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区改革和扩大政策的实施口径_营改增房地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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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方便纳税人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营改增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综合问题

       (一)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二)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1)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2)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第一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三)关于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问题

       1.汇总纳税的申请。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2.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目前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率预征和按销售占比分配两种。原则上按销售占比的方式分配税款,即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汇总上传至省公司,计算全省总的应纳税额,再按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全省的比例,计算分配增值税。(原则上,数据上传、应纳税额计算都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完成。)

       3.汇总纳税的申报。由省一级单位全口径申报。分支机构按分配税款进行申报。

       4.汇总纳税的税款缴纳。原则上按原营业税缴纳层级缴纳。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一级单位指定一个为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指定纳税人缴纳。

       5.税控设备的发行。原则上税控设备的发行层级,按照开具发票的层级确定;开具发票的层级,由企业自定。一台服务器可下设20个纳税识别号,一个识别号可下设200个分开票点。如只发行到市州级,只能以市州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发行到县(市、区)级的,如该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都以省公司指定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如下级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以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上级机构的名义取得专票。

       6.发票的领用。直接到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只能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通过网络领用发票的,可跨县(市、区)领取发票。

       7.电子发票。提供两个开票平台:一是公共平台,由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人随时可接入,电子发票试点期间免费使用。二是自建平台,需纳税人开发软件,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接口。电子发票相当于增加一个票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金融保险业

       (一)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房地产业

       (一)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目前只有土地出让金列入差额扣除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四)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的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2.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五)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六)其他问题

       1.房地产公司预售产品已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对预售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均应在4月30日前就所收取的款项全额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2.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日期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缴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缴税。

       3.人防工程出售或者出租的问题。纳税人将人防工程建成商铺、车库,对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经营权,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人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关于市州内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是否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问题。在市州内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的,不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关于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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