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货币体制改革与经济结构变化--兼论张家山汉简中的“货币法”问题_刘邦论文

汉初货币制度变革与经济结构的变动——兼谈张家山汉简《钱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结构论文,变动论文,货币论文,制度论文,汉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6)03—0105—10

西汉前期货币制度的变动经历了三个阶段:刘邦称帝之初,沿用秦朝货币,旋因“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1]1152;吕后二年(前186),“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1]97,99。到汉文帝五年(前175),“为钱益多而轻, 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1]1153。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根据应劭的解释,这是关于铸造假钱和假黄金的惩处规定,只是对汉文帝货币质量法律规定的重申,没有涉及钱币铸造权问题①。汉武帝时代将铸币权收归国家,直到由上林三官统一铸造发行五铢钱,汉代货币制度才稳定下来。关于汉武帝时代货币制度的变革,人们论述甚多,本文只讨论刘邦到文帝时期的币制变动问题。

关于西汉前期币制的变动,因为资料的限制,在目前所有论著中只是简单地一语带过,没有深入的分析。2001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及相关法律公布以后,立即引起学者极大的关注,对其内容作了相应的探讨②。但是,就目前发表的成果来看,学者们对汉初货币制度的研究只是局限于对《二年律令》解释的层面,对其变革的原因和作用缺乏基本的分析,也没有指出其时效性;更没有将西汉前期的货币制度与当时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动联系分析,故为此文,以补充前贤时哲的不足。

在讨论汉初货币制度变动之前,首先要对秦朝统一货币制度与经济结构变动的关系作一个必要的说明。

《史记·平准书》谓“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即统一以后,币分二等,黄金为上币,以溢为单位(二十两为溢);以铜钱为下币,重为半两,文、重一致;货币的铸造和发行由国家垄断。原来形、质各异的战国货币至此退出流通领域。这些众所周知,无须多说。关于秦朝统一币制的历史意义,现代史家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货币统一以后,改变了战国时期各国货币形制、质量、重量、单位各不相同的状况,简化了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换算等环节,避免了货币换算的困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便于赋税的征收③。这固然正确,但并不全面。且不说秦朝统一币制的实践结果如何——即是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全国经济交流,就以理论上的逻辑分析而论,统一币制和商品经济发展之间也不一定有必然联系。这一方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取决于经济结构的特点。从制度施行的主观目的来说,如果秦始皇是为了便于全国商业贸易而统一货币,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得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结论;但如果是为了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控制,打击各地工商业主的牟利行为,把货币统一作为加强中央集权措施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控制经济资源的手段,那么,统一货币则未必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秦朝统一货币的目的是后者而非前者,其目的是要用秦国的经济模式统一六国的经济发展,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效果上,都沉重地打击了私营工商业。

六国和秦国经济结构的最大不同是私营工商业发达,无论是贵族还是地方豪强几乎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山川林泽等经济资源,在长途贩运、贱买贵卖的同时,经营矿冶、煮盐、畜牧和经济作物种植业等商品生产。而秦国从商鞅变法以来,一直抑制私营工商业,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小于六国,《史记·货殖列传》所列举的战国以前的商人、手工业者没有一例是秦人就是明显的例证。其原因,除了秦国厉行抑制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以外,主要还在于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等自然资源,吏民均没有使用山川林泽的自由,无法像六国那样便利地从事诸如煮盐、矿冶、畜牧和经济作物种植业,进行商品生产④。秦统一以后,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自居的秦始皇,视秦制为圣制、秦法为圣法,自然将秦国的法律制度在全国推行,统一货币也是情理中事,那些贵族和工商业主的货币、珠宝被迫退出流通领域,更不能像以往那样凭借其技术和资源私铸钱币以牟利,大大削弱了其聚敛财富的能力,其正常的商业经营也因此而中断或者受到限制。此外,授田制度的统一对东方私营工商业更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众所周知,授田是战国通制,其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区别在于秦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处理方式以及军功赐田制有所不同。秦为一心于农战,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授予农民的大多是可垦地,官府设置禁苑、牧苑等开发山川林泽,农民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山川林泽。在这种体制之下,农民即使想弃农经商,也因为经济资源的限制而难以进行。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管理模式有异于秦,不是由官府垄断山川林泽统一经营,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这至少在齐国是如此,如银雀山汉墓竹书《田法》在叙述“地均”之法时云:“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之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才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才,然后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秃……□□镰纆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不得入焉,百而当一。美沉泽蒲苇……□□石,百而当一。”[2]146 所谓“地均”之法就是在授田过程中用授田数量来调节土地质量的差别,以使农民的收入和赋役负担相一致,防止农民因为土地质量的差别而苦乐不均。《管子·乘马》也有相同的记载,也称之为“地均”之法,内容更加详细。简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这“五而当一”、“十而当一……”的具体内容,但从《田法》和《管子·乘马》的总体内容来看,这里的“五而当一”、“十而当一”的“一”就是一个授田单位,就是一顷。因为这些山林川泽土质瘠薄,所以增加授予数量,或五倍,或十倍,以至于百倍地授给农民,以调节其质量的差异。齐国有重渔盐桑麻的历史传统,姜尚在立国时,就因地制宜地发展渔盐桑麻之利。田氏代姜以后,这一经济传统没有改变。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这些山林川泽的经济价值不大,但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这些山林川泽的经济价值就远非普通农田可比了。山川林泽不适宜农耕,但适宜矿冶、煮盐、种植、畜牧业,齐国的私营工商业因此而迅速发展起来。

上举“地均”之法,并不是齐国特有的制度,而是六国通制,《周礼》所说的土地制度,无论是“九夫为井”还是“十夫为沟”,其基本原则都是用授田数量调节其质量的差异,只是在所谓的井田制之下,所授土地限于可耕地而没有涉及山川林泽而已。当然,银雀山竹书《田法》和《管子·乘马》一样,并不是政府颁布的法律,而是学者的自我设计,并不能视为国家法令。但是,其时之学者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供执政者采择的,设计内容不能脱离现实太远,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所以,齐国的山川林泽和良田的折合比例或许和《田法》、《管子》有出入,但其基本精神不会有本质的不同,如楚国,早在春秋时期就采取了与齐国相似的制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云:“楚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豬(潴),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盾之数。既成,以授子木。”司马是主兵之官,“庀赋”即整顿土地人口、确立军赋数量。所谓“书土田”即登记土地。掩根据土地质量,把土地分为九类,最后确定“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盾之数”。至于如何登记、如何计算,注家是见仁见智,其中以杜预和贾逵最有代表性,而以贾逵注解更接近于事实。贾逵认为,掩治赋的方式就是将九种土地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井田,按井征收军赋。九夫为井,井九百亩,而山林、薮泽、京陵、淳卤……之地,土质瘠薄,自然不能和良田等同,就增加土地面积,如“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也;渊泽之地,九夫为鸠,八鸠而当一井也;京陵之地,九夫为辨,七辨而当一井也;淳卤之地,九夫为表,六表而当一井也;疆潦之地,九夫为数,五数而当一井也;偃豬(潴)之地,九夫为规,四规而当一井也;原防之地,九夫为町,三町而当一井也;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也。衍沃之地,百亩为夫,九夫为井”。这里,贾逵把度、鸠、辨、表、数、规、町、井都解释为名词,是不同土地的面积单位名称,不知其训诂依据何在,这里不去追究。把九夫为井作为基本标准,把各种土地按照质量好坏折合成井田而后确定军赋,尽管折合比例不一定如贾逵所说的那样,其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与《管子·乘马》、银雀山竹书《田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3]114—118。降至战国, 每夫百亩的授田制普遍化以后,当这些山林川泽逻辑地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以后,工商业自然就发展起来。

所以,我们有理由说,六国的工商业主有相当一部分是凭借其在授田过程中获得的山川林泽而发展起来的。若从土地占有方式上看,这些工商业主的资源是通过授田的合法途径得来的,若从占田数量上看,这些工商业主的实际占田数量远远超过了他们应该占有的数量标准。秦朝统一授田制度,这些工商业主没有尺寸之功,没有任何爵位,只能按照每夫百亩的标准占有土地,多出的部分要收归国有,必然丧失其原来的生产条件,其商品生产因此而中断。

六国工商业主按照政治地位可以分为身份性和非身份性两类。上述工商业主是非身份性的,而各国宗室贵族也兼营工商业,并因为其政治特权广占土地和山川林泽而富甲一方,他们则是身份性工商业主。在统一之后,他们的地位沦落为庶人,也没有资格占有其原来的土地,其原有的土地被收归国有,其原来的商品生产也中止了。所以,仅从土地制度的层面分析,无论是身份性工商业主还是非身份性工商业主,在统一以后都无法继续其原来的经济活动。

六国的工商业主以及豪强大姓,因为新的土地制度的推行而丧失其商品生产条件的同时,又因为新货币制度的推行,其手中的钱币、珠宝不能流通,想通过贱买贵卖以牟利也不可能,原来的商业贸易由此萎缩。因此,抛开六国宗室贵族亡国之恨不谈,就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这些贵族也必然和普通工商业主、豪强大姓们结成反秦联盟,抵制秦朝法律制度的实行。所以,秦始皇才大规模地迁徙豪强,把他们统统迁离原籍,最后把商人或者曾经是商人,父母、祖父母是商人的也统统迁离原籍,发配岭南⑤。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秦朝统一并非必然地促进全国的经济交流,其统一货币更没有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为秦朝实行的各项经济措施的客观结果是将六国的经济结构统一到秦国的模式中来,即使秦始皇在主观上没有改变六国经济结构的企图,并非一味地“上农除末”,不采取迁徙豪强、谪发商人这样的极端手段消除地方不安定因素,六国的工商业发展也因为新授田制的推行、生产条件的丧失而难以为继,而统一货币制度,则进一步萎缩了六国地区的经济贸易。所以,不能由理论到理论、想当然地认为秦朝统一货币制度就一定促进经济交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是否发展、发展程度如何,并不取决于货币制度本身,而取决于经济结构和经济政策。

明白了秦朝统一货币的历史真相和功能以后,我们对西汉前期的经济结构和货币制度的变迁就好理解了。

随着秦朝的灭亡,由国家控制的货币的铸造和发行处于真空状态,重返故里的工商业主包括部分六国贵族在内,自然运用其传统资源和技术,铸造货币以牟利,同时也适应市场交换的需要。布衣出身的刘邦集团了解民间疾苦,知道民心向背,明白如果继续施行秦朝的货币制度,打击民间铸币,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既不利于新生政权的稳定,国家也没有足够的财力铸造和发行货币以满足恢复经济的迫切需求。故而,建国伊始,刘邦即将私人铸币合法化。《史记·平准书》云:

“汉兴……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

《汉书·食货志》则明确记载刘邦令民所铸之钱为“荚钱”,云:

“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

金属货币是称量货币,其铸造质量和发行数量受到金属拥有量的制约,其购买能力也由货币的重量和质量所决定。秦朝统一货币的目的是强化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以其强大的政治力量和对资源的垄断,发行的半两钱,实重和文重一致,质量和重量都有保证。但是,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其购买力又是按照钱文显示的重量计算的,在交换过程中,实重小于文重的钱币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私铸轻钱就成为牟利最快捷的途径,所以,盗铸的钱币实重自然小于半两。至于私铸钱币的实际重量必然五花八门,又不利于经济交换的正常进行。国家既然没有足够的财力发行新货币,禁止私铸不仅不利于经济恢复,而且还会引起新的动乱,不如统一货币重量、承认私铸为合法,故“更令民铸荚钱”。荚钱重量是三铢,只有秦半两钱的四分之一,而文重仍然是半两,因为其形如榆荚而名荚钱[4]1418。深入认识这一举措的意义,还要从汉初的政治形势说起。

刘邦称帝之初,欲定都洛阳,娄敬认为不能定都洛阳,因为洛阳虽然曾经是西周的都城,有交通上的便利,但时代不同,不能效法西周,因为周成王、康王是在其列祖列宗多年经营的基础之上,在已经赢得人心的前提下才定都洛阳的,而刘邦取天下的方式不同于周,也就不能效法古人。娄敬对刘邦说:

“陛下起丰沛,收卒三千人,以之径往,卷蜀汉,定三秦,与项籍战荥阳,大战七十,小战四十,使天下之民肝脑涂地,父子暴骸中野不可胜数,哭泣之声不绝,伤痍者未起,而欲比隆成康之时,臣窃以为不侔矣。且夫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急,百万之众可具。因秦之故,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故地可全而有也。”[1]2119—2120

这实际上是委婉说你刘邦的天下不是从秦人手中夺来的,而是夺了六国宗室的胜利成果。秦朝灭亡固然与陈胜、吴广起义点燃的燎原大火有关,但秦朝并非亡于农民起义,而是六国的复国运动,项羽就是这场复国运动的代表。刘邦和项羽的正面之争,韩信从侧面出兵燕赵、攻灭田齐,都是刘邦和六国贵族在争夺天下。那些失去胜利果实、复国梦想破裂的六国宗室之后固然对出身卑微的刘邦集团心生怨恨,就是那些阵亡士卒的家属们,对新建立的汉家政权也心存不满,一句话,刘邦缺少建都洛阳的社会基础。而在关中,不仅有地势之利,更有深厚的人心基础。早在刘邦入关之时,就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并令关中吏民“皆安堵如故”,已经赢得了关中人心,关中吏民都盼望着刘邦做关中王;及项羽入关,纵火焚烧咸阳以报亡国之恨时,关中吏民更是怀念刘邦,在以后的楚汉战争中,关中吏民坚定不移地支持刘邦。刘邦才能屡败屡战,取得最后胜利。所以,娄敬这番话,虽然只说了关中有地理优势,但和上文对照,已经暗示刘邦,建都关中有人心基础。人和与地利合一,当然有利于巩固对天下的控制。这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巩固天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防止六国宗室之后的复国问题。刘邦采用两项措施,一是分封宗室子弟为王,授予这些王以治民全权以紧急应付可能出现的动乱。二是迁移六国宗室和豪强大姓于关中,防止他们相互勾结,为害汉家江山。分封同姓王是效法西周,而迁移豪强和六国宗室则是效法秦始皇。但是,刘邦之迁移豪强和秦始皇的区别在于,秦始皇在政治上打击六国豪强大姓势力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剥夺其财产;而刘邦则采用赎买政策,这也是娄敬出的主意,娄敬劝刘邦“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与。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日有变,陛下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1]2123。“备胡”是次要的, 防止六国宗室与豪强联合起来像反对秦朝那样反对自己才是主要的。所以刘邦立即接受了娄敬的建议,于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1]66。这五姓只是代表,实际迁徙的远远不止这五姓,而包括了六国豪强工商业主在内,以及开国功臣二千石以上人家,司马迁谓“汉兴……徙豪杰诸侯强族于京师”[4]3261。刘邦在平定淮南王英布以后,在表白自己论功行赏时曾说“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1]78。可见,刘邦移民的对象不止于六国宗室。

但是,刘邦将豪强大姓移往关中以后,不是像秦始皇那样把他们的财产剥夺之后流放到巴蜀和西北地区⑥,而是将他们安置在京师附近,“与利田宅”。西汉和秦朝一样,实行授田制度,土地和住宅都由国家按照身份高低授予,普通平民每夫一顷土地、一区住宅;有军功爵位者再根据爵位高低增加授田,最低一级爵位公士授田一顷半、住宅一区半,最高一级列侯授田一百零五顷、宅一百零五区。这儿的一顷是国家认定的良田,对于劣质土地和那些山川林泽如何处理,汉初的法律未见规定,但从逻辑上分析,应和战国一样,增加授田数量以调节土地质量,因为汉初的田税(当时租、税合一,也可以称为田租)和战国一样都是以顷为单位的定额税,无论耕种与否、收成如何,对于庶人而言,土地一经授予,必须如数交纳额定的田税[5]。这些被迁徙的人没有任何爵位, 而且大部分曾经是刘邦争夺天下的对手,刘邦完全有理由把他们流放到边远地区,按照庶人的待遇授给他们田宅就很不错了。但是,刘邦吸取了亡秦的教训,不是把他们流放到边远地区,而是把他们置于帝辇之下,且“与利田宅”。这儿的“与利田宅”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按照授田制度规定标准授给他们优质土地和位置好的住宅,而是不局限于制度标准,多授予土地和住宅,以示汉家对他们的优抚之意,让他们安心关中。立国伊始,面对满目疮痍的社会现实,刘邦把恢复经济放在首位,其重要措施就是放宽对私营工商业的控制,所谓“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云云,就是放松对山川林泽的控制,允许私人使用,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4]3261 的一片繁荣的商业景象。这些富商大贾的主力就是被迁移的工商业主、豪强大姓。这些豪强大姓本来就有经商的传统和经验,在复国梦想已经破灭的时候,只有集中力量追求财富,发挥其特长经营工商业。

工商业的发达,对货币的需求增加,民间盗铸行为必然泛滥,盗铸的主力就是那些有实力、有技术、有经验的工商业主,其中也包括那些被迁移关中的豪强大姓。上文已指出,铜钱虽是称量货币,其价值决定于其自身的重量和质量,但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流通过程中,其价值和价格是分离的,人们是按照铜钱的面值计算价格的,因而盗铸的铜钱重量要小于文重才能使利益最大化,所以汉初民间铸币的重量轻于半两。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私人铸币是对国家权力的破坏,以轻充重、以次充好更为国家所不许。但是,在汉初的历史条件下,刘邦如果禁止私人铸币,打击私人铸币行为,首当其冲的是那些被迁移关中的豪强大姓,显然在政治上不利于汉政权的稳定。他们已经失去了故国和家园,把他们迁往关中“与利田宅”的目的就是以怀柔的方式满足他们的经济需求以防止他们为乱地方。如果因为私铸钱币将他们绳之以法,显然是在政治上把他们推往汉王朝的对立面,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他们必然千方百计逃离关中,挣脱中央政府的控制。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豪强大姓若逃离关中虽然不至于像在秦朝那样发起复国运动,但仍然增加关东地区动乱的可能性,甚至会壮大诸侯王国的力量,威胁着中央政权的安全。

上文已指出,刘邦称帝以后,在剪灭异姓王的同时,又将关东大部分地区封给宗室子弟为王,授予他们治理王国的军政全权。全国40余郡,中央直接控制的包括京师地区在内只有15个。刘邦的初衷是希望他们拱卫中央,同心同德,保卫刘家江山千秋万代。但是,刘邦深知权力之争的残酷,对这些宗室子侄未来的动向充满着不安,担心自己死后发生内乱,刘邦对吴王刘濞的告诫反映了刘邦真实的心态。将六国豪强贵族置于帝辇之下,“与利田宅”,放松对他们经营工商业的限制,实际上也是对同姓王的防范,防止这些同姓王利用这些豪强大姓的财力和社会影响力对抗中央。娄敬说的“强本弱末”之“末”不完全是针对六国之后,而是包含了同姓王国在内的。

汉初的货币制度,到吕后二年发生改变,即禁止私铸。《汉书·高后纪》云:“行八铢钱。”应劭注谓:“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按秦汉衡制,二十四铢一两,半两十二铢⑦,秦钱文重和实重相等,应劭谓吕后发行的八铢钱是恢复秦钱,显然是错的。但是,吕后之“行八铢钱”在货币铸造和发行权方面确实恢复了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关于货币种类、质量、铸造、流通有着详细的规定: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故毁销行钱以为铜、它物者,坐臧(赃)为盗。”

“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

“盗铸钱及佐者,弃世。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入、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詷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

“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碳,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者罪。”

“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买铸钱具者,与同罪。”[6]159—161

《钱律》即吕后在发行八分钱时颁布的货币管理律。根据整理者的注释,“十分寸八”即十分之八寸,也就是八分,“钱径十分寸八”就是吕后发行的八分钱。根据上举律文,吕后《钱律》的基本内容有如下几项:(1 )规定铜钱和黄金的质量标准和法币地位,将铜钱的重量由刘邦时代的三铢改为八铢,再次明确二者都是主币,不得选择黄金而拒绝使用铜钱。(2)打击制造“伪金”和毁钱为器行为,保护黄金和铜钱的货币价值和功能。(3)由国家铸造货币,严厉打击盗铸行为。盗铸及其协助人员、使用盗铸钱币者一律弃市,家人知情不举者“赎耐”,同伍以及基层相关小吏不检举者罚金四两;县、乡负责官吏没有及时抓捕者罚金四两;盗铸未遂者“皆黥以为城旦舂”。(4)对检举、 追捕盗铸及其同谋的有功人员赐予爵位,允许用所赐爵位免除罪人。抓到一个盗铸者及其同案犯一人,赐爵一级;用所赐爵位赎免罪人者,可以赎免死罪一人,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三人;案件已经判决但还没有上报终审者不再上报;此外,终身免除举报人徭役义务。(5)盗铸或者协助盗铸人员自首或者协助抓捕其他案犯,免除自身责任。

云梦秦律《封诊式》有举报拘捕盗铸钱的案例,云:“某里士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7]252—253 丙是主犯,丁是从犯,无论主从,一律送官究治。上举汉简《钱律》显然是秦律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秦律的认识,同时也说明了吕后打击盗铸钱币的力度。

《史记·平准书》谓刘邦放铸榆荚钱以后,“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4]1417。一句话,是钱多轻滥,物价上涨,刺激了工商业主操纵市场的投机行为。吕后之颁布《钱律》,禁止私铸,就是针对这一形势的。显然,颁布《钱律》对当时经济形势的影响是有冲击性的。原来的荚钱在法律上成为非法,不能继续流通,工商业主手中的荚钱也就失去其货币功能,因为禁止私铸钱币,想铸轻为重也不可能。所以,吕后《钱律》必然受到工商业主的反对和抵制。同时,就当时的政治形势而言,其《钱律》的施行范围和效果都是有限的,这不仅是因为工商业主的抵制,更因为当时中央法律在诸侯王国效力有限。上文已指出,汉初诸侯王拥有治理封国的全权,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在经济上除了向中央象征性地交纳“献费”以外,所有收入都归王国所有,诸侯王受封以后也将封国作为自己的私产在经营,千方百计地壮大国力,如招徕人口、发展经济,那些不见容于中央政府的关东士人也都投靠在诸侯王门下,施展自己的抱负,为王国兴旺发达出谋划策。从张家山汉简《贼律》、《津关令》等律文来看,至少在吕后时期中央政权和诸侯王国俨然是国与国的关系,中央严禁马匹、物资、人口私自出关,严禁诸侯王国人在关中购买马匹,在中央与诸侯王国边境上有城塞亭障等军事设施,并不时发生军事摩擦[8]。所以,从理论上说,王国应该执行汉法,但在实际上,王国莫不自行其是,因地制宜地治理国家。《汉书·荆燕吴传》谓“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吴有豫章郡铜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1]1904。“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说明地方有较大的便宜处事权,王国就更加自专了。所以吴王刘濞能够“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东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饶足”。容纳逃亡人员是违法行为,而刘濞公开“招致天下亡命者”并且“盗铸钱”。这“盗铸钱”是司马迁站在中央政府立场上就吕后《钱律》规定而言的,就当时吴国来说,铸钱是公开的合法行为。其他王国可能没有吴国这样公开,但绝不排除自行铸钱的存在。在这个政治格局之下,中央禁止铸钱的施行范围不过局限于中央直辖的郡县而已。那些在中央地区受到打击、无法铸钱以牟利或者因为铸钱而犯法者自然逃往诸侯王国,其结果是为渊驱鱼,客观上壮大了诸侯王国的力量。

吕后发行的八分钱较刘邦荚钱重得多,铸造成本高,国家没有足够的铜,其发行量自然受限制,市场流通的数量有限,钱重物轻,会产生物贱伤农的结果。所以吕后六年(前182),“行五分钱”即改八分钱为五分钱。 应劭说这五分钱即“所谓荚钱者”。显然,应劭的理解是错误的,班固说得很明白,荚钱是刘邦发行的三铢钱。按照上引《钱律》推算,八分钱重八铢,五分钱重量应是五铢,其文重仍然是半两。改八分钱为五分钱,仅仅是钱币重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国家铸币的性质。到汉文帝时正式允许私人铸币。《汉书·文帝纪》云五年“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1]121。应劭注云“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更作四铢钱,文亦曰半两,今民间半两钱最轻小者是也”。《汉书·食货志下》记载稍详,云“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按五分钱重量为五铢,重于新发行的四铢钱,所以应劭说的“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乃更铸四铢钱”,于理不通。“为钱益多而轻”之钱并不是指吕后发行的五分钱。《史记·平准书》云“至孝文时,荚钱益多,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令民纵得自铸钱”。“荚钱益多,轻”而“更铸四铢钱”,说明荚钱小于四铢,这儿的荚钱只能是刘邦时代的三铢钱。其时距离吕后发行八分钱已经11年,使用五分钱也有7年,而民间却越来越多地使用荚钱。显然, 这些荚钱不是国家铸造发行的,而是民间私人铸造的。面对这个形势,文帝有两种选择:一是严格执行盗铸钱令;一是因势利导,索性让私人铸币合法化。文帝选择了后者。这是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的。

文帝以外藩入继大统,执政的首要任务是稳定朝政、收揽人心。这除了重赏剪灭诸吕的功臣和优抚刘氏宗室以外,就是在深层次上消除秦朝留下的苛政,放手发展经济,矫治以往弊政。众所周知,打击私营工商业是秦朝经济政策的特点之一,垄断铸币、严惩盗铸是其重要手段,也是招致六国豪强宗室反对的重要原因。因此,刘邦才“令民铸钱”,这既是恢复经济的需要,也是收揽人心的举措。吕后之收回铸币权,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秦朝制度,限制了工商业主的牟利途径,同时也影响了私营矿冶业的发展,必然引起工商业主的不满。所以文帝即位以后,力行节俭,顺从民望,“宫室苑囿车骑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1]134。所谓“弛以利民”即放松对苑囿的控制,允许农民开发使用,不和民争利。这“弛以利民”之“民”是泛指,包括那些富商大贾在内。放松对苑囿的控制,获利最大的当然是那些财大势大的工商业主和大大小小的军功地主。文帝以重农自居,即位伊始就亲开籍田,以作为天下表率,但是现实则是“民或不务本而事末”[1]118。正说明文帝时私营工商业发展势头迅猛,私铸钱币必然普遍。按照《钱律》严格执行,私铸钱币者无论主从一律处以死刑,则犯法者众,显得法律残酷,同时会把那些不轨逐利之民推向诸侯王国,仍然起不到禁止私人铸币的作用。与其禁而不止,不便于民,不如“除盗铸钱令”,将私人铸币合法化,这样不仅符合减轻刑罚的仁义之道,那些工商业主也不会因为铸币的限制而逃亡诸侯王国,而且也有利于山林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文帝之“除盗铸钱令”,并非放弃国家对货币铸造和流通的监管责任,所除者是国家对铸造钱币的垄断,但钱币的质量则有着严格的规定,禁止搀杂使假。也就是说,国家虽然允许私人铸造,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贾谊在上文帝书中透露了这一历史信息:

“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淆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淆之甚微,为利甚厚。夫事有招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夫悬法以诱民,使入陷阱,熟积于此!囊者铸钱,死罪积下;今公铸钱,黥罪积下。为法若此,上何赖焉?”[1]1153—1154

按吕后《钱律》,“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伪金”是指假黄金。黄金和铜钱都是法定货币,制作假黄金者“黥为城旦舂”,则铸造劣质钱币者应该与“为伪金者”同罪。贾谊说的“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即本于此。说明文帝只废除吕后《钱律》的部分内容。犯法违禁者并没有因为“除盗铸钱令”而有所减少,只是量刑不同,由原来的死刑变为黥刑而已。“囊者铸钱,死罪积下;今公铸钱,黥罪积下”,以前是冒死罪盗铸钱,现在虽然可以公开铸钱,但因为所铸钱币质量问题被处以黥刑者更多。因为铸钱合法而非法者更多,等于“悬法以诱民”。这正说明文帝时对货币质量要求严格。当然,其效力仅局限于朝廷直属郡县,各王国的货币铸造情况,中央是无法过问的。

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总是有一定距离的。文帝颁行四铢钱以后,原来的荚钱、五分钱、八分钱以及秦的半两钱并没有退出流通领域,都在继续使用。贾谊指出:

“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一之乎,则大为繁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乎,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向而可哉!”[1]1154

贾谊是站在法令统一、令行禁止的立场上分析文帝除盗铸钱令的利弊的,认为允许私铸的目的是解决钱文混乱问题,用四铢钱取代其他货币,结果更导致郡县用钱轻重不同,即使严格执法,也难以实现统一货币的目的,相反导致新的混乱。

贾谊也明白,简单地像以往那样禁止私人铸钱既不能解决钱币的盗铸和搀杂使假问题,也不能解决货币紊乱问题,因为只要民间有铜,铸造钱币的基础存在,就不可能杜绝盗铸现象。因而贾谊提出把所有的铜都收归国家,禁止私人采铜。由于民间无铜可用,私人铸钱自然根除,国家统一铸币,钱币轻重成色数量都由国家掌握,物价轻重也就好控制了,同时那些离开土地以采铜为业的人也不得不回到土地上去。此外,铜是贵金属,国家用来赏赐臣下,区别贵贱,同时铸造兵器,增强国力,壮大反击匈奴的力量。从理论上说,贾谊的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后来汉武帝统一由上林三官铸造、发行五铢钱和贾谊的主张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在当时来说,贾谊的建议无疑是书生之论,不具备实现的基础。首先,文帝治国在经济上是农商并重,而采铜、冶铁、煮盐同为生财之道,国家垄断采铜,其他矿冶业何以处之?怎能确定无法采铜的农民就一定回到土地上去而不是转而采金挖银,或者炼铁煮盐?其次,在当时的政治格局下,中央号令在诸侯王国最多是有限实行,无伤于王国实际利益者,诸侯王们或许执行,否则则自行其是。若中央禁止私人采铜,诸侯王国则放任私铸,那些工商业主、弃农经商者必然逃亡诸侯王国,这是汉文帝所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贾谊的建议只能停留在书面上,“上不听”。

文帝治国以重农见称,但是,若比较而言,文帝时期更是私营工商业的黄金时期。众所周知,西汉立国以后,力矫秦朝之弊,曾放宽对私营工商业的限制,“开山泽之禁,弛商贾之律”。但这是笼统而言的,从刘邦立国到文帝时期,西汉的工商业政策还是有变化的,刘邦立国伊始曾采取放任的工商业政策,后来又有所限制,惠帝、吕后时又有所放松,即“复弛商贾之律”。这一个“复”字说明了以往曾经弛而复紧。这“复弛商贾之律”的内容不详,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国家开放山川林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云: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6]192

这是吕后二年以前颁布的对私营煮盐、采银、冶铁、采铅、采金等矿冶业的税收规定,因为简文漫漶和简略,个别词句的含义尚不清楚,但主要内容是明白的。据律文,不同行业、不同经营方式的征税方式和征税额不同。按上举内容,分类言之:一是对盐业的税收规定,无论是煮海水为盐,还是井盐或者以其他方式煮盐,税收都是“县官取一,主取五”。这儿的“县官”是国家的代称,“主取五”之“主”当是盐田或盐井的所有权人。盐田或盐井的拥有者不直接经营煮盐业,而将其租给他人经营,官府明令经营者将产值的五分之一交给国家、十分之五交给矿主。这是一种承包经营方式,至于那些直接经营者纳税多少,因简文不全,不得而知。二是对采银业主的税收,分三种情况:使用官府提供的橐和自备橐者,分别按产值交纳不同比例的税收,用官橐者比例大,自备橐者比例小(因为简文残缺,不知道具体的税收数量,但其含义还是能够推知的);若将银矿出租或者出卖则“十钱税一”。律文的“租其出金,税二钱”所指不明,详情待考。三是对冶铁采铅业的规定。只从事冶铁不从事铁器加工者收五分之一的税,若冶铁兼营铁器制造业,再征收五分之一的累进税;向采铅业主收十分之一的税收。四是对采金和采丹业的规定,因为黄金和丹砂系贵重矿产,故采用按人征收定额税制:采金者按人按天计算,每天每人收黄金“十五分铢二”即十五铢二分;采丹则按人按月收取,男子每月六斤九两,女子每月四斤六两。

无论税收方式如何和税收数量多少,都表明一个事实,即在吕后时代,国家山川林泽是向私人开放的。只要按章纳税,就可以开采。因此,铸造钱币禁而难止,贾谊才提出国家要从源头上杜绝盗铸钱币的可能性,收回矿山的开采权,并把所有的铜都控制在国家手中。而文帝“除盗铸钱令”的时候,山川林泽自然继续向私人开放,而私人铸币合法化,工商业主直接铸造钱币,既可以通过流通领域年利如购买田宅,也可以贮藏的方式积聚财富,国家的徭役赋税都可以用钱币交纳,从而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使国家对人身的控制弱化⑧。一句话,有了钱就有了一切。在这个现实面前,必然导致拜金主义的风行。而当时田税征缴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货币的比重要大于实物,一心务农者必须出卖实物以完税,结果是一年四季,受尽辛苦,收获很少,还要受到商人的剥削,农民便想方设法“弃本逐末”,加入到矿冶采铜的大军之中,贾谊说的“今农事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熔冶碳炊,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1]1155,并不是文学性的夸张,而是普遍性的社会存在。 不过,贾谊所说的“熔冶碳炊”仅是农民“释其耒耨”的目的之一,远非全部。铸造钱币并非人人可为,更要受到资源的限制,当全社会都铸造钱币时,钱币数量激增,其购买力下降,自然会贬值,这是市场规律使然。所以,农民离开土地以后,并不一定都像贾谊说的那样“熔冶碳炊”,而是有着更多的选择。《史记·货殖列传》曾概括地叙述了西汉前期各地的畜牧、种植、矿冶的发展盛况以及那些名都大邑之中富商巨贾的财富状况,形象地说明了当时经济结构的多样性,如谓:“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以)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巵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4]3272 这儿的“千”是泛指其多,所谓的“千足羊”、“千足彘”、“千树荻”、“千亩桑麻”等并非就是一千亩。这些畜牧、种植业主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农民转化而来,从身份上说,他们也是农民的一部分,区别在于他们生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消费,而是为了出卖,其生产的是商品,他们是商品生产者,已经和一般意义上的农民不同了。

经营种植业、畜牧业是要有资源的,这“千石鱼陂”、“千亩漆”、“千亩桑麻”、“千亩竹”等大片的山林川泽是要永久性地固定在私人名下才能成为私产,才能使这些人成为和“千户侯等”的豪富,这些山川林泽从何而来?国家“弛山泽禁”是否意味着个人可以无偿使用山川林泽?答案是否定的。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其他文献和简牍资料来看,西汉的人口管理和基层行政制度十分严格,和秦朝没有差别,所有人口都被编制于户籍之上、固定于相应的里内,按照身份,分区居住,出入行止,相互监督,同伍连坐,里民们起码在制度规定上是没有行动自由的。如果“弛山泽之禁”,农民可以自由使用山川林泽,其居住和生活形态相应改变,无法监视其出入,也不存在统一时间开、关里门的问题,则意味着对基层行政管理系统的否定,这在逻辑和事实上都不可能[9]。所以,对这些山川林泽的来源还要从授田制度上找根源。上文已指出,早在战国时代,授田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相地而衰征”,即用土地数量的多少调节质量的差异,良田按标准授予,每夫百亩,质量差的土地则加倍、再倍、直至五倍、十倍以上。西汉授田制由战国、秦朝发展而来,仍然要沿用“相地而衰征”的办法调节土地质量差异问题。法律所规定的庶人授田一顷,有军功者依次增加授田数量,最低一级公士授田一顷半,最高一级关内侯授田一百零五顷,都是指良田而言,那些居住在盐碱瘠薄之地、山林池沼地区的农民自然要因地制宜,增加其实际授田面积。在“弛山泽之禁”的条件下,国家放松对山林的控制,将山林折合成良田授予农民,顺理成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田不可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6]165、166“田不可田者,勿行”是针对负责授田的官吏说的,防止地方官吏在授田过程中强行以次充好、欺压百姓。但是,如果农民自愿要那些“不可田”之地,是允许的。农民接受那些不能耕种的土地以后,如果退还,也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再要求授予新的土地。有此规定,说明现实中确实有农民主动要求授予那些“不可田”的土地。这些“不可田”的土地不会毫无用处,不能耕种,一定有别的经济价值,否则,不会有人主动要求。在授田过程中,这些“不可田”的土地当然不会按照每夫一顷的标准授予,而是增加其数量。授田的目的是收税(租),无论耕种与否,只要将土地记在人名之下,就要按顷交纳田税(租),换句话说,那些国有荒地、山川林泽,只有授予农民以后,官府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否则是无从征税的。所以,当农民主动要求这些“不可田”之地的时候,官府自然会满足其要求的。人们要求这些“不可田”的土地做什么?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从事非农业生产,能渔则渔,能牧则牧,上述各种畜牧、种植诸业迅速发展起来了。当然,也不排除这些种植、畜牧、养殖业主也会通过其他方式从官府获得山川林泽的使用权,如像上举矿冶业主之有偿使用矿山、盐田那样,由于产业性质的差异,主要的可能还是通过授田的方式获得。因为在授田制之下,土地一经授予就归个人所有,国家是不再收回的,只有通过授田的途径才能将这些资源变成个人永久的私产。所以,我们有理由说,西汉前期工商业的兴盛与当时的土地制度是有内在关联的。在“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纹不如依市门”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条件下,国家既允许私人铸币,又放松对山林川泽的控制,人人可以各尽所能追逐富厚,有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授田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新的经济资源,从事商品生产,弃农经商成为时代的必然。文帝之“除盗铸钱令”的意义不仅仅是使私人铸币合法化,同时也意味着进一步“弛山泽之禁”,导致经济结构的迅速变化。

文帝“除盗铸钱令”对经济结构的另一个影响是加速了工商业者对普通受田民的兼并进程。尽管人人都明白“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纹不如依市门”这个道理,但在农业社会里,“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更是保持其财富的最佳手段。当然,这里的“以本守之”并不是说经营农业,而是指用经营工商业赚来的钱购买土地,从而使财富增殖。所以达官显贵也好,工商业主也好,无不以兼并土地为能事。

收稿日期:2006—01—12

注释:

① 《汉书》卷四《景帝纪》,第148页。应劭注释云:“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按应劭注释,“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是因为制止造假黄金不能成功,导致“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此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既然黄金无法假冒,就不存在“转相诳耀”的问题,拿着假的东西和技术向谁炫耀?人人都知道这“黄金”是假的,还有谁会要?所以,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社会上造假的黄金太多,而黄金是法定的上币,以假充真,有暴利可图,人人起而仿效,导致市场流通混乱,这才“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即加重对铸造伪金者的惩处,一律弃市。从行文看,造假钱币者可能要处以弃市刑。汉文帝除盗铸钱令以后,规定铸造假钱者处以黥刑(详下文),景帝加重了铸造假钱和伪金的量刑。

② 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的论述,主要有李均明《张家山汉简与汉初货币》,《中国钱币》2003年第2期;闫晓君《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 《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③ 翦伯赞先生认为秦朝统一货币、度量衡等是“为了适应商业交换全面发展的要求”,在经济制度统一的条件下,“中国的商业交换,便开始以全国为规模而活动的历史阶段”。见翦伯赞著《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5~39页。翦伯赞的观点是以秦朝政权代表商人地主利益为基础的。现代学者对秦朝政权的阶级属性的认识虽然不同于翦伯赞,但对统一货币制度对经济交流的促进作用都予以充分肯定。代表性的意见如林剑鸣先生认为“币制统一以后,克服了过去使用、换算上的困难,便利了各地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流”。见林剑鸣著《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74页。这是学界普遍观点,不一一备举。 关于秦朝统一货币在经济学上的理论意义,以傅筑夫先生分析的最为全面深刻,文长不引,详见傅筑夫著《中国经济史论丛》(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 第513~515页。

④ 关于战国时期秦与六国经济结构的差别,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1~144页,第352~365页。

⑤ 《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云:“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⑥ 秦汉时代,广义的关中包括巴蜀地区在内,《史记》卷七《项羽本纪》云项羽、范增“疑沛公之有天下……乃阴谋曰:‘巴、蜀道险,秦之迁人皆居蜀。’乃曰:‘巴、蜀逸亦关中地也。’故立沛公为汉王,王巴、蜀、汉中”。《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下》云:“定襄、云中、五原,本戎、狄地,颇有赵、齐、卫、楚之徙。”这儿的“赵、齐、卫、楚之徙”是指秦朝迁移赵、齐、卫、楚等国的豪强大姓而言。

⑦ 《史记·平准书》“更令民铸钱”《索隐》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这是标准钱,直径和重量相一致,直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直径八分的标准钱币重量最多八铢,而不可能是半两即十二铢。

⑧ 西汉前期田税制度和国家对居民的控制,参阅拙作《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东岳论丛》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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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货币体制改革与经济结构变化--兼论张家山汉简中的“货币法”问题_刘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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