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通知,重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一分业经营相结合,保持长期稳定_承包合同论文

国务院发布通知,重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一分业经营相结合,保持长期稳定_承包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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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通知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通过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真正得到稳定和完善。

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规定义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作了一些具体规定。通知指出,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在此过程中,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保护承包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通知还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地方,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加以引导,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健全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逐步壮大经济实力,从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实力。

通知最后强调,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中央政策;要督促和支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详见今日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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