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几个重要关系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几个重要关系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几个重大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关系论文,论我国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正确处理国有公司制中法人财产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对国有企业财产关系的改革和调整都高度重视,研究和探讨法人财产制度的文章不少,而在实际的改制过程中也把主要精力放在财产制度的创新上。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可是,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创设和运作均重视不够,特别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性质来设计法人治理结构不够,一些地方甚至以为实行公司制就只是建立法人财产制度。还有些地方的公司制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不规范,基本上沿袭了以往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了一个新的“摆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一来,公司制在一些地方走调走样,制度创新未能充分发挥效力,改制后没有明显变化,有的还出现新的亏损和浪费。由此可见,能否正确处理好法人财产制度与法治理结构的关系,是一个关系法人公司制度可否规范运作的大事。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企业法人制度应包括财产创设与财产利用两个层面,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这里,财产创设是基础,一个法人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财产,它就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就没有能力和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去参与经济活动并承担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便会流于形式。所以,财产基础确实是极为重要的。然而,财产基础并不是公司制的全部,投资者创设法人财产的目的是有效利用,即比投资者自己直接利用财产有更高的效率。否则,就毫无意义。因此,财产利用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制度创新的生命力之所在。那么,法人财产创设后,如何去有效地组织利用呢?当然就要靠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性运作了。因为只有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体现法人组织的意思,对法人财产的利用作出尽可能合理的决策。此外,也只有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协调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法人财产的运行进行应有的监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如果说,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只是法律对国有公司法人财产的初始界定的话,那么,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则是对公司法人产权的继续界定和调整。这种继续界定是一种动态性的经常性调整,它要根据企业外部经济环境的状况和企业内部要素结合状态及时进行调节,使法人财产的运行始终处于高效的状态。从这里便可看出,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是法人公司制的经常性工作,千万忽视不得。实践表明,要使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是要抓住“规范运作”这个环节。所谓规范,就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合格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聘合格的经理层,并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担负起各自的责任。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里的关键又是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层受聘于董事会,统管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自主权,并接受董事会的监控。实践表明,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这种制衡关系,是最终保证现代公司高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但目前我国公司制度改造过程中,流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或总经理兼董事长的作法,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是有偿委托的代理关系。二者的性质和功能不一样,其人选产生的途径也不一样。如果将二者合二为一,这就混淆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实际是取消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控,必然出现“内部控制人失控”的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流失。有鉴于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必须分设,并严格按法律规定运作。

二、正确处理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公司制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化大商品生产的财产组织形式,必将涉及到对所有制关系以及由所有制关系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调整。这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反映得最明显的是企业内部“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这是反映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一个重要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应该是“新三会”与“老三会”的有机结合,而不能相互排斥。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有机结合?我认为,主要应该处理好党委会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以及职代会、工会与股东大会的关系。

首先,从前一组关系来看,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是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是企业的法定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上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这里,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只存在支持与保证的关系。作为企业的党委会,要重点抓好董事会中党员董事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他们规范地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保持共产党人的高贵品格,以影响和带动董事会一班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同时,党委会还应对党员董事进行纪律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有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就要在党内进行教育和处分,严重的还要建议股东大会和法院给予必要的行政或刑事处分。党委会除了做好党员董事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外,还要配合董事会和经理层做好企业内全体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帮助协调好员工与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关系,以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完成。而作为公司董事会,应主动争取党委会的支持和配合,一方面在组织体制上可设立非股权董事,由党委会负责人作为非股权董事进入董事会,代表党委会对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应建立与党委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董事会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情况,争求党委会的意见,凡属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的、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符合企业员工合法要求的建议和意见,都应积极采纳。对有些建议一时无法或不能及时采纳的,应向党委解释说明,以求得理解与支持。另外,再以公司监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看,二者都负有监督企业的使命,总的方向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察权限上却有较大区别。党委会的监督对象是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董事、党员经理,其监督内容又主要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纪律以及个人作风等问题。总的说来,党组织的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其监察工具一般是党内组织与纪律手段。而监事会的监督却与此有较多不同。监事会也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大会独立执行监督职能,对股东大会全面负责。其监督对象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监督内容只限于企业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并以企业的法定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准绳。同时,监事会的权限也较大,不仅可要求董事会报告情况、查核企业帐册,还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汇报监察情况,并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或其它经济惩罚的建议。可见,监事会的监督是经济监督,其监察工具主要是行政组织手段和经济与法律手段。当然,经济监督与政治监督总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经济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变成政治问题。所以,监事会的经济监督需要与党委会的政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结合的途径有这样几条:一是召开列席会议,双方召开的监察会议,凡涉及到党员董事或经理的工作和经济问题,每方均可列席对方的会议,并参与意见;二是召开联席会议,凡涉及调查和处理党员董事或经理的重大问题,双方可联合办案,共同调查,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意见;三是召开质询会议,双方如果在处理党员董事会或经理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召开质询会议,任何一方都可向对方质询被检查对象的情况或案情,并提出本方的看法和意见,开展讨论或辩论,以得出正确的处理方案。如果分歧很大又很难求得统一时,双方可上报各自上级部门裁决。

其次,从职代会、工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来看,在国有公司制企业里面这实质上是所有者与劳动者(员工)之间的关系。这里因为公司制企业一般是合股式的经营,是多种经济主体共有的企业,已经不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了。这样,本企业职工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无权对别人所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职代会(或工会)原在本企业处于决策权力机构的地位,就要在相当程度上让位给股东大会了。当然,职代会和工会仍然还是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机构,而且与股东大会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是指这两个权力机构的职权内容,都涉及到企业大政方针的确立、经营决策的制定、企业领导的任免和企业利益的分配等。此外,又有明显的区别,即两个权力机构的性质不太一样。股东大会是投资者即股权持有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职代会和工会则是代表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可以说,前者是以财产权利为主的机构,后者则是以劳动权利为主的机构。二者各有其不同的任务,相互是不可替代的。但二者并不是根本对立的,通过协调,是可以协同运行的。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全体员工都已入股,且又未向社会招股的公司企业,其股东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合一,由股东大会兼行职代会的职能。但各自的常设机构即董事会和工会则应分设,独立执行各自的任务。二是公众性的公司企业即向社会招股的公司,必须实行股东大会与职代会分设的制度,并根据生产资料混合所有的情况,重新调整和划分职代会的职权范围和内容,例如选举对象由以往选举厂长经理调整为选举本企业的股权董事和非股权董事,管理权限由以往对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人事奖惩办法行使表决权为质询权等。在活动方式上,股东大会和职代会的年会可以结合在一起召开,有些议程可以共同进行,如听取董事长和经理的工作报告。有些议程则应分别进行,如讨论议案、报告以及大会表决等。

三、正确处理国有公司制企业资本产权与劳动产权的关系

改革以来,特别是国有企业进行财产关系方面的改革,确立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人们对资本高度重视,对“资本雇佣劳动”也在很大程度上予以认可。我以为,这都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效率经济,从经济循环的角度看,是一种资本推动的经济。而问题却是强调资本的呼声几乎完全淹没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声音,劳动者主体地位在下降,劳动者感到失落,对改革淡漠甚至出现抵触情绪。这个问题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始终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如债务包袱过大、企业冗员过多、经济效益过低等,如果单纯靠“资本雇佣劳动”是很难彻底解决的,还得要靠全体员工的创造力。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辉煌的成就,就是因为这种改革确立了农民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地位,全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国有企业的改革也是如此,如果得不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改革是很难顺利推进的。更何况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出现“内部控制人失控”现象,少数经营者在大肆侵吞国有资财时没有遇到什么人的抵抗。这确实令人十分忧虑!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认为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实行资本产权与劳动产权相结合的原则。其具体内涵是,劳动产权应参与企业剩余分享,进而建立国有企业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权。这就意味着不能把企业的全部剩余(指利润)全归到资本名下,而要承认劳动产权应有的主体地位。首先,这种结合是符合马克思劳动价值原理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资本对经济增长具有某种层次上的推动作用,但仍是以劳动的原动力为基础的。劳动创造了资本,可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却被自己创造的资本主宰和奴役。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运行的,劳动创造的资本应该直接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也就是劳动可以推动资本、控制资本和运作资本,当资本的主体。毫无疑问,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结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符合马克思当年曾提出的“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构想。我认为,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从资本主体的角度讲的,因为他已明确了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前提。合乎逻辑的解释,应该是从劳动产权来界定个人所有制,即劳动雇佣资本,以劳动为本。当然,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要全面实现劳动雇佣资本尚不可能,但实现劳动产权与资本产权的结合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我国曾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有相当一部分(指应分配的工资和福利而未分配给劳动者)积累转化为国有资产。据估计,我国1978年前国营工业部门的实际工资水平比理论工资水平低40%。如果把这部分资产界定为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权,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用这部分收益来解决企业福利、企业养人、企业保险和企业后勤等问题,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增强企业的内向力。而且这种改革没有损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反而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障和增加,于是就会得到职工们的拥护和支持。这样,社会总福利增加了,社会成员福利水平提高了,社会主义的目的也就逐步达到了。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公有制,说到底,就是要使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改善,福利水平提高,大家共同富裕。而大家共同富裕是通过劳动来达到的,很显然这就必须承认以劳动产权为主导。再次,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人失控”现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自然是要强化对经理人的监督。前面我们谈到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来解决监督问题,实现财产的有效利用,但这基本上是从资本主体的角度来设计的。由于所有权与占有的全面分离,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外部,其监督总是有限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内外一些大的公司才会出现“内部控制人失控”的问题。只有当产资本产权与劳动产权相结合,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参加企业剩余的分享,那么,企业全体劳动者才会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全面抵制侵占企业剩余的“内部控制人失控”的行为,使经理人行为时刻置于劳动者的产权监督之下。总之,“产权是道德神”(孟德斯鸠),在产权不明时,是谈不上道德准则的;而当产权不全时,同样也无法形成一个健全的道德准则。对于社会主义国有公司制企业来说,只有从资本产权和劳动产权两个方面对经理人行为进行监督,才能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经理人道德规范,真正确保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正确处理现代企业制度创新与科学管理的关系

国内外无数事例表明,现代科学管理对于企业制度创新是极为重要的,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可有效解决大规模企业的组织协调和控制问题。社会化的生产需要有组织地进行,而且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组织和协调就越重要。我们知道,企业制度创新,实行法人公司制,是现代化大商品生产的需要。这种大企业进行的大生产有这样几个特点: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生产技术复杂程度增大;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缩短;智力劳动对劳动生产率的贡献份额越来越大;生产的日益社会化使生产协作关系更趋复杂化;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日益广泛等。面对这种新的情况,如果不建立与此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企业的大生产活动就无法协调发展。这些年来,国际上一些大公司广泛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数理经济方法和行为调控方法进行企业管理,实现了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组织、协调和控制,使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出了很好的整合作用,这就是有力的证明。当然,这种大生产也孕育了新的管理,推进了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进程。

第二,可有效适应法人治理机构的组织管理。我们知道,法人治理结构是关系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的目的是既保证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有较大的经营和管理权力,且出资者(所有者)又不致失去对经理人员的最终控制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出资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给予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从而保证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长久化。然而,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内部却是处于一个动态过程,并不是那么刻板和固定不变的。这里,最明显的是,现代公司制企业都要依据本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如事业部组织制、项目组织制、矩阵组织制等等,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设置这些具体的组织体系,就是一种管理行为,是企业的组织管理,它使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治理更为实在,更为及时,更为有效,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目的的实现。此外,法人治理结构所形成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也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为了使这种变化不脱离法规的制约,不脱离法人治理结构的监控,这也需要严格管理,及时进行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的组织协调。总之,管理尤其是组织管理对于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保证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可有效组织现代市场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资产的运行已改变了原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管理模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国有企业通过改革,建立法人制度,国有资产转变为企业的法人财产,国家作为出资者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直接支配(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如何运用好所掌握的终极所有权(可理解为股权),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新课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管理创新。要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划分不同的类型(如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国有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等),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搞好国有股权管理,包括国有股权设置的管理、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国有股权运作的管理和国有股权收益的管理等等。

以上可见,制度创新与科学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它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两个轮子,二者只有同时驱动,才能带动企业步入正常且高效运行的轨道。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在本质上是一个适应社会化大商品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发展,而有效整合(含配置、组织、调控之间)企业各项资源,以达到企业价值生产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体系。在这里,以产权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只是企业有效进行资源整合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但不是唯一的、充分的条件,这就是说,如果产权关系不明晰,从总体上看,是不可能长久有效地实现企业各种资源有效的整合的,但产权关系明晰后也未必一定能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这里用了“一定”这个词,其意思是指企业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一个在多因素影响下动态的创造性过程。既有产权因素,又有人的因素,还有技术因素。所以,这个创造性过程的实质就是管理。产权明晰的本身就是对产权的管理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而把产权因素与人的因素和技术因素组合起来,进而形成一个制度体系,达到企业的目标,这又是一个系统的大管理过程。如果否认科学管理的重要性,那如何解释在同样的产权制度下,有的企业经营得好,而有的企业则经营得差,甚至破产倒闭这种国内外都普遍存在的现象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产权清晰与科学管理就如“鱼和水”的关系一样,是互相依存,共为一体的。产权清晰的目的就要靠科学管理才能最终实现,而科学管理又需要通过产权清晰来提供财产制度的保证和动力。只有确立起了这样一个认知,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上才能真正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全面领悟其真谛而少走弯路。

标签:;  ;  ;  ;  ;  ;  ;  ;  ;  ;  ;  ;  

论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几个重要关系_法人治理结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