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_社会主义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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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成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与物质文明建设相适应,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逐步走上了正轨。回顾这一历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分别以两个《决议》、一个《纲要》作为阶段性标志。三个阶段的精神文明建设是在明确的价值导向基础上,从群众性活动走向法制化和公民化的过程。

(一)第一阶段(1978~1986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基本方针的确立与具体建设的探索时期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我们认识和把握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战略地位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到十一届六中全会完成党的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再到党的十二大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这一历程来看,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路线,从历史经验的总结中,阐明了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点,尤其强调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主要特征。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还开展了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中心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1981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曾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文明礼貌活动的通知》。1982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转发〈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的通知》,提出建设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全国范围的广泛的群众性活动形式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把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到群众性活动中的一种实践,它对群众主动参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实践活动的许多具体形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在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了几年以后,1986年9月,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决议》进一步阐明了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关系,指出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和任务,要求全党同志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的高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并专门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指导方针的决议,理顺了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革以及经济建设的关系,明确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政治意义。这是从1978年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探索历程中所取得的第一个阶段性成果。它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肯定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并重的地位,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方向指导。

(二)第二阶段(1986~1996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时期

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这是我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第二阶段的成果总结。《决议》再次提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构想以及通过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任务。

虽然,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专门作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不一贯”的情况。为此,邓小平同志曾尖锐地指出10年(1978年~1988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削弱,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因此,为了保证在道德建设中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989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对党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履行社会主义道德义务有了纪律约束。这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历程上的一大亮点,因为它从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素质抓起,加强党风建设并把道德修养的必要性上升为一种纪律,一种制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忽视思想教育,忽视精神文明的“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另一方面,在社会精神生活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江泽民同志根据邓小平的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作了系统的阐发,对思想道德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作了重要指示和部署。强调在新的形势下,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相适应的,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崇高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总之,至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构想以及通过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任务。这一时期,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探索并取得突破的阶段。

(三)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熟与不断深化时期

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在不断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式、内容。其间,先后颁布了《中小学德育教育大纲》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学校德育相结合并成为学校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使精神文明建设的内涵更加丰富。尤其在跨入新的世纪的时候,江泽民同志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相辅相成,进一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便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回顾从1986年区分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以及人道主义的道德建设层次,1996年构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规范为基本要求和以“三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框架结构体系,到为了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适应经济建设和国际国内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一精神文明建设的探索和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无论是具体内容,还是建设方式、实施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已逐步地走向完善和科学化。这充分表明我国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公民个体为落脚点,突出公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它切合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符合提高公民素质的需要。它标志着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公民化途径已开始走向世俗化的层面,成为公民自身的需要。早在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把能否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看做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把一个什么样的中国带入21世纪的重大问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具有了有力的政策支撑、明确的价值导向和坚实的法制保障基础,它必将对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公民化特征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善与恶的矛盾和冲突是道德发展的永久话题,也是我国道德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既体现在经济领域中,也体现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正如《纲要》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行为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道德失范的关键是人的自律意识弱化的结果,道德主体失去了对外部不正当利益诱惑的抵制力,必然是道德规范约束力的丧失。因此,一方面,道德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强化主体的自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律是一种强制力,它以他律的形式促动自律,以法制作为道德自律的保证。《纲要》的颁布和实施,集中体现了这一以人为本的公民化、法制化特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历程中的一大创举,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道德建设公民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道德建设的时代特色。它以我国悠久的道德文化传统为基础,依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习惯,在提出加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的同时巧妙地把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教育结合起来,使道德约束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社会主义法制具有了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具有了法治的伦理基础。道德建设公民化的重大举措,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首先,他扬弃了我国历史上的“德治”思想,克服了封建社会“仁治”思想中那种片面夸大个别英雄人物个人德行的作用的错误思想,强调人人都要讲道德、陶冶道德情操,同时更强调社会的进步、发展离不开每个人的良好品质,树立了道德修养的平等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道德建设公民化,把过去传统的道德只基于个人“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软”调节方式改变为通过道德制度化,用制度伦理来约束的新方式,培养了公民的法制意识;最后,道德建设公民化,强调公民个体,把个人修养的自律要求与时代社会的需要融为一体,有利于培养公民的自立、自律、自尊、自强意识,发挥公民的主动性,激发公民的创造力,有利于培养时代所需要的既守德,又重信用、讲“游戏规则”的言行有度的守法公民,以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第二,道德建设公民化使道德主体、道德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具体,淡化了权力等级意识。首先,公民与群众有不同的含义。公民突出了个体的社会责任,公民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公民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义务和权利是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是平等的义务人,无论党员干部还是城乡居民,在道德建设中都没有特殊的权利,遵守社会道德要求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群众则泛化在法律之外,是非制度性的、缺乏自律特征的人群体。传统的“法不责众”意识,实际上削弱着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作用。将道德建设落实在公民主体上,使道德建设具有了法制含义,不仅为法制建设提供了道德依据和法制保障,而且明确了道德主体,理顺了宏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一个大系统工程与微观个体道德修养子系统之间的辩证关系,它把每一个实践主体的道德陶冶首次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定位,把每一个公民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程“添砖加瓦”定义为了一种责任和义务;其次,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公民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各个方面。在社会公德建设中,每一个社会成员要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遵守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基本行为准则,成为一个好公民;在职业道德建设中,从业人员要处理好职业道德关系,做一个好的建设者和工作者;在家庭道德建设中,夫妻、长幼、邻里之间要遵守家庭美德,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最后,公民这一通过法律定义确定的概念,它首先就存在一种法律界定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上至国家元首,下至普通百姓,都是国家公民,无论职位高低,个人财富的多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道德建设的公民化,无论是在起点还是过程上都把责任落实到了每一个平等的个体,淡化了等级和权力观念,消除了那种由于个别道德品质败坏的贪官污吏的影响而在纳税人心中造成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偏见;同时,把道德建设公民化,不管社会各领域存在着多少层次的道德观念,只要他(她)是一个合法公民,就有着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因此,《纲要》的实施,对于转型期中国的多样化道德观念,提供了明确的价值导向。

第三,道德建设公民化,强调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道德建设公民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是以人为本,重在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包括生活方式的文明、健康、科学等内容,这既是人的素质的体现,也是人的素质发展提高的结果。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忽视了人的精神文明素质的提高,道德建设离开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任务就将落空。

第四,《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贯彻执行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公民道德建设的公民化途径,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民个体道德素质,培养一代又一代自强、自信、守德、自律的社会个体;另一方面又从社会道德风尚生成的最重要、最关键的微观角度——个人德行抓起,守德是守法的重要前提,不守法便一定不能守德,师有师德、医有医德、商有商德,各行各业、各种道德无不与个体结合,它为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文“软”环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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