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诉讼纠纷解决(ADR)(1)_法律论文

替代性诉讼纠纷解决(ADR)(1)_法律论文

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ADR)〔1〕,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纠纷论文,方式论文,ADR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很多人已经意识到传统的通过诉讼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变得太昂贵、太慢、太拖沓,因此,兴起了用其他方法解决纠纷的热潮。这些非诉讼方法通常被称为“替代诉讼的解决方式——ADR”。

ADR技术被广泛地运用是因为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认识到运用ADR可以比通过传统的诉讼更快、更节省、更保护个人秘密。此外,许多人喜欢ADR方法是因为他们看到这些方法比诉讼更有创造性, 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而诉讼则是建立在双方“对立的”基础上。

当考虑ADR时,要时刻牢记三点:

第一,只有5%的提交诉讼的案件真正走到审判程序,其余95 %则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了,这样,将“诉讼”作为“替代”,而将这些其他纠纷解决过程作为“正常情况”。除此之外,ADR 术语已经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非诉讼程序中的捷径。

第二,尽管已经创设了多种ADR技术并经常性地使用, 如调解和仲裁的方法,但对于什么叫“替代纠纷解决方式——ADR ”并没有固定的定义。ADR这个术语涵盖解决纠纷过程中一个广阔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内除了每种方法都是相对于诉讼的另一种选择外,许多方法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共同点。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经常采用目前的ADR 程序或创造一种新的方法,以达到该法律纠纷的整体需要。为了涵盖这些新技术,ADR技术在不断地扩展。

第三,ADR方法出现并不意味着要削弱传统的法院体系。ADR这些选择方法通常用于那些诉讼不是最佳解决方案的案件,有时也可以与诉讼方式混合使用,这是因为此时双方既想探究其他替代方法,同时也想保留在任何情况下重新采用传统诉讼方式的权利。

除了正式的诉讼,下列几种方式是最为普遍的解决法律纠纷的途径:

一、调解

调解是发展最快的ADR方法, 与诉讼不同的是调解为双方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方式,在这里双方可以在一个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解决他们自己的纠纷。

调解是以纠纷双方自愿采用此种方式为基础,调解员从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双方,相反,调解员的工作是促使双方保持交流,并通过更困难的争论点推动双方向一致意见迈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调解员通常采用以下5个步骤进行双方的工作:

1、调解员使双方对程序事项达成一致, 比如双方宣布他们自愿参加调解,安排将来谈判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一个正式的带有机密性的协议等。这个阶段的意义在于使处于对任何事情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开始说“YES”。

2、双方交换基本观点。不是调解员发表演讲, 而是双方面对面地互相交换意见。通常这是各方第一次听到对方完全的、不被人打断的观点陈述,双方当事人开始看到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且开始感觉到对他们最初的观点做一些退让并不是不合理的。

3、如果双方已经同意采用会议式程序进行, 调解员则以秘密的私人会议方式与各方会见,并开始寻找解决方法,有时是双方对他们基本观点进行检测。“穿梭外交”往往会暴露出双方看不到的或双方不便直接公开提出的弹性区域。

4、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开始缩小, 调解员则会带着各方的要约和反要约往返于双方之间,或双方重新坐在一起相互交换意见。

5、最后,若双方同意解决草案, 他们会正式重新确认他们对解决方式的理解,并完成最后的细节,然后签订一个调解协议。

调解的方式允许双方可以一致设计并保持对过程的控制权,最终为他们的利益而奋争。许多证据表明双方更愿意遵守通过调解达成的体现他们自己意愿的协议,而不愿服从一个由外界第三方如法官强加给他们的司法判决。

这种方式的另一个好处是若双方在调解下达成协议,那么这个纠纷便告终结,不再有上诉、迟延、继续的费用开支或未知的风险。双方可以重新开始推进其关系。与诉讼不同之处在于,诉讼着眼于过去,而调解更强调未来,这样调解协议对于仍想继续保持某种关系如商业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双方而言,尤为重要。

二、仲裁

仲裁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诉讼,即一个中立第三方听取双方的辩论,然后做出一个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并且此裁决可由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所不同的是,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在纠纷发生之前已同意采用这种程序,并确认了谁将听取他们的案子,在程序上要比法院审判随便。

仲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是,与法院判决不同,一般对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样,一旦仲裁裁决做出,此案便告终结,最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仲裁早就在劳工和管理纠纷中长时间的运用。很多工会和雇主发现由他们选定的知识渊博的仲裁员以这种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对双方均有好处,对于双方来讲,一个基本的优势是将纠纷诉诸仲裁解决,使各方当事人通过一种替代方式而进行工作,并且使每个人远离法院。近年来,许多非常成功的记录表明,人们对以仲裁方式解决商界及其他领域纠纷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

近来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法庭附加仲裁的方式,在全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法庭附加仲裁”。在明尼苏达州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几年前,Hennepin郡地方法院曾采用一种将标的低于5000美元的民事案件归于委托性、无约束力的仲裁管辖程序。现在许多案件在法院审理之前都要经过一种ADR程序, 而且越来越多的联邦或其他州法院也已经采用同样或类似的方法。

三、调解——仲裁

顾名思义,“调解——仲裁”方式是将调解与仲裁结合在一起。首先调解员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并促使他们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互不让步,则他们就进入仲裁程序,以得到一个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员可由原来的调解员担任,也可另聘一名新的仲裁员。

四、小型审判

小型审判是ADR技术中的新兴一族, 它的最大作用是解决那些涉及面较大的纠纷,这些纠纷含有混合着法律和事实的复杂问题,如产品责任、大型建筑纠纷和反垄断案件。在小型审判中,各方均象正常审判一样参加进来,但是最显著的区别使这个案件是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审判”,诉讼参加人明显地减少。

在小型审判中,由律师和专家向纠纷双方高层管理者提出对案件的精炼的意见。通常是一个中立的建议者——有时是在某一领域的专家——与管理者坐在一起并聆听案件。在这些程序进行之后,各方高级管理人员对自己在案件中所处的有利和不利地位,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然后尽力商谈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他们未能成功地解决问题,则会征求中立建议者对案件可能发生的结果的预测,然后重新开始谈判。

这种方法成功的关键是双方的高级职员参加小型审判,并在审判中相互交流信息,过于频繁的诉前工作使高级管理人员看不到自己在案件中真正的优势和劣势,使当事人如局外人一样清醒地看待案情,并为双方合作地解决问题提供了场所。

五、早期中立评价

这种方法被用于当纠纷一方或双方想向一个有经验的个人,通常是律师,咨询有关己方在本案中所处的优势或劣势的建议。由一个知识渊博的局外人所做的客观评价,有时可以使双方抛弃各自不现实的想法,或至少使他们对自己在案件中的优势或劣势有更清楚的认识。当然,此种方法能否成功取决于双方的公平信誉程度,第三方所做的评价的客观性以及他们想做出让步的愿望的大小。

六、简易陪审团审判

简易陪审团审判的方法已在联邦法院初步使用,联邦法院给当事人双方提供一个许多陪审员参加的以一种简化了的方法“审判案件”的机会,然后这些“陪审员”在共同讨论并做出一个“建议性”意见。

就象早期中立评价一样,通过“陪审团”所做出的“建议性”意见可以帮助纠纷双方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在案件中的优势和劣势,有时会促进纠纷的解决。这种方法的另外一个有利之处是,与小型审判一样,这些程序可以比一般审判程序进行得快得多。当早期评价帮助双方解决纠纷后,双方通常可以避免诉讼中的拖延、费用和焦虑。

这些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正在不断发展,由于法律诉讼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而这些传统诉讼伴随着许多弊端,因此我们期望看到越来越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被使用。

注释:

〔1 〕这是美国威廉·马歇尔法学院法学教授克丽斯蒂娜·沃波鲁格女士就ADR方式专门为中国法律界朋友写的一篇介绍文章。 克丽斯蒂娜·沃波鲁格教授主教劳工法律与仲裁、冲突纠纷解决、证据学等课程,任威廉·马歇尔法学院法律冲突解决中心主任, 近期主要从事ADR领域以及劳工法律与仲裁方面的教学和写作,是美国比较权威的争议解决方面的专家。另外她还担任过律师、调解员、仲裁员等职,并且是多种学会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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