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_法律论文

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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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①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保证了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深入分析依法治国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宪法原则和目标。十七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党对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准确把握,体现了新时期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认识的深化。

       1.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前提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经过九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党已经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一个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一个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执政地位、执政环境和历史任务的变化,要求我们党改变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采取新的领导方式执政。然而,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备,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党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仍然沿用革命年代为夺取政权而采用的领导方式来执政,主要依靠群众运动、政策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和经济社会事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意识到了转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要性。邓小平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982年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执政地位的转变,改革开放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都要求我们转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③

       2.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无论是空想社会主义者还是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未来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没有剥削、没有特权、人人平等的民主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④列宁认为苏联政治建设构想的中心内容和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民主。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⑤党的十二大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走依法治国的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国际、国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无论是苏东剧变,还是“文化大革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忽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不重视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来实现,必须具体化为人民的民主权利,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权力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得到实现,只有通过制度,个人和群体的自然权力才能转变为现实权力。”⑥而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作其他,无论是个人的私利还是少数人的小团体利益。约束权力滥用的唯一方法就是法治,也就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的法治才能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机制和协调机制,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牛栏关猫”。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步伐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比如,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然较多,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这就需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我们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目标。

       二、法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⑦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我国当前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内在统一的,“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⑧

       1.法治建设要坚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实现法治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规定,是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属性。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的政治制度因为国情不同,而且有其独特性,都是由本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条件确定并不断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根植于我国社会土壤中的,是我国历史与现实国情辩证统一的、内生的制度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具有决定性。一方面,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得以确立和实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为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制度。毛泽东曾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⑨中国共产党通过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凝练上升为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最终转变为党、政府和人民的自觉行动,确保人民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

       2.法治建设要坚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就是实现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表达和文本形式。法治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为前提,离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建设将无法进行。截止到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然而,仅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意味着就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不仅要求法律制定,而且重在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要把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上。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保证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3.法治建设要坚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也就是实现法治理论与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管理体制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包括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之上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即体制机制。体制机制是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为制度服务的。体制机制不仅要具有适应性和可行性,而且还要具有合法性,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时,部分具体制度只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才能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如民主集中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具体制度现已成为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法治建设与体制机制关系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需配以完备的体制机制。在立法阶段,无论是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还是法律的公布都有相应的体制机制作保障。如法律草案评估制度、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这些体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有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此外,还有以行政执法体制、司法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等为主要内容、融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法治监督体系,以普法教育机制、法律援助制度和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法治保障体系。这些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实行,都对推动法治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只有付诸实践的制度才具有现实意义,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推动制度实践的法治化、规范化。换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抓手在于实践中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1)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这就需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1.科学立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联系,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健全立法起草机制和审议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和评估制度,凡是专业性很强或者涉及重大意见分歧和利益关联的法律案都要举行论证会、听证会。要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提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严格执法。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应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然而,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这就需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全面落实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法院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检查、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3.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2)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制度体制的不完善,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违反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党中央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进一步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要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实现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4.全民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13)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基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有力推手,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14)要实现全民守法,就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注释:

       ①⑦⑩(11)(12)(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4日。

       ②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168页。

       ③⑧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⑥转引林红:《民粹主义——概念、理论与实证》,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页。

       (14)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1、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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