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理论的内涵分析_公民权利论文

公民身份理论的内涵分析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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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citizenship)(注:对于citizenship一词,国内理论界有三种译法:公民权 利、公民资格与公民身份,之所选择公民身份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在传统公民身份 理论中,公民身份大体由公民的三种不同的权利组成:市民权利(civil right或legal

right)、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因此如果将

citizenship译为公民权利则易与civil right发生混淆,并且忽略了公民身份中义务的 方面,不能体现citizenship所应体现的丰富内涵,因此,按照本文所论述的范围与指 向,本文将citizenship一词译为公民身份。)是政治学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而且历史悠 久的概念。在政治哲学领域,如果说“基本结构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的核心议题,“ 共同体成员资格”是20世纪80年代的核心议题,那么试图实现二者整合与对接的“公民 身份”已经成为世纪之交以及今后理论发展的核心议题。这一趋势在西方以及中国的社 会科学界已经日渐明显。在思想领域,公民身份一方面与个人权利观念紧密相连,另一 方面又与对特定共同体的隶属观念密切相关,所以它“有助于澄清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 义者的争论中紧要的东西。”(注:[加]威尔·吉姆利卡、威尼·诺曼:《公民的回归 ——公民理论近作综述》,许纪霖主编:《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 04年,第236页。),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作为一种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和确立公 民对国家的归属与参与意识的概念系统,它关系到民主制度、政治参与、国家与社会关 系等重大问题。当前,随着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如移民问题、社会排斥问 题、福利改革问题等)日渐凸显,人们对公民身份本身理论内涵的探讨也日益热烈。

公民身份的理论内涵极具宽泛性与复杂性。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意味深长的 指出,“公民”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关于它的单一特性是什么,人们始终没有 达成普遍共识。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公民身份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与其说公民身 份是一个可以确切表述的概念,倒不如说它是一个不断演变与扩充内涵的概念系统。公 民身份就是以公民为基点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体概括,是公民与国家或政治共同 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以及公民对这种关系在心理上的体认和生活中的实践。作为一 个概念系统,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身份主要指公民在国家中的身份地位,与国家的权利义 务关系以及对国家社会生活的参与行动。在现代的政治生活中,公民权利作为公民身份 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公民的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要素。

一、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参与行动:公民身份的理论阐释

公民身份的历史与人类政治共同体一样长久。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人类的进步,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断发生着改变,作为概括这种关系的公民身份 也在不断丰富其理论内涵。这种改变展现了公民对国家从依附、独立到逐渐融入的过程 ,体现出公民自主能力与自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发展至今,现代国家中的公民身份 主要涵盖了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和参与行动三种理论意蕴。

首先,作为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

在这一层面理解公民身份主要是把公民身份当作个人在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 资格。在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并成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主要形式后,公民身份就表示个 人在一个国家中正式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公民身份决定了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 角色归属,它与“国籍”意义相同,国际法中的公民身份就是在此意义上应用的。作为 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指明了拥有公民身份具有的地位。因此,公民身份是一种稀有的资 源,其实质在于对某物的诉求。“在人类的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

primary good)就是成员资格。而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作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它 的分配选择:它决定了我们与谁一起做那些选择”。(注:[美]迈克尔·沃尔泽:《正 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 。)在现代社会中,不具备公民身份的人或者说没有国籍的人是十分脆弱和危险的。比 如市场通常对所有人开放,没有资格限制,但是无国籍的人在市场中是不受保护的,尽 管他们自由地参与物品的交换,但是那些共享的物品却没有他们的份。他们被排除在共 同体的安全和福利之外,就连公共卫生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保证,“没有国籍是一种无穷 无尽的危险状态。”(注:[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 一辩》,褚松燕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8、39页。)获得公民身份的条件可以遵 循以下出生地和血缘两个原则。在现代社会,由于人类的流动性增强,人们经常会试图 改变他们的公民身份,由不喜欢的地方迁移到喜欢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身份所 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准入和归化的问题。

其次,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

如果说作为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划出了共同体内部与外部成员之间的界限,那么作为 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就是对共同体内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界定。 公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层面是现代公民身份发展的主要内容,并且是现代政治学理论研究 中所使用的公民身份的核心含义。它不仅在法律层面也在社会成员实践和心理层面界定 了现代国家与公民、国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内涵 的形成得益于近代资产阶级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个人权利的发展,并且与近代 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分离、自然权利的演进以及社会契约论等近代理论与实践紧密联 系。“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 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注:[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 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赋予了国家一种约束与责任。近代公民身份由市民权利( civil right)、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详加论述)。 这些权利给人们提供现实能力、潜在能力和机会,并且公民身份作为这些权利的集合为 公民提供了一种社会地位。不论是谁,如果对这些权利有所触犯都将会受到制裁。国家 是公民身份所含权利的维护者。当然,在公民享有不受其他个人、群体以及国家侵犯的 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时,公民也必须对国家履行相当的义务。公民的权利与 义务既体现在一国法律规范当中,也体现为公民对其本身权利义务的体认。公民始终是 公民身份得以实现的最终依归,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身份权利义务体系能否从法律条文 转化为现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民对其自身资格体认的影响。随着人类自主能力与反思 能力的提高,公民身份中的权利义务体系呈现出不断拓展的趋势,由此也带来了国家与 公民之间关系的新变化。

最后,作为参与行动的公民身份。

此种意义上公民身份的含义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道德型公民身份,经由马基雅维里、 卢梭、托克维尔等人的共和主义流传至今,是与当代权利型公民身份并行的公民身份传 统。

作为参与行动的公民身份,它的主要涵义是公民身份是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公民必须 融入共同体中,只有在共同传统的网络和已知的政治组织中,公民才会发挥自己的特性 。正如政治学家桑德尔所说,自我不能优先于其价值和目的,正是这些价值和目的决定 着自我,而这些价值和目的并非是先天形成的,而是由共同体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任 何人都不能自由地选择这些价值和目的,对于公民来说,这些价值和目的是构成性的, 他决定了人之所以为人,公民之所以为公民。如果我们想理解公民的本质,我们必须考 察公民的目的和价值,而要考察公民的目的和价值,那么他所在的共同体的历史文化背 景是很重要的。(注:参见[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 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四章:正义与善的论述。)此种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十 分重视共同体中公共善的终极价值,并且也十分重视人类共同体的作用和人类通过参与 共同体的政治生活而对公共善的追求。“从强民主角度看,参与和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存 在的模式——公民身份的两个方面。”(注:Benjamin Barer,Strong Democracy:Participatory Politics for a New 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p.117、119.)可见,公民身份的构成是在政治领域里展开的,公民之所以是公民 是因为他们讨论并参与了政治。公民对共同体的参与还意味着与共同体内其他人分担责 任、共享社会生活的某些益处。

以上是对公民身份这一概念的理论阐释。公民身份作为一个应用广泛、含义丰富的概 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仍会有着不同层面的含义。其中,作为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和作为参 与行动的公民身份既是公民身份的不同含义,也是公民身份不同理论传统的反映。在当 前资本主义理论与实践领域,这两种传统已经呈现出相互碰撞、相互融合的趋势,进而 形成了新历史条件下的新公民身份。

二、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

作为权利义务的公民身份是现代公民身份的重要方面,它赋予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能 力,标志着公民对国家依附地位的摆脱,尤其是公民身份中各种公民权利的获得更体现 了公民自主能力的增强。因此,在当代,尤其是二战后理论界对于公民身份的讨论大都 在公民权利的意义上进行,其中最典型也是最具权威的关于公民身份的解释便是T·H· 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对公民身份的界定。T·H·马歇尔,英国伦敦经济 学院的资深教授,他于1950年在剑桥大学纪念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年会上作了题为《 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著名讲座。当代关于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就是以此为始端。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公民身份问题再一次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马歇尔的公民身份 理论也成了关注公民身份理论家们研究的蓝本。众多理论家从不同角度对马歇尔的理论 进行了批判和发扬,但是,对于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三个要素的划分却保持相 对一致的赞成态度。

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作为涉及通往各种权利和权力途径的一种地位,包括三个组成 要素:市民权利(civil right)(注:civil right在国内有两种翻译方法,有些学者将 其翻译为公民权利,有些学者将其翻译为市民权利。在本文中,公民权利是指公民身份 中各种权利的总和,为了加以区别,因此本文采用了将civil right翻译为市民权利的 译法。)、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当然,这三部分 都是由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组成的。)公民身份中的市民权利是随着18世纪资产阶级的出 现而发展的。“市民的部分由那些对于个人来说必不可少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 言论、思想、信仰的自由,还有要求正义的自由。”(注:[英]巴巴利特:《公民资格 》,谈古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26页。)市民权利包括程序性 的权利和实质性的权利。程序性的权利就是利用法庭系统并在其中接受公正待遇的权利 ;实质性权利包括表达权,即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身体控制权、财产与服务 控制权、选择朋友、配偶和伴侣的表达权、成立工会、企业和政党的组织权以及为争取 正义而拥有的反对权,包括集会、抗议、游行等权利。与公民自由有直接关系的是法律 规定和法院体系。公民身份的政治权利是指通过参与议会选举而进入决策过程的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它出现于19世纪,而且部分地反映了工人阶级对公民身份的要 求。与政治权利直接相关的是国会与地方会议。公民身份的社会权利从20世纪开始成为 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马歇尔指出,社会权利是“整个系列的权利:从享受一点点经济 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到分享整个社会遗产,并过上按主流标准制定的文明人(civilized being)的生活。”(注:Thomas Humphrey Marshall:Class,Citizenship,and Social Development—Essays by T.H.Marshall,Garden City,New York:Doubleday & Company,Inc,1964,P72.)可见,与公民的社会权利密切相关的是社会福利 制度和机构。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中三种构成要素的论断得益于与其在同一学院任教的 霍布豪斯(注:伦纳德·霍布豪斯(Leonard Hobhouse 1864—1929):英国著名的哲学家 、政治学家、社会学家,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理论着重阐发了个人自由与国家干 预的关系,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的关系,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关系,自由与民主的关 系等等。在霍布豪斯的著作:《社会进化与政治理论》(1928)中曾经对公民身份的三种 构成要素有所提及,并且谈到了“国家对个人的职责”。)。但是,马歇尔的观点总体 上是背离霍布豪斯的,而且也是背离自由主义思想的。他认为并非一切公民身份的权利 都是在逻辑上来源于市民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因为尽管某种权利是其它权利的副产 品,但是它仍然可以直接而独立的隶属于公民身份本身,并且公民身份的发展也并不是 像霍布豪斯论述的那样,是国家发展的结果,而是通过社会制度之间的冲突,而且很可 能是通过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才产生的。

三、自由、民主、公平:公民身份内在的矛盾统一

从对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论述可以看出,公民身份的各种不同要素都有 着不同的关注点,包含着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权利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代表着不 同人群的利益和愿望,表达着不同的意愿和诉求,甚至在不同的公民权利背后都有着不 同的价值理念作为依托。正是对这种价值理念的追求才使各种权利具有了存在的合法性 ,也正是这些权利背后价值之间的矛盾统一关系决定了公民身份各要素之间复杂的关系 。

公民身份中的市民权利出现于公元18世纪。这时正是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初期,新兴 的资产阶级作为市场经济的代言人和受益者更加急迫的需要摆脱腐朽陈旧的封建体制对 他们的压制。对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的渴望促使他们提出了对市民权利的要求,可以说 市民权利的每一项具体内容都体现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自由。市民权利在公共 生活中的制度体现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中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公民身份中的政治 权利主要指公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直接参与的一种主动的权利,是各种政策 纲领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政治权利所体现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 ,乃至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那就是民主。这种价值既是一种程序性的价值,更是 一种实质性的价值,它通过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代议民主制度得以实现。公民的社会 权利是公民身份三种要素中实现最晚的一种权利,它是指一国公民,不论其在市场领域 和国家领域中的位置和处境如何,都有资格享有福利、教育、医疗等一些使人们过上“ 体面生活”的权利。公民社会权利的产生和实现与人们对于发展的看法转变有着一定的 关系。社会在不断的发展,但是这些发展的速度却不是整齐划一的,社会发展所带来的 利益并不是平均分配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而社会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并不是由社会中 的每一个人平均分担。社会中的贫困、落后现象究竟是发展的拖累还是发展的代价,对 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决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利是否具有合法性。市场经济虽然可以带来财富 和效率,但是它并不是完美的。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每一个勤劳的公民都会得到公平 的回报。这样对于市场领域的初次分配进行矫正就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社会 的公平。因此,公民的社会权利就是公平这一价值理念在权利范畴中的体现,它通过社 会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对市场领域加以规范和矫 正的目的。

公民身份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从某个角度看,它们相互融合并且相 互促进,但从另外的角度看,它们却处于严重的对抗状态。近代资本主义公民身份的各 个构成要素并不是同出一源,而是每个组成部分都有可能走自己独特的道路,并在自己 所特有的原则指导下以不同的速度前进。也就是说,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既 作为一个整体统一于现代公民身份体系当中,同时,在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彼此不同,甚 至相互抵触的特点。

公民身份中市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三个组成部分是在十八世纪、十九世纪 和二十世纪先后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一论断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待商榷,但是从这种时 间的序列中还是可以大体看出公民身份三种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拥有言论、 集会和结社等市民权利,对于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来说无疑是有促进作用的。从近代公 民社会权利的取得过程来看,罢工和集会的权利加速了物质福利权的获得,尤其是工会 的产生和工会制度的形成更是利用市民权利来确立社会权利的典型。反之,社会权利的 确立在满足社会大多数成员经济利益与福利要求的同时也对政治权利和市民权利的实现 起到了保障作用。物质生活的满足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后盾,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对于社会权利与市民权利来说,市民权利的核心理念是自由,其实质目的是为日益发 展的市场经济铺平道路、扫除障碍。就这一点来讲,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在改善工人阶 级生活条件的同时,客观上也减少了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雇佣劳动者的市场风险, 降低了其商品化的程度,避免了雇佣劳动者的恶性竞争,维持了其稳定的状态,从而使 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因此,社会权利的实现对于市民权利的实质目的有辅助作用。 可见,公民身份三种要素之间有着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公民身份要素之间的抵触与对峙集中体现在市民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从市民权利内 容可以看出,市民权利的实质是“免遭侵害”,它要求国家不能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和 身体的完整。本迪克斯将市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注:[美]托马斯·雅诺 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8页。)马歇尔则 将市民权利称作“权力的一种形式”,它构成了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就个人而言,要像 具有市民权利的公民那样行动,就必须拥有国家不能侵犯的自由,国家必须有不能施行 的行为。相反,在社会权利层面,个人是消费者而不是行动者。也就是说要像具有社会 权利的公民那样消费,国家就必须提供某些特定的行为,即必要的社会救济、津贴与福 利等。这种必要的行为不可避免的要对市民权利所捍卫的“免遭侵害”的自由空间构成 威胁。并且社会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大批的行政机构,还需要社会救济方面的专门人才 ,这些人员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非同小可的地位。这些都与市民权利所蕴含的精 神实质发生着冲突。社会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一种责任,履行这种责任,国家必须承担一 笔费用,这笔费用通常由公民的税收来负担。在经济衰退时,有税收负担的社会权利往 往与资本积累的要求之间产生矛盾。这时,反对社会权利的主张就会以强调市民权利的 形式出现,市民权利“可以借口人们已经配备了自我保护手段来否定社会保障。”(注 :[英]巴巴利特:《公民资格》,谈古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 28页。)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福利国家改革过程中。

从公民身份构成要素之间的矛盾状态可以看出,虽然在近代社会,公民身份作为一个 整体表面上被所有人行使,但是,各个不同的要素却是为不同阶层的人服务的。市民权 利对于社会权利的威胁,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的威胁。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公民社会 权利的实现将永远存在着矛盾与反复。正如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公民身份中论述的那 样:“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 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 现实生活的一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 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 ,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 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注:《论犹太人问 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27页。)

由于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实施要求国家的责任性行动,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公民 身份的其它两个要素。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公民社会权利的实行在自由主义理论盛行 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一直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当代许多自由主义者就试图把公民身份 中的三种要素划分为两部分,并按照权利是否要求社会行动的标准来把这两部分区分为 “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以此为依据把社会权利降低为市民权利的从属地位,甚 至否定公民社会权利。这些自由主义者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公民和政治权利 是‘普遍的、最高的和绝对的道德权利’。但是,社会权利既没有普遍性和实践性,也 没有最高的重要性,而‘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它们并不真正属于人权。”(注:[美 ]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 2年,第31页。)诺齐克就曾经不止一次说过:“只有个人自由才是唯一的权利,而别的 权利,尤其是支配权和要求权,则是涉及各个社会行动。”(注:[美]托马斯·雅诺斯 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5页。)在上述自由 主义者眼中,市民权利属于“消极权利”,而社会权利属于“积极权利”。消极权利与 积极权利的本质区别就是其“责任区别”。消极权利的实现仅仅要求不干预的义务,也 就是他人的忍耐,而积极权利却要求帮助或指向资源的积极义务。由于这个原因,又由 于资源稀缺这一事实,所以就产生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第二个区别:“冲突区别” 。消极权利不指向稀缺资源,因此实施起来不会彼此产生冲突,而积极权利与稀缺资源 有关,所以在实施过程中会引起冲突。从这一点来看,积极权利具有相对的排他性。( 注:关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差别参见:Cncile Fabre,Social Right Under the Constitution:government and decent life,Oxford:Clarendon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自由主义者用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别来否定公民 社会权利的观点遭到了许多西方学者的反驳。这些学者认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划分 与区别本身就是模糊的,并且这二者之间的区分与市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划分并不吻合 。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责任区别实质上就是指消极权利的实现要求“不作为”,而积 极权利则要求“作为”。其实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消极权利的实现,也就是个人自由 不受到侵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重要的“积极”计划,如训练、监督和控制警察和 安全部队。这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有时甚至需要改变政权的性质与状态。在 任何情况下,要使人们免受侵犯,国家都要做出积极的努力。相反,有时在自由主义者 眼中的积极权利却只要政府不作为就能够实现。所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本身就是一 组相对的概念,二者因为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可以相互转换。对于积极权利引起的 “资源冲突”问题,杰克·唐纳利认为,阻碍社会权利实现的并不是物质问题,而是政 治问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也认为,饥荒的存在并不是因为资源的不 足,而是由于分配事物的政治决策造成的。可见,以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划分来否定 或贬低公民社会权利这一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公民社会权利和公民身份中其它两个要 素一样,是公民身份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三者不可分割,共同决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 权利与义务。

通过以上对公民身份的分析可以看出,公民身份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理论与实践体 系,更是一个包含了众多冲突与纷争的矛盾统一体。它既体现了当今重大政治流派的理 论纷争,又牵涉到各国具体政策制定和制度设置的重大问题。正确把握公民身份的理论 内涵,准确定位公民身份中的各种构成要素,妥善处理公民身份中的各种理念的矛盾关 系,是在当今的“公民时代”中正确把握和处理重大政治社会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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