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票委托的法律规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股东投票委托的法律规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贾静[1]2001年在《股东投票委托的法律规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对外经济贸 易 大学 硕士 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股东投票委托的法律规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主题词:投票委托、征求、公司治理、公司法、证券法

范黎红[2]2003年在《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自1994年发生“君万之争”以来,因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现任管理层不满,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委托书征集事件,其中包括2000年初众所瞩目的“胜利股权之争”。与证券市场上这一创新活动相比,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尚缺乏规范证券市场上委托书征集活动的全国性立法。委托书征集对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效应。适当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发挥委托书征集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放任而不加管理,委托书征集可能沦为公司董事会维续自身职位或外部股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工具。无论是公司董事会还是外部股东进行委托书征集,都存在征集者与被征集股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同为征集者的公司董事会与外部股东之间也存在地位的不平等。对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主要是建立委托书征集运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在这一方面,委托书征集活动盛行的美国已有较为完善的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所借鉴。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以美国法为中心,探讨如何规制委托书征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之问题,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立法的初步设计。 论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四章。 第一章试图构建本文的理论基础和整体框架。该章探讨了委托书征集活动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对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同公司治理类型下的委托书征集运作及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治理和委托书征集活动的特点,作者提出我国对委托书征集进行法律规制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以及基本框架,为下文以美国法为研究中心,进行具体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打下基础。 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一一以美国法为中心的研究 第二章考察美国联邦证券法界定“委托书征集”的实践。关注的焦点在于1992年美国联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委托书规则的修改。该修改逆转了长期以来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的宽泛界定。通过探究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界定“适当收缩”背后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其立法政策的转变,并由此提出我国立法界定“委托书征集”应采取的方案。 第叁章就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联邦证券法规范委托书征集的主要制度。本章首先概要性分析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规则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重点阐述了委托书规则中禁止虚假陈述条款规则14a一9,将其与规范证券交易中虚假陈述的反欺诈条款规则10b一5进行比较。接着,分析了在委托书征集领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运用“定性分析”标准判断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二是以“实质性联系”方法判断有关损害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最后,以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为范例,探讨其监管经验对我国立法之借鉴意义。 第四章是对美国法对委托书征集实质性规制的专章研究。文章提取了美国法对委托书征集实质性规制中的四个核心问题展开研究:美国联邦证券法委托书征集制度中的股东提案规则、州司法判例中的委托书征集费用补偿规则、州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防御委托书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以及州司法判例对委托书有偿征集合法性的判定问题。文章通过研究上述核心问题背后的公司法机理,为我国在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委托书征集的可能性,提出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董汉[3]2013年在《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表决权的重要性来看,作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表决权应当由股东亲自行使,但由于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股东人数随之增多且相对分散,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不能或不愿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委托书征集制度对于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运行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看到该制度潜在的负面作用,如果不加以引导和规制,则可能使委托书征集论为大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或是管理层延续自身地位的工具。为了趋利避害,各国立法在认可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同时,都对其设计了详细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委托书征集的实例,但在法律法规上却没有关于委托书征集的直接规定,大多是在适用民法上的代理规则和公司法上的一般表决权代理规则,并没有反映出委托书征集的特殊性。在委托书征集实践活动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亟需立足我国实际并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尽快完善对于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正是为了顺应建立委托书征集制度的需要,在详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委托书征集实践中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包括叁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对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委托征集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类型、起源和在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概况,并通过与相关制度的辨析更清晰地反映委托书征集制度的特点,最后通过对其利弊的分析,使我们对委托书征集制度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是我国对股东表决权征集制度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介绍委托书征集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现实基础和我国现阶段的相关立法,然后对我国公司实践中出现的委托书征集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据此总结了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框架性建议。在提出每一项建议之前都以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确保了建议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对立法体例做出了建议,其次分九个大的方面对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提出了建议,最后还考虑到了与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的结合使用。

史志宏[4]2006年在《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制研究》文中提出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并进入成熟运作阶段的国家和地区,委托书征集已成为股东大会的重心所在。但是实践证明,委托书征集的价值功能是双向的,既可以强化公司监控,维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又可能被歪曲利用,或延续寡头统治,或扰乱公司经营,最终殃及股东利益。因此,委托书监管成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选择,而信息披露又成为监管重心之所在。本文结合委托书征集制度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经济分析、法解释学和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并对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结合我国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案例,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我国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和建议。全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委托书征集及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首先概括阐述了委托书征集制度的起源、概念、分类和意义,之后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价值观、基本原则和法律价值功效,针对委托书征集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突出现象,提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委托书征集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指出信息披露不仅是委托书监管的重心,而且是委托书监管的基本要求和方式。第二部分,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这部分笔者从最初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股东委托投票的法律性质嬗变入手,分析作为私法上权利的委托投票权走向公司法、证券法领域的原理,并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分析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存在的法理基础,认为委托投票的法律性质的嬗变是公司法、证券法对这一制度强制适用的根本原因,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是公司法上落实股东相关权利和公司治理的需要,它对表决权工具主义的纠偏、发挥股东大会机能、保护股东知情权、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也是证券法“公

李进[5]2006年在《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委托书征集制度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产物。在法律功能上,委托书征集具有利弊俱存的特点,它既对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运作民主化、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可能沦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对其进行合理规制,使其扬长避短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在制度发展上,我国资本市场将日趋成熟并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股权市场主体结构多元化和流通股的增多,这既为委托书征集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又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现实基础。解决我国委托书征集实践和相关立法严重缺失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直接动因。 正是基于上述诸方面的考虑,本文试图用比较研究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委托书征集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委托书征集的发展现状,研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股权结构的状况和我国委托书征集立法不足,在借鉴外国和其他地区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委托书征集产生的经济原因和法律根源谈起,对比分析了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对委托书征集的界定,梳理了我国的委托书征集概念层次,并认为,委托书书征集应限定在征集人主动征集投票代理权之情形。此外,从民法角度、公司法角度及证券法角度对该制度进行了不同的剖析。 第二部分,国外及台湾地区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相关内容评析。该部分主要以美国法和台湾法为视角,从委托书征集行为的界定,征集者的主体资格、委托书及委托声明的要求、委托书征集的有偿性问题、征集费用的承担、违反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书征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评析。 第叁部分,构建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法律思考。该部分回顾了我国已有的委托书征集事件,并分析了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未能够充分发展的原因、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体例、立法原则及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设想。

谢昀菡[6]2005年在《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东委托投票是公司股东大会中扩张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委托书征集作为股东委托投票制度发展的高级形态,在国外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我国,则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新事物。作为一种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委托书征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作用与弊端共存的特性,需要我们制定规则来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以便扬长避短。本文在分析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股东委托投票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股东委托投票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股东委托投票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并从法理上对股东委托投票制度展开分析。通过考察和分析,笔者提出,委托书征集是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的高级形态,它是由股东自愿的委托投票发展而来的,由于其具有特殊的经济与法律功能,故而它已演变为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的方式。代理投票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代理,代理投票涉及的是特定的投票行为,而非一般代理的交易或财产处分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权与投票权的分离。而委托书征集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一种代理关系,还包含有信托关系的存在。征集行为的存在使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的法律构成发生了变化。 第二部分对股东委托投票制度进行价值评判,揭示了其积极作用和潜在弊端。笔者以为,股东委托投票制度有利于保障股东大会机能正常发挥,控制公司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如果对其不加以规范,则易沦为管理者“自我延续”、在野股东干扰公司安定和正常经营、征集者欺诈股东的工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股东委托投票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律的完善程度和监管力度是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 第叁部分是对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介绍了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由于德国公司中银行控股比例很高,银行在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所以其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的规制也主要是针对银行及其业务人员的。美国的股东委托投票同时受公司法和联邦证券法的管制,各州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本文从公司法和证券法两个方面对美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述评。美国的公司法主要针对的是主动的委托投票,对委托书征集的规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张鑫[7]2005年在《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自1994 年发生“君万之争”以来,因上市公司股东对公司现任管理层不满,我国证券市场上曾经出现过多起委托书收购事件,其中包括2000 年初众所瞩目的“胜利股权之争”。委托书收购制度可使中小股东能聚集起足以与大股东相近的表决权票数,借助表决权的集中,有机会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标,从而对现任经营者形成制衡和压力,促使公司业务趋于正常,促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目标趋于一致。但委托书收购对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效应。适当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发挥委托书收购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放任而不加管理,委托书收购可能沦为公司外部股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工具。而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尚缺乏规范证券市场上委托书收购的全国性立法。在这一方面,委托书收购盛行的欧美国家己有较为完善的委托书收购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值的我国立法所借鉴。本文较详细的介绍了委托书收购制度,通过对我国目前委托书收购立法和实践的分析,考察境外国家或地区是如何对委托书收购这一机制的规范,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立法的初步设计。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四章。第一章,委托书收购制度的原理。本部分共分为五节。该部分笔者从委托书收购的涵义入手,概括出委托书收购制度区别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几种公司收购方式的特征。之后阐述委托书收购制产生的内在机理和法律原理,分析了委托书收购的利弊,指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委托书收购制度积极作用完善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性。笔者还介绍了委托书收购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运用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状,进一步说明建立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二章,我国委托书收购的立法和实践。在立法方面,《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个法律、法规对我国征求委托书作了授权性的规范,为我国进行委托书收购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章程指引》对委托书进行较为详细规范。但总体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委托书收购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缺乏操作性。实践方面,山东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被称为我国委托书收购第一案。本部分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和分析,总结出该案实践的积极意义和我国当前委托书收购实践中的问题。通过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和案例所出现问题的分析,

南科燕[8]2007年在《论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委托书征集作为一种争夺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委托书征集对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效应。适当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发挥委托书征集的积极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如放任而不加管理,委托书征集可能沦为公司董事会维续自身职位或外部股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工具。其作用与弊端共存的特性,需要我们制定规则来对其进行严密的规范,以便扬长避短。在西方一些国家,委托书征集已经作为一种成熟的限制“内部人控制“的外部治理机制得到广泛的运用,而在我国则尚处于初级阶段,立法规范非常贫瘠。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可以预见,委托书征集会在我国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我国目前亟需对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和详细规制,以期能对实践操作予以正确指引。本文在详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完备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探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股东委托投票制度从九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个章节。共计约五万字。第一部分是对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产生原因、历史渊源、价值评判和规制定位,对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了准确的界定,指出其利弊,强调对股东委托书征集进行合理利用,扬其长而避其短。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实践案例及问题分析。在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实践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关委托书征集机制的法律规定,对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肯定。第叁部分是对各国和地区对于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的介绍。本部分根据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对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分别予以介绍,并指出其对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从九个方面对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本文的创新点。该部分详尽阐述了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的主要方面,不仅从理论层面对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进行了论证,更从我国的股东委托书征集的社会实践中进行总结,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构想,有助于学者进一步思考,促进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完善问题的尽快解决。

蒋国洲[9]2005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投资者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由于中小股权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权投资者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害;在股权集中于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则受到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特殊原因,而“内部人控制”,则表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手段很多,扭曲的股利政策、非公允关联交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任人唯亲、过度职位消费、不规范的信息批露、操纵市场、重组魔方等都是常用的手段。 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则股票市场价值越高,上市公司越多,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及资产越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越高,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股权和控制权越分散,来自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越少,投资机会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关联度越高。简言之,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价值的提升、资本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的增长。 各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因法律渊源和执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比较发现,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执法效率不高,加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契约论和法律论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手段的两大观点。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契约是完善的,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法庭)是有效的,那么投资者

阮世能[10]2004年在《公司监督机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公司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产权结构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相分离,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委托代理人经营”代替了“所有者经营”。这种产权结构上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不可避免地带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有效控制公司经营者滥用自己的控制权就将是公司法的基本任务,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完善的公司监督机制是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公司制度有很多缺陷,与国有企业改造的特定历史背景有密切关系,但是公司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公司监督机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任务。 相对于以公司治理理论对公司监督的讨论,本文侧重于探讨公司监督本身。公司监督与公司治理机制,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不过,公司治理包括外部环境与内部的权利分配结构以及约束、激励等所有内容,而公司监督则主要涉及监督机关、监督权利、监督权利行使等监督机制本身的问题。本文意在:厘清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详细剖析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问题与缺陷,提出完善的基本思路,并对需要完善的各个方面作详尽的分析,以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规范与实施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的分析分叁个层次,即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完善问题的宏观层面考察、对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微观考察,以遵循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思路。除导论外,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 第一章,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含义、存在意义以及建立的必要性、建立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讨论我国公司监督机制完善的理论前提。“公司监督机制”是指对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及相互作用进行客观、及时的诸如审核、监察与督导的实施控制的行为方式,也就是公司相关主体对公司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决策、执行、监督活动或行为所进行的具有肯定或否定意义的审核、监察、督导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公司监督机制的架构,涉及到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公司监督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维护公司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而存在的,那么所有权将是监督权利产生的基础,。公司的监督对象是指那些实际掌握了公司经营权的机构和人员,包括董事会与董事、监事会与监事、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公司监督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涉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行为,包括人员的选定、经营管理者与专门监督者的职务行为、控制股东的股权行使行为。通过使公司各个机关及其人员能够合理地行使权利以使公司有效经营,确保权利之间的有效制衡,公司监督机制实施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公司监督机制涉及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包括聘选机制、激励机制、监督和约束机制,公司监督机制仅仅涉及公司内部的权利制衡问题,不包括公司内部激励、公司内部决策,也不包括公司外部治理环境问题。公司内部的有效治理实质就是公司的内部监督问题。公司内部监督需要依靠公司内部各个机关权利的合理配置以及权利的有效行使来实现,这其实就涉及到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公司内部机关的权利制衡机制实质是公司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公司监督机制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伴随着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相分离而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相分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同一,于是产生了代理问题。公司监督机制就是要解决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公司监督机制需要进行价值选择。公司监督机制的价值主要涉及效率、公平两个方面。公司监督机制价值选择的效率价值是指:公司监督机制能够使公司和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用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社会和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公司监督机制的公平,应当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之间的平等:实现股东与管理者之间针对公司利益索取的公平。这其实关涉控制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标准,实质都是如何保护股东权利的问题。由于公平要确保相关人的利益能够受到真正的保护,所以要特别强调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适当提高管理人的义务水平,适当限制股权平等原则的适用,适当控制控制股东的权利。为了实现效率与公平价值,公司监督机制必须实现分权制衡,贯彻利益保护的思想,并适当体现出董事权力集中行使的基本要求.同时,强制性公司法律规范是实现公司监督机制上的公平价值的重要手段,公司法应当适当的处理好 飞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空间,要在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充分发挥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机制的功能。公司监督机制的社会需要是多元性而富有层次性的,公司监督主体的社会生活是广泛而复杂的,运行公司监督机制的社会条件是多重而变化的,所以除效率、公平两?

参考文献:

[1]. 股东投票委托的法律规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D]. 贾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1

[2]. 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的法律规制[D]. 范黎红. 厦门大学. 2003

[3]. 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研究[D]. 董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

[4]. 委托书征集信息披露法制研究[D]. 史志宏.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5]. 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研究[D]. 李进. 暨南大学. 2006

[6]. 股东委托投票制度研究[D]. 谢昀菡.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7]. 委托书收购制度的立法完善[D]. 张鑫.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8]. 论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完善[D]. 南科燕. 烟台大学. 2007

[9]. 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蒋国洲. 四川大学. 2005

[10]. 公司监督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 阮世能.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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