而能做的一切,我都将做到”。事实上,在马克思于1883年逝世之后,恩格斯一方面肩负着整理马克思的遗稿和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重任,而且把整理马克思的遗稿工作,看做是压倒一切工作任务的头等大事。为此,他付出了有生的心血。另一方面,他又要根据实践斗争的新形势和科学发展的新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对唯物史观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的工作。为此,他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
恩格斯的理论研究同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一向是有着分工,或者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是,19世纪70年代以后,他们对人类学以及与此相关的原始社会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却共同抱有强烈的兴趣,其中有不少重要结论也是他们共同研究的结果。在1869—1870年间,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揭露英国殖民主义者的残暴凶狠和伪善的本质,写了充满对被压迫和奴役的爱尔兰人同情的三本“笔记”之外,马克思为研究原始社会和东方社会的特殊性,还写了共计数百万字的5本笔记, 即后人所说的《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以下简称《晚年笔记》)。这表明马克思晚年计划撰写关于人类原始社会及古代社会的巨著,可惜病魔夺去了他的生命,未能实现他的计划。恩格斯在他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中部分地完成了马克思的这个未竟事业。特别是马克思写的《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0年底—1881年1月),为恩格斯写《起源》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的《晚年笔记》经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整理、编译,于1972年以《卡尔·马克思的社会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笔记》书名出版之后,立即引起国际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研究。围绕着马克思《晚年笔记》写作的动机和目的、《晚年笔记》与早期《手稿》之间的关系、以及《晚年笔记》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地位和意义等问题,开展了广泛的讨论。此外,还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古代史和家庭史的观点作了比较研究,其中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关于古代史研究的观点上,而且在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顺序和内容等问题上的观点上,都存在着原则分歧。这是错误见解。因为,恩格斯的《起源》是为实现马克思的“遗愿”,补偿“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2](第2页) 而写的,不存在原则的分歧。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顺序和内容的观点一致性
恩格斯说:“在60年代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这种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老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根本没有经过任何历史的发展;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2](第5页) 19世纪60年代以后,瑞士历史学家巴霍芬发表了《母权论》,继之,英国历史学家麦克伦南发表了《古代史研究》,他们分别研究了从杂乱的性关系到母权制家庭和外婚制家庭的演化问题。但是,他们的研究受到宗教神秘主义的影响,未能科学地说明家庭形式的演化。后来,摩尔根在大量观察和统计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家庭表现为一种能动的因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发展,本身也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进展,最后脱离一种形态而进入另一种较高的形态。反之,亲属制度是被动的;它把家庭每一阶段长时间所产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族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3](第433页) 这里摩尔根提出了两点:(1)家庭形式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能动因素;(2)亲属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家庭关系。因此, 可以根据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亲属制度去追溯和揭示以前实际存在过的家庭形式。摩尔根的这个观点为马克思、恩格斯所接受。马克思在自己的《笔记》中把这个思想全部摘录了下来,并对亲属制度落后于家庭关系的思想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概括:“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4](第354页) 恩格斯把摩尔根的这个观点应用于家庭史的研究,认为通过分析研究亲属之间的称呼与实际的亲属关系不一致,就可以揭示出与之相应的已经消失了的家庭形式。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了家庭形式演化的五种形态:从禁止父母同子女通婚的血缘家庭开始,到禁止同胞兄弟姊妹通婚的普那洛亚家庭,中间经过不牢固的成对婚配的对偶家庭和男子占统治地位的父权制家庭,最后到婚姻关系比较牢固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马克思基本上接受了这种家庭演化的体系;恩格斯除了对父权制家庭作了某些修改,也基本上接受了摩尔根的这种家庭演化顺序的体系。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家庭形式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顺序和内容问题上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摩尔根是以血缘家庭为逻辑起点考察家庭历史的,他说:“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而它必然是从以前的无组织状态中进化而来的产物,不论那种无组织的状态究竟如何,它揭示了人类的最低水平。我们可以以此为出发点,以此为已知的最低点,来探索人类进步的历史,并通过家庭的结构,通过发明和发现的过程,从蒙昧社会一直研究到文明社会。”[3](第412,413页) 这里虽然指出了血缘家庭是从“无组织状态”的杂交关系中产生的,但对杂交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与摩尔根相比,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更进一步。他们认为,杂乱的性关系是动物向人类转化以后原始人群的性关系的特征。这种关系产生于人类的初始时期,但它与高等动物的家庭或群又是不同的。在这种状态下,每个男子属于每个女子,同样每个女子也属于每个男子,性关系上没有任何约束和禁忌。所谓杂乱的性关系就是没有通行的禁规。马克思还试图探讨这种状态下的社会组织结构。他说:“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4](第337,338页) 性关系的杂乱,并不说明一切都处于混乱状态中,在社会关系上还是可以发现某种统一和稳定的东西,这就是原始群状态下的母性的权威,这种母权是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
关于专偶制家庭的产生,摩尔根仅仅把它看做由于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男性权力加强的结果,而没有从当时的社会关系方面说明它对该家庭形式的制约关系。马克思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出现了阶级之间的对立,专偶制家庭正是在这种社会关系上产生的。他说:“实际上,专偶制家庭要能独立地、孤立地存在,到处都要以仆役阶级的存在为前提,这种仆役阶级最初到处都是直接由奴隶组成的。”[4](第367页) 社会上的阶级对立关系反映在专偶制家庭之中,“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4](第366页) 恩格斯后来在自己的著作中转引了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阐明了阶级对立的社会关系对现代家庭的制约作用。
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顺序和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除作了上述的修改和补充外,基本上一致接受了摩尔根的家庭形式演化的体系。可是,谢苗诺夫在其《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却提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第一版完全接受了摩尔根的模式。在准备第四版的过程中了解了这些方面的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以后,使他不得不进行一系列的修正。与摩尔根不同的是,他认为血缘家庭作为家庭婚姻关系发展的一个阶段也可能是不存在的,限制两性关系从而取代乱婚的第一种形式也可能是外婚制的禁规。普那洛亚家庭在恩格斯那里也引起了一定的疑问。如果说在第一版中他像摩尔根一样把这种家庭形式看作家庭婚姻关系进化的一个普遍阶段的话,那末后来他就放弃了这个观点。”[5](第35页) 这是对恩格斯著作的曲解。血缘家庭和普那洛亚家庭这两种形式在人类发展史上是否确实存在过及其具体状况如何!是可以继续探讨的问题。但是,说恩格斯在准备《起源》第四版时放弃了这两种形式的两个阶段的观点,与摩尔根、马克思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顺序和内容的思想不一致了,是难以成立的。
首先,关于血缘家庭。恩格斯在《起源》的第四版中仍多次使用这个词,并明确认为:虽然这种家庭形式已经绝迹了,但是,夏威夷人亲属制度的存在证明这种家庭形式是一定存在过的。而南澳大利亚一带流行的外婚制家庭形式,是较血缘家庭以后出现的,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由此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没有用“外婚制禁规”代替血缘家庭。再就普那洛亚家庭形式说,的确,恩格斯在《起源》第四版中多次用“群婚”概念代替“普那洛亚家庭”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恩格斯放弃了普那洛亚家庭形式,而把它归入更广泛的“群婚”之中。而是说血缘家庭和普那洛亚家庭都具有群婚的特征,前者是群婚的低级阶段,后者是群婚的高级阶段和典型形式。二者所不同的,前者只是在父母和子女之间禁止通婚,而后者不仅在父辈和后辈之间禁止通婚,同时还禁止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通婚。恩格斯指出:“像澳大利亚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洛亚家庭,就我们知道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2](第42,43页) 恩格斯之所以要使用“群婚”这个词,一方面是因为血缘家庭和普那洛亚家庭都有群婚的特征,即整个一群男子和整个一群女子互为婚配;另一方面,是为了概括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三种主要家庭形式。恩格斯在研究了包括资产阶级家庭在内的诸种家庭形式之后说:“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2](第73页) 这里充分表明,恩格斯后来没有放弃血缘家庭和普那洛亚家庭两个阶段的观点。
“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2](第27页) 家庭形式这种由低到高的运动和演化,究竟是被什么力量所推动?在整个演化过程中是一种力量在起作用?还是几种力量同时起作用?还是在演化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力量分别起作用呢?对于这些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依据唯物史观的理论,结合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在各自的著作中作了说明。
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问题的观点一致性
西方某些学者认为,在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是不相同的,并说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古代史的方法论原则不同所致。克拉德说:“从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和梅恩的《初期制度史讲义》作的摘要和笔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影响无论是在人的文明生活还是早期生活中都是首要因素。”而“恩格斯却持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历史唯物主义规律,其中包括经济因素在历史中占首位的规律在内,只适用于文明社会”。他‘对经济因素在历史中占首位的规律在内,只适用于文明社会’。对经济因素在人的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所作区分,并不符合马克思的看法。”[6](第189页) 克拉德还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种不同,具体应用到家庭形式演化问题上,就出现马克思主要从社会经济因素角度说明原始社会,以及后来的家庭形式的演化和发展;恩格斯则无批判地接受了摩尔根的社会生物进化的思想,主要从人类自身生产的角度去说明原始社会及家庭形式的发展和演化。[7](第207页) 克拉德的这些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的。
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问题,马克思的正面论述不多,基本上是通过转述、摘抄和评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的有关思想来反映出自己的观点。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思想倾向:血缘家庭向普那洛亚家庭的转变,是通过限制血缘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得到实现的。这种限制是由于“婚姻关系的集团越大,血亲婚配的弊害就越小。”[4](第347页) 普那洛亚家庭的产生仅是限制同胞兄弟姊妹间的婚姻关系的结果。由此表明,马克思是从人类自身生产角度说明家庭形式的演化的。关于普那洛亚家庭向对偶制家庭的转变,马克思则认为,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起作用,即通过氏族产生以后的对婚姻关系的限制而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是经济因素开始对家庭形式的演化发生影响。他说:“氏族组织的影响日益增长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技术不断改善,……由此产生:对偶制家庭(家庭的第三阶段)。”[4](第375页) 在对偶制家庭向父权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的演变中,人类自身生产因素的影响已经减弱,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起着主要动力的作用。而且越往后发展,经济因素和社会关系对家庭形式演化和发展的制约性就越大,直到成为家庭形式演化和发展的根本动力。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和《起源》中的思想观点是一致的,不存在克拉德所说的不同。
恩格斯在《起源》中明确表述了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思想。他认为:在血缘家庭的基础上由于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被限制,导致了普那洛亚家庭形式的出现。这种限制主要是人类自身生产发展的结果,这是一种进步。因为,这种限制既是产生出在智力和体质上强健发达的人种的前提,又是促使部落的发展更加迅速和完善的前提。对这样的自然关系的意识,是血缘家庭向普那洛亚家庭转化的内在机制。在普那洛亚家庭形式上由于亲属婚姻关系的限制,氏族就开始出现了,氏族的出现和发展又使亲属婚姻的禁例日益复杂化,这样带有群婚特征的普那洛亚家庭就被对偶制家庭所取代。“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2](第44页) 就是说,在普那洛亚家庭向对偶家庭转化中,人类自身生产继续起着作用。但是,从对偶婚家庭向专偶制家庭的发展,情况就不同了。恩格斯说:“要使对偶婚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专偶制,这种原因与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不同。……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2](第50页) 新的动力是什么呢?这就是日益发展的经济因素和建立在它之上的社会关系。恩格斯说:“专偶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2](第62,63页)
综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家庭形式演化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是一致的,既不存在马克思否认人类自身生产对家庭形式演化作用的情况,也不存在恩格斯忽视经济因素和社会关系对家庭形式演化作用的情况。克拉德等西方学者的观点和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恩格斯在写《起源》时,直接明确引用马克思的笔记有10处之多,而间接引用的共约有20多处。
三、恩格斯关于家庭形式演化问题研究的新贡献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一些基本观点虽然是一致的,但在他们表述思想观点的方式上,他们之间是有所不同的。马克思关于家庭形式演化的思想,是通过对摩尔根观点的摘录、评注以笔记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因而就有其局限性:一是没有把他的思想观点加以展开形成系统,二是仅限于摩尔根的发现,没有把其他民族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关于家庭史研究的资料和成果概括进去。恩格斯则不同,他在《起源》中阐述的思想观点就不存在这种局限性,而且还有突破,做出了独特贡献:
第一,提出和论证了过渡家庭形式的理论。恩格斯认为:在家庭发展史中不仅存在着血缘家庭、普那洛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几种典型的家庭形式,而且在一种典型家庭形式向另一种典型家庭形式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既不能归结为前者或后者、而又带有前后两者特征的过渡性家庭形式。他指出,在南澳大利亚一带流行的级别婚姻,即整个同一级别的男性集团与同一级别的女性集团结婚,它已经禁止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同时也对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作了限制,但却不严格,仍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家庭形式既非血缘家庭,也不属普那洛亚家庭,而是由前者向后者转变过程中存在的过渡家庭形式,恩格斯称“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2](第41页)。
摩尔根认为,在对偶家庭的后期阶段出现了父权制家庭形式。这种家庭形式的特征是:“在于支配其成员和财产的权力……把许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仆和依从关系之中”[3](第469页)。马克思在他的《笔记》中对此未加评论,似乎同意摩尔根的这个看法。恩格斯在《起源》第四版中,通过吸取和研究其他学者对家庭史的研究成果之后,对摩尔根的这个看法作了修正。他认为:在对偶婚家庭的后期阶段出现的家庭,不是摩尔根所说的那种父权制家庭,而是家长制家庭。父权制家庭虽然也承认父性的权威,但它是一种比较温和的家庭形式。只有家长制家庭才能完全说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转变。所以,恩格斯对柯瓦列夫斯基的家长制家庭研究的成果给予了很高评价。他说:“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札德鲁加(大意为大家庭)和Bratstvo(兄弟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的过渡阶段。”[2](第55页) 由此可见,恩格斯关于过渡家庭形式的研究,就更加具体地说明了家庭形式的演化和发展,从而丰富和充实了家庭形式演化理论的内容,这是他的一个独特贡献。
第二,恩格斯揭示和分析了现代世界个体家庭的实质和特征,并对未来社会的家庭形式和特征进行了理论探索,形成了一个贯通远古和未来的家庭形式演化的理论体系。恩格斯指出,摩尔根对家庭史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原始社会,至多也不过到阶级出现后,专偶制家庭形式的产生。而且,“他只是非常简单地论述了一下专偶制在这一时期的命运”。“对于在文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是超出了他的著作的范围的。”[2](第81,82页) 马克思对家庭史的考察,虽然提出家庭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还要向前发展,但也是论述的非常简单,超越摩尔根不多。他说:“关于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我们可以推想:它还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到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4](第374,375页) 但专偶家庭如何发展和变化?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达到两性的平等?马克思没能作出理论回答就逝世了。恩格斯的研究,不仅远远超越了摩尔根的研究,而且也回答了马克思未能回答的问题。恩格斯认为,专偶制家庭是随着社会对抗和阶级对立的产生而出现的。阶级的对抗关系浓缩在专偶制家庭之中,“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2](第63页) 在专偶制家庭形式中,男性在各方面取得了统治地位,而女性则成为男性的奴隶。一夫一妻制家庭只是形式上的,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妇女是作为男子的私有财产严守自己的贞操,而男性实际上的性自由和多偶制现象依然存在。恩格斯说:“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做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2](第73页) 这种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性爱基础上,而是完全基于家庭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考虑。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2](第69页)
私有制和阶级对抗是历史上和现代社会中个体家庭中两性不平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然而,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只是人类社会历史中一个阶段,它必然被行将到来的社会改革——无产阶级革命所消灭,在它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阶级统治制度也同时被推翻。这样,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便失去其存在的基础。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在消灭了私有制的未来社会里,生产资料不再归个人私有,而归社会所有,个体的家庭经济为整个社会经济所代替,个体家庭的事务成为整个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妇女从处理个体家庭事务的狭小圈子里走出来,参加社会的公共劳动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由此一方面消除了婚姻关系中对私有财产继承的问题,一方面使男女双方达到了真正的平等。这样,决定婚姻关系的将被一种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因素——个人性爱所代替。恩格斯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2](第80页) 家庭在男女双方相互爱慕的基础上产生,而这种个人性爱又具有一种排他的性质。因此,这种婚姻只能是个体婚姻。这种个体婚姻关系达到了真正的平等。所以,恩格斯认为,这种个体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形式就不再是历史上的意义,即是词源学上的意义,一夫一妻制的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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