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杜小丽[1]2008年在《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犯罪被形象地称为“经济毒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犯罪成本低,获利丰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后继性和扩散性,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将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声誉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发阶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被称为“21世纪世界工厂”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如何有效的控制和预防此类犯罪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每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都存在繁简不一、轻重不等的多种社会调整方式。在这众多的社会调整方式当中,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制度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制度的完善制约着整个刑事制度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在刑罚配置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本文拟以此为契机,探讨如何合理重构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系,以更有效的惩罚、预防和控制知识产权犯罪,从而保障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顺利进行。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知识产权犯罪和刑罚配置的概述,为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度的发展脉络及现状,并分析我国现存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之处,即提出问题。第叁部分根据知识产权犯罪及犯罪人的特征分析其刑种选择,并对自由刑、罚金刑和资格刑进行具体配置,探讨各刑种中存在的争议点,即分析问题。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条文设计暨结束语,即解决问题。具体方案设计为:对自由刑不做调整,但谨慎适用;将罚金刑从附加刑上升为主刑,并对罚金刑的数额确定模式、缓刑制度等进行设置;针对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和自然人知识产权犯罪增设不同内容的资格刑。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配置应着眼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既不固守,也不盲从,使知识产权的刑罚配置最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本文主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研究,提出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整套刑罚配置方案。但在写作中本文也力求兼顾刑罚的一般性问题,以期对其他类型的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提供一定的参考。

徐海波, 童伟华[2]2017年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反思与重构——法经济学视域下的逻辑展开》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结构仍然欠缺科学性与合理性。受刑事政策和刑法价值的樊篱束缚,已有的研究大多存在一种局限性,即片面追求公平,而忽略刑罚制度的经济意义。立足于法经济学视域,用经济犯罪刑罚的成本-收益理论来切入分析,就能够发现:对于轻微经济犯罪,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规制缺乏经济性;刑罚效益较大的财产刑尚未得到充分关注;资格刑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刑罚效益较高,但还设置得比较少;对大多数经济犯罪而言,适用死刑有悖于经济性。在法经济学视域下重构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应当在刑事政策和刑法价值的基础上融入刑罚经济理性,对轻微经济犯罪减少配置短期自由刑,逐步提高财产刑在经济犯罪刑罚中的地位,继续完善经济犯罪刑罚中资格刑的设置,并在经济犯罪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吴玉萍[3]2014年在《食品安全犯罪之刑罚配置——以民生刑法为视角》文中指出在民生时代,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应当以民生刑法为指导来进行配置。在刑罚配置强度的确定上,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配置以国家刑法为导向,在定性错误的基础上强调重刑,存在诸多弊端;根据民生刑法,应当运用社会控制模式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刑罚,顺应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逐步实现刑罚的轻缓化。在刑罚配置种类的完善上,根据民生刑法,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将货值金额作为罚金刑的适用基准,采用倍比罚金制,提高罚金数额,设定最低数额,对犯罪单位配置较犯罪自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高的罚金数额;根据民生刑法,应增设与食品安全犯罪相配的资格刑刑种,这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需要,是禁止令的改革方向。

龙美君[4]2016年在《论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犯罪是指犯罪人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采用智能、隐蔽等的复杂的犯罪手段,实施侵害社会经济关系,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主体多样、形式复杂、客体复杂,具有多重违法性的特征,是典型的法定犯。在我国,对经济犯罪范围的界定有叁种观点,即宏观经济犯罪观、中观经济犯罪观、微观经济犯罪观。经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微观经济犯罪观很好的揭示了经济犯罪的本质。因此,关于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采取微观经济犯罪观,即只包括《刑法》分则第叁章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是指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中各类刑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的立法配置,它具有惩罚功能、预防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和教育功能。然而,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的配置存在诸多问题,就自然人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而言,经济犯罪的生命刑仍然少量存在,而保留生命刑刑不符合当今国际刑罚发展趋势;财产刑地位低下;罚金刑和没收财产规定的却过于笼统,无限额罚金制适用太广泛,造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没收财产规定不明确,司法操作困难;资格刑种类单一,对于遏制和预防经济犯罪极为不利。对单位经济犯罪刑罚配置来说,单位经济犯罪刑种单一,不能有效应对严峻的单位经济犯罪态势。纵观国外刑法对经济犯罪的立法,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死刑基本上都不适用于经济犯罪,这些国家的刑罚侧重点在财产刑和资格刑;罚金可以普遍可以作为主刑适用;资格刑的种类具体且繁多,普遍作为附加刑存在;许多国家还对单位犯罪配置了种类丰富的资格刑。针对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出现的问题,从本国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国外优秀立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对自然人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而言,我们应当全面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完善财产刑的适用,提高财产刑地位,缩小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范围,引进日额罚金制等,完善自然人资格刑,如,增设禁止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资格刑等;对于单位经济犯罪刑罚配置而言,我们应当完善单位犯罪刑罚配置,增设对单位经济犯罪的资格刑等等。

万国海[5]2008年在《论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行刑法典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因而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和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应当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削减死刑配置、减轻自由刑配置、完善财产刑配置、增设资格刑配置以及改善法人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以期达到既降低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量又收到良好预防效果的目标。

何军兵[6]2016年在《罚金刑立法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罚金刑是当前世界各国轻刑化趋势下刑罚配置的必然选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罚多样化、人性化的结果,在刑罚系统中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世界各国,罚金刑的立法配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要保证罚金刑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则必须保证罚金刑立法协调。罚金刑的立法离不开刑罚的本质,应该符合罚金刑的刑罚目的,以罪刑均衡原则为罚金刑立法协调的依据。罚金刑的立法协调是罪与刑的协调,这即是罚金刑的立法内容的协调。罚金刑立法本身是一个系统,有自然人犯罪罚金刑立法配置与单位犯罪罚金刑立法配置两大部分,以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数额等元素为重要成分。同时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组成财产刑系统,与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等组成刑罚系统。刑罚系统与罚款等行政处罚又是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且是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根据系统的整体性原理与结构功能相关律,罚金刑立法应该与没收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罚款及其他法治系统、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协调,并形成有序的结构。这即是罚金刑立法形式的协调。犯罪与刑罚都具有阶梯型,即层次性,这恰恰契合系统论的层次性原理。根据系统论的层次性原理和整体性原理,以及刑罚的本质及特点,刑阶是罚金刑立法协调的参照系,且在刑罚系统、法治系统及整个社会系统中,是连结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自由刑和生命刑等主刑及罚款的纽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罚金刑在我国刑罚配置中也当然越来越受到重视。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以来,罚金刑立法在我国刑罚配置范围在不断扩大。现行刑法除了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配置罚金刑之外,其他七章中都有犯罪配置罚金刑;罚金刑的适用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从1979年刑法仅23个罪名适用罚金刑,至今已扩展至220个罪名之多。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立法者已认识到罚金刑在刑罚中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具体刑罚配置上,纵观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的立法配置,罚金刑的立法协调性问题非常不容乐观,有关罚金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数额方式等都存在不协调问题,同罪不同配、轻罪重配、重罪轻配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存在罚金刑的配置更重的犯罪而性质更为严厉的没收财产刑却配置在更轻的犯罪中的混乱问题,即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立法不协调;存在性质相同、主刑配置同一的犯罪,罚金刑的配置却差别巨大的问题,即罚金刑与主刑立法不协调;存在罚金刑的数额还明显低于处罚程度更低的罚款数额的不正常现象,即罚金刑与罚款的立法不协调。罚金刑立法的不协调严重影响到罚金刑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制约了整个刑罚系统的功能。因此,应根据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罪刑均衡原则以及遵循罚金刑刑罚目的的立法要求,将所有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依托一定财力的犯罪、在犯罪中实际获益或意图获益的犯罪等一律配置罚金刑,从而实现罚金刑适用范围的协调;根据系统论的结构功能相关律理论,对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进行组合,将低刑阶犯罪中属于贪财图利性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动机或目的的犯罪、依托一定财力的犯罪配置“并处或单处罚金”,将属于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犯罪配置“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将属于在罪状中没有明确贪财图利性的一般性犯罪配置选处罚金制,将较高刑阶中属于贪财图利性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依托一定财力的犯罪、涉黑和涉恐等犯罪配置必并罚金制,将属于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犯罪配置得并制罚金刑;根据系统论的层次性原理,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实现限额罚金制刑阶、倍比罚金制刑阶、罚金刑与主刑刑阶的有效衔接;厘清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不同功能,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刑阶的犯罪配置没收财产刑,对于其他需配置财产刑的犯罪,宜配置罚金刑;取消无限额罚款制,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数额方式一致;根据系统论的整体性、层次性原理及结构功能相关律,对所有单位犯罪的单位主体一律配置罚金刑,而其责任人主体则参照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配置,确立单位犯罪的罚金刑数额的刑阶体系,并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立案标准的比值来确定罚金刑数额的比值,从而确定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刑阶,实现单位主体罚金刑、单位责任人主体罚金刑与自然人犯罪罚金刑立法协调。按照上述建议配置罚金刑,既实现了罚金刑立法自系统的协调,同时又实现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外系统的立法协调;既实现了罚金刑立法形式的协调,又实现了罚金刑立法内容的协调。

万国海[7]2007年在《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界定经济犯罪和刑事政策这两个关键性概念为起点,来展对开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论述。其后依次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梳理和国外经济犯罪的借鉴、经济犯罪的立法政策、经济犯罪的刑罚政策、经济犯罪的司法政策、经济犯罪的预防政策的论述。兹分述如下:经济犯罪和刑事政策是本文两个关键性概念,而学界对这两个概念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通过历史考察认为,无论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现象,还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概念,都是最近一百多年出现的。“经济犯罪”作为一种观念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经济犯罪观念的产生与发展,与奴隶制社会经济基础和封建制社会经济基础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经济犯罪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侵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危害较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其涵盖具体罪名的范围只具有相对意义,从经济犯罪的历史发展来看,经济犯罪领域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过程是不间断的,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犯罪系统中的罪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相应变化,不能以机械的眼光看待经济犯罪的概念。刑事政策也是一个聚讼不休的概念。自19世纪初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刑事政策研究的历史几乎成了刑事政策定义不断添附的历史①。然而,通过纵览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本文认为,人们对刑事政策的基本理解其实只有两种:一种是古典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一种是现代的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古典刑事政策强调的是通过对刑罚人道的、合理的运用来打击和控制犯罪,还没有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去思考犯罪的应对之策。确切地说,古典的刑事政策仅仅是一种刑罚政策或刑罚运用的策略与技巧。它的主要任务被设定为检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古典刑事政策被统摄于刑法学研究之下,成为刑法学辅助知识的刑事政策,除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提供一些策略和技巧方面的建议外,它没有跳出刑事古典学派的固有框架。现代刑事政策是对古典刑事政策的继承和超越,除了刑法以外,现代刑事政策强调综合运用刑法学以外多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成果来研究反犯罪的对策,刑事政策首先是一套价值,即关于人与社会、关于犯罪及其处理的基本观念、态度与取向。其次,它是一套具体操作性的犯罪处理与预防的策略与艺术,凡一切有助于对付犯罪的战略战术、方针原则、制度体系及措施手段,都可包容在其中。在坚持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所谓刑事政策就是国家为预防犯罪、遏制犯罪以保护社会、维持秩序、实现正义,在法治的原则下制定并实施的策略、方针、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总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主要方面可以集中概括为四个方面:1、急剧犯罪化,不断扩大经济领域的犯罪圈;2、崇尚重刑,法定设置偏重。3、以“运动”方式严打整治经济犯罪;4、功利色彩浓厚,突破法治界限。美、德两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集中代表了两大法系国家遏制经济犯罪的对策和经验,可资我国借鉴。本文通过回顾两国经济犯罪的立法史,简述了两国同经济犯罪斗争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经济犯罪的立法政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重点阐述了经济犯罪立法政策中的叁个问题:1、经济领域的犯罪化问题;2、法人犯罪的犯罪化问题;3、经济领域非犯罪化问题。指出在充分照顾经济犯罪自身特点的基础上,经济领域的犯罪化应当谨慎进行,在刑法同其他非刑事法律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最后性原则。在刑法介入经济行为上,既不要人为地设定禁区,也不能迷信刑罚在经济领域的威胁功能,在我国,要防止刑法的过度介入而造成抑制经济发展活力的不良后果,合理地划定犯罪圈。经济犯罪的刑罚政策是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中的核心。本文分别论述了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报应论、功利论和并合论的理论根据,强调刑罚配置应当遵循均衡、经济、谦抑这叁个原则,通过对各刑种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中的功能和地位分析比较,并在借鉴国外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上的基础上,对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了客观评价。提出了我国经济犯罪立法应当在刑罚配置方面如何完善的建议,即:削减死刑的配置、减轻自由刑配置、改善财产刑配置、增设资格刑配置、完善法人犯罪的刑罚配置。在经济犯罪的司法政策中,本文着重论述了以下叁方面的问题:1、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判断问题;2、经济犯罪认定过程中非刑事法律适用问题;3、经济犯罪的刑罚裁量问题。由于经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经济犯罪形态的多样性,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判断难问题。在认真分析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判断难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判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在理论上的一般标准,并对此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提出了判断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总体上来说,对于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的判断应当遵循有利于犯罪人的原则而从严把握。非刑事法律在刑法领域中的适用问题,在经济犯罪的认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的问题,需要理论上予以回应。本文认为,在认定经济犯罪过程中,在具体刑法法条导引下而适用的非刑事法律,实际上是立法者为避免刑法法条的膨胀和照顾到刑法适应性,而在刑事立法上借用非刑事法律的结果,因此,在经济犯罪认定过程中适用的非刑事法律,其本身已经成为刑事法律的一部分,非刑事法律的解释和时间效力自应遵照刑事法律适用的规则。在经济犯罪的刑罚裁量上,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一是法外施恩,轻纵经济罪犯;一是从重处罚。这种做法极不利于司法的统一,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相比于国外,我国对经济犯罪的处罚相对较重。因此,本文建议,鉴于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可以从整体上降低对经济犯罪适用的刑罚量,应当高度重视财产刑、轻度自由刑和非刑罚手段的适用和缓诉、缓刑等制度的运用,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尽可能地减少死刑和长期自由刑的适用。经济犯罪的预防政策是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刑罚措施在所有反犯罪的手段中处于次要位置,是迫不得已而用之,如何预防经济犯罪在整个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明确预防经济犯罪应当确立的基本观念和分析滋生经济犯罪原因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构建预防经济犯罪两道防线的设想。一是构建经济伦理防线,突出道德在预防经济犯罪中的基础性作用,在预防公司、企业犯罪上,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企业的自律,制定并实施企业守法计划,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诱致和强制(利益激励机制与利益约束机制)是为我们培育市场经济伦理的两种手段,通过这两种手段强化市场主体的道德观念和诚信观念,让缺德的市场主体无法生存。二是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杜绝经济犯罪案件的行政化处理现象。在遵循刑事优先、一事不再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对策:1、建立行政执法过程中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现机制;2、细化和补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相关法律;3、突出检察机关的地位,明确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职权和职能;4、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监督。总体言之,本文认为,应当在坚持现代刑事政策的理念、原则、价值取向的基础上,理性地审视和检讨我国现行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的实际状况,调整和改善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张应当成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努力方向。

闫利国[8]2014年在《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腐败是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共同的敌人。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呈现出范围扩大、案值升高、易发多发等特点。严峻形势面前,我国采取了空前严厉的态度,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具备的刑罚恐吓、威慑功能也几乎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中发挥到极致,但控制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理想,需要我们从制度的角度进行反思。作为一种有效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渊源和有效方略,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的控制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其刑法理论的发展和更替以及理论立场的选择,无不与刑事政策息息相关。职务犯罪的控制效果如何,更是离不开正确的刑事政策的指导。基于此,本文从现有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出发,采用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共13万余字。第一章是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界定及概述,主要是界定刑事政策、职务犯罪以及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叁者的概念,并分析探讨职务犯罪的成因以及成因对实践中应采取的刑事政策的影响,旨在通过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提出本文的论证基础。在概念的评析方面,通过比较相关理论学说,厘清了概念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提出了本文主张。同时,从社会因素、个体因素、文化因素和法制因素四个方面,对职务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归纳分析,认为刑事政策应当以职务犯罪的成因为基础拓宽视野,立体构建应对措施,强化职务犯罪处遇措施的教育感化功能。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场,即:持续强化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理念,适当拓宽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调整范围和幅度,充分发挥职务犯罪司法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能动作用,有效兼顾刑事政策中的刑法人道思想。第二章是职务犯罪的立法政策,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的犯罪化的标准,也就是职务犯罪圈的划定问题,以及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正当性、影响刑罚配置的因素等问题。在简要分析刑法需要介入的情形和其他犯罪的设罪标准的基础上,本章研究提出了对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化的六类促进因素和叁类制约因素,认为职务犯罪领域犯罪圈的扩大有深厚的政治、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职务犯罪领域内的犯罪化也必然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主流。针对职务犯罪领域的犯罪圈扩大化趋势,以贿赂犯罪为例,初步探讨这一趋势对贿赂犯罪立法的影响,提出了笔者的意见建议。在职务犯罪立法中的刑罚配置研究方面,通过评析报应论、功利论、并合论与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正当性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基本立场。同时,立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章研究分析了影响职务犯罪刑罚配置的六类因素,认为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要以报应为基点,以功利为追求,兼顾刑罚的公正与效益。最后,本章提出了对我国职务犯罪刑罚立法四个方面的调整建议,即逐步废除死刑设置,完善自由刑设置,完善财产刑设置,增设资格刑设置。第叁章是职务犯罪的司法政策,主要是对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概念、作用,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由于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叁个环节,为方便阐述,本章从工作职责分工的角度,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务犯罪司法政策作了初步梳理,分析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九类职务犯罪司法政策、人民法院的叁类职务犯罪司法政策,并对其内容进行了简要概况。同时,本章还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进行了简要评价,认为目前有严厉惩处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偏差、狠抓大要案中存在放纵小案的弊端、坚决慎重过程中存在过于谨慎的误区等六个方面的不足和偏差,影响了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最终落实效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现有职务犯罪司法政策的改进建议,即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重点反腐与全面反腐并重,鼓励群众举报与强化安全保护并重,整合内部资源与强化国际协作并重,等等。第四章是职务犯罪的执行政策(行刑政策),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概念、内容、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现状及简要评价、对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调整建议等内容。在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具体划分方面,本章将其确定为职务犯罪的监禁刑执行政策、职务犯罪的社区矫正执行政策和职务犯罪的死刑执行政策,并对其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在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方面,通过对刑事执行政策的基本立场转换沿革的梳理,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的执行政策应选择分类弹性立场的观点。在对我国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现状进行简要评价的同时,本章也对未来职务犯罪执行政策的应然走向和完善也进行了分析。第五章是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主要是探讨了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内容、功能和意义,并对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的评估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具体建议。通过对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内容、价值的分析,本章提出了评估工作在提升职务犯罪刑事政策品质等六个方面的积极意义,并进而指出了目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理论对评估实践的指导严重不足、评估主体存在依附性和单一性、评估标准过于注重犯罪控制、评估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等现实困难和问题。在梳理问题存在原因的基础上,笔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改进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建议,包括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完善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的标准和方法体系、构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刑事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等等。

陈济新[9]2014年在《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分析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极大的破坏力,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刑罚应发挥其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打击经济犯罪,以保证经济秩序平稳健康的发展。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在我国刑法中还不能完全发挥刑罚对于经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功能,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因此,应对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完善。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体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明确经济犯罪的概念。为使文章有明确的研究对象,该部分将明确本文的经济犯罪概念及范围,从经济犯罪概念的源头出发,厘清经济犯罪概念的发展脉络,介绍经济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本文采狭义经济犯罪概念,即所要研究的经济犯罪仅为我国刑法第叁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部分,探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基本理念。刑罚配置需要符合刑罚的目的,本文将从报应论以及预防论出发,论述进行经济犯罪刑罚的配置所应达到的刑罚目的。刑罚配置也应坚持一定的原则,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应坚持罪责刑相当原则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刑法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状况。总结我国经济犯罪刑罚配置总体特点,以及各个刑种在经济犯罪中的配置特点,分析现行刑法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不足及原因。第四部分,提出经济犯罪刑罚配置体系完善的建议。通过上一部分的分析,在刑罚轻缓化趋势的指导下,通过各个刑种内容的完善,以及各刑种之间关系的重构,完善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

倪永红[10]2003年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结构所决定,经济犯罪成了当今世界一个具有国际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刑罚是刑法的“灵魂与思想”,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进行探讨无论在法理研究上还是司法现实中都极具意义。本论文采取“小经济犯罪”的概念,从配刑根据、原则入手,对经济犯罪的立法配置与司法配置进行了探析。 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国家功利性是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首要本性所在,但是功利必须以报应为边界,在经济犯罪配刑中报应限制着对功利的追求。基于经济犯罪类罪的特点及刑罚配置的阶段性要求,笔者将均衡性原则、谦抑原则确定为经济犯罪的配刑原则。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就是在报应或功利抑或二者兼顾的思想驱使下配刑原则的践行。对均衡性的追求源于人类植根于精神本能中对正义的永恒渴望,而谦抑原则之确立作为一种理念,不仅在“经济犯罪圈”的范围上,而且也在刑之配置上牵引着立法者与司法者,使罪刑均衡建立在尽可能轻缓的刑罚基准之基础上。自然科学的属性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我们无法设计出一个精确的公式来实现经济犯罪立法与司法的均衡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无所作为。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立法比较之基础上,笔者对影响立法与司法配刑的若干因素进行了思考。指出追求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不能脱离整个刑罚体系的背景来理解。经济犯罪的处罚只能以既有的罪刑关系为参照系。由于经济犯罪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因而财产犯罪与其具有可类比性。无论哪一个朝代,对财产犯罪都有相应的制裁方式,这种刑罚配置最初源于追求公正的朴素报应观。而对不同犯罪处以何种程度刑罚的方式一旦产生后,又为后来的立法与司法树立了“范例”,历经不同时代具有“约定俗成”的相对稳定性。当新的犯罪形态出现时,立法者意念里总会寻找与之相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似的既存犯罪作参照,比较社会危害性的轻重配置相应刑罚,以维持整个刑罚体系的均衡性。同时,在司法断案时,罪刑均衡成为法官的内心理念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会考虑相似案例的判决从而寻求量刑上的均衡。 然而,现实的世界经常背离我们的理想。从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的现实配置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在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现实透视之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之策。从总体上说,立法完善应由“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向“严而不厉”的结构转变。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建立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减少死刑在经济犯罪中的分配:增设资格刑及完善罚金刑制度:确定重罪、轻罪标准。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刑罚司法配置的首要方法是确立经济犯罪的量刑基准。对经济犯罪的量刑基准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以经济犯罪数额为基础建立经济犯罪量刑基准;另一种方式是实证的方法,设置“量刑指导委员会”,对法定刑运用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确定具有司法约束力的抽象个罪的量刑基准。从而为刑罚正义的最终实现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配置问题研究[D]. 杜小丽.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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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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