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河南农业的影响及对策_农业论文

加入WTO对河南农业的影响及对策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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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我国加入WTO对农业的影响,关乎民富国安。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市场转型和结构提升时期,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加入WTO改变了原有条件下矛盾演变的自然进程,使我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更加尖锐和突出。河南是全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面对这个问题的压力,尤为突出。

一、加入WTO对河南农业影响分析:现实的冲击,发展的机遇

中国的农业同银行、保险、汽车等其它受保护的垄断行业一样,过去开放力度小,与国外有着较大的差别,尤其是粮棉收购和农资供给的长期国营垄断,没有享受必要的市场化“预备期”,加入WTO农业必然是受冲击较大的领域。我国的资源禀赋条件决定,加入WTO必然对中国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带来冲击,同时也给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带来机遇。河南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农业结构特征、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反映这种结构特征和资源条件的小规模粮食生产的土地利用方式,决定河南农业所承受入世冲击是深重的。

(一)现实:入世的严峻冲击

1.以农户小规模粮食生产为基础的河南农业缺乏优势。不同省区的农业经济,由于自然条件、要素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与市场距离等方面因素不同而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加入WTO对各省区农业的影响,必然不同。这种影响的差异成因在于农业的比较优势不同。对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会更多地享受到有利的出口扩张效应,而对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则遭受更大的农产品进口的冲击效应。由于河南的土地资源稀缺,缺乏粮食生产的优势,从粮食的劳动生产率来看,劣势更为明显。

小农特征的农业结构,不能发挥河南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难于如同东部省区获取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张的利益。同时,大宗农产品生产又不具东北省区的土地资源优势,入世后以粮食为主的土地密集型大宗农产品进口,必然给河南农业带来很大冲击,承受较大的调整压力和成本,因为河南的小规模粮食生产格局,具有较强的刚性。

2.农村社会经济问题会更为突出。处于由数量型农业向质量型农业转变起步阶段的河南农业,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除承受全国层面的影响和冲击外,还有来自另外两方面的压力。其一,在河南农业的外部,本已存在的农业发展的区域差距,会在入世对全国农业不均衡的影响下扩大。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使河南农村社会经济矛盾更显突出;其二,在河南农业内部,农业结构、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优化和提高速度,难及入世所推动的市场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业的需要。这样,使河南的“三农”问题更加突出。

首先,使河南农民收入问题更加严重。目前,河南农民收入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在省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而且河南农民纯收入低于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对全国来讲,以粮食为主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但是,对河南农民而言,对收入的影响却是普遍而显著的。其原因是:(1)河南是农业生产大省,2000年小麦、棉花和油料总产分别占全国的8.9%、15.9%和13.3%,列居全国的1、2、1位。这样河南农民在损失总量中所占份额最大。(2)河南农村人口最多,而且农村非农产业又不发达,在农民的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比重及农业收入中粮食收入的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周围各省,就业结构中非农产业就业率低。

其次,使河南农民就业愈加困难。农村劳动力的严重剩余和城市化明显迟滞,再加农产品进口对河南农业的冲击,将使农村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因为在单位大宗农产品中,河南的劳动投入是较高的。

再次,使农户经营功能缺陷问题更为突出。农户的经营功能缺陷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障碍。伴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农业生产迈过“数量关”后,面临的则是“质量关”。在农业经济发展新阶段,对农户的要求不仅仅是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更多的是经营管理、先进技术、资本投入等。生产的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化等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迫切需要把农户从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转变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二)未来:农业发展的逢时机遇

1.发挥比较优势,打破土地瓶颈对河南农业发展的约束。加入WTO,促进中国农业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参与农业国际分工、交换和竞争,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升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扩大贸易,实现丰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克服自然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的约束,使农业得以可持续发展。

2.吸引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我国农业发展已从农产品短缺的求量阶段,发展到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求质阶段,农业的发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进步和资本的投入。农业科技贡献率低和资金投入不足,已严重制约着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的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根据比较优势,利用国外资源、资金、引进、消化和利用国外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尤其是能够有效利用丰裕的劳动资源,提高农民收入。

3.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随着产品专业化和国际间分工日益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新的生产体系正在形成,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生产的趋势,日益明显。加入WTO,为河南农业根据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契机。

从短期来看,入世给河南农业带来冲击,不及东部省份所获出口扩张之利,多有西部地区所受进口冲击之弊。但从长期来讲,入世对河南农业之利,是发展机遇。关键是能否乘机求变,弃劣从优,变弱为强。把潜在的未来的利益尽快变成现实的效益。所以说入世为河南农业加速新阶段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条件和环境。

二、河南农业的“三位一体”发展战略科技进步、结构调整和农民组织

提高河南农业竞争力的途径,是科技竞争力、农业资源要素竞争力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竞争力的提高。科技是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决定因素;结构调整是在入世条件下充分发挥农业资源比较优势的实现途径,而农民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农业竞争力提高的根本因素。所以,科技进步、结构调整和农民组织,是加入WTO条件下,河南农业发展战略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

1.科技进步

(1)科技进步是推动河南农业跨入农业发展新阶段必行之策。当解决农产品长期短缺问题之后,农业步入发展新阶段,由“数量农业”转变为“质量农业”,由“产量农业”转变为“效益农业”,又恰逢入世,现阶段的农业发展可谓一步两坎。当前的转变和跨越靠科技支撑,未来的发展将更多依赖科技,科技进步是河南农业应对入世之策,又是农业步入新阶段的发展之道。

(2)科技进步是提高河南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在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的农业大省,提高农民收入,以农户小规模粮食生产的方式,是难以达到目标的。河南的人地关系现状,决定了必须跳出小农业圈子,走大农业道路,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以稀缺的土地支撑众多农业人口收入水平的提高,这种资源支持力取决于农业的科技含量,取决于以农业科技为代表的“软要素”对土地“硬要素”的支撑力度。另外,以丰裕的劳动力替代稀缺的土地,实现要素之间的替代,也必须依靠一定的技术形式支持,如生产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

(3)科技进步是河南农业结构调整的必举之措。国内市场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和国外农产品的输入,使地处中部的产粮大省,面临最为沉重的外部压力;全省大类农产品同构的现状和具有比较优势的畜牧业存在较大布局问题的现实,使河南农业面临“外患内忧”。这都需要通过农业结构调整来应对和解决,而结构调整都需要依靠科技的支撑来完成。依靠科技,优化区域结构、农林牧渔业结构、种植和养殖结构、品种结构;依靠科技,提升农产品及加工品的质量;依靠科技,改善生产、加工、储运、保鲜、检测等环节的手段。所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切入、实施和效果,都需要科技的支撑和保证。

2.结构调整

(1)农业发展实践证明:结构调整是河南省农业发展的途径。结构调整是结构优化的过程,是推动农业增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改善生产者、产品与资源要素之间的耦合关系,结构调整是协调自然、经济和社会关系重要途径。纵观河南农业发展进程,就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长的互生互动的过程。发展是结构调整的基础,结构调整将发展推向新的进程。二者之间有着高度正相关关系。

(2)现实环境和条件决定:结构调整是农业发展的出路。首先是国际市场的开放和全国农产品统一市场逐步形成的市场环境变化,要求改变省长抓“粮袋子”,市长抓“菜蓝子”的农业发展思路;其次是利用国内资源和国外资源两种资源发展农业的资源条件变化,可以利用国外资源更好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为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开拓更大空间,突破短缺经济时代的“小而全”,在合理的区域结构中形成“大而专”,使地区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再次是由“卖方农业”转变成为“买方农业”、粮油“食物农业”和棉麻烟“原料农业”扩展到保健农业和观赏农业,这些农业发展基础和功能的变化,要求扩大药材、花卉作物等的种植面积;最后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粮棉流通体制的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这些改革制度环境的变化,有利于农民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突出农民在结构调整中的主体地位。农业结构调整的实施,科技是保证,资源是基础,农民是主体。

3.农民合作组织

(1)农民组织问题的现实性。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发展和入世带来的农业竞争,都需要一种新型的农民组织,这是农业发展的专业化国际化所需要的。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农户为单位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这种矛盾还会随着入世后农业日益国际化及国内统一农产品市场的形成而尖锐化。矛盾的根源在于农民的“弱小”,即社会经济地位弱,经济规模小。矛盾的表现是农户很难发育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其主体作用的发挥。第二,近年来所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不具有普适性。原因是它的根是龙头企业,农民在这样的组织中,是次要的和被动的。农民与龙头企业或公司有着纵向的单线联系,缺乏农户间的横向合作关系,而且这种纵向联系的垂直协作,内部交易成本过高。再则,龙头企业的举办及其辐射面、带动力都不取决于农民。所以,普遍地能为农民所及的组织形式,应该是根植于农民,并形成垂直协作的经济组织。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在专业化生产基础上的垂直协作,最大的障碍是产前、产中、产后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这个难题,在一般的“公司+农户”形式中普遍存在。然而,合作社对社员的盈利返还机制,消除了交易品的质量验证、价值确认问题。当农户所有的合作社充当公司角色时,问题就十分简单了:不论合作社收购农户产品采用什么价格,盈利按业务量摊还的机制,使农户最终所得没有区别。也就是说,对于整体农户而言,利益在组织内部没有流失。所以,一些合作社甚至在收购时不定价,而在销售后扣除费用,直接将余款打入农户账户中。当然,对于每一个农户而言,是没有“大锅饭”可吃的:合作社严格检查每个农户所交售的产品并作出标记,进行标准化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区别对待。不仅如此,合作社因与社员之间“风雨共舟”式的关系,而给出的初级农产品的真实价格信息,还能够作为整个社会交易的参照。使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没有自行加工销售的合作社,也能够为自己的初级农产品获得大体相当的收益,使整个农民集团增强与产前、产后集团的谈判能力。这样,不仅合作社系统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巩固整个社会的专业化协作链条,使一个社会不断降低农产品的直接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造福于全体国民。达到降低成本、获取规模效益和实现农产品标准化之目标。

合作社不再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的“大锅饭”,而是在入世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必行之策。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重构河南农业发展的微观基础,是入世条件下应对市场竞争,推动河南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最根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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