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_可支配收入论文

20世纪90年代中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_可支配收入论文

90年代我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年代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框架

宏观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三者分配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三者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的改革而不断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分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器,分配体制的改革给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正是分配关系的紊乱引发了社会经济领域的诸多矛盾,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三者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为了反映国家、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及其变化,就需要进行宏观分配比例测算,这是研究三者分配关系的基础。以下提出一个初步的研究框架。

1.宏观分配的对象和主体

宏观分配的测算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宏观分配的特殊要求,重新加工整理得出的数据。它的测算应当遵循国民核算的基本原则,即分配范围应与生产范围保持一致,把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最终成果的国内生产总值视为收入分配的初始总量。但现实生活中,国内生产的成果并不一定全部由“国民”所有,“国民”所有的也并不一定都是在国内生产的。从研究“国民”的收入出发测算的总量应该是国民生产总值或叫国民总收入。在此基础上,全体国民可支配的收入还应包括国外净转移收入。

根据宏观分配的特点和需要,宏观分配核算按照国际通行方法,将全部分配主体划分为住户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简称居民、企业和政府),以集中反映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住户部门,是指城乡居民,包括城乡个体劳动者。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既是消费者,又是自己收入的提供者,其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的资金很难分开,所以都按住户部门处理,其营业利润计入个人收入中。企业部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常住独立核算单位,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是指所有从事非盈利活动,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常住独立核算单位。宏观分配测算就是分别测算出住户部门、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在宏观分配中所占的份额。

2.分配的三个层次及各分配主体可支配收入的形成

从宏观上看,收入分配是一个包含三个阶段的完整过程,分配的收入总量随着阶段的推进而有所变化。

第一阶段是国内生产总值在“国民”与“非国民”即“国外”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阶段是国民总收入的形成以及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初次分配即要素收入分配。

第三阶段即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以及在居民、企业、政府之间的分配。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直接用于消费和投资或储蓄的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除前述的国民总收入即通过要素生产获得的收入外,还可通过再分配获得经常转移收入。从全体国民来讲,经常转移收入主要是与非国民之间的其他经常转移如捐赠、救助等。国民总收入加上国外净转移收入即构成全体国民可支配的总收入即国民可支配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在全体国民内部通过再分配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付款、其他经常转移等方式重新分配形成各分配主体的最终可支配的收入。

总起来看,宏观分配的测算是由国内生产总值起始,至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止,完整地反映政府、企业、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二、测算方法及其特点

关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问题,90年代初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初步的SNA口径的三者分配测算方法。1992 年我们曾以国民生产总值为对象,对1978—1991年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分配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测算和分析,并与国家统计局核算司(当时的平衡司)一起研究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宏观分配测算方法(国家计委综合司,1994)。这套方法的特点,一是以国民生产总值为分配对象,从基本概念上第一次正式将宏观分配测算方法建立在SNA体系的基础上; 二是以最终分配格局为分析环节,初步引进了转移收入的概念,国家收入包括国家财政所有的税费收入和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同时扣除债务收入和社会救济等转移性收支,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计入个人收入中;三是第一次在三者分配中引进虚拟收入概念,在个人收入中测算了虚拟住房折旧和虚拟公费医疗等收入。1995年我们运用这套方法对1991年的数据进行了修正,并将数据续算到1994年,第一次正式将“集体所得”改为“企业所得”。我们的测算结果1995年底在《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研究》(王春正主编)一书中正式发表后曾被不少研究者引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1992年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宏观分配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测算方法的局限性明显暴露出来。主要是:(1)国家收入的概念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原有的国家收入中不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社会保险付款等;(2 )国家收入不包括政府部门的虚拟固定资产折旧,而是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虚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到集体收入中;(3 )分配的总量是国民生产总值即国民总收入而不是国民可支配收入,不包括国外净转移收入,因而运用剩余法计算的集体收入实际上并不是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全部;(4 )居民收入的测算基本上是以《居民货币收支平衡表》为基础的,但国家统计局后来不再编制该表,自1994年起该表就从《中国统计年鉴》中消失,从而使居民收入的测算失去了基本的资料来源;(5 )国家收入中由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占相当大的比重,税利合一,企业所得税数量很少,区分初次分配收入和再分配收入的意义不大,所以不能全面反映分配的全过程。随着经济体制及统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中国资金流量表》的研制取得重大进展,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首次公开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发表了中国1992—1995年的资金流量表。该表基本上是全面采用SNA 体系反映宏观收入分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前述测算方法的缺陷。

但是,目前宏观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复杂的情况,特别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从国家所得来看(新核算体系下为政府部门所得),各级政府收入来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格局,不仅有预算内收入,还有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各种收入名目繁多、结构复杂、管理混乱。从企业所得看,一方面,由于制度内外的负担使企业收入受到挤压;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政府收入受损失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从个人所得看,其来源的多元化和隐蔽性,已使我们对其真实的规模很难把握。所以要准确分析目前我国宏观分配的现状,确实存在许多困难。然而对现实的宏观分配状况又必须作出比较客观的分析,不仅要使数据在原有测算的基础上得到新的延续,也要尽量完善测算方法,为研究三者分配关系和提出调整宏观分配政策建议服务。

我们认为,国家统计局编制并公布的资金流量表(实物部分)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基础。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近几年来分配领域中无序因素的影响已大大增加,而且缺少准确的统计资料,因而又使资金流量表在全面反映现实的宏观分配状况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是现行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收入只包括了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没有包括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制度外收入,即所谓的“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政府实际可支配的收入要比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的大;相应地,企业可支配的收入和居民可支配的收入要比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的小。

因为,从宏观分配角度看,在三者分配关系中,政府收入是指整个政府体系(包括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凭借自己特定的行政权力向各收入主体(主要是居民和企业)有偿或无偿收集的各种收入的总和,不仅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也应该包括各种非规范的收入。其中,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收入由税收、税收附加、基金、专项收入、规费等组成,预算外资金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取得的财政性的资金,如税收附加、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收费等。制度外收入,亦称“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采取各种非税收入形式收取的没有纳入预算内外制度管理的各项政府收入的统称,主要包括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费、制度外摊派(政府集资)和制度外罚没等。尽管这些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出自居民个人,但绝大部分是由企业负担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企业负担,与规范的税费缴纳相对应,从企业可支配的收入中减去。

此外,在农村还有一种特殊的政府收入,即农村统筹资金,它是以乡统筹费和村级集体提留的形式参与农户收入分配的,是一种政府行为,所筹集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从本质上讲是向农民征收的税,因而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所以计算政府收入时必须包括这部分收入。现行资金流量核算中虽然据称已将农村统筹视作农村预算外收入计入政府可支配收入中,但据资料显示,计入预算外收入中的乡镇自筹、农村统筹只是实际发生额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农村还存在各种行政性收费、罚款、摊派等制度外收入,也应包括到政府收入中。这些收入基本上是由农民负担的,作为一个单项从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

为比较客观反映实际的分配状况,必须对资金流量表中的三者分配收入作出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是:(1 )将制度外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加到资金流量表的政府可支配收入中;(2 )将制度外收入从资金流量表中的企业可支配收入中扣除;(3 )将农村非税收入(包括未计入预算外收入中的农村统筹)从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因此,本研究的方法特点是以现行资金流量表为基本依据,并考虑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等因素,对分配比例进行更接近实际的测算。(注:具体测算方法是:

政府可支配收入=生产税净额+财产性收入净额+其他虚拟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制度外收入+农村非税收入,或=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制度外收入+农村非税收入

企业可支配收入=财产性收入净额+其他虚拟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制度外收入,或=资金流量表中的企业可支配收入-制度外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劳动者报酬+财产性收入净额+其他虚拟收入+经常转移收入-经常转移支出-农村非税收入,或=资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非税收入其中,其他虚拟收入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等于本部门增加值减去本部门劳动报酬和本部门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

三、分配过程与最终格局

1.以现行资金流量表为依据的分配过程

以现行资金流量表为依据,按照本研究确定的宏观分配测算方法,我们对1992年以来的宏观分配进行了测算,结果如下。

(1)国内生产总值在国民与非国民之间的分配

90年代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在国民与非国民之间的分配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有近3 %的国内生产总值要支付给来自国外的各种生产要素作为报酬,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主要是实际利用外资不断增加的结果。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增加,投资的收益也就日益增多,国内生产总值中支付国外要素收入的规模也就不断扩大(详见表1)。

表1 国民总收入及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单位:亿元

年份 国内生产 支付国外 国民国内 来自国外 国民 国外转移 国民可

总值要素收入 收入要素收入 总收入 净收入 支配收入

1992 26638 295 26343309 26652

64 26716

1993 34634 327 34307253 34560

68 34628

1994 46759 584 46175495 46670 115 46785

1995 584781417 57061434 57495 120 57615

1996 678851642 66242608 66850 178 67028

1997 744631583 72879264 73143 426 73569

1998 793961700 77696270 78018 300 78318

注:表中1992—1996年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9)》,1997—1998年数据为初步估算数,下同。

(2)国民总收入的形成及其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初次分配

国民总收入是国内生产总值在国内与国外分配的基础上,由国民国内收入加上国民国外要素收入所形成的。测算结果显示,近年我国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出现减少趋势(详见表1)。90 年代国民总收入在三者之间的初次分配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国民总收入的初次分配 单位:亿元

年份 居民收入 企业收入 政府收入

1992 174335081 4138

1993 216727123 5815

1994 299139169 7588

1995 37224

11565 8705

1996 43749

12720 10382

1997 48061

14315 10766

1998 51353

14316 12349

在初次收入分配测算中,我们对资金流量表中1996年的数据进行了调整和修正。现行资金流量表中1996年居民部门的增加值19576.2 亿元,本部门劳动报酬16591亿元,生产税净额983.28亿元, 据此计算得出的1996年居民部门其他虚拟收入2991.9亿元,大大高于1995年610.31亿元和1997年估计的980亿元的水平。这个数据从平衡来看是不协调的。 根据相关比例,我们将该数调整为804.3亿元, 居民部门的增加值相应调整为18378.58亿元,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由原来的44946.63亿元调整为43749.01亿元,企业部门增加值调整为43992.22亿元,企业初次分配收入调整为12720.08亿元。

(3)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形成及其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

国民可支配收入是在国民总收入基础上加上国外净转移收入所形成的。我国目前为国外转移净收入状况,从而国民可支配收入略大于国民总收入(详见表1)。1992 年以来国民可支配收入在三者之间的分配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分配 单位:亿元

年份 居民所得 企业所得 政府所得

1992 180903560 5065

1993 223705593 6660

1994 308627495 8428

1995 384919619 9505

1996

4524510290

11493

1997

5012111634

11814

1998

5311711786

13414

2.考虑企业负担后的企业可支配收入

作为企业负担的制度外收入,由于形式繁多、渠道广泛、相互交织、分配错综复杂,有些能够统计,有的则纯属隐蔽的分配行为,难以计量。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和研究人员,出于定量研究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对规模作出了多种不同估计。主要有:贾康、白景明(1998)估计政府收入中,预算内资金约占50%左右,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各占25%左右;卢洪友(1998)估计1996年制度外收入4553.2亿元;财政部财科所课题组(1998)估计1996年全国财政之外政府部门的收费和集资即制度外的待清理的非税收入2000 多亿元, 为当年财政预算收入的27%以上;1997年1月29日《金融时报》报道,1996年财政部、 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5 个部门组织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基本摸清1995年全国预算外资金收入3843亿元(不含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比1995年度预算外资金决算收入大了1437亿元,加上违规征收金额345亿元,共计1782 亿元大体可算作制度外收入。综合各种估计,目前制度外收入大约在2000—4500亿元之间。由于我们要进行历史分析,对制度外收入的估计停留在这个大数上是不够的。我们借鉴有关课题研究报告采用的方法及结果(李德章等,1998),首先根据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例估算财政性资金总量。在估算中我们将1992和1993年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比例上调为0.4∶1,1994年定为0.5∶1,1995年为0.6∶1,1996年、1997年和1998年设为0.9∶1。然后,从财政性资金总量中扣除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估算制度外收入。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制度外收入的估算

单位:亿元

年份 各项税收 非税收入:税收收入 财政性资金 财政收入 预算外收入

1991 2990

0.4 4186

3149 766

1992 3297

0.4 4616

3483 976

1993 4255

0.4 5957

4349 1433

1994 5127

0.5 7690

5218 1863

1995 6038

0.6 9661

6242 2407

1996 6910

0.9 13129

7408 3893

1997 8234

0.9 15645

8651 4326

1998 9263

0.9 17550

9876 4842

年份制度外收入

1991 271

1992 156

1993 176

1994 610

1995 1012

1996 1827

1997 2668

1998 2881

注:财政性资金=各项税收+非税收入。

最后,以资金流量表的企业可支配收入为基础,减去制度外收入估算调整后的企业可支配收入。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调整后的宏观收入分配 单位:亿元

年份 居民所得 企业所得 政府所得

1992 17715 3404 5596

1993 22033 5418 7178

1994 30453 6886 9447

1995 37982 860711026

1996 446178463 13948

1997 493348966 15270

1998 522678905 17146

3.考虑农民负担后的居民可支配收入

如果我们把农村统筹叫做农村预算外收入,那么农村的行政性收费、罚款、摊派等,就是农村的制度外收入,两者合计就是农村的非税财政性收入。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1996年和1997年计入全国预算外收入的“乡镇自筹及农村统筹”分别为272.9亿元和295.78 亿元,仅占有关估计发生额的37.9%和34.1%。我们据这种比例估算了其他年份计入资金流量表核算中计入预算外收入的农村统筹规模。然后从全国统计资料和不完全统计的数据中(苏明,1998),扣除计入预算外收入后,再加上估算的农村“三乱”数据,大致估算农村非税收入的总额,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农村非税收入的估算 单位:亿元

年份 农村统筹 #计入预算 农村

农村非

外收入数 "三乱" 税收入

1991 400

128 120 392

1992 419

138 95 375

1993 425

144 61 342

1994 499

175 85 409

1995 593

213 130 510

1996 721

273 180 628

1997 867

296 217 788

1998 944

331 236 850

资料来源:1991—1995年来自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报告》1998年第30期,1996—1998年根据有关资料估算。

将农村非税收入从资金流量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得到居民实际的可支配收入,结果见表5。

4.调整后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及宏观分配最终格局

首先,将制度外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加到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可支配收入上,得出调整后的政府可支配收入,结果见表5。在此基础上,我们计算出宏观分配比例,如表7所示:

表7 宏观分配的最终格局 单位:%

年份 居民所得 企业所得 政府所得

199266.3

12.7 21.0

199363.6

15.6 20.7

199465.1

14.7 20.2

199565.9

14.9 19.1

199666.6

12.6 20.8

199767.0

12.2 20.8

199866.7

11.4 21.9

注:表中某些年份三者比例之和不等于100, 属四舍五入的计算误差。

根据表3 我们可以计算得到以现行资金流量表为依据的三者分配格局,如表8所示:

表8 资金流量表的宏观分配比例 单位:%

年份 居民所得 企业所得 政府所得

1992

67.713.3 19.0

1993

64.616.2 19.2

1994

66.016.0 18.0

1995

66.816.7 16.5

1996

67.515.3 17.2

1997

68.115.8 16.1

1998

67.815.1 17.1

注:表中1996年数据为调整后的结果,1997—1998年为初步估算数。

比较表7与表8,我们可以发现两大差别:一是宏观收入在各收入主体之间的分配份额有很大不同。 资金流量表反映的政府所得份额要小3—4个百分点,相应的居民所得份额要多1—2个百分点, 企业所得份额要多2—3个百分点。二是宏观分配格局变化的趋势也有很大不同。资金流量表反映的分配格局出现了政府所得份额不断下降、居民所得份额有所上升、而企业所得份额基本保持不变的趋势。我们认为,这种资金流量表反映的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距离。首先,从分配份额看,资金流量表中的政府收入没有包括制度外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政府所得比例肯定偏低,居民收入中特别是农民收入没有扣除各种不合理负担,居民所得比例偏高,同样企业收入中没有扣除各种不合理负担,所得比例也偏高。其次,从变化趋势看,考虑政府各种非规范性收入这些年来不断增加的情况后,尽管政府规范性收入比例出现了下降趋势,但政府全部所得的比例并不一定出现下降,事实上也是这样。据有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总额超过4000亿元,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47%左右(市县一级的收费规模与财政收入基本持平),其中属于制度外收费至少在1400亿元以上。尤其是资金流量表所反映的企业所得份额保持大体不变,这种稳定状态可能与现实不太相符。这些年来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担不断加重,尽管国家采取了一些给企业让利的措施,但企业所得的份额也不可能保持稳定。考虑企业负担等因素后,我们的测算结果可能更接近实际。因为这些负担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和垄断企业凭借手中的权力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行政机关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和乡镇级基层地方政府以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修桥筑路、江河湖治理,兴办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及其他公益设施时,采取行政命令强制性地向企事业单位搞集资、摊派等。

四、主要结论及政策含义

根据以上测算数据,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90年代我国宏观分配的总体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测算显示,宏观收入分配中,居民所得份额基本稳定,企业所得份额有所减少,政府所得份额略有上升。居民所得份额1992年为66.3%, 1998 年为66.7%,上升0.4个百分点;企业所得份额1992年为12.7%,1998 年为11.4%,下降1.3个百分点;政府所得份额1992年为21.0%,1998 年为21.9%,上升0.9个百分点。整体的宏观分配比例没有出现大的变化, 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1978年的农村改革和1984年以后的城市企业改革之后,进入90年代宏观分配关系没有进行大的政策调整的现实情况。虽然1994年进行了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但这次改革的侧重点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税收负担总体上做到不增不减。为了不使现行的利益格局发生过大的变化,国务院还采取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对要取消的政策性减税免税,包括省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总体上维持了现行的利益分配格局的相对稳定。所以,这期间分配关系调整的结果主要不表现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发生的变化主要在各分配主体的内部。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实际分配比例的不合理,而是政府收入内部结构不合理,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同时企业收入减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为改善这种分配状况,宏观分配政策的重点应是,规范政府收入,减少非税收入,提高财政所得比例;减轻企业负担,适当提高企业所得比例;加大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2.在政府可支配收入份额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出现“两个比重”下降特别是中央财政困难加剧的局面,主要是政府收入结构不合理,政府非规范性收入迅速扩张的结果。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虽然这两年有所上升,但90年代以来总体上仍呈下降趋势。1992年为13.1%,1995年下降为10.7%,1998年在上年上升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为12.4%,但与1992年相比,仍下降了0.7个百分点, 如扣除特殊因素,下降的比例就更多。如果考虑到政府的制度外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即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因素,政府非规范性收入的增加就弥补了规范性收入比例的下降,从而使政府所得份额保持基本稳定,并略有上升。这种情况表明,政府部门并没有从经济体系中减少筹集资金的规模,只不过是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财政收入占GDP 和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过低、特别是中央财政困难加剧,主要是由于非税收入处于失控状态,并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导致分配秩序混乱,动摇了财政收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税源基础,影响到了财政职能和作用的发挥。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显著地提高了中央收入比重,但分税制运行几年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累计下降了6 多个百分点,1998年仅为49.6%。这种对正规收入造成冲击的非税收入的增加,根源在于政出多门,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在体制转轨和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不断衍生出一些靠非税收入“吃饭”的部门;在预算内财力无法满足政府日益增长的开支需要的情况下,非税收入就成了支撑政府运转的一种无奈选择。另外,财权分割使财政性资金被分散到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导致非税收入的不断扩张。因此,提高财政收入两个比重的根本途径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正常需要,积极推进“费改税”,规范各种制度外收入,取消各种不合理负担,增加规范收入的税源。

3.在宏观收入分配中,居民所得份额基本稳定,分配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得到了有效抑制,居民个人收入总量已不是主要矛盾,问题主要是内部分配结构不合理。1992年以来,居民所得比例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总体上趋于稳定。由1992年的66.3%先下降为1993年的63.6%,后上升为1995年的65.6%,此后一直稳定在66%左右。这种稳定性主要来自两个因素:一是市场机制已成为制约居民个人要素收入增长变化的基本力量。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明显增加,整体上居民的劳动报酬收入取决于经济的增长,不存在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系统性机制。199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由回升、过热转向回落,占居民收入主要部分的劳动者报酬收入的增长也经历了一个由上升转向回落的过程,大体上保持了与经济的同步变化。二是财产性收入特别是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已成为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居民储蓄从1991年不到1 万亿元,猛增到1998年的5万多亿元,增加4倍多,居民利息收入大量增加。近两年虽然由于中央银行逐步调低了存款利率,居民储蓄利息收入、进而财产收入增长开始放慢,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稳定增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居民来自单位的其他收入的减少,特别是农民负担不断增加给总体居民收入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居民收入总量分配保持稳定的条件下,由于各种复杂因素影响,收入差距呈现出一种全面扩大的态势,使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由于垄断带来的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仍不合理;而大量违纪违法收入的存在,使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加不合理;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低收入人群,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失业和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更为突出。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再调节。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这不仅是缓解分配不公,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目前启动消费,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

4.90年代宏观分配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所得份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企业收入减少,发展后劲严重不足,难以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企业所得由1992年的12.7%,先上升为1993年的15.6%,此后一路下滑,降为1998年的11.4%,比1992年下降1.3个百分点。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企业过度负债经营和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以及企业负担沉重等因素造成的。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显示,1995年全部乡级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3%,过高的负债水平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利息包袱。企业财产净支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明显上升。同时,市场环境变化,竞争加剧,开拓和抢占市场,产品销售费用大幅度上升。由此,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度下降。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1995年亏损企业亏损额达1198.6亿元,比1985年增加1158.1亿元,增长28.6倍;销售收入利润率为3.1%, 总资产利税率为6.4%,分别比1985年下降8.8和13.0个百分点。此外,企业非税负担加重也是重要原因。企业非税负担支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也有明显上升。企业实际可支配的收入出现这种减少的趋势,已严重影响到企业发展的后劲。为此,在从宏观上改善市场环境,微观上转变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同时,必须坚决制止“三乱”,全面清理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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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国宏观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_可支配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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