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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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劳动群众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的一个创造。说它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和企业制度,不是不可以的,因为它确实有别于以往那种财产归公的集体经济。目前它也确实已经在我国广大城乡发展起来。前几年我们曾经有一个提法:股份合作制是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现在看来,这个提法是不够的。它同时也是国有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首选形式,是劳动者组织起来,建设新生活,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必然归宿。所以,我对股份合作制的评价较高。但是,正因为它是群众的创造,是新生事物,不规范的说法、做法在所难免,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索。为了促进股份合作制的健康发展,我打算在本文中谈几点基本的认识。

一、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属于制度创新

1.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

明确地把股份合作制作为国有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选择,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情。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公司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对于为数众多的国有小型企业,则采取多种形式深化改革。《决定》是这样说的:“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出售企业和股权的收入,由国家转投于急需发展的产业。”近两年来,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在“抓大放小”的指引下,采取的形式更多。

国有小型企业深化改革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但是首选的重要形式无疑是股份合作制。这是因为:(1)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确实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2)股份合作制也是一种公有制,实行这种改革,意识形态的障碍小,易于为人们所接受;(3)上海、山东诸城、山西朔州、四川宜宾等地国有小企业改革,主要是采取这种形式,而且效果比较明显。

2.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既是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又是企业制度的创新

国有小型企业改行股份合作制当然是改变所有制,即把原来的国家所有制改革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不是以往那种财产归公的集体所有制,而是职工持股、所有者到位的集体所有制——合作制。从国有制到股份合作制,由于是职工出资,买断国有资产而形成的,对国家来说不仅不会造成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调整所有制结构,缩小国有经济战线,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的效果。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会根据市场的需要,调整产品和经营项目。

至于说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制度创新,这是对原来那种吃“大锅饭”的国有企业说的,指的是要实行一种全新的企业制度。比较规范的合作制企业也可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现在世界上的企业制度,大体上有四种类型:(1)公司制,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它是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近些年来已经开始了试点;(2)自然人独资企业(我国把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公司制的一种形式了);(3)若干自然人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4)合作制企业。合作制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制企业的劳动者实行平等共同劳动,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很少有雇工;而合伙企业存在明显的雇佣劳动关系,属于私营企业。现在我们所说的股份合作制,属于合作制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但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企业制度,需要结合我们自己的情况进行探索,同时也要规范。

3.国有小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操作步骤和途径

简单来说,原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制的步骤和方法,要在清产核资、界定原有资产归属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吸收职工入股和把原有资产一部分,根据劳动贡献,合情合理的原则量化到个人,从而实现企业资产为职工个人所有。而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则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即出卖),由职工掏钱买断国有资产,才能把国有资产变为企业职工资产,否则就会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购买国有资产时,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厂长、经理之间,其出资可以有差别,但不宜差别过大。因为如果差别过大,出现个人控股,这样的企业就可能变为私人企业,而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和适用范围

1.股份合作制的规范化运作,至少有五大好处

这里所说的规范化运作,指的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的规范。

(1)实行股份合作制,不论对老集体企业来说还是对国有小型企业来说,都是产权关系的重要改革。它的最大好处是可以明晰产权关系,使企业资产落实到职工个人,使职工成为真正的集体所有者。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由于否定了职工入股分红,企业资产不同个人联系,因而使集体所有变得越来越虚幻不清。本来,“集体”应当是指联合体,以企业为范围,但是后者引伸到联社也是集体,社区也是集体。由于资产不同个人联系,产权不落实,实际上谁都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这样的企业很难谈得上有多大的所有权约束,也不能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和强劲的动力机制。国有小型企业也是一样,由于所有者不明确、不到位,同样是“人人是所有者,人人并不负责”。“大锅饭”、“铁饭碗”在所难免。这个根本问题,通过职工入股、购买和对原有集体资产的折股到人,便可以得到逐步的解决。职工成为企业真正所有者之后,其他事情也就好办了。比如“平调”问题,这是自1958年以来不断发生的一个问题,虽然经过几次大的纠正,但还是时有发生。什么原因呢?我看所有者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集体企业职工甚至赞成把自己的企业“平调”为国有企业。如果企业成了职工自己的,谁要再搞“平调”,职工决不会答应。

(2)有利于政企、政社的职责公开。我们已经喊了十几年政企、政社职责分开了。政企、政社职责不分,政府机构直接插手企业内部的事务,企业就永远不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就不能面向市场,就会产生许多的弊端。例如滋生腐败,造成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等等。这是大家都知道。但是喊归喊,不分还是照样不分。原因当然主要是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但是与我们原来的企业制度也有关系,企业缺乏明确的所有者主体。如果企业的所有权落实到了职工,职工要行使所有者权益了,主管部门再干预企业事务,我看就困难了。为什么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没有政企不分的问题呢?因为这种企业的所有权关系,没有政府干预的余地。以后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同样会使政企、政社不分成为不可能。这也可以称之为逆向推动政府职能转换。

(3)股份合作制企业必然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我在这里所说的彻底的民主管理,指的是直接民主,有决策权的民主。或者说,是职工当家作主,说话算数,而不是职工参与管理的民主。职工参与管理甚至在资本主义企业也能够实行,一点也不新鲜。在以往的体制下,不论集体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职工参与管理还是有的,但许多重大事情都是上面说了算。连企业领导人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这种民主管理是很有限的。1992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个规定非常正确。但是落实了吗?根本没有。近些年来职工选举厂长、经理,上面不认可;上面派的厂长、经理,职工也不赞成,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可见当家作主是有条件的。什么条件?职工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如果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职工成了企业的主人,这类事情就不多了。据我所知,山东省诸城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职工对企业领导人的选择十分认真。因为企业里有自己的资产,他们要把自己的资产交给信得过的人经营。一切由大家说了算,才是真正的当家作主。

(4)股份制合作制企业能够更好地调动职工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办好企业的积极性。这是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全员入股,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按股共有,平等劳动,共担风险,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企业办好了,对大家都有好处,办坏了大家都受损失。这种类型的企业制度能够恰当地处理好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集体利益的关系,使人们在关心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关心集体利益。因为集体利益中包涵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不可分。

(5)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规范化的建设,可以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制接轨。其好处是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走向世界,走向未来。

除以上五点外,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利于共同富裕,有利于企业集资,扩大经营规模等等。

股份合作制有没有不足呢?任何企业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股份合作制也不例外。但是,我认为它的优点多于缺点,至少它比以往的原集体的企业制度要好。不然它为什么不推自广,受到群众拥护呢?最近看到有人写文章,大谈股份合作制的弊端,弊端中包括:职工股票不多,对他们的财产激励和约束力不大;如果职工分得大量股票,会使职工靠剪息票为生;社区政府持有股票,政企难以分开;以及不利于职工流动。我看这些弊端有点夸大了,或并不一定存在。例如他说职工股票不多,对他们的财产激励和约束力不大,就属于夸大一类。职工入股是他们的血汗钱,他们能不关心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吗?说职工分得大量股票,会靠剪息票为生,现实中连私营业主都未见有专靠剪息票为生的,职工哪有这种情况!社区政府持股,可能指的是乡镇企业。如果这样,确实会使政企难以分开。然而乡村政府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恐怕比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会更规范一些吧。何况其他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这种情况。至于说股份合作制影响职工流动,这是可能的,但是,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是职工自愿结合,职工退出时完全可以带走股本。所以,我们看待股份合作制要实事求是。对它的不足,要做恰当的分析才对。

2.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

从总体上说,股份合作制只适用于众多的小型企业。企业规模大了,它的优越性会受到制约。大企业适宜于搞股份制,按公司制的规则运作。小企业适宜于实行合作制或自然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似乎全世界都是这样。现在国际合作联盟非常推崇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这个合作组织确实不错,中国许多人看过。它实际上是许多合作社的联体组织,联合是为了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联合机构不是合作社的上级,只是合作社的协调机构、服务机构,而每个合作社是独立的,并且规模都不很大。所以,要所有企业都推行股份合作制是不现实的。不仅大中型企业不适宜搞股份合作制,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不适宜推广(私营企业为什么不适宜搞股份合作制,我另写文章)。但是,股份合作制的适应范围又确实很广。

(1)城镇原集体企业的大部分。因为城镇原集体企业规模一般都不很大,职工人数也不很多。这样的企业至少占城镇原集体企业的95%以上。它们改革的出路是恢复合作制原则,变“官办”为“民办”。少数大的原集体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2)国有小型企业可能多数适合于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3)乡镇企业中的乡办、村办企业,以及农户联合体,可以推行股份合作制。实践中也是这么办的。最近看到山西省副省长王文学同志一篇文章,他说山西省壶关县常平村在十几年前是一个有名的穷村,1992年创办了6个股份合作制企业,到1995年全村乡镇企业产值就突破3亿元。现在山西农村推行的股份合作制,农民不仅可以用资金、设施入股,而且土地、劳动力、技术也可以入股,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到1995年底,全省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发展到7.56万家,参股总户数达到8.5万户,股金总量(包括存量资产折股)达118.7亿元。所以他说全面推进股份合作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①]。

(4)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集体企业和部分个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现在全国大约有8万多户民营科技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技术人员自愿结合而办起来的,很少有国家投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但不少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尤其是技术投入没有定股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5)劳动服务企业。这类企业全部是为安置待业青年就业而由劳动部门的推动办起来的,自负盈亏,共同劳动,合作经营。但职工绝大多数没有投资入股,因而,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两年前,劳动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了一个在劳动服务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按规定进行,就可以把所有的劳动服务企业逐步改革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6)劳动者自愿联合新建的企业,实行凡参加者都入股集资,企业资产为个人所有,民主管理,共同占有使用。这样不改变个人投资的所有权,又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所以一开始就可以办成为真正的合作制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各地都有一些,以上海的主人印刷厂最具代表性,较为规范。我在一些文章中称它们为“民办集体”,实际上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样的。以后新建立的集体企业都应当走这条路子。

(7)其他企业,如供销社办的企业等。

三、产权为职工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1.原集体企业的劳动积累的一部分,折股到人不是化公为私

产权问题是企业的核心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必须以职工个人的股份为主。这一点,似乎人们已取得一致的认识。因此,在改革中,职工出资买断国有企业资产,或者职工向集体企业入股,都已视为是正常的了,没有人反对了。唯独原集体企业把原有资产一部分,按照工龄、工资级别、劳动贡献等折股到职工个人,目前尚有不同看法。许多同志十分赞成这种做法,认为是落实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步骤,并且在实践中有许多集体企业早已经这样做了,受到群众的欢迎。具体做法当然是多种多样的,因为直到现在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按工龄、劳动贡献,有的还按照新入股的多少(实际是配股);有的是虚量化,只作为分红的依据,永远不能取出,有的是实量化;量化的比例也有大有小。但也有人不赞成这么做,并提出这是化公为私。

我认为对原集体企业来说,这种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的做法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说得通的。相反,集体企业职工再掏钱购买本企业资产才是说不通的,因为那是自己向自己购买。

原集体企业把一部分资产量化到人,为什么在理论上站得住呢?

(1)集体企业一般没有国家投资和外资。如果有的话,投资当然归投资者所有。集体企业的资产,本来是由劳动者入股集资而形成的,或者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尽管没有入股集资,但是通过长期的劳动形成的,只要归还了债务,从本质上说,资产就是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积累。它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企业外面其他人的资产,而是全体企业职工的集体资产,只是没有量化到个人罢了。企业已经完成了对国家的纳税义务,剩下的自然是他们自己的了。这种资产的属性必须明确。现在,为了落实集体企业中个人所有权,也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把以往的劳动积累量化一部分到个人,这是很合理的。这里的公,就是他们自己,怎能说是化公为私呢?

(2)资产同人相联系,这是全世界合作制企业的共同做法。例如前面提到的西班牙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体,劳动者入社时不仅要交纳一定数量的股金才能成为社员,股金记在个人的资本卡上,入社后按劳动贡献领取工资,而且年终还要分红,分红同样记在每个人的资本卡上。如果物价上涨,个人的股金还随着调整。因此,只要企业在发展,个人的股金就增长。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一清二楚。我国原集体企业因为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又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否定了入股分红,职工只拿较低的工资,其结果,利润不是被国家拿走了,就是作为企业积累。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深化企业改革,为了转换机制,落实集体所有,把以往的一部分劳动积累量化到个人,这不符合合作制原则吗?我认为合作制的本质就是平等、民主、合作,“民有、民管、民享”。只拿工资,不能分享共同所得,这算什么合作呢?

(3)把原集体企业的劳动积累量化一部分到职工个人,是落实和明晰企业产权关系的必要步骤和重要内容。我们现在使用的“集体”概念,是非常含混的,甚至是没有实际内容的。就拿原集体企业来说,集体表现在哪里呢?只有财产归堆,不分彼此,才叫集体吗?这种“集体”同“全民”有什么区别呢?现在人们认识到这样的集体所有制必须改革,集体企业的产权最好落实到人,集体占有,共同使用。那么,怎样把集体企业的产权落实到人呢?鼓励职工重新入股是一个办法。但原集体企业原有资产多数已经庞大了,如果只是职工重新入股,这种入股在企业资产中占的比重不会很大,明晰企业产权的作用也会受到影响。看来,只有既鼓励职工重新入股,又划出一部分劳动积累量化到职工名下,落实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才会有实际意义。

(4)我还想讲这样一个理由,就是当劳动者不实行联合而采取私人占有资产、个体劳动的时候,岂不是交够国家的(纳税),剩下全是自己的吗?现在他们联合起来,实行共同劳动了,交够国家的(纳税),留足集体的(企业积累——不可分割的财产),剩下的岂不也是归他们自己的吗?为什么职工不可除了拿工资以外,还可以分配一点盈利归自己呢?我的看法,把以往一部分劳动积累量化到个人,实际就是重新分配早该归个人的盈利,属于返还性质。

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说过,集体企业资产量化一部分归职工个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实践已经证明,并且还要证明,资产量化到个人的股份合作制模式,比以往的资产不同个人相联系的集体经济模式,更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更加有利于体现职工当家作主。

2.股份合作制是建立在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

这里我想谈一个理论问题,它涉及到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如何理解。

公有、私有确实是对立的,不是公有就是私有。但是在现实的生产关系中,确有混合的情况,结合的情况,也有过渡的形态。股份合作制的所有制,我认为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说它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类型也是可以的。因为它并没有否定个人所有,而是许多个人所有的联合。甚至还可能包含一些其他的所有,如社区的入股,企业法人的入股,企业外部个人的入股。但这些都不占主要地位,主要的还是企业内部职工的入股,这种股金的差别又不很大。

50年代我们把劳动者集资或自带生产资料入股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定义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初级合作社,现在看来是错了,不符合马克思的论述。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当劳动者没有联合起来的时候,如果他使用自有生产资料,进行孤立的个体劳动,毫无疑问是私有,或者说是小私有者。但是,当他们联合起来,实行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属于他们个人的生产资料的时候,就不能再称为私有,而是个人所有了。因为他们已经联合起来了,在联合体内部,这种生产资料尽管还落实到个人头上,但已经社会化了,共同使用了。这里的个人,是联合体中的个人;如果不是联合体中的个人,个人是孤立的,便是私人。在联合体中,个人所有制并没有否定,但他们已融合为一体了,其资产不再分割了,为大家谋福利了,所以就是公有制了。

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以马克思的这个论述:“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②]对个体劳动者来说,在他没有被资本主义生产否定以前,是私有制;而当他们在未来社会否定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后,他们必然是实行协作和联合劳动,对自己的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占有,这样就是在公有制下面的个人所有制了。我认为股份合作制更符合马克思所说的,在协作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而不是私有制。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下的工人的合作工厂时,还说过:“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③]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在合作工厂内,工人就是生产资料、资本的所有者。如果我们把股份合作制企业看成为联合体,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的话,这种公有制岂不是建立在个人所有的基础之上吗?

马克思还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④]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难道不属于公有制吗?

当然我们不能把股份合作制同马克思所说的未来社会的联合体直接等同,我只是说劳动者联合起来了,共同占有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就不能再认为是私有了。

股份合作制的所有制是建立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合作社公有制,那末它实行的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应当怎么看呢?我认为这种分配本质上都是按劳分配,只是形式略有不同,承认个人所入资金的所有权罢了。理由之一是他们所分配的产品,全部是企业劳动者通过共同劳动创造的;理由之二是,职工在企业内的股金数额,差别不是很大,互相之间在实行按股分红时自然会有一些差别,但是不会过份悬殊。因为规范的合作制是不允许职工之间所持股份数量悬殊的,也不允许有人控股,否则,它的性质就会改变。

现实中,确有些所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让厂长、经理的股份占到企业股份的一半以上。但这样的企业能说是股份合作制吗?我看基本上属于私营企业了。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看法

1.“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是否科学?

我不认为这个概念是科学的,因为它内涵不明确,可以做各种各样的理解。例如有人把它解释为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结合,而事实上二者是很难结合的;有人把它理解为股份制的一种类型,而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我是把它理解为本质上的合作制。所以我在许多文章中讲过,要把股份合作制落脚到合作制上。而作这样的理解,股份合作制的“股份”二字又显得多余。

现实中,由于它涵义不明确,结果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现在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吸收少量职工股的私营企业,有合伙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还有真正的合作制企业,这是董辅礽教授考证过的,完全符合实际。

我认为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还不如原来的“股份式合作”好,因为它不会引起歧义,又能同原来财产归公的集体经济区别开来。或者用“工人持股合作制”也行,这样可以同国际上的工人持股合作工厂接轨。但现在这个概念已经流行开了,被人们认可了。只有慢慢规范好了。

2.在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是职工出资买断国有资产好,还是留一部分国有资产作为公股金好?

最近我看到有人主张,国有企业出售或改组时,要留有一块共有股份。我不赞成这种主张。原因是“共有”的主体是谁?如果还是国家所有,有此必要吗?如果为企业职工共有,岂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吗?显然共有的含义是不明确的。

国有小企业的资产一般数量并不很大。根据山东省等一些地方的试验,职工是买得起的。买断国有资产,有利于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买断,留有一块很有可能为以后“平调”留下后患。至于企业要有不可分割的财产,即职工共同所有不落实到个人的财产,我看职工买下企业以后自然会进行积累,这是不成问题的,不必预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应当对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有所规定。

3.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要不要设立集体股?

现在有人主张,凡职工入股,或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从工人股金中提取等额股份转为职工集体股。这种主张不仅是行不通的,而且是完全错误的,属于“左”的思潮。有什么理由和根据要把个人股金的一部分转为集体所有呢?这不明显地属于对劳动者的剥夺吗?如果硬要这样办,肯定会妨碍股份合作制的发展。

但是,前面我已经讲过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实行积累,有不可分割的财产。不能分光吃尽,要考虑进一步的发展。这也是全世界合作经济的共同做法。1994年国际合作联盟下属的国际工业、手工业合作社委员会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大会上,一致认为“不可分割资产”是生产合作社必备的原则,是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不可分割资产从哪里来?靠全体职工劳动创造,共同积累,而不能从工人的股金中扣除。

对于原集体企业来说,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时,不能把原来的劳动积累全部折股到人,还要有相当部分作为不分割资产。把这部分不可分割资产作为集体股,成立职工持股委员会来行使所有权,实行同股同利,越滚越大,这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原集体企业以往的减免税,以及国家的扶持基金,也可以归入此类。

4.国有小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是否留下一块安置离退职工生活

保障之用?

离休退休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开支,本来属于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但是在旧体制下,这种扣除的大部分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国库了。现在还是由企业承担。当企业改制时,必须考虑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等由谁来承担。我认为由新企业来承担是不适宜的。合理的办法是把企业出售的收入留出一块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不能认为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把原来的扣除返还。现在上海是采取这种办法解决的。有的还组织了养老保险金持股委员会,按规定支付这方面的开支。看来,这个问题的解决也要规范,应当有统一规定。

注释:

[①]见《前进》1996年第8期。

[②]见《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

[③]见《资本论》第3卷,第498页。

[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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