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与居民纳税能力研究_房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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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2.42;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5)06-0052-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将居民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即对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社会成员为获取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付出的代价,换而言之,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到了多少利益,相应地就应缴纳多少税款。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又会受到纳税人负税能力的限制。由于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居民购买的房产,代表的是居民过去的财富,而税金却只能来源于居民的流量财富,需要居民用现实收入支付[1]。在当前房价大幅上涨同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不相匹配的情况下,居民以房产形式存在的存量财富与居民现实拥有的收入之间出现很大背离,由此,就可能产生纳税人拥有应税房产却缺少足够的流量收入用于缴税的问题。据统计,中国城市家庭住房拥有率已达80%以上,但是,中国居民的贫富差距较大。根据2014年年初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连续10年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红线标准。拥有房产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十分显著,很多家庭为了购买房产可能已经倾囊而出,征收房产税对这些家庭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当房产税超出居民税收支付能力时,就可能导致居民无力负担维持房屋所需资金而被迫失去房产,这不仅不利于社会发展,反而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居民房产税的负担能力进行分析,并将房产税设定在纳税人的支付能力范围内就成为房产税改革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房产税的税收来源

       房产税的税收来源主要有:房产自身的价值和自然增值,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所带来的价值,房产所有者的其他流量收入。

       1.房产自身的价值和自然增值

       房产自身的价值就是产权人购买房产而付出的成本,这是房产的初始价值。如果产权人购入房产后,无论房产自身还是周边环境均未发生改变,则房产会维持初始价值不变,但是,这在现实中极其罕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态势下,较为常见的是房产自然增值,即受周边配套设施齐备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房价不断走高而带来房产增值。在房价呈上升态势的条件下,将房产出售取得的收入可以区分为房产成本和房产增值两部分,这两部分都可以作为房产税的税收来源。但是,如果纳税人仅拥有一套房产且用于居住,则只能发挥使用作用,无法转化成为房产税的现实来源。如果居民拥有两套以上的房产,则可将其中的一套房产用于居住,而将另一套房产出售。这部分售房收入,实质上就是将房产的自身价值和自然增值转化成为房产税的现实来源。即使居民再无其他流量收入来源,也可将房产出售收入用于支付税款。但是,由于房产税是一项持续义务,只要居民拥有房产,就具有纳税义务,而居民的售房收入却是有限的,当这部分售房收入全部用尽时,居民就需要使用其他流量收入支付房产税。当其他流量收入不足以支付房产税的时候,居民可采取的措施就是将自有住房出售,租房居住,或者将现有面积大、价值高的房产出售,转而居住面积小、价值低的房产。两套房产的价值差就形成房产税的税收来源。

       2.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所带来的价值

       将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带来的收入可以成为房产税的税收来源。这里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当居民同时拥有两套以上房产,且将其中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时,则闲置房产带来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构成该居民房产税的税收来源。如果居民没有将多余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而只是闲置,则无法带来新的价值。即使房产可以随房价不断走高而升值。只要不被出售,就无法形成现实的房产税来源。二是当居民只拥有一套房产且用于出租或经营时,出租或经营收入可以形成房产税的税收来源。但是,对该居民而言,此套房产未能发挥居住功能,居民需要采取租赁等其他方式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只有在自身居住所付出的成本低于出租或经营房产带来的收益时,才能获得可用于支付房产税的收入,并且,房产需要持续出租或经营且获取收入才能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3.房产所有者的其他流量收入

       房产所有者的其他流量收入是房产税的主要来源。根据所得项目不同,居民收入具体可分为以下六类:一是工资收入,这是大部分居民缴纳房产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居民正常工作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收入,通常是居民为他人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取的收入。三是利息收入,是居民通过将自己拥有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购买债券、借与他人等所获得的资金占用费性质的收入。四是股息收入,是居民将货币收入投资于其他企业或从股票交易场所购买股票,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得的收入。五是投资经营所得,部分居民通过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获得的经营收入。对居民而言,投资经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营良好则可能为居民带来丰厚的收入:否则,也可能成为居民的债务负担。六是继承或受赠获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无论大小都可形成房产税的税收来源。但是,如果获赠的是非货币性收入,则只有将其变现后。才能成为现实的税收来源。总而言之,只有居民收入总额大于房产税应纳税额,才能形成可支付的房产税税收来源。

       二、影响居民负税能力的主要因素

       通过以上分析,房产税的主要来源包括房产自身的价值和自然增值,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所带来的价值,以及房产所有者的其他流量收入。居民拥有房产的多少、房产是否居住或经营、居民可获得其他流量收入的能力等直接影响着居民的负税能力,本文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1.拥有房产情况

       通常而言,拥有多套房产的居民,房产税的负担能力要大于仅拥有一套房产的居民。首先,居民房产多也意味着居民的存量财富多,可随时将闲置房产出售,获取充足的流量收入用于支付其他房产的房产税。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随着房价的攀升,拥有的房产越多,升值空间越大,负税能力越强。其次,将闲置房产出租可为居民带来额外的流量收入,用于支付房产税。拥有房产越多,租金收入越多,负税能力越强。再次,将闲置房产用于经营,还可获取额外的经营收入,用于支付房产税。当然,这仅限于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若经营状况不佳,则可能给居民带来额外的债务,导致纳税人负税能力下降,但拥有多套房产的居民可以出售房产获取收入,以解决纳税问题。

       2.房产的使用情况

       若居民仅拥有一套房产且用于自身居住,由于在居住期间无法变现,居民房产税的负税能力主要取决于居民获得其他收入的能力。对于拥有一套房产且用于经营的居民而言,其收入来源包括其他流量收入和房产经营所得,同时,还需考虑为解决自身居住问题而支付的成本。因此,衡量负税能力还需考虑其居住成本和房产经营情况。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大部分居民会将房产出租,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理性居民在设定租金标准时,会将房产税和自身居住所需成本包含在内,只要承租人不拖欠租金,且房产能够持续出租,该居民就具有足够的负税能力。当然,也有少部分居民认为将房产用于经营会获取更大的收益。此时,居民的负税能力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只有纳税人的获利能力足够大,才能够负担得起房产税,否则,经营亏损、入不敷出,就可能导致纳税人无力缴纳房产税,而需动用其他流量收入缴纳税款。若居民拥有多套房产,则可有三种选择:一是一套用于居住,其余全部用于出租或经营:二是一套用于居住,其余部分用于出租或经营,部分闲置;三是将所拥有的全部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租房居住。显然,在三种选择中,第二种选择最不经济,因存在闲置房产,相比于出租或经营,闲置房产是一种资源浪费。从表面看,第三种选择能够带来更多的收入,理性居民会将租房居住的成本和出租获取的收入进行比较,如果租房成本大于租金收入,则居民会偏好第一种选择,这种选择的负税能力显然要大于第三种选择。反之,则会偏好第三种选择,此时,第三种选择会有更高的负税能力。

       3.获得其他流量收入的情况

       对大部分居民来说,房产税的负税能力主要取决于居民获得其他流量收入的能力,但获得其他流量收入能力强的居民并不意味着其负税能力强。主要原因是,居民房产税的负担能力大小不仅受到居民获得收入能力的影响,也要受到居民支出的限制。当居民的其他支出大于或等于同期居民的流量收入时,即使房产税的税负很轻,居民也会由于没有多余收入而无力负担税款;反之,当居民的其他支出小于同期的流量收入时,居民会有一部分结余,只要结余大于当期应纳的房产税,居民就具备足够的负税能力。但是,当结余小于当期应纳房产税时,居民仅具备部分负税能力。居民结余越大,居民的负税能力越强。

       三、居民房产税的负担能力分析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2年发布的全国首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统计数据,中国城市家庭住房拥有率为85.39%,其中,拥有一套房产的城市家庭占69.05%,拥有两套房产的城市家庭占15.44%,拥有三套及以上房产的城市家庭占3.63%。对一个家庭而言,在纳税人流量收入相同的条件下,通常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家庭负税能力要高于仅拥有一套房产的家庭。这是因为,闲置房产有机会为纳税人带来更多的收入,即便是经营出现亏损,只要在可控范围内,纳税人也可将房产出售获得收入。因此,大部分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城市家庭是完全具备房产税支付能力的。而对于拥有一套房产的家庭,由于大部分家庭都将房产用于自住,房产本身无法带来新的流量收入,纳税资金只能来源于纳税人的工资等其他流量收入,因此,需要根据家庭收支情况确定负税能力。

       1.中国城镇居民房产税的税负水平

       由于房产税为新增家庭支出,根据税收适度原则,家庭年应纳房产税不能超过年度家庭结余,用公式表示为T≤R-C-P-D。其中,T表示家庭年应纳房产税额;R表示家庭年度总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等;C表示家庭的消费性支出,包括食品、衣服、居住、交通、娱乐和保健等;P表示家庭的社会性支出,包括其他税收支出、保险及社会保障支出等;D表示借贷支出,在此主要指房产的贷款支出。R-C-P-D就是年度家庭结余。可见,房产税同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生活必要开支后的结余直接相关,结余越多,负税能力越强。

       根据中国2004-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收支情况来看,随着城镇居民收入的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均逐年增加,人均结余也是年年攀升。恩格尔系数则除个别年份外,整体呈下降趋势。分析可见,人均结余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和恩格尔系数除2009年较2008年小幅下降外,其余年度均有所增长。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的支出不断下降,而且消费性支出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也在下降。人均结余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增加,人均负税能力总体呈上升趋势。2013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结余为8932元,这也可以看作当年人均可负担房产税的最大值。

       2.大连市居民房产税的税负水平

       由于房产税具有典型的地区性特征,且中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支出水平差异显著。因此,仅对全国的人均税负水平进行测算不能完全体现地区的实际情况,还需对各地区居民房产税的负担能力加以区分。表1为大连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大连市2004-2013年居民收支的总体趋势同全国情况基本一致。随着居民收入的逐年上升,恩格尔系数整体呈下降趋势。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均逐年增加,人均结余年年攀升,人均结余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除少数年份同比小幅下降外,大多数年份均有所上升。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性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下降,居民负税能力总体呈上升趋势。与农村居民相比较而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都高于农村居民人均水平。2005年和2006年大连市城镇居民人均结余高于农村居民,其余年份城镇居民人均结余均低于农村居民。从2013年的人均结余数据看,城镇居民可用于支付房产税的最大值为人均7722元,而农村居民可用于支付房产税的最大值却为8846元。从表面看,这似乎意味着农村居民具有更高的负税能力。但事实上,这是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少于城镇居民所致,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就比城镇居民少13645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城镇居民差距显著。恩格尔系数也表明,虽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农村居民食品支出所占比例显著高于城镇居民,大连市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数字上的结余并不代表其负税能力高,只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更加节俭。

       四、房产税税负区间测算

       1.税负率的合理区间

       本文对中国房产税税负率的合理区间进行了测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4年4月8日公布了2013年世界各国人均GDP排名。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人均GDP最高的国家是卢森堡,人均GDP为110423美元,排名第二位的是挪威,人均GDP为100318美元,排名第三位的是卡塔尔,人均GDP为100260美元,排名第四到第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瑞士、澳大利亚、丹麦、瑞典、新加坡、美国和加拿大。中国内地人均GDP为6747美元,排名第81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486美元。而目前大部分国家的房产税税负率维持在2.5%~5%之间。根据GDP的平均水平测算中国的房产税税负率应在1.61%~3.22%之间。

       2.应纳税额的合理区间

       本文对中国房产税应纳税额的合理区间进行测算。以城镇居民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023元,人均结余为8932元,按照每个家庭3口人测算,每个家庭年均房产税最高不能超过26796元。根据前文测算,中国的房产税负率区间应为1.61%~3.22%,按此推算,中国家庭年均房产税应在1301.93~2603.85元之间。在具体衡量时,也需考虑各地区差异。按照大连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30238元测算,该市城镇家庭年均房产税应在1460.50~2920.99元,而该市农村居民年均房产税应在855.73~1711.46元之间。

       五、居民负税能力对房产税改革的启示

       征收房产税是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否能够落实到位直接关系到税制改革的成败。对居民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居民是否具备负税能力。因此,在进行税制设计时,必须考虑居民的负税能力。本文对中国居民负税能力的影响因素及中国居民房产税合理区间进行了分析和测算,在此基础上,从居民负税能力的角度出发,提出税制改革的建议。

       1.遵循中低税负原则

       张晓妹[2]认为,中国房产税应在满足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尽量遵循国际财产税税制中的低税负原则。由于房产税是按年计征,并对家庭拥有的全部应税房产合并征税,纳税人用于缴纳房地产税的支出是一笔大额的直接税收负担。为避免过重的税收负担,房产税应设定在家庭收入的一定范围之内。

       事实上,很多房地产税制成熟的国家都采取了中低税负原则,制定了最高税负限制,如美国各州的不动产税率大约在1%~3%之间[3]。美国还制定了“断路器”抵免政策,根据财产税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对财产税进行限制。具体方法是规定财产税占收入的最高比例,如果纳税人缴纳的财产税超过该比例,政府可以将超额部分抵免所得税或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美国大多数州将“断路器”政策适用于特殊群体,主要是低收入阶层,也有的州对所有居民都适用。“断路器”政策体现财产税“量能课税”的原则,对短期收入下降的家庭产生缓冲作用。这个财产税占收入的最高比例就是美国财产税家庭税负的一个界限。瑞典自1997年开始,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带动不动产税收的增加,导致纳税人税负加重,为了避免引发矛盾,瑞典政府颁布了法律,规定从2001年开始,不动产税的最高限额为家庭收入的5%。新加坡的房产税名义税率是10%,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年值,即符合市场的实际租金值,相当于房屋的合理租金收入水平,假定租金水平是房产价值的10%,再按10%的税率对租金征税。则实际税负率仅为房产价值的1%。英国和日本等其他国家也都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家庭房产税税负比例。这些国家的做法对中国房产税的征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实际操作中,中国也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并将家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限定在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对超过比例的税款予以减免[4]。如以前文根据国际平均水平测算的最高税负率3.22%为限,当家庭年应纳房产税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超过3.22%时,对于超出部分的税款应自动减免。

       2.同其他税费配套改革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房地产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重流转,轻保有”。住房保有环节暂免征税引发了房屋资源浪费、房产投资投机现象严重和房价不断攀升等—系列问题,这也是政府决定进行房产税改革、征收房产税的最初动因之一。但是,如果仅是增加了居民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其他环节的税收保持不变,则从社会整体来说,税负是增加的,不仅不符合中央保持整体税负稳定的原则,而且,居民税负的单方面增加很难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为此,有必要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环节的税负,达到社会整体的税负平衡。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营改增”的关键阶段,改革无须考虑营业税。而对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并行改革,简而言之,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二是取消契税,三是同时取消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从理论上看,第三种选择对居民房产税的影响最大,其次是第一种,最后是第二种。综合考虑税制等因素,取消土地增值税最为可取。当前,中国正在进行“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业而言,土地增值税同增值税的区分成为了焦点。甚至,有人提出“营改增”后,为避免重复课税,应取消土地增值税。同时,土地增值税作为现行税制中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目前社会各界也是颇有争议。

       3.设定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扣除

       如前所述,中国85.39%拥有房产的城市家庭中,有69.05%的家庭仅拥有一套房产。相比于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家庭,仅拥有一套房产且用于居住的家庭税收支付能力相对较弱。在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时,需着重考虑这部分家庭的支付能力。避免因税负过重而影响家庭的日常生活,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国外经验,有的国家对居民的自有住房设定了免征额,如美国加州对纳税人的自用住房设定了7000美元的免税额[3]。中国可借鉴其做法,在房地产税征收初期,对所有家庭设定一定的基本居住需求扣除。一方面解决居民贫富差距较大、居民负税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使中低收入群体减轻或免除税收,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减少社会矛盾。

       具体的扣除方法可考虑按人均面积扣除、按套数扣除和按房产价值扣除。从征税成本考虑,按照价值扣除的征税成本要高于按面积扣除和按套数扣除。因为按价值扣除的前提是要对全部房产进行评估,而按面积扣除和按套数扣除都可将一部分房产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有利于节约征税成本。并且,按价值扣除对税基评估值的准确度要求较高,也易引发争议。从操作性考虑,在现阶段,按价值扣除的可操作性要优于按面积扣除,而按面积扣除又优于按套数扣除。因为无论按面积扣除还是按套数扣除,都要以家庭房产信息为前提。而当前税务机关既无法准确掌握每个家庭的成员信息,也无法准确掌握每个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信息。房产信息依赖于纳税人自行申报,采取按套数或按面积进行基本居住需求免税扣除则可能存在不公。相比之下,按人均面积扣除要优于按套数扣除,由于对每名家庭成员都设定了固定的扣除标准,只要确定每个家庭的组成成员,就可以确定该家庭整体可扣除的免税面积,可在未实现全国房产信息联网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按价值扣除则可避免对家庭信息和房产信息的依赖问题。从居民的接受程度考虑,居民对按面积扣除和按套数扣除的预期要高于按价值扣除,尤其是按套数扣除更符合大部分人的心理。从房产土地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按面积扣除更利于引导居民消费,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就这一点而言,按套数扣除的作用是反向的。从税收的社会性考虑,按套数扣除可能引发“离婚潮”等负面效应。

       按价值扣除征税成本高、不符合纳税人心理,但易操作。按面积扣除成本低、符合人们心理、有利于引导居民消费,但操作繁琐,需要全国联网的家庭房产信息作为支持。按套数扣除成本低、符合人们心理、但操作繁琐而且易引发负面的社会效应。可见,按面积扣除和按套数扣除都要优于按价值扣除。由于按套数扣除易引发“离婚潮”等负面效应,因此需谨慎采用。在具体操作时,可考虑普遍实行按面积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对特殊家庭的第一套住房免税[5]。特殊家庭主要包括:一是家庭成员全部为60岁以上老人的,二是家庭成员全部未成年的,三是失独家庭。第一类家庭的成员大多已退休,尽管他们还有退休金,有些退休金可能还较高,但同时他们也可能会有很高的医疗费用支出,对这些老人家庭的第一套房产给予免税,也可体现国家对老年人的照顾和关怀。第二类家庭主要是父母双失的留守儿童,在其成年前,需要由社会或亲属照顾,其自身并无收入来源,因此,应对其家庭的第一套房产予以免税。第三类家庭主要是子女早亡,并再无生育,无人照顾晚年。这类家庭可以从子女去世开始享受第一套住房免税的政策。这些家庭的成员因无子女照顾,相比其他老人,可能晚年需要更多的花费。对其第一套住房免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其晚年储备。若享受免税后,再育子女,则需将多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补缴。

       收稿日期: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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