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农民增收的起点_农民论文

剩余索取:农民增收的起点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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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D4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0)04—0040—05

在合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中,剩余索取权是指对剩余控制权的行使所带来收益的请求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合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相机决策权,它是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形成并决定剩余分配方式和份额。这里所指的收益是指总收入中扣除所有固定的合约支付后的余额。合约的不完备性、签订过程的不对等性、权利的不对等性、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1]不仅从静态上会影响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分配方式和份额,而且从动态上会对剩余总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农民剩余索取权是指农民对其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通过对经济剩余控制权的获得和行使所带来的收益的请求权。它受到总体收益水平及剩余控制权方面的影响。如将整个国民经济看作一个整体,就可以反映国民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城乡之间的权利结构及其关系。

一、我国农民收入的增加本质上是其剩余索取权的扩大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高度集中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非人力资本在追求“一大二公”的过程中基本上由政府统一控制,合约安排基本上是完备的。对非人力资本的这种安排本身并不对经济效率、农民的剩余索取权及其积极性造成影响,因为它本身是一种可抵押品。但这种安排忽略了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在自然形态上的不可分离性[2]。 这种特性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农民能随意地退出经济流程。非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都是经济再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要使经济实体经济价值最大化,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本应与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样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却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在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农民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其对经济流程的参与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从而使人力资本发生“沉淀现象”,结果导致经济实体的资本结构残缺[3]。这就是我国当时的生产队、生产大队等经济组织的资本不可能得到高效运营的原因。自1978年后,我国对农村经济的权利结构进行了重新安排:打破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和建立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以往高度集中、统一的权利分配结构。“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个人的”分配方式使农村和农业中多元化权利主体得以形成。尤其是“剩下个人的”分配方式实质是赋予了农民的剩余索取权。这是农民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起点,同时也为其扩张奠定了基础。另外,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和稳定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市场调节范围、对农用生产资料进行补贴和限价、维持低农业税率并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颁布有关法令保护农民利益等。这种安排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国家剩余索取权的份额,提高农民剩余索取权的份额,使国家剩余索取权在总体权利结构中所占的份额降低。

农民剩余索取权的扩大为农村民间经济组织的成长与发育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也越来越大地促进了市场的调节作用。农民有了更大的参与权,为经济剩余总量的增加奠定了基础。由此可以说明,国家“让利于民”(严格说来应是“还利于民”)虽然暂时降低了国家剩余索取权在总体权利结构中所占的份额,但却大大增加了经济剩余总量,最终扩大了国家剩余索取权的绝对量,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这也是我国改革初期农民收入迅速提高的本质原因。

二、农民剩余索取权依然残缺不全和不足

虽然在国家剩余索取权收缩后,农民剩余索取权有所扩大,农民因此而大幅度增收,但农民的剩余索取权依然是残缺不全的。其主要原因为:

1.农村基层行政组织剩余索取权的过度扩张侵蚀了农民剩余索取权。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基层政权的剩余索取权实际为国家剩余索取权,自身几乎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权。1983年,中央作出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的决定使乡镇成了独立的利益主体,国家财政实行“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后,自身的财政需求使其成为具有独立的剩余索取权主体的身份。相当一部分乡镇引入了超收分成、收支挂钩、收支包干等机制,加之发展本地经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追求政绩的动机,基层政权机构的日益膨胀导致的机构运行费用的迅速增长等因素的作用,强化了不断向农民伸手的手段。由于国家不能对这一局面进行有效控制,基层政权的剩余索取权扩张失控。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的运行是以乡镇政府为基础、以村一级组织为依托进行的。村一级组织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延伸。它不仅是国家剩余索取权的具体实施者,而且还可以凭借其社区管理权和提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职能享有社会性的剩余索取权。农村基层政权不仅有体现国家意志和全社会总体利益的政治性剩余索取权,而且还是涉及农村的行政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剩余索取权的代理人。

由于对超经济的政治和行政权威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农村基层政权的剩余索取权必然过度扩张。这又不可避免地侵蚀了农民的剩余索取权。这主要表现为:(1)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随意侵犯农民的权利。(2)运用行政权力直接介入乡镇企业的运行,对乡镇企业的生产、 销售、利润分配、责任的确定进行行政控制。这一方面造成乡镇企业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市场规则建立灵活的运行机制和资本运营体系,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为权力资本化提供了土壤。这又剥夺了作为职工的农民剩余索取权,使乡镇企业中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不对应,造成激励机制扭曲,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3 )利用政治权威和行政力量随意加重农民的负担,以获得游离于农村公共收支制度以外的公共收入。(4 )农村基层政权作为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的主体,为了获得政治利益或中饱私囊往往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名义上或根本没有进行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上利用政治资源获得公共收入。在提供社区公共产品的过程中也不能反映农民的偏好,经常产生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

农村基层政权的剩余索取权的过度扩张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强烈的。首先,它阻碍了农村资本的积累。因为我国农村资本的积累主要是通过民间资本的自发筹集而不是通过国家金融体制来进行的,这使农村民间组织因缺乏资本而发育缓慢。其次,农村基层政权利用政治权威直接压抑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育。再者,由于农村基层政权对农村经济的再生产过程进行直接干预而使市场发育缓慢,为农民进入经济流程设置了障碍。另外就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剩余索取权的失控,一个现实的证据是我国乡镇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主要来自各种提留和摊派,而不是正式的财政税收。可见,乡镇一级的赢利性经济行为的动机是很强烈的。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因为农民是真正的利源。

2.农民剩余索取权的外延性扩大有所放慢甚至有收缩,使农民的收入增加速度大减。农民的纯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乡镇企业及外出打工三个方面。但目前这三大来源均已受阻。(1)农业。 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通过提价使农民增收已没有余地。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较严峻的挑战。 “卖难”问题使得农产品价格大大降低,当前农产品流通体制中的敞开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顺价销售三大政策又都未能得到有效地实施,拒收、压级压价收购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农业剩余索取权无从扩大。(2 )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层次低、政企不分、经营管理水平低、技术落后、人才缺乏,又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并面临来自国有企业的竞争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降低,效益明显下降。1998年乡镇企业的亏损面达15%,亏损额达600亿元。 这又导致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民参与经济发展的机会越来越少,其剩余索取权的扩张自然愈来愈困难。(3)劳务输出。 由于国有企业工人大量下岗,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处于产业结构调整阶段等原因,使农民外出打工的机会大大减少,部分城市甚至出台了限制农民进城打工的政策。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现象严重,农民人力资源资本化遇到困难,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获得剩余索取权的机会也就减少,从而导致农民劳务输出减少。

3.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制约了农民剩余索取权的进一步扩张。

从整个国民经济体系来看,我国依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城乡隔离制度。建国以后,为了建立起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我国采用了提取剩余为工业发展提供积累的方式推进工业化战略。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据测算,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工业化的总资源转移率达20%。80年代以后,我国每年平均从农业部门净转移出财政资金1400亿元,这意味着对农业的巨大负保护。为了避免农民大量涌进工业中心城市,我国利用超经济的政治手段将人口划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两大部分并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将两部分人口隔离开来以将农民固定在农村。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行的,而且也比较成功地建立了我国自己的民族工业体系。但这样做的一个直接负面效应是工农业、城乡发展失调。

在民族工业体系已基本建成的情况下,我国本应将城市和工业化优先发展的战略逐步调整为城乡、工农业协调发展战略,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步子迈得很慢,农民进城或自己建造城市依然受到制约。目前,虽然我国的工业化程度已达到0.7,但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只有0.4左右[4]。 城乡关系的畸形化使农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的收入,虽然从1978年到1985年,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了3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约2倍,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4 倍下降到1.7倍。但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进一步加大。1997年,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090元,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560元,收入差距比达2.5∶1。

人口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应该是按经济规则流动而不是按超经济规则进行流动。农民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不能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这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民的参与机会和剩余索取权。

三、扩大农民剩余索取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简单概括出我国农村的剩余索取权现在的状况为弱国家、强基层、弱农民的农村社会模式。要使农民收入持续并较快地增长下去,必须在规范农村基层政权剩余索取权的同时,尽可能扩大农民的剩余索取权,以逐步形成强国家、强基层、强农民的社会模式[5]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当前重点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定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从宏观上为扩大农民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外延性奠定基础,为其增收创造条件。(1 )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国家剩余索取权收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通过改善、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农村经济实体经营成本是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其中,水利、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小城镇的建设更是重中之重。(2 )要鼓励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私有经济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成分中,农民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高度统一的,能大大提高农民的积极性。(3)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当前应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农业增产不增收,进入经济全球化潮流等几大背景下进行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链长、附加值高、具有名特优新特色的产品,根据国内外市场而不是根据行政计划来确定生产结构。(4)促进乡镇企业进行二次创业。 应将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中,加强宏观调控与引导,明晰产权,实行公司制改造,抓好对乡镇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和开发;放宽乡镇企业自营出口的审批条件;保证乡镇企业专项信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等。

2.调整农村剩余索取权的结构,以提高农民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总体看来,今后的调整重心应从农村经营制度变革与提高农产品价格即缩小国家剩余索取权转移到遏制和规范农村基层政权剩余索取权、扩大农民剩余索取权上来。(1 )规范国家剩余索取权收缩过程中体制内权利主体的变迁,其关键在于改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多头分割管理的体制,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精干的管理机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迅速改革国有商业部门中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经营合一的管理体制。应通过法制建设抑制各部门向农业和农村随意伸手的现象。(2 )规范和遏制农村基层政权剩余索取权。当前重点应做好“减负”工作,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不得在“三提五统”以外另立其他收费项目,并将今后三年农民负担保持在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水平上,一定三年不变。 今后应贯彻“费改税”政策,改变按人均平摊的做法,对违法乱纪行为应严肃查处。取消那些加重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3)推进农村基层政权机构的改革。 要精简机构,分流人员,裁减冗员,彻底改变基层政权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以降低农村基层政权机构的运行成本。(4 )培养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能与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对话的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民间组织。这种民间组织要有一套反映农民意愿的信号显示机制。通过这种机制使农民具有广泛的、自由的参与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管理的机会,为实现民主决策、农民真正自治奠定基础。(5)改革农村现有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对只能由农村基层政权提供的公共产品仍由农村基层政权提供,但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获取公共收入、生产和供给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应受到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并由农民参与民主决策是否提供供给、供给何种公共产品及供给方式等,以保证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由采用政治权威供给过渡到采用社会契约方式供给。对可以由民间组织自行供给的公共产品可以考虑由民间组织供给,甚至可以考虑运用市场机制供给。应尽可能根据“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形成合理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3.打破现有的城乡隔离制度。当前应尽快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镇居民和农民都能根据经济规则理性地确定进行城乡流动的成本与收益以决定何去何从。要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生产要素和产权流动中的城乡分割和社区封闭,创造条件以促使生产要素和产权的跨部门、跨地区、跨城乡流动优化组合。要实现乡镇企业与城市工业、农村非农产业与全国非农经济、农村贸工农一体化与国家工业化产业体系的最终融合,更好实现资源的相对集中和合理分配。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农民的政治经济剩余索取权才能得到保证,才能获得收入增长的机会。

4.搞好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当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家底不清”,流失严重,缺乏有效的利益实现机制,使集体资产的运营效率低下,许多的获利机会也就无法实现。应在遵循赢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原则下,从价值方面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运营。(1)界定产权。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通过委托的形式确定资产运营权;赋予经营管理者全部的经营管理权。(2)在公正、公开、客观独立的原则下搞好清产核资工作。(3)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包括总监督主体——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日常监督主体——监事会、资产运营主体——理事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者等相互制衡的分支机构。(4)灵活运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拍卖、联营等经营形式。

收稿日期:20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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