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群体性事件舆情处理模式研究论文_杨兴辉

互联网视域下群体性事件舆情处理模式研究论文_杨兴辉

中共望谟县委党校 贵州 望谟 552300

中文摘要:我国社会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文化发展、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不稳定性因素。随着利益调整、社会分化加剧等因素逐步暴露出改革深层次的一些问题与矛盾,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增高。互联网舆情发展具有迅速、负面影响大等特征,因此及时监控、处理相关问题已经成为政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群体性事件,舆情

作者简介:杨兴辉,男,贵州望谟人,中共望谟县委党校讲师。

一、舆情概述

“舆情”是指民众的意愿,《说文解字》中,“舆,车舆也”,舆本来是指车厢,后转意为车。“舆情”一词最早记载在《旧唐书》中,“朕采于群议,询彼舆情,有冀小康,遂等大用。”最初表达的是老百姓的情绪与情感。这说明我国自古以来的统治阶级都比较注重民心民意,并有“得人者得天下”的传统治国理念。

本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体,已经成为超越电视、报纸、广播的四大媒体之首,也是一种便捷表述民众意愿的重要途径。其主要来源有:博客、微博、BBS、论坛等等。互联网视域下的舆情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互联网上的集中反映与表达。

二、我国互联网群体性事件舆情现状

上个世纪我国政府与群众之间长期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沟通渠道不顺畅。本世纪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信息传递时间、地域等限制,具有其他媒介没有的公开、透明、广泛、便捷等特性。因此,互联网已经成为凸显民意的地带。互联网的快捷也为组织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平台,通过论坛、电子邮件、QQ等传播集会信息,如时间、地点、路线等等,由于这种短时间快速传播且具有交互性的互联网信息,往往会在短时间内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要及时加以引导、劝阻并解决其诉求,才不会让“潜伏期”的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催化、放大,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

2016年,新春伊始,习近平主席到新华社调研就指出:“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治国理政、定国安邦的大事。”“古今中外,任何政权想要长治久安,都必须抓好舆论工作”。群体性事件多发将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因此,必须注意互联网舆情引导工作,把握正确引导方向,为转型期的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情环境。

引发大规模互联网舆情的事件多是敏感的社会性问题,涉及的方面也是利益表达制度的缺失,绝大多数网民虽然不在事件当中,但因问题的社会性与普遍性而感同身受,同时也缺少正常利益的表达渠道。因此,当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敏感事件在互联网曝光时,有类似遭遇的网民就会表现出持续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当今社会正处于变革调整期,攻坚转型期使得贫富差距拉大、民生、腐败等问题凸显出来,例如拆迁、土地征用、环保等百姓身边的利益问题,其实质是社会利益分配引发的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腐、营私舞弊等等,这些社会现实问题暴露了落后的体制与民众社会参与诉求之间的矛盾。

三、互联网治理群体性舆情事件的基本原则

群体性事件的互联网舆情治理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迅速,具体事件、具体分析,疏截并济、以疏为主和公开透明、主动坦诚的基本原则。

总计以往互联网群体性事件发生规律,不难看出群体性事件的互联网舆情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在预防与治理的过程中,把握这些规律才能掌握治理的先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多于公众利益受损有关,因此,只要把握诱可控制发事件的源头,群体性事件还是可放可控的。它要求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以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危机预警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维护机制、问题协调机制等;充分发挥政府电子政务处理系统的作用,使公众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能多渠道表达;高度关注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对可以引发矛盾冲突的问题及早预防并逐一排查化解,做到及时预判、及时预警、及早处理。努力完善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及早消除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危险因素,重视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生活和公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对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首先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参与或卷入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大都事出有因,情绪激动,处于强烈的焦躁、冲动和不安心理,一触即发。现场人员和领导干部应当及时与群众正面接触,听取意见和诉求,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应晓之以理,示之以法,从而有效缓解紧张气氛,稳定群众的过激情绪和心理,迅速控制住事态发展,防止其蔓延扩大。其次,应加强正面宣传教育。宣传维护群众利益的政策,指导解决矛盾正确方法和途径。在多数群体性事件中间接相关的群众态度多处于犹疑不决和旁观状态中,应引导他们了解事件的负面影响及失去控制最终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大多数人保持理智,不盲目随从。

另一方面,在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舆情的突发性、渗透性、自由性和即时性特点决定了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应未雨绸缪,通过网络信息监控、分析和预判预警,汇集、梳理和评估网络舆情信息,从而及时发现网络舆情敏感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使网民了解真相,消除误解。在群体性事件处于扩散阶段时,为防止网络舆情危机的爆发,政府部门本着信息公开的原则,在事发 24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深入现场,确定事件诱因,调查事件真相,及时公布事件处理情况和进展,发挥网络媒介和大众传媒的影响力,及时消除公众疑问和不满情绪。防止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从正面引导舆论方向,从而以合作解决问题的姿态,正确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虽然政府无法对每次群体性事件都做到防范和及时应对。但是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对于公众的问题给予答复并及时解决,想群众所想、换位思考,理解公众的各种利益诉求。政府也应重视信息公开政策的落实,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大型网络论坛与公众在线交流,培养网络意见领袖等方式与公众进行良好的沟通,从正面影响网络舆情走向。当前,网络传媒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和职能部门应该重视网络传媒的作用,重视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培养高素质的网络舆情领袖,及时在网上或通过媒体了解网民的意愿和诉求。恢复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公信力,消除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隐患。

群体性事件往往反映了当前我国社情民意表达不畅的现实困境。各级政府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应当做到防患未然,积极主动、有条不紊,统筹兼顾。当前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政府和职能部门对主动性理解有偏差,未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平息事件,避免事件进一步升级的目的,他们冲锋在前,将组织原则和法律程序置之度外,对待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不合理的诉求也大包大揽。这样做法容易造成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政策与公众利益上的左右为难,而且容易使部分不法分子感到有机可乘,他们故意将事件激化,从而得到他们本来不应该得到的利益;部分政府和职能部门面对群体性事件,缺乏应对能力,担心因为处置不当而被问责,而在关键时刻相互推诿,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首长负责制,因责任者缺乏诚意,结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导致错过解决问题,使事件得以控制的时机,造成本来可以和平化解的矛盾,因领导不作为行为而导致事件最终升级为暴力犯罪事件。部分地方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没有准确评估事件程度的能力,没有主动疏导和解决问题,反而过分依赖警察力量,动辄采用暴力执法,或者以居高临下的姿态,以恩赐的心态处理问题,要求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派出代表进行谈判,这样就将双方置于矛盾的对立面,非但没有营造一个平等沟通的良好氛围,反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给少数人散布谣言提供可乘之机。

四、群体性事件的互联网舆情治理机制研究

我国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但远远无法满足网络立法的需要。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很多并不适合网络,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也不够清晰和明确,无法实现对网民、网络组织的权利和安全的保护,有碍于网络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这样的现状一方面要求要综合整理现有的法律资源,使新制定的网络法律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补,使法律规范具有适当的韧性,明晰网络舆情监督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加快网络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使其能在瞬息万变的网络空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求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立法要适用于多变的网络环境,并且相对完整、全面、系统和自成体系。从而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引导网络空间的各种行为,包括与网络媒介监督相关的传播行为、讨论行为等。通过网络立法保障和加强网络安全工作,防范不良、虚拟信息的输入,使网络舆情真正反映民众呼声,反映现实存在的问题。

各级政府需要统筹管理,加强公众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交流,健全网络舆情工作机制,使工作目标更加明确,重视对政府网站、新闻网站,以及人民网、新浪、搜狐、网易等汇集社情民意的网站的信息收集,形成舆情治理策略,保证公众网上投诉有结果、处理有时限、谏言有回音,在政府和公众间建立互信、互动的桥梁;规范工作制度,全面把握公众的民意;政府职能部门治理网络舆情要形成制度,规定解决的时限,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对涉及职责范围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好并及时反馈,如问题的解决需延时处理,应在网上公布原因及延时期限;还应将事件的调查情况和解决情况尽早公布于众。为使电子政务取得实效,对于公众的各种诉求政府应指派人员给予答复并监督处理过程,同时,定期通报受理的公众诉求的解决情况和进展情况,接受民众的监督。

网络信息开放性、参与性特点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对政府治理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言论、网络舆情让我们看到了信息交流发达且复杂的且活跃的网络社会,网络隐匿性、虚拟性、随意性的特点使公众乐于通过 BBS 论坛、博客、新闻跟贴、转贴等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所形成的网络舆情反映了公众对现实生活关注的某些热点、焦点问题,因此有较强的倾向性和影响力,如果缺乏正确的导向,这些舆情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会对社会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网络舆情预判预警机制,通过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分析预测舆情发展方向,建立预判预警机制实现对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有效引导。

互联网已成为各种思潮、思想、观点的集散地,成为思想舆论斗争的空间。为了营造积极、向上、健康的主流舆论,政府必须加强正确舆论的引导,以积极正面的舆论取代、压制不利于中国社会安全和发展的消极舆论。网络舆情是能够被引导和控制的。学者们对网络舆情的规律的研究表明,网络舆情的开放性特点给公众信息的获得与传递提供了方便的路径,虽然每个网民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于传播者,但网民的文化素质、社会阶层决定着每个网民都以自己的视角看待网络信息,公众往往更相信那些权威网站发布的信息。从这一角度来讲,政府应重视主流网络的网络舆情的引导作用,根据网络舆情发展方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对待网民的利益诉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公众不满,引导网络正确舆论方向,从而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结语

现阶段我国公共管理危机处理机制尚处起步阶段,网络舆情治理是对当前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进行有效的舆情治理当前我国政府面对的极大考验和挑战,通常情况下如果公众利益诉求以正常途径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不满长期积累则可能以群体性事件形式爆发,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的发生。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要做到应对自如、有的放矢,仅仅从网络舆情的预判预警机制上加强是远远不够的,应高度重视,事先制定出应对危机的具体预案,从技术、物质、人力上大力支持。以便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短时间内运用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加以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的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必须明确解决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谁来做、怎样做、做什么、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参考文献

1常锐.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及其治理模式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2 塞缪尔?R?亨廷顿.变化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3 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论文作者:杨兴辉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6年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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