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制度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制度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竞争论文,制度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00)03—0001—09

90年代特别是“九五”时期以来,我国经济许多产业特别是工业产业中,出现了严重的以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积压严重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战、广告战等激烈竞争的现象。剔除经济景气的因素,过度竞争(注:关于过度竞争的概念,请参阅参考文献[11]、[12].)是引发上述现象的重要原因。一个最为直观的判断是,由于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各种原因特别是制度安排的失当,造成我国的许多产业特别是大多数工业产业的进入壁垒太低而退出壁垒太高,从而形成许多产业企业数目过多、生产严重规模不经济、企业亏损比例居高不下以及整个产业的利润水平长期保持低水平等问题,呈现明显的过度竞争特征。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虽然也会发生过度竞争,但却限于少数产业和地区,整个经济体系在长期中可基本保持动态均衡,而象我国这样大范围发生过度竞争现象的情况,单靠经济景气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只能从我国经济制度的深处进行分析。以下笔者从七个方面对我国的产业过度竞争进行制度分析,以期找到一个较为符合实际的解释,并且寻求设计出有效的可以消除产生过度竞争诱因的机制及相应的政策手段。

一、产业规制松动与过度竞争

在计划经济时代,虽然地方政府、企业存在着强烈的投资动机,但投资主要局限于国有经济,且投资的方向、建设规模、设计生产能力等都要受到计划部门的层层审批,企业进入的产业规制不可谓不严格。除了进入规制外,对企业产品供给、用于调拨核算的价格均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加以规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转轨和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的产业规制出现了显而易见的松动(注:与其他国家的产业规制松动不同。在我国,产业规制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式、渐进式改革过程中逐步放开并静悄悄地进行的.)。这一方面促进了原有产业规模的扩张,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产业的过度进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管理模式逐步由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转向地方分权和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的分散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有了投资和项目审批的权力,易于站在地方本位利益立场争上一些“短、平、快”的项目,且对企业建立所必需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作严格要求,加之运用行政手段给企业以信贷、税收等政策支持或提供市场保护以分化进入壁垒(注:在政府限制进入的场合,政策性壁垒是一个正数值。但在政府帮助企业分化由固定成本、绝对成本水平、产品差别、资本要求等带来的进入壁垒时,政府的政策性壁垒应是一个负数值.), 使得大量的本不应存在的企业得以生存。

(2)经济发展战略由重工业超前增长转向轻重工业的协调增长。 改革以前我国的企业投资分配侧重于中间产业及其他资金密集型重工产业,消费资料产业由于政策的偏斜以及投资的限制而非常落后。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求将增长的主要动力源从增加投资转向拓展消费,以期通过消费资料产业的后向关联作用带动重工业以及整个经济的迅速增长。姑且不论这种战略调整的宏观效果如何,从产业结构的角度来看,客观上降低了产业的进入壁垒。

(3)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拓宽了市场需求的巨大空间, 推动了企业向加工工业的大量涌入。改革以前的相当长时期我国经济是一种典型的短缺经济,人们的消费被强行压抑在一个低微的水平。改革以后随着国民收入分配向居民个人的逐步倾斜以及公众需求抑制的能量释放,为加工工业展现了一个美好的市场前景。利益的驱动和普遍对市场前景的看好使加工工业处于盲目扩张的状态,并对基础产业形成了巨大的需求压力。由于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各地纷纷“找米下锅”,不拘条件争上以小钢铁、小煤窑、小水泥、小水电为主要内容的地方工业;与此同时原有企业也大规模地通过改建、扩建的方式扩大生产能力。这些为后来的以生产能力过剩、产品过剩为主要特征的过度竞争的展开打下了基础。

(4)所有制结构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使得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经济异军突起,获得了迅猛的增长。受非国有经济的冲击,国有企业或者苦撑阵地,或者逐渐从部分竞争性产业中退出,而专伺某些垄断性较强的产业。乡镇企业的大量涌入,原有的比较宽松的竞争环境不复存在了。

(5)为了提高本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和增加出口, 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导致外资对某些行业的过度进入。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较大范围的产业过度竞争之所以发生,与产业规制松动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因而成为改革开放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里有一个逻辑关系,即发生于我国的产业过度竞争并不能归结于产业规制松动以及作为其可能结果的政府政策性介入不足;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政府过多地介入了竞争过程才造成了如此大范围的过度竞争问题。除了上面分析的地方政府帮助企业分化进入壁垒的“负值”政策性壁垒外,政府还通过自己与企业的“父子”式关系挽留甚至阻止企业退出。站在中央部门的立场,则只是对已经出现过度竞争的产业放任进入,而对所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实行严格的进入限制,致使大量社会资金因为不能得到正确的“疏导”而被迫涌向企业数目已经过多、生产能力已然过剩的产业,这反而加剧了这些产业的过度竞争。对中国的这种堵塞资源流动渠道或分化企业进入壁垒的产业规制与过度竞争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寻租理论加以解释。

寻租理论认为,传统的垄断理论假定形成垄断是无需费用的。这个理论的问题是,形成垄断事实上要耗费许多实际资源,即不管是政府出资或者私人出资,每个寻利的商人(企业)都愿意为努力获得垄断而花钱,直到投资的最后一元钱刚好与取得垄断的概率的提高获得平衡;一旦企业确立了这种地位,它们会继续花钱并努力保持它。

企业(或部门利益代表)为了获得或保持垄断地位,要进行战略性的和管理性的支出。战略性支出的例子是获得专利的研究的开发成本(注:这保证了对专利产品的垄断地位.), 或者积累各种形式的资本并设置进入壁垒;管理性支出包括外部活动的经费和宣传活动的成本,以及对付有关反托拉斯指控的法律防卫成本。

在我国,有关寻租行为的讨论往往都集中在由政府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创立或保护的那些垄断性行业上。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投资不存在寻租活动。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某企业家发现或开拓了一个新的市场,为了保护自己的独占性垄断利益,就会劝说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干预或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再如,一个不具备进入能力的企业可以劝说政府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加入竞争行列,分解市场份额在不同企业之间的分布(秦海,1996)。实际上,政府政策直接介入竞争过程是激化过度竞争的一个重要的诱因。而抱着“设租”、“抽租”目的进行的政府干预不仅会强化由于过度竞争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还必然诱致政府机构政治上的腐败。

二、财税体制与地方政府竞争

在我国,虽然长期实施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但地方分权主义也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按照财政分权理论,有效的财政体制应是介于集权与分权之间。作为对地方财政分权的理论支持,乔治·斯蒂格勒(1957)提出了关于地方分权的两条公理化的表述,即认为地方政府较之中央政府能更好地识别本地公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并且认为地方公民有权对公共产品进行表决。W·E·奥茨(W.E.Oates,1972 )通过假设政府为偏好不同的A、B两个子集的全部人口提供所需消费的私人物品,通过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一阶条件,证明了由地方政府各自为本地区公民提供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总是比中央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任何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奥茨,1972)。

分权理论的一个初衷,是希望通过被认为有能力并且很好地了解当地居民的偏好和要求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得人们消费所需的产品能够顺利地生产和分配。但地方政府的竞争并不总是起正面作用。例如,在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当局为了获得选票,往往倾向于通过财政支出膨胀来笼络人心。此外,在当地公共产品的供给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外部性问题,如靠近相邻地区的垃圾场设立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和由于人口移动产生的“梯埃伯特效应”(Tiebout effect),以及进行地区产业竞争本能地颁发有利于自己但对全局有害的政策、措施等,使资源的合理配置不能正常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中央政府职能,由中央政府对地区之间的利益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建国之后至1979年以前,我国的财政体制虽然有过多次调整,但总的来说是以“统收统支”为基本原则的。这种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没能很好地解决城市、乡村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较大差距,以及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相互之间围绕资金分配及其调整需要花费的巨大的劳动和时间。这个时候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虽然在各地区巧立名目的竭力争取下总是使用完毕,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各地区重复生产、重复建设问题,但由于当时正值“短缺解决”时代,加之国家对投资分配指令性的计划平衡,地区间产业的过度竞争尚不具备充分的条件。

改革以后到1994年前,我国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最后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以基数法、比例分成法两种为主要形式和办法的分级财政包干体制。具体来说,在这种体制下,当收入基数和递增率确定后,超过基数和递增率的收入都归地方支配。原体制中除个别行业外,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收入也归地方。虽然财政包干体制满足了地方政府分权的要求,且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不断扩大,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自己的财源,千方百计多创产值,多办工厂,从而形成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屡禁不止,产业结构严重失调,乃至划地为牢,实行地区经济封锁等“诸侯经济”现象。地方政府行政保护下的重复生产、重复建设使一些本应在市场竞争中遭到淘汰的低水平小规模企业得以长期生存,而一些达到规模生产条件的大企业和优势企业由于无法冲破行政壁垒的封锁,使大部分生产能力闲置浪费。

地方政府竞争所诱致的以大部分产业中企业过度进入、生产过剩为主要特征的过度竞争现象产生的原因,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地方财政包干这样一个制度设计上。从信息经济学(注:信息经济学是有关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即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情况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从本质上来说,它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的角度分析, 在中央政府不能很好地观察地方政府的信息和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的情况下,财政包干体制显然并不是一个优化的机制设计。因为这不仅可能发生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签约时地方政府隐藏自身经济实力的信息的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问题,从而最大程度地压低税基, 而且还会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地方政府隐瞒征收税收的能力和实际征收的税收额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这样,地方政府出于本位利益的考虑,将竭力追求财政毛收入的最大化和上解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小化。作为前者的结果,地方政府热衷于上一些能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项目,并对当地企业进行“无微不至”的“呵护”(注:如果说,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的干预和保护在“卖方市场”下尚算有效的话,在“买方市场”格局下的地方保护行为必然会招致其他地方政府相互效法的报复性措施,不仅会抵消了地方保护政策的效能,还有可能加深已有的艰难态势。此外,随着地方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地方政府对于当地企业产品的大量过剩以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企业亏损、破产等问题,已越来越无能为力.);而作为后者的结果,使得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更为严峻的是,地方政府保护下的过度竞争还降低了我国民族产业的竞争力,外国商品和资本趁机大规模涌入,与本国企业争夺本已相当狭小的市场,加剧了已有的过度竞争态势,对民族产业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进行分税制的改革。具体来说,就是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基础上,以分级分税的形式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同财政包干相比,分税制可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有利于提高中央财政在全国总财政中的比重,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可以在稳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础上,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消除各地经济封锁、市场分割的利益动机,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但是,由于在分税制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过于照顾地方既有利益,加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尽合理,分税制并没有如设想的那样消除掉地方政府本位主义的利益倾向,甚至在某些方面强化了其增大投资、开辟新财源的动机,财力的限制有可能诱使项目投资的进一步小型化、分散化以及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由于上面的问题,分税制在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政企不分和地方政府投资缺乏风险约束的问题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之前,期望“诸侯经济”以及由此带来的过度竞争问题在一个有限的时期自行消亡是不现实的。

三、预算软约束与投资饥渴症

预算软约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产物,它与政府、企业惯有的投资饥渴症互为因果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领导者习惯于把自己与自己的企业等同化。领导者都觉得本单位有必要进行投资,形成强烈的投资冲动。作为企业主管单位的地方政府,由于中央部门已经规定了供它分配的投资额,面临来自企业的巨大压力,一般会把分配额度全部用完。作为本地区的代表,它们又同企业站在一起,同中央部门讨价还价,使计划投资额全部分配掉。与企业、政府部门的扩张冲动不平衡的是,它们的预算约束(budget constrain)是软的。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强调自身的困难以期争取更多的投资,而中央部门的决策更多地是折衷的产物,虚假的信息经常造成决策的失误,但不会有人对其负责;企业投资则由于可以事后与主管部门就上缴利润的多少、争取优惠贷款、税收减免、获取低价资源等方面讨价还价,因而缺乏预算约束的风险机制,这使得企业的投资扩张无法节制。随着中央财政投资在投资总额中比重的下降,地方政府掌握了很大一部分投资(特别是预算外投资),为发展本位经济,盲目建设,重复引进。虽然这种过度投资造成了暂时的虚假繁荣,但在过热的经济形势不复存在时,大量的作为盲目投资结果的企业出现了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问题。而新的盲目投资项目仍有许多还在运作当中。

认真分析我国经济中的过度投资现象,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于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注:除了一些公益性项目外,国有企业是现阶段政府投资的主要结果.)当中。 而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所有权虚置”,这并不是说没有法律上和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是指这样的所有者不能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如果说,在国有经济一统天下,大部分产品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完成产品的调配和价值实现,上述过度投资的问题还并不突出的话,那么,在国有企业从“竞争场”的场外进入场内,同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同台开展竞争时,上述问题就显得比较严重了。

在“所有权虚置”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实际上掌握了大部分的剩余索取权和企业的控制权,对此人们似乎也采取默认的态度。在市场化的进程中,这种“内部人控制”使企业经营者不惜以损害法律上的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了较之计划经济大得多的空间。由于法律并不承认和保护经营者们的上述事实上已经获得的权利,除了一些敢于以身试法的“铤而走险”者外,多数经营者选择“在职消费”作为对自己企业家才能报酬的补偿。而“在职消费”数额的多少往往直接与企业规模的大小成正比。这无疑助长了经营者企业扩张的欲望(注:这使我想到了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者由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虽然名义上进行了企业改制,但由于作为公司控股方的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虚置”,公司实际上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同国有企业一样掌握在经营者的手里,对“在职消费”等个人利益的追求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企业扩张由于不能受到相应的制衡而成了中国现代股份公司与国有企业共同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强烈的扩张冲动拉长了国有经济已经过长的阵线,这些国有企业在与具有较高“质量”的所有者的其他经济成份企业的较量当中几乎全线败退。分析近年来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公司)大面积亏损的原因,人们甚至有理由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是否存在明确的利润动机表示怀疑。

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与过度竞争

微观经济学中库诺特和伯川德竞争的一个共同的基本假设是产业中诸企业生产同一类产品,因此,价格或产量是企业和消费者感兴趣的变数,并且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而又不会失掉市场份额。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易得到完全的满足的。某些消费者甚至在小的溢价条件下也喜欢购买某企业的品牌,这可能是由于其所独有的质量,或者是其优越的服务,等等。总之,产品是差异化的;需求的交叉弹性在同等价格上不是无限的。产品差异化防止了对消费者不受约束的竞争,即使是在非重复的关系中也是如此。

在产品差异化的寡头垄断产业结构中,企业进入对经济福利的影响甚微。这是因为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不同,由此新企业的进入会带来产品的多样化这一额外的社会效益。在技术创新异常迅速的现代社会中,即使是至今仍然只生产同质产品的产业,也会体会到新的技术知识、新的产品的导入市场即技术创新给社会带来的影响。

技术创新不仅在单个产业的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从更广泛的经济范围看也是如此。熊彼特(1912)认为,经济会由于创新而增长。因为创新者不仅为自己赢得盈利,而且为其他企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索洛(Solow,1957)发现,人均GNP增长中只有一小部分与资本和劳动比率的提高有关,这引起了经济学家对技术创新在改善人类福利中的作用的关注(泰勒尔,1988)。

熊彼特的创新思想的基本观点是,垄断的情形与技术创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反映在两个不同的论点中:垄断是创新自然滋生的基础;如果人们要引导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就必须接受创造垄断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一种罪恶)。关于第一个论点,虽然有着不同的争论,但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市场结构由集中到垄断,技术创新得到了有力的推动,这种形成垄断组织的过程也是一种集中过程,因而无法在垄断和竞争之间简单地选择其一。关于后一个观点,由于技术的易于扩散和模仿性,一个企业产生的任何一项创新往往以很少或无偿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提供了可供利用的信息,但同时却没有一家企业愿意真正提供这笔金额给创新企业以必要的补偿。这使得技术创新具有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补偿是通过供给一套专利体制的激励来实现的,即向创新的企业提供暂时的垄断,并因而允许补偿其研究开发的费用。然而,即使给予创新无限期的专利保护,技术创新者仍然不可能把创新所带来的利益完全归为己有(泰勒尔,1988),技术创新的这种正的外溢性质为政府资助技术创新者从理论上提供了依据。

虽然改革以来我国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着很大的差距。以研究开发经费占GDP的比例为例, 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在2%以上,而我国的这个比例只有0.50%至0.72 %,且90年代以来连年呈大幅度下降的趋势(蒋永生,1995),这反映了我国产业技术创新水平低下和投入力度不足的严峻状况。

技术创新力度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产业属于原子型结构,缺乏在产业中占主导地位且技术开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企业多为单一产品、单一市场的小型规模,一般没有专门的研究开发组织,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从企业产权结构来看,大中型企业多为国有或国家控购,所有权虚置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缺乏企业长远发展、技术创新与经营人员利益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机制;从技术创新经济投入角度来看,政府资助项目的投资强度偏低,通过银行信贷、直接融资等筹集研究开发资金的渠道尚未畅通,相应的风险保护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致使研究机构无法开展重大项目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于取得高水平的技术创新成果;从知识产权制度供给来看,由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从事研究开发或购买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很难得到应有的垄断利益,企业间技术仿冒、甚至侵权现象严重。

技术创新的低水平状态的后果之一是技术模仿成了当前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这不仅不利于产业的技术进步,也降低了产业的进入壁垒,致使大量的以仿冒为主的同类产品充斥市场,成为我国一些产业过度竞争、产业经营状况恶化的重要的制度性原因。

五、投资主体多元化与生产的盲目性

80年代以来我国的投资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循着如下两条轨道展开的:一是改变高度集中的投资决策体制,通过投资权的下放,形成了以各级地方政府为主的包括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的多元投资主体结构;二是通过多元投资主体利益的独立化,强化各投资主体的风险和约束机制。经过18年的改革,打破了过去高度集中的一统局面,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多种融资渠道、投资领域的市场化的新格局,在培育和塑造产业主体、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迄今为止的投资体制改革仍旧未能摆脱投资主体格局变动的偏差及风险与利益机制的不对称。随着地方财政分权和国有企业积累能力的上升,中央政府财政能力下降。这本不是什么坏事。问题是作为一级政府机构的地方政府在成为重要的投资主体之后,其项目选择虽然也注重投资的预期收益,但相比之下,政府领导人的政绩观和投资收益的期限才是他们更加关心的。否则,即使投资的预期收益再大,也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由于上述原因且缺乏责任约束,地方政府热衷于上一些投资少并在短期内见效的“短平快”项目,盲目追求区域福利和生产一体化,成为现阶段在我国的一些加工工业出现严重的过度竞争的历史性原因。

企业投资的情况较为复杂。对于大多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来说,由于财产关系较为明晰,投资的预算约束较紧,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的预期利润率,获取收益的期限居于次要地位,因而盲从性较小。但在行业管制和资金约束等进入壁垒面前,以及仍然存在着的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和价格体系的被扭曲的投资收益率的引导下,多数也是热衷于价高利大的“轻型”项目。从国有企业整体来看,并没有因为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而实现投资配置的计划性和有效性。相反,国有资产事实上的部门、地区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企业规模扩大、分化加剧的新形势下,“条块所有”至少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越来越难以对迅速扩张的优势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竞争失败的企业越来越难以在自己的行政势力范围内予以消化;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越来越难以在自己的行政范围内提供称职的企业家人才。我们很难想象在“条块所有”的情况下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对企业的投资和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干预。事实上,对国有企业以及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的组织任命使得股东会、董事会成为一种摆设。尽管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却仍不能解除经营者“朝不保夕”的后顾之忧,希望在自己“短暂”的任期内见效的短期投资成为主要的投资形式,“羊贵撵羊”的盲从和“一窝蜂”投资的现象在国有企业当中也非常突出。

客观地讲,将我国现阶段的各经济主体在不同程度上共同存在的盲目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过度竞争问题,完全归结到政府干预上是一种简单化和不负责任的作法。还必须从理论上分析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个体行为的理性和群体行为的非理性之间的关系。即如果将各个企业的限产或不进入以维持产业现有格局视作一种公共产品的话,则从单个企业利益最大化角度来看,可能寄希望于其他企业遵守限制规定而自己借搭便车之机最大限度地增大产量。当经济发生了严重的生产过剩时,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个体,恐怕不会去自动削减自己的产量以求维持市场价格。道理十分简单,第一,就单个企业而言,对于生产过剩、过度竞争这类问题而言,单凭自己的减产是无济于事的;第二,如果其他企业试图通过减产来维持市场价格,它自己是不会被排除在享受这种“公共产品”或“集体产品”之外的。显而易见,价格的稳定只有靠所有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注:虽然这有可能违背竞争的基本要义,即交易者可自由地按其意愿使用资源,以及自由地按其希望的价格交换资源.),并且对所有的企业都有好处。 但正因为企业个体意识到自己的影响无足轻重并进而选择某种“不负责任”的放任态度(注:这在公共选择理论中被称为“理性的无知”(rational ignorance)或“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 试图通过企业“共谋”或结为“卡特尔”等集体行动来消除过度竞争的尝试,其结果经常以失败而告终。可见,在存在公共产品的情况下,“看不见的手”所预示的竞争规律有时会失败的,意即不管企业个体如何精明地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理性或“帕累托最优状态”不会自动实现。此时,只有借助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一定的社会效果。

六、结构性冲击与产业过剩生产能力

“结构性冲击”在这里表达的具体含义有两点:一是由于需求萎缩所导致的生产能力过剩为主要特征的过度竞争问题集中发生在某些时期、某些行业和某些地区;二是这些行业、地区的不景气是结构转换造成的,靠企业自身的努力不能使境况好转。

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工业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传统产业会显现出竞争力下降、出现行业性困境的问题,结构调整势在必行。当结构变化剧烈而涉及对象的范围集中时,市场的调节能力就显得缓慢和不足,需要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来减少调整的阻力和冲击。

表1 结构转变过程的时期划分

收入变动范围

(人均美元,1970年美元) 时期 阶段

100-140 0

140-280 1 第Ⅰ阶段:初级产品生产

280-560 2

560-1120 3 第Ⅱ阶段:工业化

1120-21004

2100-33605

3360-50406 第Ⅲ阶段:发达经济

资料来源:H·钱纳里等:《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 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章。

按照钱纳里(H·Chanery,1986)等人提出的现代经济增长标准变动模式(见表1), 一国随人均收入增长而发生的经济结构转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六个时期。在结构转变的第Ⅰ阶段,初级产品的生产活动主要是农业生产活动,是总产出的主要来源。在第Ⅱ阶段,制造业对增长贡献的相对重要性发生了变化。根据标准变动模式,一旦人均收入水平超过400美元, 制造业对增长的贡献将超过初级产品生产的贡献。第Ⅲ阶段,制造业在GNP和劳动就业中的份额开始下降。

第Ⅱ 阶段是经济结构变动最为激烈的阶段。 这一阶段内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以19%增至36%;就业份额变动滞后于其在GNP中的份额,从略高于10%上升到20%,初级产业就业份额由60%降至20%;劳动力转移主要发生在农业和服务业之间;从这一阶段的资本存量结构看,制造业份额由略高于10%上升到近30%,农业份额由20%降至10%;社会基础设施的份额极高,在多数时间里超过了农业制造业资本存量份额之和。

标准增长模式的提出为具体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提供了一个包含国际标准背景和历史经验的参照系。根据对我国目前人均GNP、GNP结构、就业结构、资本存量结构及城市化等变量指标的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的第Ⅱ阶段第三时期,即560 ~1120 美元的增长时期。 预计到2015年,我国经济将实现标准模式中第四个时期的目标,人均收入2100美元,完成全部工业化的任务。此后中国经济将顺利进入标准模式的第Ⅲ阶段即发达经济阶段,并在这个阶段通过发展加速完成对发达国家的全面赶超,这个阶段将在2050年完成。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中国将要经历发展理论所描述的工业化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动最为剧烈和体制转轨中最为艰难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工业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区域布局和参与国际分工的形态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对传统产业产生重要影响,不可避免地打断它们此前一直遵循的发展模式,迫使他们进行结构调整。调整过程将是痛苦的,因为调整不仅意味新投资、新市场和重新就业等变化,还包括企业的退出,这对于当事的地区、企业以及相关的人员来说是非常痛苦的。

具体来说,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对轿车、电子信息产品、住宅等高附加值产品的大量需求将带动汽车、电子、建筑、高档家用电器这些支柱产业的产值份额继续上升,中间需求的迅速增加也将成为工业增长强有力的带动力量;此外,从下世纪初期开始,航天航空、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等产业和产品的市场需求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用新技术、新设备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也将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比之下,传统能源、传统原材料、食品、纺织等产业在工业中的需求及产出份额将缓慢持续下降。在企业退出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传统产业及传统产业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将会经历一个以生产能力过剩为特征的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艰苦磨难时期。

七、我国各种经济形式企业退出障碍的制度原因

企业退出的途径很多,但主要的是淘汰废弃多余设备(部分退出)、破产和企业合并。退出障碍(壁垒)的一般来源,包括特异性投资或资产专用性、退出的固定成本、内部战略联系、情感障碍等,这里主要分析我国当前经济中企业退出障碍的制度性原因。

(1)企业部分退出及其障碍。 废弃多余生产设备是压缩过剩供给能力和解决过度竞争的一个有效办法。在国外,为了鼓励企业淘汰多余设备,一些国家采用了由政府出资收购设备然后将其废弃的办法。而我国由于刚刚摆脱了长期以来困扰经济和人们生活的“短缺”问题,“过剩”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政府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因而目前尚无迹象表明政府会采取机器报废的援助政策。即使制定了有关援助政策,考虑到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困难,很难想象政府有足够的出资能力。其次,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使得生产力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呈多元多层次性,一部机器在大城市即使早已超过了“服役期”,仍可在中小城市或农村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那里找到转让的出路。此外,在我国,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十分低下,所以即使出现了过剩生产能力的现象,也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身上。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的产销情况则相对要好得多,因而减产、淘汰设备的动力不足。

(2)企业退出的非经济性障碍。 非经济性障碍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方面对企业施加的压力。地方政府上各种项目的本意在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解决就业等问题,如果企业经营不好或困难就要求退出或申请破产,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因而一般会加以劝阻或明令禁止。二是来自于国有专业银行方面的阻力。由于大量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日渐严重,逃债、拖债、赖债问题愈发严重,由此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向国有银行转移而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银行自身也是国有企业,同样存在着预算软约束问题。作为国有银行的领导人(实际上是一级政府官员或国有资产的廉价代理人),一般都不希望在自己的任期内核销不良信贷,因此,必定会竭尽全力阻止企业的退出和破产,而宁愿拖后至下一任期的其他领导人。这种暂时息事宁人的作法蕴藏了随时有可能爆发的潜在金融危机,并且不可避免地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在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内的财政赤字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之前,国家对企业破产也只能通过分配名额、指标逐步消化,而拿不到指标的企业只能继续维持惨淡的经营局面。三是来自企业职工的阻力。在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得到完善之前,企业退出意味着剥夺了过去曾是“铁饭碗”的有关职工的基本生计,特别是那些家族性就业的职工所面对的生存压力更加严峻,他们有可能通过示威、游行、罢工等方式表达自己鲜明的反对态度。在稳定本身是“压倒一切的政治”的情况下,政府必然会“顺从”职工的呼声出面阻止企业退出。

(3)市场体系的相对落后带来的企业退出障碍。 市场竞争是残酷而激烈的,特别是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通过“优胜劣汰”和“适者生存”优化选择,在竞争中失败的企业及其生产要素需要通过市场实行兼并、破产和转移。实践对我国的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提出了要求,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组织的股票市场支持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目标不明确,上市额度按行政条块分配,实行层层报批的审查制度,引起了许多弊端,很难满足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第二、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受地方政府行政支配的非市场化经营倾向明显,缺乏法律规范,导致产权交易不活,往往只有出售方而没有受让方,企业资本的市场实现困难重重;第三、法人股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方向不明,特别是缺乏组织和规范,管理上也相当混乱;第四、从事证券中介服务的中间机构缺乏必要的机制约束,“包装上市”、信息造假行为倾向明显,且大多缺少对投资银行业务的了解,实际操作经验更为有限。劳动力市场也很不完善,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劳动力就业受需求约束明显的国度,劳动力的流动除了要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劳动力的知识和职业技能、城乡差别和宏观形势、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运作规则等一般市场因素的影响外,还要受到职工之间身份界限、国家招工计划和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劳动管理体制的制约。可见,在社会主义二元结构下的各个劳动力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劳动力的流动是要受到限制的。这意味着一旦由于企业退出而使劳动力失去了工作,再就业的问题将是极为严峻的。

通过上面七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是我国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对于企业的生存而言,这无疑也是最差的一种情况,由此造成了我国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严重得多的过度竞争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及相应的政策性介入以求改变我国产业易进难出的格局,目前已成为当务之急。

收稿日期:2000—02—25

标签:;  ;  ;  ;  ;  ;  

中国产业过度竞争的制度分析_企业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