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发展前景_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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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陆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大陆金融监管的范围和内容

1、对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设立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开业进行审查批准,是人民银行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金融机构通常分为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机构的设立,主要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股份制银行的设立,要提供翔实的可行性报告、管理章程、收益分配方案和主要负责人资料,经人民银行分行初步审查后报总行批准。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一是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二是应报送其总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情况报告及总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设立合资银行的还应报送合资各方授权代表签订的设立合资银行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其他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有关文件。三是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要由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定。四是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的注册资本和其母行的资本总额都规定了最低限额。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一般来说,审批较严,业务限制也较多,对各类非金融机构的经营属性、经营范围都有严格限定。对不具备条件或条件不很成熟的坚决控制。

2、对资产负债的监管

近来来,我们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势和国家金融政策,先后对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首先是把“统收统支”改为“差额管理”,继而又实行了“规模控制”办法,现在则改为“比例管理”的办法。“比例管理”依据“总量、结构、风险、效益”等关系,规定当年各项贷款和投资的增加额,最高必须控制在当年各项存款和自有资金增加额的80%以内。同时对各项贷款所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以及逾期贷款率、流动资金贷款周转率、每百元贷款成本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从而增强了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减少了风险贷款。

为使大陆金融能与国际银行惯例尽快接轨,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需要,我们还对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试行了银行业的资产风险管理。这个试验是在深圳首先推行的。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1)市场准入的监管。前几年各地方自行批设了一些金融机构;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擅自批设金融机构;一些人民银行的分支行也越权批设金融机构;一些单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就擅自办理金融业务。另外还有不少无金融机构名称和执照而实际经营金融业务的“地下金融机构”。这些未经批准和越权批准的金融机构与合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争业务,以高利率拉存款、放贷款,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后来经过治理整顿,有所规范。

(2)市场融资的监管。人民银行对市场融资的监管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融资活动重点监管企业集资,防止社会信用盲目扩张;二是货币市场重点监管同业拆借,防止用拆借搞长期贷款和投资;三是内部运作,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3)市场利率的监管。为了防止金融机构间发生恶性竞争,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大陆人民银行一直实行利率的统一管理,确定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浮动区间。深圳是总行唯一授权可以在一定幅度内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和市场拆借利率的地区。深圳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尽可能把管制利率调整到与市场利率基本一致的水平。

(4)市场规则的监管。市场规则监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市场种类的行为规则;二是按规则进行严格监管。在金融市场建立和发展方面,深圳的做法是,在每一新的市场体系萌芽之初,便立即着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在监管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这些规定对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

4、对会计结算的监管

会计结算监管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制定会计结算管理办法,加强柜面操作的规范化管理;二是人民银行通过检查稽核各金融机构执行结算纪律和监督企业遵守结算制度的情况,加强对大额结算汇划业务的管理,建立结算信用评级制度和联行汇差专项监管制度,加强会计结算的日常监管;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稽核,查处违纪违规事件;四是建立电子结算系统,加速资金周转,确保汇路畅通。

5、对外汇、外债的监管

直到目前为止,大陆对外汇是实行管制的。从改革的进程看,对外汇管理逐步放开。人民银行对外汇、外债的监管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1)打击外汇黑市,整顿汇市秩序。

(2)查处逃汇、漏汇,防止外汇流失。重点是加强对出口核销的监管和对调汇、创汇大户的检查。在出口核销方面主要是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实行规范化核销,抓好逾期核销和核销单的使用和管理,引导企业参与核销管理,监管部门与海关、经贸、外汇指定银行、税务等部门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3)控制外债规模,加强外债监管。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控制当年规模,不得超越举债总量和还债能力借债;二是从日常监管上保证引进外资、举借外债的质量;三是从统计监测上掌握动态。

6、对黄金业的监管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对金银的买卖一直由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统收统配,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银行监管黄金市场的合法性。目前人民银行对黄金市场的监管包括:原料收购监管、金饰品生产加工监管、金饰品市场监管等等。

7、对证券业的监管

1992年底,大陆确立了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证券业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下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的统一的宏观管理体系,深圳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性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证券管理办公室为其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当地的证券市场。对证券和基金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一个以专门机构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管理模式的确立,标志着大陆证券监管的组织构架已经形成。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也先后颁发,对于规范大陆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进行清理整顿,实行证券业同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在此基础上对证券机构的结构做合理调整,实行优化组合,升级换代。

8、对保险业的监管

大陆保险业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对保险业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监管保险机构设立与经营范围,严格限制未经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2)监管保险费率、保险条款;(3)监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向与结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具有安全性与流动性,对高风险性投资给予限制;(4)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各项准备金;(5)监督保险机构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并根据偿付能力的大小,决定各公司风险自留的水平,同时强制各公司将其承担风险的一定比例分保给其他公司;(6)监督各保险机构的财务、会计活动;等等。

9、对信托业的监管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随后各专业银行纷纷成立信托部(或信托投资公司),各地不同类型信托投资公司陆续成立,而且发展迅速。但是这一时期由于对金融信托管理重视不够,缺乏立法手段,金融信托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较混乱;监管部门未能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管理,虽经几次清理整顿,但问题仍未解决。1993年下半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信托机构发展过快、管理混乱,带有浓厚的银行色彩等问题,规定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实行分业管理,使对信托业的监管走上规范轨道。

综上所述,大陆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八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不断规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业务交叉与竞争的管理,把好“设立准入”关;二是实行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年检制度,把好“机构质量关”;三是试行存贷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把好“资金安全”关;四是建立稽核监督指标体系,试行风险稽核,把好“合格经营”关;五是规范会计财务、票据市场的管理,把好“结算管理”关;六是采取疏堵结合办法,对外汇实行全程监管,把好“防止外汇流失”关;七是对金融市场特别是对资本市场实施不同程度和方式的监管,把好“三公原则”关;八是实行分业管理,把好“经营范围”关。

(二)大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大陆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

保存存款人的利益是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而在大陆,由于计划经济的多年延续,似乎银行不会倒闭,谈不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银行一直把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作为大陆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并没有放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上。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减少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重视不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已经提到法律的程序上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

2、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

目前大陆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不仅要受上级行的领导,而且要受到当地政府的领导。由于地方政府及领导偏重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注重本身政绩,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在金融监管中大多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3、金融监管内容不规范

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是解决金融机构准入的问题,它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营运后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但金融管理部门过多地把精力放在审批上,而轻视了对金融机构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负债的清偿能力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的监管,重批轻管现象严重。同时衡量银行行为规范与否的客观标准和奖惩办法不明确,因而金融监管也不规范。

4、金融监管手段不配套

由于大陆各项金融法规还不够健全,因而过多地重行政手段发布命令、指示的方式来管理,加之控制金融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信息管理还比较落后,基层金融监督手段相对比较单一。此外,大陆的金融监管目前还是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非现场稽核检查系统的建设缓慢。银行监督管理偏重金融执法监督、效能检查和廉政检查。其结果是多年银行贷款严重沉淀,呆帐损失亏蚀银行资本。

5、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金融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金融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准和道德水准。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大陆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强化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

二、大陆金融监管的发展前景

针对大陆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大陆金融改革开放发展的基本方向,今后大陆金融监管的总目标是:建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比较超脱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完善各种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创造一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能够促使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金融有序竞争的良好金融环境。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一般地,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是政府为了解决其对金融事业统一管理的需要而赋予大银行种种特权的结果。因此,金融监管职能是中央银行所具有的重要职能之一。尽管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不一定都是中央银行,但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大陆的中央银行,又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它代表政府对国家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种性质和近年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框架已基本搭起的实际,决定了大陆中央银行实行一元性金融监管的模式。但有必要建立集中统一、能发挥整体功能的金融监管组织。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目前的金融行政管理、业务稽核、条法工作等部门合设为一个类似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形式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把金融机构审批、业务管理、稽核监督统一在一个局内,以形成合力。在中央,监管局对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在地方设分局,对上级负责。这样会分工明确,权责清楚,可以保证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协调性。

(二)完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

根据大陆实行分业管理的实际,对银行业而言,资产风险管理,是指对导致银行资产负债风险(资本风险、流动性风险、贷款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结算风险、资财风险等)的诸多因素进行分析、估算并进行动态监督,以实现其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统一。资产风险管理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质量、资本的充足和资产的安全。因此,对资本成分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对资产风险程度的界定,构成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根据深圳试点的经验,这项改革可以抵制企业通过吃银行的“大锅饭”转嫁风险;可以防止其他商业银行在信贷上“吃肉”,留下“骨头”给国家商业银行;也可以使人民银行的调控由量的管理到质的提高,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因此,应以强化资产风险管理为中心确定六个监管指标:

1.监控资本充足率

大陆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存在着距离,特别是实际资本状况确实堪忧。大陆的银行业应当把资本充足率作为监控指标,并根据实际采取分类型分阶段实施的办法,争取在5到10年内能按《巴塞尔协议》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主要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监管。

从量上看,要保证银行资本的真实性。从质上看,要对一、二级资本进行比例监控。根据资本稳定性和流动性差异,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应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二级资本额不得高于一级资本额,对于一级资本不足的银行应调整一、二级资本的比例,降低二级资本比重,扩大一级资本份额。

2.监控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性越好,清偿能力越强,资产承受的风险就越小,资产就比较容易进行分解和组合,达到优化之目的,银行流动资产比率一般不得低于25%。通过监控流动比率,促使银行合理安排资产的运用结构,防止将流动性资产用于长期贷款,达到限制信用任意扩张的目的,从而保证信贷资产经营的安全性。

3.监控逾期贷款率

逾期贷款率是指逾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在实际监控中应将逾期贷款等风险从贷款总额中扣减,以降低存贷比例,并以降低后的存贷比例控制信贷总量,相应提高二级备付金比例。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商业银行逾期贷款率不超过8%,要求逾期贷款率较高(超过8%)的银行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如继续上升,按高出原比例的风险资产金额扣减贷款数额,降低其存贷比例,以下降后的存贷比例控制贷款增长,同时提高二级备付金比例。通过监控逾期贷款率,目的是督促银行对逾期贷款尽快妥善处置。

4.监控存贷比例

根据大陆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今后一段时间内还会实行控制信贷总量的办法。因此,需要通过用存款余额来确定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控制信贷总量的目的。主要是结合国家银行历年存贷款增幅情况,确定各行的年度存贷比例控制目标。对存贷比例指标实行严格控制,全年亮底,按日监测,按月调整,按季考核。全年亮底是公开各银行全年目标控制比例。按日监测是每日对存贷款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把事后监测变为事前预测和事前调控。按月调整是每月根据各银行存贷款变化情况,结合人民银行控制目标,适时、适度调节。按季考核是每季对存贷比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此外,还要与其他指标联动操作以达到总量控制的目的。

5.监控贷款综合风险度

贷款综合风险度是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与贷款总额之比。要通过监控贷款综合风险度,达到风险监督和管理的目的,从而提高银行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能力。

6.监控投资和对单一集团(不含同业)的贷款比率

投资比率是指银行对房地产的投资总额和对其他公司的股本投资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对单一集团(不含同业)的贷款比率是指银行对单一集团(不含同业)的贷款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要求银行对房地产贷款比例不高于10%。对单一集团(不含同业)的贷款比率不超过25%。

以上的监控需要对有几万个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二级法人制度,以便调控措施的实施。

(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是一项具体细致的工作,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必须依据对金融业监管的方法与手段,结合人民银行的职能,建立起一套监管系统:

1.建立报告制度

要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供的报表、报告和其他资料的内容、格式和要求,以便人民银行及时对这些报表、报告资料进行审查分析。为了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具有可比性,可考虑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统一编制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表外科目,提出具体的报告形式要求,从而便于各金融机构按时填报。

2.建立稽核上的三个结合和实现三个转化

要由只侧重于合规性稽核向合规性稽核与风险性稽核并重转化;由主要抓现场稽核向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转化;由传统的手工稽核向手工稽核与电脑联网稽核相结合转化。

3.建立金融机构资信评级制度

资信评级机构或受人民银行委托,或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状况和水平、人员素质、财务信誉、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做立体解剖,运用数理统计、市场预测、指标比较、盈亏平衡分析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对其偿还能力、经营风险做出判定,由权威的行业专家论证后确定信用等级,定期予以公布,增加金融机构资信透明度,以便于全社会对其监督,从客观上起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作用。

4.建立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信息系统,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速性。

(四)强化外汇监管

第一,进一步完善新汇制的配套管理,强化对外汇制定银行结、售、付汇的监督检查,防止套汇行为。

第二,强化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一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注意及时补充外汇资本金,提高外汇资本金的比例;二是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合理确定中长期资产和负债的比例;三是加强流动外汇资金贷款投向流通领域的比重,提高外汇资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监督挂牌汇率,限制外汇头寸等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尽快建立和完善外汇票据结算系统,加速外汇资金周转。

第四,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检查和资信评估工作,不断规范外汇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特别是认真总结外汇离岸业务的试点经验,促进国际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尽快建立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形成科学的国际收支动态监测体系,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第六,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外汇利润的管理,防止外汇资本流失。

第七,进一步搞好外债的监测和控制,加快建立外债偿债基金制度。

(五)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前段时间大陆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和国外经验看,我们认为监管侧重点是:

第一,资本充足率。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是衡量一家银行经营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尺度。因而要以《巴塞尔协议》为标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实施跟踪检查,考核分析,并形成制度化。

第二,资产质量。主要是看放款的质量,对同业拆放,从控制风险看,应多加注意;对外资银行的资金运用,要密切注意其动向,如过分集中,要给予指导性意见。

第三,流动资产比率。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规定外资银行的一部分资产要具有流动性,旨在监管和控制外资银行的清偿能力,使其有足够的可变现资金应付到期债务和客户提款要求,以及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必要措施。

第四,经营范围。从大陆金融发展方向看,对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可考虑适当放宽,使其更有效地参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繁荣大陆的经济和金融市场。如有限度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A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涉外银行法》以及配套性实施细则,在法规的约束下经营各种业务,包括人民币业务。

总的来说,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要从监督其日常业务转向监管信贷分析程序、银行资产的内容和质量、风险管理体制和资本比率的监管上来。尤其应注意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资产增长转向实施资本充足率和流动资产比率的监管。此外,还要对外资银行的管理水平、盈利水平等进行考核监测。

(六)加强分业监管

1.关于证券业的监管

从世界各国实践经验看,证券市场的管理一靠立法,二靠行业自律,而前者更为重要。大陆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证券市场立法工作要加强,《证券法》也将出台。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大陆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远未成熟。随着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也不断完善。对于这样一个不断增长、变化的证券市场,不宜过份加以约束,但应与银行业分开,独立发展。证券监管应多管齐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用,制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加强中央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的配合、各地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强化法律手段的同时,致力于健全证券市场的市场调节机制和证券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逐渐同国际市场接轨。

2.关于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公司不仅有与其它金融机构相似的资产风险,同时还承担着对社会与个人风险进行保障的任务。对保险业的监督是否有效,不仅关系着保险业是否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且同社会和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对此,大陆有关方面已予高度重视:大陆第一部《保险法》前不久刚刚颁布,与此相应的执行细则亦将陆续出台。《保险法》将为大陆的保险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此外,为促进保险业继续发展,配合大陆经济的转轨工作,保险监管机关还肩负着构造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内的合理完善的保险市场机制,促使财产险与人寿保险的分业经营,促进保险机构真正按风险管理的原则经营,以便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相信新的《保险法》将加强大陆保险监管工作,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3.关于信托业的监管

通观世界发达国家金融信托业发展所走过的成功之路和大陆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我们要借鉴国际上金融信托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大陆金融信托业的监管。

(1)强化立法管理。尽快制订《信托业法》等金融信托法律法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金融信托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和准则。

(2)重构金融信托体制。主要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推行信托投资基金和组建信托投资集团。

(3)对金融信托实行专业化管理。金融信托业与银行业相分离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信托和银行分别核算、分业管理、突出信托业的独特职能,开发具有特色的信托业务;第二步是把附属于银行或地方政府的信托投资机构全部独立出来,实行独立自主的企业化经营,如果独立出来有困难,可以改为银行的分支机构。

(4)完善金融信托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

(七)完善金融立法,强化监管手段

我们认为,在金融立法上要把握两点:一是立法可以适当超前。金融法规是金融管理实践的总结,又是金融管理的依据。金融立法的适当超前可以体现法律的规范导向性作用,使金融业的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创立,以及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创新能够一开始就循着人们设计的一定模式,朝着特定的方向发展,减少在摸索中的不确定性和可能付出的代价。欧美和日本正是常常利用立法的超前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加强金融监管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主要监管法规,其他金融法规也是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大陆要建立人民银行为领导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应是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以法律形式确立人民银行在大陆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1995年前几个月《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已颁布,也应当尽快把《证券投资法》、《信托融资法》、《涉外金融法》和其他金融法规推出来,以保证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连续性和统一性。

(八)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间接轨与合作

目前受“金融创新”影响,引发了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国际合作,建立全球性整体化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呼声不断。大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调全球银行监督为宗旨的巴塞尔委员会已拟订的一系列国际认可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我们应了解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采用新的监管手段,以提高大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九)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一是从各部门中抽调具有专业水准,责任心强的业务干部,尽快充实金融监管力量。二是实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到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要经过培训考核,发给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三是结合新的工作特点和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每年坚持对金融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专题培训,搞好知识更新,使金融监管人员保持良好的素质。

综上所述,大陆金融监管的发展思路应该充分体现为:金融法规的制订要有严肃性和超前性;金融监管机构要有统一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内容要有规范性和合法性;金融监管目标要有指导性和科学性,金融监管手段要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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