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次央[1]2007年在《论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文中指出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反映到财政收入上就是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距。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和促进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1996年中央对西藏地区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来,西藏地方财政不仅为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公检司法和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而且为西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有效作用。但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西藏特殊性所形成的特殊支出给地方财政造成的困难。这一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境,边境线长、边境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反分裂斗争长期存在,在维护国家统一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形成的支出高于任何其他省区。二是西藏的高原地理环境和恶劣的气候条件决定了其经济建设成本和行政成本大大高于其他省区。三是西藏经济基础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致使财政供养人员不断增加,刚性财政支出日益增长。四是西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用两种文字、两套人马并行,使得公用经费成倍增加。同时作为宗教信仰地区,为保护文物进行维修又使西藏的财政支出日趋增加。如何克服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西藏居民享有与其他省区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以促进西藏地区的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在诸多学者从宏观上关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之时,将注意力转移到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理论分析并结合实践调研,为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实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依据。笔者从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西藏的政治因素、西藏经济的发展状况、地方财政收支的特点、“东部倾斜”政策对西部地区发展所带来的影响等方面阐释了中央对西藏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第二部分,现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评析。笔者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对西藏的财政优惠政策入手,介绍了中央对西藏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阐述了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西藏带来的积极效应,然后从自身制度以及外部条件两方面,重点分析了现行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心。首先,笔者提出了完善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所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其次,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并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转移支付模式的选择以及转移支付形式的类型等建议。
何世珍[2]2007年在《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日渐凸现,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逐步从注重效率转变为强调公平,以便实现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关经济理论及各国实践已经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中,各地区只有实现财力均等化,才能够保证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实现公平。而均衡地区间财力的有效制度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此制度可以缩小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差距,克服由于政府活动的辖区间外部性导致的效率损失,减少或避免由于政府间净财政利益的巨大差异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区位低效率,弥补财政纵向和横向失衡,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在我国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式下,深入研究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促进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运行自然备受关注,并成为急需研究的紧迫课题。本文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理论分析着手,根据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研究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相应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转移支付实质是一种补助。从补助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视角来看,有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补助和中央给予地方的补助等多种形式,本文着重研究最后一种形式——中央给予地方的补助。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转移支付的内涵、类型及转移支付的原因。同时论及了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及原则。第二部分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照分税制前后,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中央政府在集中较大份额的财政收入的同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了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转移支付数额逐年提高,但是目前的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国外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借鉴,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实行较晚,而一些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虽然不同的体制和国情,但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本部分分析了几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对这些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解决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里借鉴了国外经验,即第三部分所述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对策。
李冉[3]2008年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财政资金和财政平衡制度,是各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转移支付,将富裕地区的财政收入转移一部分给相对贫困的地区,以此平衡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水平.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缩小地方差距,合理调节和引导地方财政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平衡发展。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为了保持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它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同时也继承了原财政体制下的一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方式,可以说现存的转移支付就是新旧财政体制下转移支付方式的混合体。它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又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诸如:转移支付规模总量过小、结构不合理、分配方法不科学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我国的转移支付长期处于失效状态,没有达到其应有的财政均衡化效果。据有关资料数据统计显示:“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中西部与东部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还在继续扩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相差甚远。因此现阶段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研究,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理论分析着手,根据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研究分析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西方国家成熟的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了相应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论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了转移支付的含义、类型及功能各方面以及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因做了一个系统的概述;第二章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形式、现状进行了介绍,并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章主要研究国外发达国家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借鉴,我国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实行较晚,而一些西方国家的转移支付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上都已经相当成熟,有许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本章分析了几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对一些共同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如何解决我国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里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经验,同时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提供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的一些建议。
赵素艳[4]2016年在《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提出建立科学的财税体制及现代财政制度的主张。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保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高度重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科学化和法制化。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一国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其直接目标是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表现为中央对地方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的财政资金无偿再分配。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重要的财政行为,其背后的权源是国家财政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支配性、裁量性及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的支配性表现为中央政府及地方上级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主导及决定性地位。财政转移支付裁量权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但裁量权的不当形式又极易导致权力的恣意。与税收等筹集财政收入的“侵益性”行为相比较,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一定的授益性。同时,因其主要发生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其合法性和适当性等问题较少引起普遍的关注,由此,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出隐蔽性的特点。财政转移支付权力属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权力控制的必要性。在权力控制的诸多方法中,法律无疑是控权的最好方式和选择。法律本身并不是权力,但它将权力的行使变得组织化和系统化。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法律的控制之中是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比较,程序法在防止权力的恣意及促进决策理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关注程序的内在独立价值,强调结果判断标准的程序导向。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指导,将财政转移支付纳入程序法的控制之中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化和良性运转的重要途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正是程序决定了恣意的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此外,法律控权理论、成本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分权与制衡理论等也均从不同的层面和视角为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目标选择及制度建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渊源。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注重遵循正当程序理念,强调程序的公开、参与及公正。在财政转移支付决策、财政转移支付执行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等方面,都有明确的程序规范予以控制。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公共财政的制度背景,财政法定的理念等因素与这些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的完善具有极大的契合性。这些法制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控制程序可以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构建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考察其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成功制度经验,同时更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制度实践。因此,回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梳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立法,考察财政转移支付运行实践并进行理性反思,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科学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从“统收统支”的体制到“分级包干”体制,再到“分税制”体制,体现了由非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不断向公共性的财政体制机制转变的发展历程和方向。在“统收统支”的体制和“分级包干”体制下,由于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缺失,这一时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的状况,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度及参与性严重不足。考察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历程与现状,可以发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一般问题、立法问题及运行中的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一般问题表现为与财政法定偏离,民众参与不足及公平正义保障不力三个方面。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相关立法在立法体系、效力层次、立法质量及调整范围和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相关立法效力层次较低,缺乏法律层面的专门立法,尚未形成较为健全的程序法体系;立法质量不高,程序要素不足,尤其缺乏下级政府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等程序权利规范;调整范围不完整,缺乏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及公众监督等程序制度设计,已有的程序规定较为原则,程序内容严重缺失。而缺乏程序控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运行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如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报不完整、预算编制内容不够细化,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形式化”凸显;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交叉重复,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延迟拨付,资金被截留挪用;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乏力等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控制的理论剖析、规范考察及实证研究充分证明了我国财政支付支付程序法构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构建进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内容设计。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是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目标是公平正义,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在本质上是控权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现实进路是抓紧时间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程序的专门立法。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确定为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及公正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内容设计应以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为指导,依据程序自身的特点,并回应实践所反映的制度需求。财政转移支付程序分为财政转移支付决策程序(包括人大对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审批程序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程序)、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及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程序。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设定决策应打破其封闭性的惯例,在设定过程中注入公开、参与及公正等程序要素,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程序是预算审批程序的前置程序。在预算编制程序中,应建立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过程中上下级政府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编制过程。在预算审批程序方面,应就预算辅助机构的建设、预算审批听证、适当延长预算审批期限等方面问题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执行程序中需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申请、审批、支付、告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并应明晰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问题。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方式中,立法监督是效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为加强人大监督的力量和效果,可以考虑将审计机关从政府中独立出来,将其归属于人大,作为人大的专职预算监督机关。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公众对财政转移支付监督的程序控制。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是财政转移支付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完善及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中法学视角介入不足,成果较少。程序是法学领域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的基本路径,而国内目前还尚未出现这一方面的专门研究。本文的选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理论研究的空白,通过本文的“抛砖引玉”,使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控制问题能够引起学界更多的重视和关注,加快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构建的进程及促进财政法治目标的早日实现。
吴江洪[5]2008年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求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具体到财政制度上,就是要“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大力推进国家公共财政的配套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的满足人们的基本公共需要,也即是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的,“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由此可见,从法律角度而言,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已成当务之急,是有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本文所探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指以各级政府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现实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本文共包括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国内外文献综述。正文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从基础理论入手,分析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国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设计。本文运用经济学、法理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使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力图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自己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建设性立法建议。结语部分总结全文观点。
左国辉[6]2016年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的收入规模在不断增加,居民的生活也有所改善。但不同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其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能保证社会中每一个成员能够享受到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利于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保证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是要保证政府之间的财力平衡,而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财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因此,文章通过对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另一方面还可以推动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回顾了国内外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研究成果,并详细介绍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理论基础。其次,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转移支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现状,及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构建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的相关举措,归纳其在实现均等化的过程中的相关经验教训,并找出阻碍我国转移支付发挥均等化作用的因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转移支付体系的政策建议。文章从均等化的视角出发,认为通过实施转移支付能够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推动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使社会公众能够体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能保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而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不仅需要明确和规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健全相关法律监管体系,还要对转移支付的结构和制度设计进行优化。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划定不同的标准,合理的确定其规模,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在行使公共职能时的成本因素,还要考虑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将其作为实施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
谭燕[7]2008年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差距日益扩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因素。如何协调区域发展,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构建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来进行宏观调控,财政政策便是常用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一,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重新分配,上级政府可以有效调控下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缩小政府公共服务的差距,进而缓解区域差距矛盾。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地区经济协同发展产生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急需改革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国外已有160多年历史,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部分学者考察了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具体做法,得出了一些共性特征,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提出了一些完善思路。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实证角度考核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绩效,阐述了一些改进对策。但是,这些研究缺乏系统性,综合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文献也较少,因此,综合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方式、数额等有较大差别。从世界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情况来看,比较成熟的有美国的专项拨款模式(补助金模式)、日本的税收返还模式(国家让与税)和德国的财政均等化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知道,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的明确划分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用制度来规范执行,并以法律来严格保证。此外,还要根据具体国情灵活进行制度调整。因此,在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采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财政资金重心转向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呈现出以下特点:转移支付力度和数额逐步加大,且转移支付增加趋势明显,转移支付形式多样,划分依据不统一,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居有双向性。对口支援体现出横向转移支付的特点,但并不规范和统一。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逐渐发挥,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地区财力差距,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原有的经济差距。但是,从根本上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情况下实施的,这样就把原体制中存在的非均衡状况带入了新机制,使得新的财政机制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悬殊的问题,反而使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两种看似自相矛盾的结论,是由于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目标定位不准、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模糊、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支付标准不规范、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等原因造成的。广西享有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中央政府对广西的转移支付额。因此,选取广西为区域样本进行个案分析,全面考核和评价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典型意义。近些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广西财政支出50%以上来自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中,85%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贡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的41.23%源于国家的转移支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的37.54%也是由于转移支付的作用。但是,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84.9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76.65%。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考虑,中央有加大对广西纵向转移支付的趋势。同时,从1981年开始,江苏、广东先后与广西建立合作关系,对口支援广西,帮助其经济发展,缩小广西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资源向收益较大的地区集中,地方政府之间这种横向支援关系也逐渐出现新问题:协作积极性有所下降,项目协约率和实施率降低,对地区经济和谐发展作用不明显。要实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促进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必须重新设计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即弥补地方财政经常性收支缺口,确保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缓解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推进经济协调发展。在此目标定位下,构建纵横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优化转移支付的结构,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合理确定其规模,清理整顿专项转移支付。三是从资金结构、运作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构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是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规建设,尽快出台《政府间转移支付法》,为转移支付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方向阳[8]2008年在《财政转移支付在区域经济收敛中的效应分析》文中提出追求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经济均获得了较快增长,然而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却没有缩小。影响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地区的财政支出状况常常通过影响当地投资进而影响地区经济增长。对于一个地区财政支出而言,它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当地财政收入,还取决于来自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转移支付就间接地影响了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状况。本文主要研究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在各地经济发展变化中的作用,探讨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对于各地经济增长差距的影响,并借助实证分析的手段,考察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最终将会导致地区经济逐步收敛或者是发散。选取上述研究主题,主要是源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不同地区经济差距的演变受到了来自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就地区经济差距原因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也成为了经济研究中的持久热点。从理论需求上说,人们就全国各地区经济差距是收敛还是发散形成了不同的判断,采用不同的方法,选取不同的时间区间建立起的经济模型十分丰富,他们就造成经济发展差距的原因进行了多个角度的分析,并在各自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控制地区经济差距不断扩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理论上的百花齐放是个过程,但最终需要走向大体上的一致,为了有效地指导我国的转移支付实践,理论研究最终需要得到相同或相近的结论。从实践方面的需要来讲,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突出表现,政府希望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的财政体制,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体制,使转移支付达到均衡地区财力差异,使各地区均衡增长的目的,然而,财政转移支付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转移支付在方法、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使得转移支付在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的效果受到削弱,因此,从实践上也要求我们就转移支付在地区经济收敛中的效应进行研究,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来达到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终极目标。本文立足财政转移支付的视角,分析地区经济差距变化这一主题,选取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角度的实践为研究对象,探索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经济差距收敛中的效应状况。本文的研究是在借鉴国内外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选取新的时期经济发展实践新情况为分析对象的条件下进行的。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国外经验的借鉴,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论述这一复杂的问题。实证分析是文章希望重点突出的地方,通过建立模型,进行计量回归分析,一方面得出财政转移支付在区域经济收敛中效应的精确情况;另一方面探讨找到一个更为规范的转移支付方法。这样以来我们对转移支付与地区经济收敛关系的认识将得以加深,可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在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上的作用。文章主要有六章内容,从文章选题背景及意义谈起,先是探讨财政转移支付影响地区经济差距变化的理论基础,随后总结和回顾了新时期我国在财政转移支付和地区经济收敛中的实践,进一步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财政转移支付对地区经济收敛的影响以及规范的转移支付方法应考虑的因素,最后在总结国外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得到如下的结论: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差距没有出现缩小的趋势,当引入财政转移支付分析地区经济差距效应之后,发现当前我国的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帮助地区经济差距逐渐缩小,相反却使得各地经济差距不断扩大。转移支付作用区域经济收敛效应低下主要是当前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还很不完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本文计量分析可知,在不考虑财政转移支付因素的情况下,得到在统计上显著的收敛系数β为-0.013267。β不为正数,说明2001-2005年我国地区经济不存在收敛,相反地区差距还在以1.3%的速度扩大。当加入转移支付变量后,估计的收敛系数β为-0.014151,β的绝对值比不考虑转移支付时反而增大,这说明十五期间我国的转移支付不但没有促进地区经济收敛,反而扩大了地区差距,使区域经济以1.4%的速度发散。可见我国当前转移支付政策在公平和效率上存在不少问题。2、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因素法”中,虽然综合考虑了地区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公共服务因素,但是通过我们的研究,发现有的因素依旧没有被考虑进来,有的因素虽被考虑了但分析问题的方向是不对,完善“因素法”任重道远。在自然因素中,各地区的面积因素被考虑了,分析结果还显示转移支付规模与地区土地面积成正比,这是合适的,但是,人口规模这一因素却显示为与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相向而动,显然这是不对的;在经济因素中,人均GDP、人均财力和地区固定投资都被引入分析,其中人均GDP与各地所获转移支付成反比变化是合适的,但人均财力和地区固定投资却与地区所获转移支付成同方向变化,这是不正确的,不利于各地财力的均衡;当分析公共服务因素时,只有代表地区教育水平的每十万人口中中小学生被考虑进来,代表地区医疗水平的各地医疗机构数和代表地区基础设施的邮电业务量没有被考虑进来。3、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均衡区域经济发展的效果是低效的,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1)转移支付各分项结构不合理,即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所占比例过大,相对公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体系中比例不高;(2)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单一,我国长期以来就是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实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作用效果不很理想;(3)转移支付方法不科学,“基数法”广范应用于转移支付决定中,但这种方法并不科学合理;(4)转移支付法律基础薄弱、监管缺乏,当前我国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不高,不够系统,监管环节十分薄弱。4、为了改进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笔者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以便提高我国转移支付度的效率。(1)、针对不合理的转移支付结构,政府应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例,缩小税收返还比例,并逐步取消这一形式,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专项补助。(2)、就转移支付模式而言,建议结合我国各地经济情况,采用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形式为辅的方式。(3)、规范转移支付方法,建议广泛采用更为科学的“因素法”这一有效形式,并全面分析影响转移支付数量决定的各种因素。(4)、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强政府监管是提高转移支付效率的不二法门。此外,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在以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诸如在实证方法的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分项对地区经济增长的数量分析、财政转移支付对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综合影响等方面。
梁丽丽[9]2007年在《完善江苏省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章通过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理论的阐述,分析比较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特点,总结了发达国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般规律。在对江苏省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现状、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明确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目标,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江苏省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思路和运行框架,最后阐明了政策建议及配套措施。
焦婕妤[10]2014年在《论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文中研究表明生态补偿是指为实现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国家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提供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回报和弥补的法律行为。生态补偿通过建立生态服务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从而激励公民提供生态服务,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是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是指通过政府之间或者政府与企业、公民之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的方式对调节性生态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提供补偿。通过这样的生态相关主体的利益再分配模式实现生态补偿,从而支持国家生态保护,实现地区之间的公平,解决居民环境权和发展权的矛盾。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近年来,我国对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多方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定的成果。但是,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第一,生态补偿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不合理。第二,制度化的生态补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缺失。第三,生态补偿财政立法位阶过低且内容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努力:第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类型方面,建立合理、健全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框架,具体包括取缔税收返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第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方面,出台《生态补偿管理条例》和《财政转移支付法》。
参考文献:
[1]. 论西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D]. 小次央.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何世珍.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3]. 规范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研究[D]. 李冉. 河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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