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探讨_大学论文

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探讨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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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5000多万残疾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为15.49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0.3%,这表明残疾人高等教育仍是特殊教育事业中比较薄弱的一环。随着特殊教育法规的完善,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教育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同时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法定的学校教育制度也日益向更多公民开放。如何顺应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潮流,制定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实施,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一、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政策与现状

八十年代初,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和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观念更新,高等院校开始向残疾考生开放。原教育部1985年暑期发出两份特急电报,要求各地招生委员会录取“体检合格但身有残疾,德智条件优秀”的考生,强调对符合报考条件的残疾考生(肢体残疾),“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不予录取。”之后原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1985年)将上述规定制度化。在以后出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1988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教育法》(1995年)等法规、文件中,都制定了有利于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

在上述法规、文件的保障下,残疾人高等教育也走出了一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发展道路。1985年起,每年都有1000名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校学习,至1992年,普通高校中在校学习的残疾考生已达700多人;1987年长春大学创办特殊教育学院,设立四个专业,招收三类残疾学生,山东滨洲医学院医学二系专门招收残疾考生,天津理工大学、河南中医学院和南京中医学院等学校设立了招收残疾人的专业;此外,通过非正规形式的高等教育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大、夜大、电大等形式,吸收大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弥补了普通高校的不足。至今已有6000名残疾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中819人获得了“残疾人应考奖”,上海广播电视大学筹建残疾人分校,开辟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新形式。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已覆盖了盲、聋、肢残三类学生,并有部分重残人参加自学考试;跨越了从专科、本科直到硕士、博士等高等教育的各个层次;涉及专业有医学、中文、经济、法律、外语、数学、哲学、教育、机电等;接收残疾人的学校既有全国重点大学,也有地方办院校;办学形式既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全日制成人高校,也有夜大、函大、职大等不脱产半脱产的高等学校,还有以自修为主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些情况表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已走出了一条颇具特色的发展之路,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的雏形已基本形成。

尽管如此,残疾人高等教育仍面临着困难和挑战。第一,歧视、排斥残疾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普通高校拒收残疾考生,一部分残疾学生毕业后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第二,残疾人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互脱节,残疾人的平等教育权还未真正得到落实,残疾人仍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第三,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高校招生、学习、生活和毕业后就业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物质、环境保障,如缺乏无障碍设施、特殊的学习材料和工具等;第四,残疾人就读专业仍有局限,特别是专门为残疾人开设的院、系、专业,容易产生“标记”效应,限制了残疾人聪明才智的发挥,失去更多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也为他们的就业市场带来潜在影响;第五,残疾人群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并不完全反映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成就,因为有部分人是在完成大学学业以后致残的。

二、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认识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残疾人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代表了残疾人教育的最高阶段,因而首先应明确残疾人高等教育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残疾人高等教育既是残疾人教育的组成部分,也是处于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之间的一种教育形式。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同时它也是实施全民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一个完善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制度,就谈不上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终身化。残疾人高等教育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为了锦上添花而存在,它是教育民主化和教育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残疾人是人类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但这并不表明残疾人不需要或无法接受高等教育,事实上正是许多人为的限制妨碍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如我们长期开办盲、聋人高中,而普通高中又很少接纳这些残疾人,结果残疾人高等教育与高中教育之间出现了断层,使盲、聋人不得不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去争取入学机会。历史上许多优秀残疾人的事迹证明,残疾可以转化为一种动力,激发残疾人的学习热情和顽强意志,克服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取得超出常人的成就来,对于大多数有学习愿望的残疾人来说,并不是他们没有能力去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因为残疾人特殊教育长期停滞于初等教育水平上,谈不上更大的发展。在社会上其他人纷纷寻求自我价值,追求更高层次的享受时,广大残疾人还只能为争取“自食其力”这样一个最起码的目标而奋斗,进入大学学习更是可望而不可及。因此,要认识到残疾人高等教育不是一个孤立的因素,需要从残疾人事业整体上进行宏观调控,使各级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生活等协调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入学难”的问题。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无疑需要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关心,但并不是可怜或同情,如果不惜降低标准来换取残疾人升入高校比率的提高,实际上也降低了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地位,把残疾人做为一种无能力的、需要保护的、被动的客体来对待,不利于残疾人素质的提高。片面发展隔离式、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学校、专业并不能保证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的实现,反而会形成误解,促使其他院校关上招收残疾人的大门,对残疾人起了“标记”作用,影响其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封闭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限制了残疾人对所学专业的选择。因而这种教育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以免引起更多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规的逐步健全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了基本条件。把残疾人高等教育纳入现有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可以更好地发挥各高校的现有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校园环境等的优势,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又避免了重复投资,减少了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推动残疾人一体化教育的开展,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有助于残疾人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措施

1.健全有关法制,更新观念

残疾人高等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需要由有关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除了已有的特殊教育法规外,还应当在即将出台的《高等教育法》中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依据与保障。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们对残疾人高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那些歧视、排斥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不良观念和错误做法,从而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2.改进教育环境

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除了人们观念上的障碍以外,还受现有教育环境的制约,如难以向盲生提供各专业盲文版图书或有声读物,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缺乏规范的无障碍设施,缺少对残疾学生和接收学校的奖励措施等。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承担向有特殊需要的学习者提供必要学习环境的义务,改进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教学工具,调动残疾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积极性,对于有志于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应提供更多的帮助,如改“成才”后的奖励为自学中的贷款,帮助残疾考生解决一部分学习用具、课本、资料和考试费用,并组织辅导班,提供特殊教材和专门考场等,以更好地帮助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

3.做好高级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衔接

我国高级中等教育的目标,一是向社会培养后备劳动者,另一目标是向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就要求高级中等教育培养出优秀的残疾人毕业生来。除了开办残疾人高中,应当鼓励轻度残疾学生进入普通高中学习,并进一步提高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的质量,为高等院校提供稳定的、合格的生源。在条件尚不具备时,可以延长学制一年,实行高中四年或高中三年、预科一年的方式,提高残疾人的竞争实力。除了专门招收残疾人的专业,在高校招生中应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对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应严格按招生有关政策予以录取。对残疾人制订专门的体检标准,只要生活能够自理、病情不再恶化、无其他妨碍学习的身心疾病,应当视为体检合格。

4.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一体化

在当前残疾人教育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设置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学院、系、专业是必要的措施,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办学方式不宜无限发展,它把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范围限制在有限的专业中,容易造成某专业人才过剩,而其他专业空白的现象。而推行残疾人高等教育一体化则是一种可行的方法。让残疾学生分散于不同高校选择不同专业学习,可缓解残疾考生过于集中给高校带来的压力。也有助于促进残疾人参与主流社会的生活,适应社会竞争与发展,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并提高残疾人的学业水平和残疾人高等教育质量。除了继续鼓励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择优录取残疾考生外,也可选择一部分综合性大学创办特殊教育学院,每年按全校招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录取残疾人,不限定专业、系科,实行“集中入学、分散就读”的方针。特教学院与校招生部门协调,负责录取残疾考生,入学后,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分散到各系与正常学生一同学习生活。特教学院负责解决残疾学生生活中的困难,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与残疾学生有关的教学、科研、管理、宣传、推荐就业等工作。同时学校内的各个系、学生处、教务处、后勤部门(食堂、宿舍管理等)、团委都是应有专兼职特教工作者,负责对残疾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这些特教工作者由所在部门及特教学院双重领导。用这种安置方法,既可考虑到全体学生的共同需要,又可照顾到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是集中与分散办学相结合的方式,吸收了分散就读和集中就读的各自优点,避免了重新建校的大量投资,使有限的资金运用于改进教学、管理上,有利于调动高校招收残疾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潜力和优势。

很显然,残疾人高等教育只是残疾人事业和高等教育两个庞大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不可能单靠自身的改革解决所有问题,如大学毕业生中的残疾人如何就业,仍需多方面协调,配合加以解决。在进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管理时,需要从宏观上进行决策,考虑到事业的长远发展,使残疾人高等教育走上开放的、良性循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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