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卫星军事使用的国际法_国际法论文

关于民用卫星军事使用的国际法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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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现状

军事利用卫星是利用卫星的图像侦察、电子侦察、海洋检测、预警、通信、导航、气象和测量等各种功能,支持和增强以地球为基地的武器系统和陆、海、空的作战效能[1](P.295)。外层空间活动始于。1957年前苏联发射人造卫星。当时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卫星具有重要的军事意义,将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越南战争中美国已使用卫星提供的数据和图像,现今卫星协助军事活动已成事实,但其中大多为民用卫星却并非广为人知。据估计,75%的民用卫星都肩负着军事使命。① 对于一些国家,民用卫星是唯一选择,但美国也将民用卫星用于军事目的。根本原因在于民用卫星是指为非军事政府机构、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所有或运营的卫星[2](P.162、163),而所有权和运营权不能决定也无法完整说明其用途。

可用于军事目的的民用卫星主要有遥感卫星、通信卫星和导航卫星。自1972年美国发射第一颗遥感卫星后,其他国家陆续发展了自己的遥感系统,② 近年来遥感成像逐渐商业化。其军事应用主要是通过拍摄战略性目标进行军事侦察和情报搜集,核实军备控制条约履行等。通讯卫星在战时可传递声音、图像和数据。例如,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曾为在沙特阿拉伯的美军提供通讯,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免费服务。③ 联合国索马里维和行动中频繁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的移动卫星服务。④ 导航卫星对在偏远地区运作的部队非常重要。地区冲突通常发生在交通不便区域,及时获取和交流信息是有效运作和取得胜利的根本。如联合国部队在阿拉伯沙漠中的战士、坦克、导弹、甚至给养都需要导航卫星确定位置和速度等。导航卫星还可提高侦察能力,协助搜索和援救行动,保证作战单元不在各自的射程之内,增加攻击准确性,减少平民伤亡。⑤

空间技术的发展使得卫星对军事行动的意义逐渐增强。美国军事活动对民用卫星依赖程度最高。海湾战争中超过半数的信息和情报来自民用卫星,美国前空军参谋长Merrill A.Mcpeak将其认定为“第一场空间战”,⑥ 民用卫星的作用不容小觑。2001年,美国空间管理和组织委员会表示,空间商业部门提供的关键服务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⑦ 美国大力推动其深入发展。⑧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动用了100多颗卫星,大部分为民用卫星。⑨ 目前,美军90%左右的通信,将近90%的情报,几乎全部气象、战略、战术武器制导定位均由民用卫星提供。

近年的局部战争中,卫星通过提供战场态势感知、目标定位、攻击引导等直接参与到作战行动中,成为重要支援系统。从这一意义上说,外空军事化已成事实,并带来武器化和战场化的危险。空间技术进步和多样化,市场力量和空间工业的政治关联性,军事和民用空间系统的相互依赖成为全球普遍现象。军事利用民用卫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空间军事化问题的复杂性。空间活动商业化,空间活动主体多样化使这个问题愈加复杂。而未来信息战中,卫星是获取空间信息,实施全天候、全天时、全方位作战支援的主要手段。因此,研究军事利用民用卫星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战略和实践意义。

二、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空间法主要是联合国制定的条约和大会决议,与本文有关的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等。其中大部分规范调整平时的空间活动,有关空间军事活动的规则较为模糊,存在缺陷和不足,仅为外空非军事化奠定了不稳固的法律基础。《外空条约》第3条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遵照国际法。但一般国际法规则,如《联合国宪章》、《日内瓦公约》、《反弹道导弹条约》、《禁止为军事或其它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简称《改变环境公约》)等多有局限性,未能给军事利用民用卫星提供完整、确定和有效的规范。

(一)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合法性

1967年《外空条约》是国际空间法宪章。当时美国和前苏联已将外空用于军事,争霸两国坐到谈判桌前的首要目标是为此制订规则,但并未实现。关于外空非军事化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条。第1款禁止在环绕地球运行的卫星放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份性武器。一般认为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⑩ 第2款规定,所有缔约国应专为和平目的使用月球和其他天体,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设施和工事,设置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仅从文字表面涵义出发,该条规定并未给利用卫星搜集军事情报,协助军事行动设置障碍[3](P.281、282)。1972年《反弹道导弹条约》承认卫星监视系统的合法性,并作为国际控制武器的重要手段,(11) 但提及卫星协助军事活动的合法性。一般认为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就是国际法允许的行为。鉴于此,多数国家用实际行动表明其立场:军事利用民用卫星不违反《外空条约》,这也得到了多数国际法学者的支持。(12)

理解第4条的关键在于解释“和平目的”,但对其适用范围和确切涵义无统一的观点。(13) 狭义解释认为这仅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外空的其他区域可用于军事目的;广义解释主张根据《外空条约》其他条款、(14) 《联合国宪章》和大会决议,所有外层空间均必须用于和平目的。因此在地球或天体轨道中运行的卫星是否应专用于和平目的众说纷纭。前苏联等国认为“和平”的涵义是非军事,外空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美国等国认为“和平目的”是非侵略,即禁止将卫星用于协助武装侵略,其他军事活动合法。因此,军事利用卫星是否“非和平”,也莫衷一是。涵义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关于武力使用的国际法权威文件《联合国宪章》在禁止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的同时,留下了两个例外情形:经安理会决议授权和自卫权。(15)

若依广义解释,卫星协助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取决于该行动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如果军事行动合法,为此利用卫星亦合法。比如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监测军控裁军条约和协定实施情况,这些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和平,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无论适用范围,若其内涵为“非侵略”,军事利用卫星就是合法的。这与各国做法相符,即“非侵略性”观点在实践中占有优势。(16) 因此,利用卫星搜集情报和支持保障作战,只要不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通常被认定为合法。

(二)有关的战争法规则

战争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民用卫星可能遭受武装进攻。民用卫星是合法的攻击目标吗?谁有权进攻?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1.诉诸战争权

《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安理会可授权采取必要的海陆空行动。从文字理解,该规定为穷尽式列举,不包括外层空间。但合理解释应为起草者无法预见外空活动的可能性,因为《宪章》生效12年后卫星才发射成功。因此,安理会可授权在外空使用武力。但具体实施还有障碍。一是民用卫星对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如1998年一颗卫星失灵,造成了全球传呼系统、电视和广播中断。若武力打击卫星,损失难以估量。安理会必慎重对待。二是五个常任理事国在授权军事打击上通常难以达成一致,常任理事国也是空间大国,可能是该卫星的登记国或相关国家,势必会投反对票。因此安理会授权打击的机会渺茫,除非是极端情况。

第51条规定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主张可以在外空行使自卫权。(17) 学者也大多表示赞同,主要依据有:外层空间适用国际法就应理解为可行使自卫权;(18) 《外空条约》未明确禁止自卫权;⑧《海洋法公约》宗旨之一为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南极条约》也指出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但都没有限制在公海和南极这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自卫权,因此没有理由排出外层自卫权。(20) 但贸然在外空采取敌对武力措施可致使地面冲突迅速升级,各国势必对此持谨慎态度,卫星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小,行使自卫权的几率相应降低。但一些危险信号,特别是预防性自卫值得警惕和关注。

根据《宪章》行使自卫权须符合必要性要求,即受到武力攻击时。但“911”后,美国认为恐怖分子和流氓国家通过非传统的方式威胁国家安全,2002年提出“先发制人”安全战略,据此于2003年发动伊拉克战争。近年来多次提议恢复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地位。(21) 主张随着现代武器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杀伤能力不断提升,更现实的办法是承认国家在预见武装攻击的威胁时,不待实际攻击就做出自卫反应。可见,美国主张的“先发制人”自卫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预防性自卫,不仅在敌人准备进攻时发动攻击,还包括在缺少敌方进攻的切实证据时做出武力反应。(22) 多国对此表示担忧,西班牙、穆斯林外交会议和中国等强烈反对。认为是否受到武力威胁完全取决于主观判断,易被滥用;若适用于国家,必将“珍珠港”类型军事行动合法化,即在非战争情况下对潜在的敌国发动大规模突袭,严重破坏国际和平。在国际法学者中亦引发广泛争论,有的表示赞同,(23) 为美国摇旗呐喊:反恐应成为继人道主义干涉之后的又一个使用武力的例外;(24) 个别观点主张应具体分析;(25) 多数对此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26) 认为这严重违反了《宪章》规定,不符合行使自卫权应遵守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这也不符合国际法法院的一贯主张:行使自卫权应严格依照《宪章》要求。(27) 安理会过去多次谴责先发制人自卫,但对美国新政策的立场不明朗。(28) 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的高级别“威胁、挑战与变革”小组主张恢复了传统预防性自卫的国际习惯法地位,将迫在眉睫的进攻纳入《宪章》“武力攻击”的范畴,但明确先发制人自卫不合法。(29) 这部分满足了美国的要求,也廓清了有关争议。虽然奥巴马政府的单边主义政策有所收缩(显见于对北朝鲜和伊朗的策略),但这一策略改变的目的并非出于遵守国际法。鉴于美国的一贯作风,不应抱有幻想。(30) 因此极端情况下,负有军事任务的商业卫星可能受到敌国攻击。

2.军事目标打击原则

《海牙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战争法中适用于外空武力行为的原则主要有区分、军事需要和相称等。首先,军事行动应区分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禁止攻击或报复民用物体。军事目标是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在当时情况下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能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其次,禁止摧毁和夺取敌方财产的任何行动,除非为战争所必需。纽伦堡审判进一步解释为“以摧毁为目的实施摧毁是对国际法的违反,摧毁财产和征服地方部队之间须得存在某种合理的联系。最后,攻击方必须在预期的破坏和所能获得的军事优势之间保持平衡,凡对平民或者财产造成过度或灾难性损害的行动均属非法。现代战争的显著特点是军民目标界限趋于模糊,军民两用目标大幅增加,特别是卫星。为军事行动提供通讯、情报等重要协助的民用卫星完全符合军事目标定义要求,对其进行打击也符合军事需要原则。但摧毁卫星可被视为“过度或灾难性的”,从而违反相称原则。一是打击卫星可能严重影响民众生活,例如攻击通讯卫星会影响金融和贸易,扰乱世界经济;二是可能产生大量碎片,对其他空间物体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3.其他

军事打击卫星还有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首先,哪些国家可对卫星行使自卫权。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规定,登记国对卫星保有管辖权和控制权。《登记公约》第2条规定,空间物体的登记国必须是发射国。联合发射,由各国协议决定确定登记国。一般来说,卫星的发射国、登记国和控制国是一致的,若该卫星遭到武力攻击,登记国可以行使自卫权。其次,在外空中军事打击卫星的手段,一是地基武器,特别是导弹,如2007年中国的弹道导弹击落一颗报废的气象卫星,2008年美国的战术导弹摧毁一颗失控的侦察卫星;二是天基武器反卫星卫星,又称截击卫星。(31) 在外层空间使用武力和设置武器是有争议的。(32) 但一些观点认为现有法律并没有禁止反卫星武器,可部署常规武器用于空间自卫。(33)

(三)军事利用民用卫星的国际责任

《责任公约》是规范空间活动国际责任的主要文件。主要规定有: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论该空间物体的实际所有者是政府、非政府实体或个人。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共同发射国应承担共同及分别责任。参与发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应承担发射国义务,如果其声明接受《责任公约》规定,且一半成员为《责任公约》和《外空条约》缔约国。如果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其自然人/法人造成损害,前两国应当承当责任。

这些规定无法应对复杂态势下军事打击商业卫星的国际责任承担。假设A国某企业发射的卫星,在A国对B国的战争中被用于军事侦察,B国的反卫星卫星将其摧毁,产生的碎片击中C国的导航卫星,致使服务中断,造成巨大损失,A国与B国之间的争端或许还可以根据《责任公约》以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解决,这取决于A国行为的正当性。但是C国应当向A国还是B国求偿呢?如果根据碎片的来源判定可能有失偏颇,且不管技术上的可能性;根据《责任公约》由两国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B国的自卫行为合法,又当如何论断呢?如果A国利用的是X通讯卫星组织的卫星,而X组织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34) 这种情况下又当如何处理呢?X组织的卫星损失由谁承担,A国还是B国,还是因为用于军事目的只能自己承担?C国可以要求X组织、A国和B国承担连带责任吗,X组织的成员国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四)空间环境保护

由于缺乏自我恢复能力,外太空环境最为脆弱。最大问题是地球轨道中日益增多的空间碎片,太空垃圾犹如“达摩利斯之剑”,给空间活动带来安全隐患,危害卫星运行,损害各国外空利益,污染宇宙空间(比如核动力发动机脱落),更危险的是有些卫星携带小卫星和武器。而这些碎片多是太空武器实验造成的。如卫星因为协助军事活动遭到攻击,会产生数量惊人的空间碎片。美国的一种反卫星武器就是利用自身携带的探测装置跟踪并靠近目标卫星,引爆高能炸药产生大量碎片以击毁目标[4](P.39)。即便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罪魁祸首依然存在。

国际空间法关于环境保护仅寥寥数语,多为倡议性,责任规定缺位造成约束力有限。《外空条约》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研究和探索外层空间应避免有害污染,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从来没有国家因污染外空被追究国际责任。可见,国际空间法的关注点是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绝非保护空间环境。(35) 自联合国和平利用空间委员会1999年发布《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以来,各国逐渐认识到空间碎片的危害性。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0月15日发布了《缓解空间碎片问题指导方针》,但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也不适用于非通过空间机构框架实施的国家活动,例如军事空间活动[5](P.274)。2007年外空委通过了《空间碎片减缓指南》,遗憾的是仅要求减少和限制而非避免或者消除空间碎片。

1977年《改变环境公约》限制使用新的战争手段,并适用于外层空间。缔约国承允不为军事或敌对目的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改变环境的技术是指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大规模的,持久的或严重的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6](P.36)“大规模的”包括一块达几百平方公里的面积;“持久的”指长达数月或数年;“严重的”是对人们生活和财产(包括自然和经济资源等)的严重损害。(36) 无论是地基武器还是反卫星武器,攻击卫星后产生的碎片会大面积的弥散,可能在地球轨道中运行相当长一段时间,甚至几十年,给其他卫星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和隐患,从而危害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条约禁止之列。但鉴于《公约》仅设立了专家协商委员会,难以发挥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总之,目前碎片问题缺乏完善的国际法规则,这是极端危险的。为保证外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代际平衡,迫切需要完善、严格和有效的国际保护,特别需要禁止在外空使用武力。

(五)其他

《登记公约》中的法律空白是卫星军民双重性的制度源头。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提高了空间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防止和抑制外空军事化有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如:第4条第1款要求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尽速”提供信息,却未明确时限,为发射国迟延登记提供了空间;要求提供的是“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这种表达非常含糊,缔约国通常不提供完整的空间物体活动情报[5](P.31)。当空间物体执行“双重”使用功能时,迟延登记或隐瞒军事用途是不可避免的。2007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登记空间物体的做法的建议》改变对登记时限的要求,虽建议除一般功能外,各国应提供与空间物体功能有关的任何实用资料,但不足以成为登记时隐瞒军事用途的障碍。

《营救协定》规定缔约国如果在辖区内发现空间物体或其组成部分时,应根据发射当局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寻获并返还。但如果空间物体装载的物体或资料等涉及地面国家的安全或军事利益,即使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有关缔约国是否有返还义务,还是有争议的[1](P.303)。

三、结论

当今空间技术进步的速度和广度已超乎想象,空间活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国际空间法日益捉襟见肘。现实表明当代战争和冲突越来越依赖各种卫星功能,军事化利用商业卫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国际法未完全禁止在外空使用武力,民用卫星亦可能成为合法的攻击目标。一旦武力打击,摧毁其军事能力的同时也损害民用功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给外空环境带来灾难。还会引发地球动荡,加剧地面冲突,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后果不堪设想。禁止各国为军事目的利用卫星是不现实的,但可以禁止对卫星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因此,国际空间法正处于十字路口,国际社会决不能掩耳盗铃,应顺势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更好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关于具体路径,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为维护外空和平,中国与俄罗斯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积极推进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并于2008年2月12日向裁军全体会议提交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条约主旨是禁止任何国家在外层空间以任何方式放置任何种类的武器。(37) 遗憾的是,该条约不禁止在地面使用武力攻击空间物体,未完全消除在外空使用武力的可能性。且因缺少美国的支持,前途未卜。

其次,尽管有缺点,国际空间法规则经过了时间的考验,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切实可行的完善办法是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议定书等形式改进和完善条约的规定,填补法律空白。既可有效利用和维持现有规则已经取得的地位,也不需要大费周章谈判起草新条约。例如可通过大会决议解释“和平目的”的涵义,加强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和安理会的监管力度,严格登记义务和时限,监督和规范双重技术等。

最后,除了各国的政治立场差异,法律、军事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对于军事利用商业卫星亦缺乏有效的沟通。应加强沟通,如举办国际研讨会,明确和化解分歧,形成合力影响政府立场。

注释:

① G.Gál,Military Space Activity in the Light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roceedings of the Forty-fifth Colloquium on the Law of Outer Space,2002,p.164.

② 见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科技小组委员会第25次工作会议报告,UN Doc A/Ac.105/409.1988.

③ 该组织有125个成员国,通过卫星提供各种全球通讯服务,总部设在华盛顿。其使命为一视同仁的向世界所有地区提供范围更加广泛的电信服务,以增进世界和平与谅解。

④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姐妹组织,利用静止轨道卫星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是海事方面,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公约第3条明确其行为应当完全出于和平目的。

⑤ M.D.S.Anderson,A Military Look into Space:The Ultimate High Ground,Army Lawyer,1995,November,p.21.

⑥ 同上注。p.20.

⑦ C.M.Petras,The Use of Force in Response to Cyber-Attack on Commercial Space Systems-Reexamining “Self-Defense”in Outer Space in Light of The Convergence of U.S.Military and Commercial Space Activities,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Fall,2002,p.1214.

⑧ E.S.Waldrop,Integration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Space Assets:Legal and National Security Implications,Air Force Law Review,2004,p.164.

⑨ R.A.Morgan,Military Use of 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Satellite:A New Look at the Outer Space Treaty and “Peaceful Purposes”,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1994,p.265.

⑩ W.T.Mallison,The Laws of War and the Juridical Control of Weapons of Mnss Destruction in General And Limited Wars,36 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1967,p.308,326.R.L.Bridge,International Law and Military Activities in Outer Space,13 Akron Law Review,1980,p.649.

(11) M.R.A.Ramey,Armed Conflict on the Final Frontier:The Law of War in Space ,48 The Air Force Law Review,2000,p.100-106.

(12) R.A.Morgan ,Military Use of Commercial Communication Satellites:A New Look at the Outer Space Treaty and “Peaceful Purposes”,60Journal of Air Law & Commerce,1994,p.300.

(13) 1998年关于国际空间站的《政府间协议》明确规定,提供空间物体的伙伴国自行决定某项使用是否属于和平目的,只有在进行的活动可能会造成危害或干扰时,才需要与其他伙伴国协商。该规定表明各国确实对“和平目的”存在不同理解。

(14) 主要包括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了全人类的利益(第1条);应符合国际法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第3条)等。

(15) 第2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而且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件的判决中认定这个原则是强行法和习惯法,对所有国家均有约束力。见Report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86,p.190.

(16) M.C.M.Petras,“Space Force Alpha”:Military Use of the 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 and the Concept of“Peaceful Purposes”,53 The Air Force Law Review,2002 ,p.158-159.

(17) 美国一贯主张外空可以行使自卫权。中国与俄罗斯提议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第5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认为会妨碍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

(18) M.S.M.Dougal,H.D.Laswell,I.A.Vlasic,Law and Public Order in Outer Space,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441.

(19) C.M.Petras,The Use of Force in Response to Cyber-Attack on Commercial Space Systems-Reexamining “Self-Defense” in Outer Space in Light of The Convergence of U.S.Military and Commercial Space Activities,Journal of Air Law and Commerce,2002,p.1250,p.1255.

(20) A.T.Park ,Incremental Steps for Achieving Space Security:The Need for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Enhance the Legal Regime for Space,28 Hous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p.894.

(21) 根据国际习惯法,受到武力威胁的国家也可采取军事行动。如美国前国务卿丹尼尔·伟伯斯特在加罗林事件中说明的,这种威胁必须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余地的、没有考虑的时间”,即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22) 有学者进一步将自卫依据其启动门槛分为三种:针对实际进攻的反应性自卫;针对明显的和迫近的进攻危险的预防性自卫和针对猜测的和可能进攻或者未来进攻可能性的先发制人自卫。启动门槛依次降级,单边的解释权限逐个变宽。W.M.Reisman,A.Armstrong,The Past and Future of the Claim of Preemptive Self-Defense,100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p.526.

(23) C.Pierson,Preemptive Self-Defense in an Age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Operation Iraqi Freedom,33 Denve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2004,p.150-177.O.K.Obayemi,Legal Standards Governing Pre-Eruptive Strikes and Forcible Measures of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under the U.N.Charter and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Annual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2006,Spring,p.21-41.M.Skopets,Battered Nation Syndrome:Relaxing the Imminence Requirement of Self-Defense in International Law,55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6,p.753-784.

(24) D.S.Winner,International Law at a Crossroads:Self-Defense,Global Terrorism,and Preemption:A Call to Rethink the Self-Defense Normative Framework,13 Transnational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2003,p.771-802.J.A.Cohan,The Bash Doctrine and the Emerging Norm of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in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15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03,p.283-351.

(25) M.J.E.Kastenber,The Use of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in Combating Terrorism:A Maginot Line for Modern Civilization Employing the Principles of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55 Air Force Law Review,2004,p.87-125.D.A.Sadoff,A Question of Determinacy:The Legal Status of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40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p.562.

(26) M.J.Kelly,Time Warp to 1945-Resurrection of the Reprisal and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 Doctrines in International Law,13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and Policy,2003,p.1-39.T.M.Franck,Preemption,Prevention and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New Law Regarding Recourse to Force,27 Hasting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04,p.425-434.W.M.Reisman,A.Armstrong,The Past and Future of the Claim of Preemptive Self-Defense,100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p.525-550.D.A.Sadoff,A Question of Determinacy:The Legal Status of Anticipatory Self-Defense,40 Georgetow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p.523-580.

(27) 如1986年尼加拉瓜案判决,第14段。2003年伊朗诉美国石油平台案判决,第161段。2004年关于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咨询意见,第139段。2005年刚果诉乌干达案判决,第109段。

(28) 特别是2001年1368号决议提到自卫权,并号召各国严惩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这是否意味着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可以采取预防性或者先发制人的自卫措施?对此的解读各方观点不一。

(29) A More Secure World:Our Shared Responsibility,Report of the High-Level Panel on Threats,Challenges and Change,UN Doc.A/59/565,para.54,2004.

(30) 例如,奥巴马2010年6月签发了本届政府的《国家空间政策》,虽然措辞与语气与上届政府的空间政策相比较平和,删除了具有单边主义色彩的内容,但仅仅是表面上弱化了军事空间的内容,实质上是以“和平利用”空间为借口,鼓噪开展“负责任”的空间活动,构建以美国为主导的空间新秩序,继续巩固美国在空间领域的优势地位。

(31) 卫星反击卫星的手段主要有:装备杀伤性武器,将对方的卫星摧毁;利用无线电干扰的办法,使对方的指挥失灵;计算对方卫星轨道,跟踪并接近,用机械手擒拿卫星,并装入容器,甚至带回地面。

(32) 2006年美国布什政府的空间政策进一步强化了美国在外空的单边作用,甚至可以解释为迈向空间武器化,进一步引发了外层空间设置传统武器合法性的讨论。

(33) M.Bourbonniere,R.J.Lee,Legality of the Deployment of Conventional Weapons in Earth Orbit:Balancing Space Law and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November,2007,p.873.M.R.A.Ramey,Armed Conflict on the Final Frontier:The Law of War in Space,48 (1) Air Force Law Review,2000,p.63.L.Grego ,A Ban on Destructive Anti-Satellite Weapons:Useful and Feasible,Celebrating the Space Age:50 Years of Space Technology,40 Years of the Outer Space Treaty,Conference Report,Geneva,UNIDIR,2007,p.201-206.

(34) 例如,INTELSAT在成立37年后,于2001年成为私有公司。

(35) L.Scheetz,Infus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into the Space Weapons Dialogue,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Fall 2006,p.63.

(36) “对《禁止为军事或其它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有关问题的解释”,见联合国裁军会议决议,CCD/520,Annex A,1976年9月3日。

(37) 外交部网站,2008年3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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