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中国税制的四次改革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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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我国税制四大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六年论文,九九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刘克崮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1996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主要有4大项:

一是降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从1995年7月1日起,第一次调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其中:农产品、煤炭,退税率由13%调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分别由17%和13%调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由17%调为14%。从1996年1月1日起,又进一步降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其中:煤炭、农产品的退税率仍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同时,对以前欠退的税款争取在两年内予以退税。

二是全面清理、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进口关税税率。

从1996年4月1日起,先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35.9%降低至23%,涉及4964个税号商品,占税号总数的75.8%。除对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减免税政策予以保留外,其余减免税收政策从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此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1年或2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强加工贸易的管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先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然后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其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设立保证金台帐手续。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通知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后,对正常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再收取保证金,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四是清理、停止过渡性优惠政策。

这主要是针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保证新老税制实现平稳过渡,国家陆续出台的一些临时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农业特产税等其他税种。清理停止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是:(1)纳税人有负担能力,或纳税虽有一定困难,但应由企业自己负担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如照章纳税有困难,应通过企业自己努力去解决。(2)因执行国家政策(如价格管理等)而对生产有所影响的,应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办法,在停止税收减免政策依法纳税的同时,辅以必要的配套措施,在一定时期内给其以适当的帮助。(3)对个别确需国家继续采用税收方式给予支持的,其税收优惠政策可适当延续一段时间。1995年12月31日绝大部分过渡性优惠政策已到期,国务院决定,除保留少数部门、行业的特殊政策外,大部分过渡性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摘自《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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