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_法律论文

新加坡法制建设的经验与启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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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研究新加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丰收之时,越来越关注其完备的法律和严厉的刑罚。新加坡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只有30年的历史,可谓小巧。但从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上来说,它却是大而全,既有同国际法接轨的法律,又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独特法规。那么,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法制表现在何处呢?为什么新加坡在“以法治国”上取得了如此巨在的成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特色之一: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数百种,法律调整范围渗透到各个方面。

新加坡立国时间较短。在1965年独立前,作为英国殖民地,新加坡受英国统治100多年,没有自己的法律,完全沿用英国的基本法体系。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仅1984年到1994年10年间就8次修改宪法,使宪法更具本国特色,更显法律威力,并使共和国宪法、国会法规与法律条例、司法判例、法律惯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编成一张威力无比的恢恢法网。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有4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从政府权力、商业往来、交通规则、旅店管理,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无所不包,以至象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产和销售也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可见,正是得益于如此完备的法律制度,新加坡才有了井然社会秩序和幽雅洁净的生活环境。

特色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国人还是他国公民,在新加坡触犯法律,一样施法,治罪不二。

新加坡可以说是非常严格地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法律原则的。在新加坡,本国公民一旦犯罪,毫无私情可徇,不管是职位显赫的高官,还是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一样受到惩罚。即使是外国公民或法人在新加坡犯法,新加坡也不怕强国、大国施压威胁,同样是按照罪行严惩不贷。1994年轰动全球的新加坡高等法院惩处美国少年迈克·菲“涂鸦和破坏公物案”,尽管美国总统克林顿屡屡求情,申辩迈克·菲未成年,要求送交美国法庭处理,但新加坡不受干扰,仍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判其坐牢6个月和鞭刑6鞭。还有象惩处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撰稿人林格尔诽谤案;处理涉及英国、德国等大国的英资巴林银行事件,不管外国如何阻挠、干涉,新加坡最终还是将涉案外逃犯引渡回新加坡。就此事,新加坡政府曾告诫国人及驻新人员:“如果任何人被证明在新加坡触犯法律,不论他在什么地方都会引渡他。”由此可以看出,新加坡的法制是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执行法律是公平、公正,严厉、严格的。

特色之三:“有法必依”在新加坡得到切实的体现,可谓严刑峻法、赏罚分明、执法如山。

新加坡是个法律关系渗透到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的法制国家。法律已成为新加坡立国、治国、强国的重要支柱。在新加坡,贩卖或携带15克海洛因或因30克吗啡的贩卖者要被判处绞刑。在新加坡还保留着鞭刑,这是针对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判刑又不足以惩戒的罪犯施行的,一鞭打下去,皮开肉绽,足以威慑歹徒,使其念之发抖,终身不敢再犯。1995年10月21日,新加坡实施的刑事法还授权警方可以不定期拘留有足够目击证人或证据而又无法指控的嫌疑犯,这样可对极少数重大嫌疑犯长期扣押,这无疑对黑帮分子起到威慑及阻吓作用。另外,新加坡对于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携带武器行凶或导致种族冲突的案件,法庭会特别予以重判。

在新加坡,无论处理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还是家庭问题,人们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有事找法,犯法认法,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从新加坡井然的社会秩序,优美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国家风气,便可能看到新加坡“以法治国”“严格执法”是让每一个公民都对自己本身的行为负责,以使整个社会都感到安全和不受干扰。而不是一味迁就违法公民的要求,更不搞什么所谓西方人的“民主”、“自由”和美国人的“人权”,丝毫不给嫌疑犯或犯罪分子特殊权利和地位,“群体利益至上”已成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指导原则,有法必依,严刑峻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威力来维护群体利益,震慑个别犯罪分子。

建立高效、廉洁、稳定的“三大”国柱

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构分为3个部分,即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行政机构,即内阁。新加坡国家政府权力实际由政府内阁行使,内阁对社会负责。行政权名义上也授予总统,但总统的职责是基本礼仪上的国家象征。1965年新加坡独立之后,李光耀等国家领导人参照而不是照搬英国的宪政模式,设计建立一个行政主导型分权制衡的政府制度。主张“政府务实”,成为“实际政府”,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的目标是“高效廉洁”。政府系统的公务员进入政府系统工作要进行宣誓,一旦成为公务员就必须严格履行公务员的“十条规定”,不得有任何有损于政府的行为,不得在行使政府职权中有丝毫的私欲。为保障公务员的清廉,政府给公务员提供足以享用的薪酬及福利。最近,新加坡又被一家世界组织评为“效益最高和最廉洁的政府”。近年来,李光耀又提出“好政府”概念。他认为,有好领袖才会有好政府。好领袖是指诚实、有道德、有决心、会组织的核心领导群,他们能有效地清除腐败,扫除利益关系和裙带关系,而且是由上到下开始执行,不是由下而上,只抓小鱼而放跑大鱼。1992年李光耀在菲律宾发表演讲时说:“一个面对动乱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需要一个强大而廉洁的政府;高层政治领袖如果能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贪污之风便可以铲除,这就是新加坡的经验。”在新加坡随处可以听到人们对政府的肯定和赞赏,普遍认为政府是个“实际政府”。

立法机构,即国会。新加坡的国会制度源于西方,受英国的影响最大。国会是民主制度的一种代表,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新加坡的国会制度在新加坡法制的发展中也有一定的演变并具有自己的特色。新加坡的国会议员分为3种,即:普通议员、非直接选举议员、官委议员。这是新加坡国会制度的独特之处。新加坡的国会主要负责立法,其程序有4个阶段:①法案提出阶段。在这个阶段,由国会议员向国会提出并介绍所要制定的法律草案。②法案辩论阶段。这个阶段,国会对法案的精神和原则进行辩论。辩论之后,将法案提交议会委员会和小型特别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对提交法案的主要原则不能再辩论,而只能对法案中具体的条文进行讨论。③法案确定阶段。法案确定之后,再送交国会议员。议员只可以对法案的目录内容进行辩论,不可对法案进行重大修改。④法案公布阶段。至此,法案成为法律。新加坡的法律全部由国会通过后颁布,用新加坡律证部副常任秘书刘和民的话讲:“新加坡的法律都是实际的,其目的是为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效力在于推进新加坡的发展。”

司法组织,即法院。新加坡的司法权是由法院行使的。新加坡的司法权和审判权是合一的。新加坡的法院制度在其法律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新加坡的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初等法院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由首席大法官、上诉法庭法官和高庭法官组成。新加坡的高等法院有40个审判庭,均实行独立审判,有宪法和法律作保证。法官是由严格、认真、能干、公平、廉洁、有信誉和在法律界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法官必须是法律专业毕业,经过两年实习后,由有宣誓资格的宣誓官主持,面对国旗、法院章程举手朗读誓词,宣誓终生敬业。李光耀曾明确指出:“只有委任杰出的法律人才出任法官,为新加坡带来赞誉,才能使法制成为新加坡无形、珍贵的经济资本。”正是靠“坚持司法独立和公正不阿的重要执法部门,由法官独立判案”,才维护了新加坡的法制,才使得新加坡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具有新加坡特色的比较完善的政治架构,使其法律体系既不同于提倡个人主义的西方法制国,也不同于古代中国法家否定儒家的那种法制国家,其法律的完备性、实践性将新加坡带入法制社会,成为世人注目的法制国家。

实行高薪养廉、有效地遏制和杜绝腐败现象

在殖民时代的新加坡,贪污是一种生活方式。只是到了1956年人民行动党上台后,这个城市国家才开始了真正的反贪污斗争。今天,新加坡已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廉洁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曾在60年代就提出了一个极富挑战性的目标:“让人人感到贪污是‘高风险、低回报’的事情。”基于这样的认识,新加坡政府采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实行综合反贪污战略,依靠制度铲除滋生贪污行为的动因和社会土壤。早在60年代,新加坡就以国会名义颁布了《防止贪污法》,并专门设立了贪污调查局,用法律的震慑力和严厉的处罚遏制贪污行为。从1972年开始新加坡便在经济动因上作文章,即提高公务员收入,用增加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来削弱贪污行为的内在动因。李光耀在1985年向议会解释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时提出:“新加坡要保持其最珍贵的财富,就离不开廉洁的政府和诚实的领导层。打击贪污的最佳策略是取缔贪污的市场,即以‘廉洁、公开、防腐、可操作’的体制取代虚伪。”他还强调指出:支付给政治领导人应该得到的最高工资,是建立廉洁政府的保障。与别的国家相比,目前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是世界上最高的。由此可见,新加坡的反贪污战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止贪污法》的实施与贪污调查局的设立,两者并举以减少贪污的外在机会;二是提高政治领导人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以减少贪污的内在动因。

新加坡值得我们借鉴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第一,政治领导层必须有坚强的肃贪决心,必须率先垂范,生活简朴,本身不能有贪污行为,一旦犯有贪污之罪必须给予严惩。第二,实施综合的反贪战略,法律制度和工资水准并用。第三,反贪污机构本身必须能够抵御贪污的诱惑。反贪机构必须从警察机构中分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第四,加大贪污多发部门(海关、财政、交通等)的监察和检查,消除其贪污的机会。第五,确保公务员和政府领导的工资与待遇优于私营企业,以减少贪污的内在动因。

新加坡法制成功的若干启示

启示之一:强化法制意识,强调社会纪律,培养国民守法护法观念,使法律成为国民生活准则。

新加坡政府和人民有个普遍的认识:要建立一个稳定和繁荣的社会,必须事事有章可循,把整个关系,包括国家与民众关系,社团与社团关系,个人与组织关系,个人与个人关系一律置诸法律之中,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使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都以法律形式来全面规范。

新加坡的国民只认一个“理”,即法理,人民都有比较强烈的法制观念。发生什么对社会有影响的问题,政府马上就制定法律和通过执法来解决。老百姓发生纠纷与矛盾时,也是通过律师所或司法途径去解决的。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搞法制经济,就必须在全民中强调社会纪律,培养国民守法、护法观念,使我国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制来形成并维持正常运行。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契约经济、竞争经济和地位平等的开放型经济,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正当竞争就难以得到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证。可以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基础。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就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象新加坡的国人那样视法如山,每个公民都有比较强烈的法律意识、守法观念。

启示之二:严格执法,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政府及公务员必须规范行为,忠诚地服务于国家与人民的事业。

新以坡法重如山,执法从不徇私情,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有任何私欲。以李光耀为首组建的人民行动党,一贯实行“五大核心政治价值观”,即:①维护党和政府的廉洁作风;②吸引最能干的人才进入党的领导层;③坚持和捍卫自己的信念;④要有献身精神;⑤不断自我更新。人民行动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制定政策和管理干部,其政治和经济主张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政府贯彻实行的,通过党员来宣传党的纲领和政治价值观。可见,新加坡从严治党,也是保证法制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们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除人民大众利益之外,丝毫没有自身的利益。它不同于新加坡国家的人民行动党。我们的党组织及党员在国家实行法制建设中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能够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谱写下更为辉煌的一页。

启示之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用制度消除和防止腐败的动因。

新加坡建立有独具特色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一制度是一项巨大的社会保障计划,它能够确保就业人员的退休生活、住房和卫生保健的需要。其公积金缴纳是强制性的,由国家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他们还以政府的名义制定了“居者有其屋计划”。政府在1960年就成立了建屋发展局,用公积金的“普通户口”帐款购买政府组屋。新加坡还以国会名义颁布并严格实行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总统令颁布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酬薪与纪律,靠法律、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近年来,联合国世界组织多次将新加坡政府评为“最讲效率”、“最廉洁政府”,它是公务员违法犯罪行为最少的国家之一。从管理结果来看,充分证明新加坡的国家行政管理是有效的和科学的。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制定必要的法规,对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我们应抓住这个重要的契机,借鉴国外有益的作法,加大改革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公务员队伍,以此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的经济腾飞、社会稳定及进一步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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