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dvd专利补偿问题上想到了什么?_专利管理论文

从dvd专利补偿问题上想到了什么?_专利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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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之势咄咄逼人

据媒体报道,日立、松下、三菱电机、东芝、JVC、时代华纳六大DVD技术开发商联盟(简称6C)宣布:它们将向中国的DVD整机生产厂家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向DVD解码器生产厂家征收净售价的4%或每台1美元的专利技术使用费,向DVD光盘征收每碟7.5美分的专利技术使用费,而且限定在2001年3月前缴纳,否则将征收额外的利息。不久前,业内人士和企业家聚首北京,召开了以“中国厂家是否应该向6C购买DVD专利权”为题的研讨会商议对策。研讨会上,“一种不祥的气氛始终挥之不去”。

6C的代表宣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世界上所有从事DVD生产的厂家,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生产。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并制定了完善的专利法,对6C的专利技术应当予以尊重。讨债之势咄咄逼人。

研讨会上,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不该付专利费不存在问题,关键是付多少。虽然6C开发了DVD核心技术,但中国企业在开发DVD市场方面功不可没。而且我国生产DVD所需的关键部件如光头、IC等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将所有的专利费都加在DVD整机生产厂家身上太不公平。

"6C"要的是什么钱?

不错,中国的确加入了“巴黎公约”并制定了完善的专利法,根据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对于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专利法具有它的特殊性,使用了别人开发完成的技术是否应当付费、应付何种费用,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首先,专利技术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通俗点说就是专利权人只有在某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才能在该国家一定的期限内享受专利保护,在中国没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是不能在中国享受专利保护的。而且一项技术在某个国家获得了专利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必然获得专利,授予专利权是一个国家的独立权利,这是国际上公认的基本原则。据查,6C虽然就DVD生产的某些技术向中国申请了专利,但这些专利申请目前还处在审查阶段,尚未获得专利权。既然如此,“专利许可”从何谈起?

其次,判断一项技术是否落入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为依据的,其技术内容的解释又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准的。是否构成专利的侵权行为,不仅看产品的名称是否相同,而且要根据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分析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然后将我们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作一一对比,只有当我们的产品完全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时才构成侵权,这不是仅凭专利权人的口头声称就能确定的。

再次,专利权的使用中存在“权利一次用尽”的原则。这也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对于专利权是否存在“国际用尽”(即在国外销售后再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问题,目前在世界知识产权界尚存在争议,即使在对WTO成员起约束作用的TRIPS协议中也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见TRIPS协议第6条)。根据TRIPS协议规定,每一个WTO的成员国在满足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都可以按自己的方式处理该问题。因此,即使我们加入了WTO,依然可以按照我们的方式执行“权利一次用尽”的原则。所以,如果我们生产DVD整机所用的部件(例如光头、IC等)是从国外进口的,即使这些部件属于专利产品,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当然,在6C就DVD的某些技术向中国申请了专利的情况下,中国的DVD生产厂家并非可以不受任何约束。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按照这一规定,6C的DVD技术如果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并已经被公开但尚未获得批准,它有权要求中国的有关使用者支付适当的费用,但该费用决不是专利转让费或专利许可费。该费用如何支付,在我国的专利法中并未作具体规定,但目前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都等待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再作处理。

所以,6C在其DVD的有关技术在中国尚未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便匆匆逼债,实在是没有道理的。

我们的对策

在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在不违反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护本国利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虽然各国的专利法都以公平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但努力维护国家利益,利用专利制度为本国的产业政策服务,是许多国家的既定方针,也是一个无需掩饰的事实。

美国在其专利法的制定中就明显偏袒美国公民的利益,例如它的“先发明原则”以及“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等,都可以使本国公民在申请专利时获得较外国公民更多的利益。

德国专利局对于一些影响本国民族工业的外国专利申请,例如日本的彩电技术,也采取过拖延的战术,在该技术向德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近10年才予以批准,这10年无疑为德国的彩电工业发展赢得了时机。

为了保护自己的电子工业,日本特许厅在拖延了30年后才批准了美国得克萨斯州仪器公司的集成电路发明专利权。

诸如此类,在国际专利界不胜枚举。在某些技术领域中,如果某一项新技术被国外公司所垄断,有可能对一个国家的民族工业带来灭顶之灾。而在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一项专利技术很可能在10年左右甚至更短的时间便失去保护价值,取而代之的将是更新的技术。如果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所提供的一些合法机会,便可以使国内的企业暂时避开来自国外的巨大压力,获得稍许喘息的机会。

人能为之,我为何不能为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技术强国争相占领的市场。1985年—1999年中国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中,在诸多高新技术领域,国外的申请量已经超过了中国的申请量,甚至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如果我们不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失去这些市场。然而亡羊补牢,犹为未晚。中国的企业家们除了深入学习必要的专利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外,国内外一些大企业的经验也是值得借鉴的。

日本三菱公司设有一个知识产权总部,有工作人员130名,此外,总部还设有一个由30人组成的专利情报中心,专门从事专利文献与信息的检索、统计、研究工作。

海尔集团1987年成立了以总裁为主席的专利委员会,1991年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并有专门工作小组来负责专利文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目前,海尔每天申请1-2项专利,每三天开发一个新产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竞争愈加激烈,一个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如果不充分利用“专利”这个有力武器恐怕是越来越难了。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利用它,我们既可以有力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可以在别人的知识产权面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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