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新视角--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_国际金融市场论文

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新视点: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我国论文,新视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 要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型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型国际金融市场。传统型国际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形成的条件极为严格,并且是通过渐进和长期的方式,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则可避开这些对我国金融业不利的因素。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筹资能力强、资金流动性好、交易量大、金融环境极为宽松等优势,在我国逐步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业务,对加快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在更高层次上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继而全面推动我国金融业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防止离岸金融市场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有必要选择上海、广州、深圳这三个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市作为试点,着重从法制建设和金融监控两方面入手,探索出一条成功之路。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 非居民 金融管理 金融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处在调整、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阶段,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迫切地要求我国的金融市场加快对外开放和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步伐。在这个进程中,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是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一大新视点。

国际金融市场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是传统型国际金融市场。该类型的市场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经过区域性金融中心——全国性金融中心——国际性金融中心三阶段长期自然演进而发展形成的。二是利用优越的政策优惠和地理条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型国际金融市场。而此类市场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离岸金融市场。由于建立传统型国际金融市场所需条件极为严格,例如:需要该国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资本;十分发达的外汇市场和该国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十分灵活和富有弹性的货币政策;发展和形成的时期很漫长……等等。这些都是目前对我国的不利条件,而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则可以避开上述不利条件。只要我们适当放宽经济和金融政策,并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则有可能成功地在我国形成一种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及其特征

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ial Market),又称欧洲货币市场(Euro Money Market)或境外市场。 它是指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国内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的影响,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该类市场发展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从伦敦开始,发展到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等欧洲地区,后又扩展到新加坡、巴拿马、拿骚以及纽约、东京、香港等地。目前已有30多个离岸金融市场遍布世界各地(参见附表)。

附表 主要国际离岸市场

资料来源:《东京银行评论》1986年12期,《国际清算银行年报》1989年6月

离岸金融市场,按性质划分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内外混合型(即伦敦型):即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 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可以同时经营,居民和非居民都可以从事的各种存款和贷款业务。其目的在于发挥两个市场的资金和业务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作用。伦敦金融市场及其它大多数离岸金融市场,都属这种类型。这种类型需要相当高的管理和操作水平。

(二)内外分离型(即纽约型):即金融管理当局将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交易严格分离,分设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两大帐户,居民与非居民的信贷业务分开。其目的在于防止离岸金融交易活动影响或冲击本国货币金融政策的贯彻实施。纽约、东京等地建立的离岸金融市场属于此种类型。该类型比较便于管理和运作。

(三)逃税港型(即巴哈马型):该类离岸金融市场利用市场所在国在征税和金融管理上非常宽松、优惠的环境,极大地享有自由经营境外业务和减免税金的好处。这是一种只有汇帐而无实质性业务的离岸金融市场。许多国外银行为逃避纳税、减少成本与费用,都在以拿骚、开曼和巴林等地为主的“逃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开设分行。此类型市场是具备极其特殊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才可以开设的。

鉴于我国的实际政治和经济状况,为了保障我国的金融自主权、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的宏观调节和减轻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适宜于建立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市场,不同于传统的金融市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特征:

1.几乎不受任何国家金融法规、税制和政策的约束和管制。在此市场上,可以全面地筹措资金、买卖外汇。

2.分布地区广、地理位置优越。离岸金融市场分布在世界上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突破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过于集中在少数资本提供国的旧格局。且大部分离岸金融市场都设在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的港口城市,交通便利,通讯发达,政局稳定。

3.交易货币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运作方式灵活。市场所使用的货币是主要发达国家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币种;市场的存贷款方式、条件和地方也可自由选择。

4.离岸金融市场有特殊宽松、优惠的条件。离岸金融银行一般不需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不受利率上限和存款保险的约束,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支付的利率;税收上可享受特别的减免优待。

由于离岸金融市场具有以上诸多优良的特征,因此该类市场的资金流动性好,交易量大。截至1987 年底, 全球离岸金融市场规模就已达41500亿美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生产国际化、 资本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离岸金融市场必将会在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长足发展。

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现实意义

离岸金融市场初创至今,只不过三十多年历史,它却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对战后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岸金融市场是战后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金融资金市场,它对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资本国际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离岸金融市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资金融通便利,促进了战后经济的恢复,缓和了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困难。

3.离岸金融市场的产生,加速了境外资金的流通,推动了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并为世界各国金融业务创新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和示范。

由此,在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离岸金融市场,有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加快开放金融业,促进金融国际化。从1979 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代表处开始,已有来自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新加坡、香港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我国十几个主要城市设立了100多家营业性金融机构和300多个代表处。据统计,目前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量已占中国外汇业务的10%至20%。随着外资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扩展,它们必定成为离岸国际金融业务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和需求者。

(2)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 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有利于创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保税区和自由贸易区提供各种融资便利,继而大量地吸引外资到我国;同时,让跨国银行参与离岸金融市场,能为我国吸引规模更大、来源更稳定的资金;此外,还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外汇市场、证券市场,以及推广新型的金融业务。

(3)有利于全面推动我国金融业水平跃上新台阶。 为了向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和更加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金融业必须参照国际惯例来管理和营运。因此,一定要在设备、技术、管理和人才等方面,向西方引进、学习,不断吸收、提高和创新,使我国金融业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界奠定稳固的地位,树立良好的声誉。

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条件初具

根据世界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历史经验,在一国(或地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安定,经济稳定。(2)经济开放度高,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3 )有比较成熟和完备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机构。(4)金融管理比较宽松。(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通讯先进。(6)有充足的国际金融专业人才和较丰富的经验。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初步具备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

(1)与当今动荡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形成鲜明对比, 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是顺利、稳健的,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经济上的高度发展给世人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状况将更令人乐观地继续。

(2)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已达相当高的水平。我国已与140多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 并与其中110 多个国家建立了广泛的贸易合作关系。 1994年底,我国进出口总额达2350亿美元,比1993年增长20%;外商来华投资稳定增长,1994年实际投资达350亿美元,比1993年增长35%。

(3)我国地处环太平洋经济圈,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 有广阔的海岸线和国际知名的深水良港,海陆空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已成完整的体系。

(4)金融制度和金融组织体系渐趋完善。 《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业已出台;金融机构和业务种类、业务量增长迅速,现已形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为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辅助的较完备的金融组织体系。

(5)我国金融业已广泛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电脑、 通讯等设备和技术,如光纤通讯、卫星通讯等,路透社、美联社的财经新闻和外汇、国际期货行情的国际线路几年前已开通。随着我国“三金”工程(金关、金卡、金桥)的推广实施,我国金融业技术手段将更加完善、先进。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还十分短暂,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今后还应当进一步创造条件,使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更加顺利和有效。为此,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 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体系。

(2)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法规, 包括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金融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3)放宽或解除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和金融限制, 为离岸业务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放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限制,逐步允许他们经营人民币在岸业务。

(4)加紧国际金融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金融通讯和电子化、 自动化水平。

上海、广州、深圳率先试点

为了有计划地、稳步地在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避免盲目发展一哄而起,有必要选择几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城市作为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笔者认为,应选择上海、广州、深圳作为率先试点的城市。这是因为:

(1)这三个城市都早已提出建立国内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 并正取得积极的进展。其中,上海历史上曾为远东国际金融中心,具有深厚的历史“功底”。

(2)三个城市均为沿海开放城市或经济特区, 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便利、通讯发达,改革开放起步早、水平高。其中广州、深圳是中国的“南大门”,毗邻世界最有发展前途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自得地利与开放风气之先。

(3)三个城市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产业基础、生产效率、 技术水平,在国内都处于领先水平,九十年代经济增长率平均在19%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规模和增长速度都处在全国前列。其中以广州、 深圳1992年利用外资情况为例:广州实际利用外资7.92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93%,深圳实际利用外资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4%。迄今为止, 已有30家海外金融机构在上海开设分行、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总资产超过41亿美元;共有71家外资银行的分行和22家代表处落户广东,其中大部分分布在广州、深圳,而深圳的24家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32亿美元。

(4)三个城市都具有相对健全的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体系, 以及品种多样的金融创新业务。仅以上海为例,金融市场有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等;除专业银行外,还有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外汇调剂中心、证交所等);除传统的金融业务外,还开设了银团贷款、出口信贷、B种股票、境外基金、 国际结算、外汇买卖、外汇投资、信用卡和票据贴现等业务。

然而,我国严格的金融体制和外汇管制,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偏低,精通国际金融的人才相对缺乏,国内金融法规还不够完善,依然是考验这三个城市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些城市应当按照前面所述的四大方面进一步创造条件,尤其要注意吸取最近国债期货交易试点失败的教训(注:1995年5月17 日中国证监会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笔者认为,这次国债期货试点失败,给我国今后开展各种风险大、牵涉面广的新型金融业务敲响了警钟, 并提出了以下经验和教训:(1)任何新型的金融业务试行以前,必须有严密的论证,科学的计划,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和非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2 )与新型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制建设应先行一步,单靠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或单靠“××管理条例”、“××管理办法”这种灵活性很大而力度不够的手段是不行的,必须依靠法律这种强制性手段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3 )金融业尤其是新型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敬业精神和道德水准急待提高。(4)各种金融管理部门应统一协调,分工合作, 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大监控力度,正确引导新型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及时制止和处罚各种金融违纪现象。由于离岸金融业务对我国来讲还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新型金融业务,如果在试点时期或今后正式的运作阶段不严加监管,将会重蹈国债期货市试点失败的覆辙,继而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外汇储备的稳定,冲击我国中央银行所执行的宏观金融政策的作用。因此,必需吸取以上教训,在上海、广州、深圳进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的时候,着重从法制建设和金融监控两方面做足功夫。

在法制建设方面,由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已经出台,下一步就应抓紧制定和颁布《金融市场管理法》、《证券交易法》、《国债法》、《涉外银行法》和《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因此,发展金融市场的步伐必须与金融法制建设步伐保持一致,决不可盲目冒进、急于求成。而上海、广州、深圳三个城市的离岸金融市场的试点经验又会反过来促进有关法制的建设,加快金融改革的进程。

在金融监控方面,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为核心,从以下几方面监控离岸金融业务的运作:

(1)从三个城市中选择一批信誉高、经营能力强、 有雄厚实力的中外银行试办离岸金融业务,取得良好进展或成功之后,才在更多的中外银行中推广,深圳市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自1989年深圳市招商银行率先在全国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以来,仅有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获准开办此业务。迄今,3家银行离岸业务总资产达10.75亿美元,境外吸收存款余额6.5亿美元,发放贷款约8.2亿美元, 累计实现利润 4460万美元。

(2)严格限定离岸业务对象的非居民性, 在岸业务帐户与离岸业务帐户严格分离。严禁两种帐户之间的资金借贷。

(3)离岸银行业帐户不得经营国内证券业务, 不能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和向国内居民与银行发行可流通转让的金融工具,以防止冲击国内金融市场。

(4)在离岸金融市场上, 禁止人民币参与交易和逃汇性的资金转移。

(5)定期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资信评估和不定期的审查、稽核。

(6)上海、广州、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定位为区域性离岸金融中心。由于他们均面临着亚太地区(如新加坡、香港、台湾等)的离岸市场的激烈竞争,因而这三个城市之间的交流协作、互勉共进的关系十分重要,切不可出现内部的恶性竞争。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必须注意协调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最后,笔者相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制的健全,经过一定时期的探索与努力,一定可以摸索出一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成功之路。

收稿日期:199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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